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一、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忠誠協議」的出現和存在是中國當今社會婚外情的產生方式呈現多元化、普通化,傳統婚姻關係經受空前的現實寫照和縮影。因此「忠誠協議」的出現絕不是嘩眾取寵,是現實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大膽嘗試,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無奈之舉。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生活中還有以保證書、認罪書、「空床費」協議等協議等形式存在。
從司法實踐來看,「忠誠協議」有積極意義,似乎普遍得到認可,但其實圍繞此問題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止,「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不能簡單的一句話所能夠概括的,對其性質及作用應正確看待,在實踐操作中應十分慎重,否則是無法給婚姻中善意一方帶來預期的結果。作為律師,如何認識和處理這一問題,值得我們律師深入研究。
二、當前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對於忠誠協議效力的態度變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認定《婚姻法》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上述觀點可以看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目前對於離婚案件中的忠實義務採取的是一種不予支持的態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北京、廣東等其他地區,法官、律師及理論工作者對此仍有不同意見,在對忠實協議性質的不同理解的爭論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認為只要雙方是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該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保護。「婚姻契約」問題的產生,至少表明人們已經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保護了。感情沒有了,婚姻解體了,起碼在經濟上還能得到一些保障吧,也許「婚姻契約」不失為聰明女性的明智選擇。
司法實踐中,現實中有些爭議的處理往往是不能在法律條文上找到具體的處理和裁決方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後,方才具有普遍執行的效力,這種爭論影響著人們的判斷和自我保護。
三、「忠實協議」的法律意義
「忠實協議」雖然不能必然擔保離婚可得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但畢竟給婚姻當事人提供了一種追求完美婚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思路,其積極意義應予肯定。
「忠實協議」的出現體現了一種進步,也說明人們已經對自己在婚姻中的權益有了更深的認識,努力探討、嘗試維護自己正當合法權益的途徑。
但是當事人在離婚時對「忠實協議」的處理應十分慎重,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配偶一意孤行的移情別戀,而自己的柔情又不能感化配偶的良知和負疚感的話,那就在離婚訴訟中讓對方在財產分割作出讓步、適當的精神補償或者賠償時比較明確的選擇,而不是簡單、絕對一味的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放棄全部財產或者給與巨額補償,否則處理不當貿然起訴、激化矛盾,可能適得其反,喪失自己的可得利益。
作為律師在辦理婚姻家庭相關案件應對此種「忠實協議」抱有清楚的認識,應如實告知當事人訴訟中協議效力認定的風險和該問題爭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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