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家通吃」的選舉制度

「贏家通吃」的選舉制度—— 漫談決定美國經濟的制度體系(九)陳思進44分鐘前分享

每逢美國的大選年,符合投票資格的美國人一般都會前往投票站,行使公民權利前去投票。很多人、甚至連有些投票的美國人都以為,他們是直接投票給總統候選人。其實,直接投票選舉總統的並不是選民,而是選舉人。

所謂的選舉人(Electoral College),是美國選舉制度中的一種計票方法。根據美國憲法,一個州為一個選舉人團,旨在產生美國總統和副總統,以確保大選的公正性及效率。

按規定每個州的選舉人人數,與該州在國會的參、眾議員總人數相等,全美共有538人。目前加利福尼亞州的選舉人票最多,高達55張,得克薩斯州有38張,紐約州29張,像阿拉斯加、特拉華和懷俄明3個州,卻僅佔3張選舉人票。若候選人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也就是270票,便能當選為總統。

這是一種「贏家通吃」(Winner-take-all)的選舉制度,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緬因州、內布拉斯加州採用眾議員選區方式(在每個眾議員選區的總統選舉獲勝者,各獲得一張選舉人票,在全州總統選舉獲勝者,獲得剩下的兩張選舉人票)。

如果所有候選人都未能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則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昆西·亞當斯即在此種情況下,最後由眾議院投票選舉為總統。

事實上,選舉人團的選舉制度,是美國國內最具爭議的一項政治制度。從美國創始至今,有超過一萬個修改憲法的提案送交國會(其中只有27個成功)。其中,有超過十分之一都是試圖修改總統選舉法的,反對者認為:由於大小州選民的票值不等,選舉人票違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則(one person,one vote)。

例如,在阿拉斯加,每一張選舉人票代表112,000人,而在紐約州則代表404,000人(依據1990年的數據);在無人贏得選舉票絕對多數時,將由眾議院按每州一票選出總統,這不僅忽視了民意,也會產生幕後交易的問題(如1824年和1876年的選舉);而且選舉人團違背了選舉多數的原則,讓得到普選票較少、而選舉人票稍多的人當選總統,比如2000年的總統大選。

對許多美國人來說,2000年總統競選是一場昂貴的大選活動,而且耗時長。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戈爾在全國獲得50,992,335票,小布希獲得了50,455,156票,雙方一度在佛羅里達州的缺席選票(absentee ballots)上,博弈得難解難分。最後,他們不得不對簿公堂。因為,誰贏得這個州的普選,誰就得到所有的選舉人票,從而獲得整個大選的勝利。

這一事實說明,選舉人票才是決定誰能當選總統的關鍵因素。選擇美國總統並不是由民眾直接投票,而是由選舉人投票,使人們了解了總統競選活動的戰略和戰術。例如:小布希把選舉人票的基地定在得克薩斯州,大部分在得州以南和西部山區;而戈爾則把選舉人票的基地定在紐約,大部分在新英格蘭和加利福尼亞州。在小布希獲得佛羅里達州的選票後,共獲得271張選舉人票,打敗了獲得266票的戈爾,從而當選為總統。

(圖註: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間隙,助理替小布希擦汗。編輯配圖,圖片來自網路)

政治科學家稱2000年的總統大選,為「選舉競爭」模型——每一方都積極地捕捉政治光譜的中間值——雙方朝著得票最多的選民方向移動。許多選民投票給戈爾的理由,是希望他繼續柯林頓時期強勁的經濟;而選擇小布希的選民,則期待小布希能拋卻柯林頓遺留的東西,尤其是道德方面。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2000年的總統大選中,華府(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俗稱華府)的一位選舉人竟然棄權,作為「對特區處於殖民地狀態的抗議」(由於歷史原因,華府居民有權選舉總統,但在國會中只有無投票權的「列席代表」,沒有議員,引起眾多華府公民的不滿)。

為了儘可能防止失信選舉人的出現,多數州和華盛頓均立法約束選舉人的行為。常見的規定例如:選舉人在投票前必須正式宣誓將票投給在本州獲勝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否則將被撤換;投票以記名方式進行;如果選舉人違規投票,所投選的票為無效;而失信選舉人將受到罰款等處罰。

例如,在2004年以前,明尼蘇達州的選舉人採用不記名投票,這一選舉人失信事件發生以後,州議會立即修改法律,對選舉人的行為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其中包括:如果選舉人拒絕宣誓,或者沒有將選票投給他所宣誓所投之人、或棄權,那麼他所投的票將無效,並且將被撤換,然後從候補選舉人中抽籤決定一人來代替。

有鑒於如此的選舉制度,導致許多美國人懶得投票,他們認為這一選舉制度破壞了選舉的功能。強化的兩黨制,實際上限制了選民的選擇權,破壞了美國的民主形象,還導致了選舉危機。

(責任編輯:余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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