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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OR不生孩子,男方管得著嗎?

徐 健

結婚後,生子育女是人倫常事,但是雙方約定必須生育或者不能生育的協議是否有效呢?我們從兩個案例給大家介紹。

【案例簡介】

案例1:A和B結婚後不久B懷孕,因和A發生矛盾,B背著A私自做了人工流產,但是A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個孩子。A認為B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到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2:A和B結婚後,雙方不久就因生活瑣事發生爭議。後B懷孕,在懷孕期間,B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B明確表示不要孩子,於是雙方簽訂定了離婚協議,雙方協議約定B中止妊娠,A給B一筆補償。協議還就財產等作了約定,雙方據此辦理了離婚登記,A按照約定支付了B一筆補償款。但是後來B反悔,又堅持生下孩子,A拒絕支付撫養費,於是B起訴A要求支付撫養費。A的理由是當時雙方協議不生孩子的,是B違約生下孩子,當然撫養費歸B撫養,A不承擔。

【律師分析】

婚姻法並未對夫妻生育權作出規定,但是一般而言,生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否夫妻都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生育權是人身權,生育權的行使必須以夫妻協商一致,合同法上的繼續履行或者強制履行對於具有人身屬性的夫妻關係並不適用。

一方面,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實現,即便雙方協議約定需要生育子女,一方不願因的情況下,不能任何一方都不能強迫對方進行生育。所以,如果妻子不願意生意,丈夫也不得以享有生育權要求強制對方生育,第一個案例中,男方認為女方侵害其生育權,要求女方賠償損失,法院是不會支持的。當然,如果女方堅持不願意生育,甚至私自流產,極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損害,導致離婚。

另一方面,任何限制生育的協議是無效的,即使雙方約定了一方不得生育,但是女方堅持生育的,男方也不得強迫女方流產;在女方生育子女後,基於男方是子女的父親,應當承擔婚姻法所規定的養育子女的法定義務,第二個案例中,男方以女方違約生育為由,主張不承擔撫養費的責任,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律師建議】

生育是一件重大問題,也是夫妻人生的一次飛躍,不僅僅是夫妻之間的事情,也是雙方父母整個家庭的事情,承擔了家庭、家族繼續繁衍的責任。因此,要家庭和睦,生育問題應當雙方妥善處理,協商一致,相互體諒對方的處境和意願,合情、合理的處理,不能任性,否則極可能破壞夫妻感情,甚至最終導致反目成仇、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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