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受損股東的救濟方式

1.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時受損害股東權益的救濟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自治的行為準則,在應對公司僵局方面的可應用性較大,應當儘力鼓勵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僵局做出詳細的應對方案。

2.法律法規對股權轉讓時受損害股東權益的救濟(1)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通知程序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公司法對股權轉讓進行的限制

公司法當中,對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得較為詳細。就股份公司的全部股東而言,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這樣做主要是為了禁止其他股東通過轉讓股權來縮小或者擴大表決的效力,而最終杜絕其他股東實現控制股東大會達到將惡意的股權轉讓合法化,防止不想看到的糾紛的發生。

就股份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後方可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須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後方可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就股份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在以下四種條件下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第一,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第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第四,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和因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收購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或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和因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註銷。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通過對以上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分析,對比得出有限公司也可採取類似的規定。公司法當中對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也有相關規定,即有限公司連續五年不分配利潤而五年連續盈利;公司合併、分立和轉讓主要財產;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3)非法轉讓股權股東對其他股東的賠償

如果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非法轉讓股權股東對其他股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以至於公司的整體利益也相應的受到了影響,此時其他股東就可以依照法律要求非法轉讓股權股東在一定程度內負擔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這一救濟手段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內容:「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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