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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布衣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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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明史講稿第六講,明代司法制度中的一小節,這一節是為下面將洪武時期朱元璋發動四大案,即空印案、郭恆案、胡惟庸案、蘭玉案及《大誥》這幾節作鋪墊的,說明朱元璋為什麼會那麼殘暴地發動四大案。但在寫的過程中,我感觸最深的是朱元璋的布衣情結,正由於這一點使他的心與毛澤東是相通的。毛澤東在建國前後,讀吳晗的《朱元璋傳》達三次之多,吳晗當初在一九四四年寫此書時題為《由僧缽到皇權》,出版時書名改為《明太祖》。四六年吳晗在北京改寫此書,題目為《朱元璋傳》,都是為了借朱元璋的殘暴罵蔣介石的。四八年吳晗到石家莊,把稿本送給毛澤東,而毛讀了《朱元璋傳》的稿本,與吳晗談了兩次,還給吳晗寫了一封信,歸納起來兩條意見,一是認為吳晗對紅巾軍西線的領袖彭瑩玉沒有處理好;二是對朱元璋應該寫得更好一點。為此吳晗又改了一遍,在一九五四年又出了此書,毛讀後認為吳尚未接受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觀察歷史的方法,可見毛是把朱元璋作為農民領袖和開國皇帝,以及他如何確立大明皇朝來思考的。所以,這一本書在作者與讀者之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感受,因為兩人的經歷與趣味不同,作者所希望於讀者的,與讀者所得到的結果是南轅北轍。故而,寫歷史文章,寫的是死人的故事,而又是講給活人聽,既要對死者負責,不能瞎說一氣,又得讓讀者在過去與將來之間有一點感悟。所以總要有一點現實感,而讀者又是各種各樣的。如果一定要作者對讀者的感受完全負責,那真是難矣乎哉!所以批判當年批林批孔的文章是影射史學,作者說沒有這回事,被影射者不知不覺,事後第三者拿這個出來說事,那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其實提出影射史學這樣的概念作為批判對象的人,本身對這樣一個概念的來龍去脈也未深究,對什麼是歷史研究,為什麼要研究歷史,如若細究起來,他們也實在不懂,而且一竅不通。

我還無法確認毛澤東建國後所作所為是否受過朱元璋所作所為的啟發,至少從毛到晚年還推薦大家讀《明史?朱升傳》,可以說他在晚年還關心著朱元璋的所作所為。朱元璋的布衣情結源於他早年貧苦生活的經歷,他低下的社會地位,對元末官吏的腐敗和地方豪強的欺凌百姓則是深惡痛絕。他建國時接納的正是元王朝遺留下來的官僚機構和官僚隊伍,他要建立一個新的皇朝,又離不開他們;另外對知識分子,也就是士大夫的傲慢他記憶猶新。一方面朱不得不禮賢下士,虛心向他們求教,同時他那個出身低微又使他處處害怕並預防他們暗中傷害自己。所以在君、臣、民這三者之間,他會別出心裁地想著先依靠民眾來治官,再依靠官來治民,故而他對元朝留下的官僚隊伍,只要一發現貪腐,下手就狠得很;對知識分子如果不為我所用,就以殺來建立威風。這也許與他的布衣情結直接有關。他對功臣宿將們的貪贓枉法要特權也是深惡痛絕,他不是對與他共患難的功臣宿將們沒有感情,如果要保持一個新政權的穩固,他又不能不狠下心來整肅他們及其子弟,這在他對「常茂不才」的案例中的口諭,在《大誥武臣》御制序言的口諭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他對他們是愛恨交加,恨鐵不成鋼。

朱元璋不是一個重刑主義者,對民眾的刑罰他慎之又慎,一貫主張寬簡,對官僚只要發現貪腐者就重罰,在處罰貪官污吏上,他的口諭是既很兇又很狠,然而對於在治理貪官污吏,如郭恆案中,故意搞逼供信搞擴大化的,他同樣不留情面地處置,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有御史余敏等,上書指出:「(郭)恆所忘指,皆法司逼令供招,遂成冤獄。」上嘆曰:「朕招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邪?」反過來「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明《通鑒》),他對貪官污吏要嚴懲不貸,對藉此大搞冤假錯案的同樣嚴懲不貸。在他去世前,又主張取消重刑,總之這是一個矛盾複雜的帝王,明代二百多年江山是他奠定的。看他的行事,要宏觀與微觀結合起來看,因為從宏觀看,他的大方向不錯,從微觀看,他處置的案子,雖然不能說全錯,但冤假錯案確實不少,擴大化的問題也確實嚴重,從整頓吏治的效果看,至少在當時是收效的,民眾是擁護的,所以不能蹲下來看地上的螞蟻,便認為那時的天下是一片黑暗了,所以得講一點辯證法。因為任何事物總是充滿著矛盾嘛!怎麼看待朱元璋的布衣情結,對我們怎麼看待毛澤東晚年的行事,或許還是有益的。

