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擴大公眾政治參與不能止於代表結構調整(南方都市報 2008-3-2)

社論:擴大公眾政治參與不能止於代表結構調整
2008-03-02 09:57:58來源: 南方都市報作者:

  

    兩會在即,全國人大代表名單已經公布。這份名單體現了十七大已經明確的方向: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優化代表結構。具體表現在:省級政府組成部門領導幹部代表比上屆減少了三分之一;一線工人代表比上屆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層農民代表比上屆增加了七成以上;首次出現了三位農民工代表。

  一直以來,輿論對代表的身份構成這一命題的表面性,已經有了充分的分析。

  首先,本來身份是工人的人大代表,未必就能夠代表工人這個群體;反之,工人群體的利益不必須由工人來代言。鑒於目前的選舉制度和選舉狀況,代表和他所代表的群體之間,缺少硬性的制約關係。這個根本的問題,不可能因為代表身份比例的調整而得到解決。

  其次,人大代表必須具有一定的議政能力,對現代國家和制度結構有一個全面深入的理解。人大代表的職業化是一個長期討論、不見結果的問題,其結果便是,每年的全國兩會,都會有人拿出一些花邊議題,或者是基於個人生活經驗的片面觀點。從這個角度來說,增加工人、農民和農民工代表,未必全然是積極的效果。

  昨日已有媒體評論指出,這一次代表身份結構的調整,其實只邁出了很微小的一步。而這次調整的意義,正如國家許多制度上的微小改動一樣,在於它的信號意義,在於它標誌了一個制度調整的方向:擴大公眾的政治參與。

  當然,如前所述,當前這一調整能否將更多的公眾意志帶進人大會場,還有待觀察;但是,從當下某些社會現實來看,這一調整對於政策走向的影響可能有限,至於對國家的制度改革的推進作用,就更難奢望。

  事實上,在官方說法中,也不過認為,增加工人、農民和農民工代表的意義在於「他們勇於直陳基層實情」,「帶來清新、樸素的民意之風」。可是,還有一個事實也被認為是近年來兩會的重要亮點,那就是網路直通兩會。很明顯,人們在網路上的發言更自由、更大膽、更具有普遍性。如果人大需要第一手的社情民意,大可從網路獲知。雖然網路言論也有一定的偏頗,不能全面準確地代表公眾意見,但是應該遠遠好過幾十幾百人基於個人經驗和有限信息渠道所傳達的基層實情。而且,另一個不該避諱的事實是,許多長期處於弱勢地位的民眾,在隆重的官方場合會自發生出一種「配合」的本能,阻礙他們展現出清新樸素的那一面。

  在這裡呈現出一個由來已久的誤會,彷彿人大的主要作用是收集民意。信息社會已經如此發達,收集民意這種基礎的工作應該在兩會之前就已經完成;社會分工已經如此精細,人大的作用應該是對民意作最深度最後一步的處理,通過這個最高權力機構使樸素直白的民意與設計精準的政策相連。所以,如果擴大公眾政治參與的努力,僅限於改變代表身份結構,那就將人大的運作方式和政治功用理解得過於淺白了。

  實際上,這種浮於表面的改革思路在很多問題上都有體現。例如,近年來政府工作的核心辭彙便是民生,以改善民生維持社會穩定為目的,政府可以使出這樣的辦法: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預物價,並不考慮這樣做對市場造成的直接傷害、對社會經濟以至於從更長遠講對民生造成的間接傷害。與之相對應的,許多非常隱蔽的問題,以更為根本的方式傷害民生,至今還未得到解決。

  當然,執政黨把擴大公眾參政和改善民生當做目標,這實在是一件讓人欣慰的事情,這也證明,執政黨感覺到了來自公眾的民權要求和民生訴求。但是,每個人都會忠於自己真實的生活經驗,只有實實在在地感覺到生活質量提高,民怨才能緩解,而那些飲鴆止渴的政策肯定達不到這個效果;只有實實在在地感覺到自己有了參政的渠道和空間,公眾才會感到民權需求被滿足,那些只有信號意義的變革肯定達不到這個效果。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eping/200803020012.asp

選民應成為代表議政的「影子」
2008-03-03 09:48:00來源: 南方都市報作者:

  

  來信/來論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昨日本報社論指出,擴大公眾政治參與不能止於代表結構調整,筆者還想補充一點意見。

  根據現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通常是代表團或者一定名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筆者認為有些地方可以改進:

  一是拓寬和加強選民意見的直接表達通道或權重。比如,除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方式外,如果一定數額或範圍或特定群體的選民聯名要求將某一事項列為議案,也可經必要審議程序後,委託相關代表作為獨立議案向大會提出。這類似於「樓外電梯」或「直升機」式的議案方式。其當然會涉及到對法律的重大修改,若就現行體制而言,則應當加強代表與選民之間的溝通,包括對選民提出的事項能否列為議案內容等問題,應當向選民做出有針對性的分析以及明確答覆。

  二是借鑒國外競選承諾的做法提升代表責任意識。一些國家的議員在競選時往往會對選民做出若當選後將實施某種優惠方案等方面的承諾,這有利於督促其當選後努力按照選民的意願去兌現自己的諾言。在我國,一些被選舉人如農民工參加選舉時,也可向選民具體描述今後自己履行代表職責時的工作目標、重點及方案,並保證其當選後能夠一如既往地以實際行動維護農民工群體權益,而不會因為其間職務或身份的變遷而改變自己的初衷,更不會辜負選民當初對其寄予的厚望。

  三是選民的監督對象不僅對「人」也可對「事」。落實選民監督權利,有必要在對人的監督外,加強對事的監督,比較典型的就是針對代表所提交的議案的合理性乃至「價值」等問題,選民應當有權利、有機會在其提交前發表能夠產生影響效力的意見,包括對於可能對自身權益產生負面影響的議案,應當允許選民提出修改意見,乃至必要時可以提請代表更換議案等。

  □墨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zy/20080303003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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