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可能會給「拾金不昧獎」點贊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A09 揚子時評

新聞引子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3年多後通過了,明確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後,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這一規定是留有餘地的,只是指向「無人認領的物品」,並沒有指向所有的拾金不昧。站在權力的角度,作為一種獎勵規定,或許只能止步於此。但站在鼓勵的角度,不妨倡議「拾金不昧獎」,呼籲事主給予一定獎勵,形成一種新風尚。

一開始的徵求意見稿,有著這樣的內容:「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將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當時即有聲音反對,認為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時,標誌著道德正在淪陷。也正是在這一輿論壓力下,規定最終「斬前留後」,只是保留了無主失物由政府獎勵的內容。

到底能不能獎勵拾金不昧?不妨先看兩則典故。一是「子貢贖人」。當時魯國法律規定,如果碰到魯人在外為奴,可以先花錢贖回來,然後再由國家補償。子貢就做了贖人的事,但他高風亮節,回來後拒絕國家補償。孔子聞訊後指責:如果都不好意思領獎,那麼以後將沒有人願意贖人。二是「子路救溺」。一個人溺水,被子路救了,因為感謝子路,送來了一頭牛,而子路也收下了。孔子聞而相悅:今後一定會有更多人願意施救溺水者。

孔子一生,仁行天下。就是這麼一個十分重視道德的人,竟然並不排斥好人好報,而且鼓勵適當收受謝儀。這其實一點都不奇怪。孔子是一個入世的人,他的學問是要為社會服務的。他心中有著至高的道德標準,但他並不迴避世道人心的複雜性,認識到道德建設是一個長期的漸近的過程。道德不是空喊出來的,適當的懲戒和獎勵,一樣都不可缺少。在「子曰」中,有著很多這樣的內容。

從道德純潔上講,獎勵拾金不昧,或許不是最優選擇。但在堅硬的現實生活中,又有多少是最優選擇?

「拾金不昧獎」,是一種次優選擇。這不是向現實低頭,也不是把道德功利化,而是站在人性的角度,順從道德建設的規律。從上述兩則典故可以推斷,孔子可能會給「拾金不昧獎」點贊。無人認領的物品,由公安機關獎勵;有人認領的物品,由失主自願適當獎勵。如果失主經濟情況欠佳,獎勵不妨由財政接單。總之,要讓善舉得到善待,讓每一個存好心做好事的人都能感受溫暖。

(江蘇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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