朱元璋做了皇帝以後,始終不忘自己是淮西的布衣出身,當代人喜歡把他這個布衣情結描繪成草根文化與帝王文化兩者複雜的結合。到了他子孫為帝時,屬於草根情結這一部分便自然消退了。我們可以先考察一下,朱元璋在洪武初年,如何表述自己這一布衣情結的。

朱元璋在洪武元年(公元一三六八年)即位的詔書中,強調自己「朕本淮右布衣」,他在洪武六年(公元一三七四年)頒布皇明祖訓時,他敘述自己的經歷時說:「朕幼而孤貧,長值兵亂,年二十四委身行伍,為人調用者三年,繼而收攬英俊,習練兵之方,謀與群雄並驅,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乃能剪除強敵,統一海宇。人之情偽,亦頗知之,以所見所行,與群臣定為國法,革元朝姑息之政,治舊俗污染之徒。」這一段話表示他早年經歷使他深悉元朝末年「人之情偽」,也即當時元末官僚機構腐敗的狀況,在這方面他在那幾年遊方僧的生活中,更身有切膚之痛。元末明初的葉子奇在《草木子?雜俎篇》講到:「官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罔然不知廉恥為何物。其問人討錢各有名目:所屬始參曰拜見錢,無事白要曰撒花錢,逢節曰追節錢,生辰曰生日錢,管事而索要曰常例錢,送迎曰人情錢,勾追曰齎發錢,論訴曰公事錢,覓得錢多,曰得手,得除美州曰好地分,補得職近曰好窠窟。」「上下賄賂,公行如市,蕩然無復紀綱矣。肅政廉訪司官(相當於現在的紀檢委),所至州縣,各帶庫子檢鈔秤銀,殆同市道矣。春秋傳曰,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彰也。豈不信夫。」這裡所說元末吏治腐敗的狀況,當是朱元璋曾親身體驗到的,有的稱呼迄今仍流傳在民間,若「人情錢」如今仍是農村家庭一筆很大的開支,「得手」、「好地分」等也在特定人群中流行。朱元璋接手的正是元末留下的官僚機構和官僚隊伍,他離不開他們,又極度不放心他們。這就是朱元璋當時的心態。他對知識分子也如此,他們怎麼會看得起這個遊方僧出身的小和尚呢?朱元璋要啟用他們,當然也更不放心他們。故朱元璋在下文還強調「俗儒多是古非今,奸吏常舞文弄法,自非博採眾長,即與果斷,則被其眩惑莫能有所成也」。根據他過去的經歷,他對儒生即今之知識分子,對官吏始終都抱著一種懷疑和不信任的態度,懲治貪官污吏的鋒芒是對著官與吏以及不聽他號令的儒生,但他所要建立的一個新王朝,確立新王朝穩固的統治又離不開那些官吏和儒生。

從建國開始,他便急於建立一套法律制度,這一套制度,不僅是對著民眾,更主要是對著官員,只有治好官才能穩定社會秩序,百姓才能安居樂業。朱元璋是提心弔膽地登上這個帝位的,在洪武元年大宴群臣時,據談遷的《國榷》記載,朱元璋說:「朕賴諸將有今日,然憂天下之廣,生民之繁,憂懸於心,夜不得安枕。」劉基勸他說:「今事定,宜少紓其憂。」朱元璋回答說:「堯舜處治,尚有憂之,況海內人民脫創殘猶新也。」可見他憂慮的焦點是人民生產生活的恢復和穩定。朱元璋早在此前的一年,讓李善長制定律令時,他便說:「立法貴在簡當,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兩端,可輕可重,使奸貪之吏得以夤緣為奸,則所以禁殘暴者,反以賊良善,非良法也。務取適中,以去繁弊。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卿等慎之。」(《明太祖寶訓?恤刑》)治新邦用輕典,這個觀念他很明確,這個輕是對民眾而言,立法強調簡明是為了防止官吏夤緣為奸。這個理念,他在至正十八年(公元一三五八年)說得更加明確,他說:「用法如用藥,葯本以濟人,不以弊人,服之或誤必致戕生。法本以衛人,不以殺人。用之太過,則必致傷物。百姓自兵亂以來,初離創殘,今歸於我,正當撫綏之。況其間有一時誤犯者,寧可盡法乎!大抵治獄以寬厚為本,少失寬厚,則流入苛刻矣。所謂治新國用輕典,刑得其當,則民無冤抑。若執而不通,非合時宜也。」(《明太祖寶訓?恤刑》)朱元璋過長江在江寧站住腳跟以後,以寬簡馭民這個思想是一貫的。

