人事規章制度

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

目錄

1、 公司組織結構

2、 新進人員任職細則

3、 員工考勤制度

4、 員工請假制度

5、 員工離職制度

公司組織結構

新進人員任職細則

第1條 招聘申請

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需根據業務發展和人員使用狀況,填寫《人員增補申請表》擬定招聘人員的職務名稱、人數、任職資格要求等內容,呈交主管經理核准後交行政人事部依程序辦理招聘。

第2條 員工招聘

1.主管部門:行政人事部作為招聘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招聘工作。

2.用人部門:根據招聘職位的崗位說明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考核,並填寫考核意見,後經主管經理進行審核。

3.招聘錄用

(1)經審核評定後,未被錄取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將其資料歸入儲備人才檔案,以備不時之需。

(2)經評定被錄取人員,行政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在商談入職時間後發出錄用通知。

第3條 人員錄用

1.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寫人事資料卡,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一寸免冠照片1張,簽訂相關文件。

2.被錄用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行政人事部統一建檔管理。

第4條 試用期管理

1.試用開始:新進員工由行政人事部向其介紹相關規章制度和公司領導同事後,將其引至用人部門報到。

2.試用期限:≤6個月左右,表現優異可提前轉證。

3.試用期待遇:新進員工試用期間薪資依公司薪資標準核支。

4.試用期考核:用人部門對新進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績效進行考核,並填寫考核鑒定,合格者公司正式聘用,試用期表現不合要求者,部門主管認為沒必要繼續試用時,依據試用期合同規定可提前考核,停止試用。

第5條 轉正

1.待轉正人員的直接領導對其進行考核,並填寫《新員工轉正表》。

2.勞動合同正式簽訂後,公司可根據員工績效考核情況、實際工作能力等因素對員工給予晉陞並提薪,提薪額度視具體崗位、責任輕重等而定。

第6條 附則

1、本細則擬定和修改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經公司主管經理批准後實行。

公司考勤制度

第1章總則

為了加強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章考勤範圍

適用於總經理以下的所以員工,以及總經理特批不須考勤人員。

第3章工作時間

1、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上班時間為:

早上:8:30~11:30, 下午:13:00~17:30, 午休:11:30~13:00

第4章考勤辦法

1、公司採用指紋考勤制度,員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打卡,每日共計2次。

2、員工不得遲到和早退,因請假調休等未打卡者,須附相應的單據。

第5章 考勤處罰

1、上班時間無故遲到<15分鐘扣20元;

2、 >15分鐘<30分鐘扣30元;

3、 >30分鐘<60分鐘扣50元;

4、 >60分鐘按曠工一天處理。

5、 早退處罰同遲到一樣。

6、因遲到早退曠工等行為給公司造成影響及嚴重後果的,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6章附則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訂並監督執行。

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第一條總則

1、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總經理以下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類別、時間、事由等,經由部門經理批准後報行政人事部備案方可離開。

2、未經批准而先行離開工作崗位,或假期已滿未准續假仍不到勤者以曠工論處。

3、員工應由本人書面請假,對預知性事需請假必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如遇緊急情況請假人無法提前請假,需於當日電話通知部門經理,由本部門代辦請假手續或上班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條 請假許可權:

請假1天(含),由部門經理審批;請假1天以上3天(含)以下,由運營總監批准;

請假3天以上由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前提:在確保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

第四條 假期類別

1、事假

① 員工因私事無法上班,按事假處理,事假不計發工資。

② 一年內事假累積超過30天,公司保留解僱權。

③ 每月請假超過三次以上則公司保留解僱權。

④ 事假期間如遇公休日、節假日,按實際連續天數計算。

2、病假

①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不能上班申請病假時,事後需出具醫院的病假證明或相應病例,如無證明,請假則按事假計算。

② 連續請病假超過5天,如遇公休日、節假日,應按實際連續天數計算。病假期間發半薪。

3、曠工

① 未經請假、請假時主管未批或請假期滿未續不來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② 曠工不滿半天按半天計,超過半天按一天計。

③ 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者,公司保留解僱權並不付資遣費。

④ 曠工期間薪資按2倍事假扣除。

4、婚假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薪資照發)。

5、產假及護理假

女員工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進行生育,期間可依法享受98天假期(順產)。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公司不再發薪資。產假期間公司有權不保留原來崗位。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6、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父母)給予3天帶薪假;旁系親屬死亡,給予帶薪假1天。

7、工傷假

員工因工負傷,根據有關規定,經人事和醫療單位認可後,可請工傷假。

8、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員工均可按規定享受年休假。工齡滿3年但不滿5年的員工,年休假時間為5天;5年以上每工作一年加一天,但最多不超過15天;年休假期間薪資照發。年度事假累計20天的,不予休帶薪年假。

第五條 附則

1、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解釋、補充。

2、 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離職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2章 離職區分

第三條 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並報相關領導審批。

第四條 員工由於各種原因被公司辭退/解僱/開除的;

第五條 員工無故曠工三天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六條 公司全體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寫書面申請並確保本職工作完成,未達到時間內不予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實際工作滿一個月提出辭職,按月計算工資,工作未滿一個月提出離職者不予發工資。

第七條 試用期員工1周內離職或辭退不予以發工資,超過1周則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第3章 離職手續辦理

第七條 工作移交

離職員工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資料移交給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離職交接表》上簽字確認。

第八條 事物移交

1.移交員工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的物品,交接雙方應簽字確認。

2.移交公司配置的通信工具。及(辦公室、辦公桌)鑰匙。

3.移交借閱的資料。

第九條 款項移交

1.將經手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公司財務部。

2.將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公司財務部。

3.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並經辦公室審核、備案後方可視為交接完成。

第十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3.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借款、罰金

(2)員工對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

第十一條 關係轉移

1.轉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準)

(2)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準)

2.轉移內容

(1)檔案關係

(2)社保關係

(3)其他

第4章 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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