洪武元年,朱元璋與劉基有過一段對話,「一日,問基以生息之道,基曰:"在於寬仁。』上曰:"不施實惠而概言寬仁,亦無益耳。以朕觀之,寬仁必先阜民之財,息民之力。不節用則民財竭,不省役則民力困,不明教化則民不知禮義,不禁貪暴則民無遂其生。』基頓首曰:"此所謂以仁心行仁政也。』」(《明通鑒?洪武元年》)朱元璋這個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人民行寬簡之政,以息民力,以阜民財。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朱元璋還講過這麼一段話,他說:「保國之道,藏富於民,民富則親,貧則離,民之貧富,國家休戚系焉。自昔昏主恣意奢欲,致使百姓流亡,朕念微時兵荒饑饉,日食藜藿,今日貴為天子,富有天下,未嘗一日忘也。」(《明通鑒》卷八)這個未嘗一日忘的,正是朱元璋最可貴的布衣情結。另一方面對貪暴則講「禁」字了,這個貪暴包括官吏及地方富豪對民眾的貪暴,要嚴加禁止。故朱元璋在刑法上的寬簡是對民眾而言,嚴禁是對官吏和富豪而言。歷代封建統治結構,都是君主通過臣子治理民眾以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而官僚機構的管理是否有效,決定於官僚隊伍行為的狀況,故在朱元璋看來治民的關鍵是治官,把官僚隊伍治好了,那麼國家機器才能有效地運轉,民眾才能有一個安定富裕的生活。朱元璋在洪武四年(公元一三七二年)與劉基之間,對於如何治理國家的問題,也曾進行過討論。朱元璋手書與劉基:「近西蜀悉平,稱名者盡系京師,我之疆域亦日博廣,前元以寬失天下,今朕報之以猛,人但喜寬,遂恣謗罵國家,扇惑是非,莫能是,即今之天象疊見。」(《國榷》洪武四年)於是問劉基該怎麼辦?那時劉基已退居在鄉下,他給朱元璋回了一封信,據《明通鑒》其信之大要言:「霜雪之後,必有陽春,今國威已立,宜少濟以寬大。」這個對話,說明當時的官僚士大夫對朱元璋嚴厲整頓吏治的措施已顯出不滿了。到了洪武九年(公元一三七七年)葉伯巨的上書中,便已講得非常明朗。他說:「古之為士者,以登進為榮。今之為士者,以溷跡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棰楚為尋常之辱。其始也,取天下之士,網路捃摭,務無遺佚。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至,除官多以貌選。所學非所用,所用非所學。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誅戮,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為常,不少顧惜,此豈陛下所樂為哉?欲人懼而不敢犯也。竊見數年以來,誅殺亦可謂不少矣,而犯者相踵。」從葉巨伯的上書中,可以知道洪武九年(公元一三七七年)時,他朱元璋殺貪官懲治腐敗已經很厲害了,目的是讓官員們「懼而不敢犯」,結果是學而不敢為官了,為什麼?因為風險成本太高。屯田、工役、用現在的話講,是勞動改造嘛,那時對犯案的官員罰作屯田時,而屯田工作都發往中都鳳陽,故葉伯巨云:「今鳳陽皇陵所在,龍興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聲充斥園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明史?葉伯巨傳》)他還講:「開國以來,選舉秀才不為不多,所任名位不為不重,自今數之,在者有幾?」可見這個時期儒生們在朱元璋手下為官的日子實在也難過得很。惟其如此,那時的知識分子才能謹小慎微,你對儒生們過於寬縱,他們也會爬到你頭頂上來拉尿撒屎的啊!

實際上朱元璋也不是一味主張重刑的人,洪武四年(公元一三七一年),他與御史中丞陳寧討論刑罰的問題時,陳寧說:「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下無遁情。」朱元璋便表示不贊成,「上曰:"不然。法重則刑濫,吏察則刑苛。鉗制下民而犯者必眾,鉤索下情而巧偽必滋。夫壘石之岡,勢非不峻,而草木不茂;金鑯之溪,水非不清,而魚鱉不生。』」還說:「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今施重刑而又委之察吏,則民無所措其手足矣。」(《明通鑒》)問題是陳寧強調的是對民要重刑法,這一點朱元璋不贊成,希望求其宜,對官吏與儒生則是另一回事了。事實上朱元璋也曾經表彰過不少為官正直清廉者,如端復初。那一年朱元璋把他提拔為刑部尚書,「時為刑部磨勘官,案牘填委,鉤稽無遺,上嘗廷譽之。性嚴峭,人不敢幹以私。一時僚屬多以貪敗,復初獨守清白得免,至是遂超拜尚書。會杭州飛糧事覺,逮系百餘人。復初用法平允,治其尤者,人皆服之。」(同上)如寧江知府陳灌,他長期在這個地區執政,能「訪問疾苦,禁豪右兼并,創戶帖以便稽民。上取其式頒天下。至是以治最召至京師。」又如方孝孺的父親方克勤,是濟寧知府,在濟寧三年,當時中原初定,「召民墾荒,閱三年乃稅,吏征率不俟期,而克勤與民約稅如期,區田為九等,以差等徵發,吏不得為奸。盛夏,守將督民夫築城,克勤請之中書省,得罷役。濟寧人歌曰:"孰罷我役,使君之力。孰活我黍,使君之雨。使君勿去,我民父母。』」他自奉簡素,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同上)朱元璋在從嚴懲治貪官污吏的背景下,他對官員中能廉潔奉公的人還是有區分的。朱元璋考核官員政績時,還是比較傾向於下聽民情,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七月《明通鑒》:「丹徒知縣吳孟,通縣烝郭伯高,以事當就逮,耆民數十人,旨闕訟其撫民有方,上特命釋之。時州縣有罷任請留者皆然,侍臣以為言,上曰:"為政以得民心為本,故其去也,愛而留之。若不才,方恐其去之不速,豈肯留。即此可以知其賢否矣。』」

朱元璋從嚴治官,主要針對二類現象,一類是各級政府官員中貪瀆腐敗的現象,另一類是功臣宿將的飛揚跋扈欺壓百姓。明初的四大案,可以分為二類,空印案與郭桓案,是針對官吏隊伍中的貪瀆腐敗現象的,目前貪腐觀念已成為民眾心目中的眾矢之的,所以講一下朱元璋如何懲治貪官污吏,或許還能提供一些警示作用,我不贊成多殺貪官,要有區分,貪官也不是就此不能用了,漢代的陳平便是一個貪官,劉邦還是用了,問題是如何用,如何控制,不殺,總還得用嘛,朱元璋也不是全殺,殺的是屢犯不改的,初犯判死刑,他還讓他帶罪在職以觀後效呢?所以朱元璋在懲治貪官的政策上還是有區別的。至於當今南平血案中,鄭民生無故殺戮小學生後,學生在作文中講到南平血案時,講到兇手鄭民生,「你真忍不住仇恨,你就去殺那些貪官」,可見貪官在孩子心靈中的影響,貪腐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之嚴重了,對貪官不能都殺,有時候又不能不殺,但要殺也得慎啊!本世紀以來,我們部局級以上貪官被殺的也有6人,判死緩的也有9人,殺得不算少了,但缺少威風凜凜的震懾力,所以貪腐現象在某些部門和單位仍然前赴後繼,人們見到貪腐的現象,亦往往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朱元璋的做法是兇狠了一些,殺人太多了,但也得分析,當時也有朱元璋不得已的地方。胡惟庸案與藍玉案,則是針對功臣宿將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而且朱元璋先有警告。朱元璋對自己隊伍的管束歷來是非常嚴格的,早在攻取金華時,胡大海之子觸犯了禁酒之法,「太祖怒,欲行法,時大海方征越,都事王愷請勿誅,以安大海心。太祖曰:"寧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竟手刃之。」(《明史?胡大海傳》)可見朱元璋治下之嚴,若有犯紀者,即使是高幹和自己親信之子女,他也絲毫不留情面,不管有多大的功績,該如何處理的他就嚴格依法處理。在延安和建國初,我們對自己隊伍的約束還是非常嚴格的,如一九三七年時,對抗大十五大隊隊長黃克功殺戀人的案子,堅決處死刑;又如對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處死刑,就殺得有威風,真正起到了懲前毖後的作用。洪武六年(公元一三七四年)五月,朱元璋以功臣多倚功犯法,放縱奴僕殺人,並且隱匿不報,於是命令工部鑄鐵榜,申誡公侯。這些條令,列舉了

「凡公侯之家強佔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盪及金銀銅場鐵冶,凡功臣之家管庄人等,倚勢在家欺毆人民;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戶,管庄幹辦、火者、奴僕,及其它親屬人等,倚勢凌民,奪侵田產財物者。」

「凡公侯之家除賜定儀仗戶及佃田人戶,已有名額報籍在官,敢有私托門下影蔽差徭者。」

「凡公侯之家,倚恃權豪,欺壓良善,虛錢實契,侵奪人田地、房屋、孳畜者。」

「凡功臣之家,受諸人田土及朦朧投獻物業者。」

這些鑄在鐵榜上的條令都明確規定了處罰和處刑的條令,而且非常嚴厲,有的要處斬。朱元璋還下令割斷封為公侯的功臣宿將們與軍隊的聯繫,他下令各衛所,「禁止軍官軍人不得私接受公侯所與珍寶、金銀、緞匹、錢物,及非出征不得於公侯之家門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軍人役使,違者俱論罪。」(《明通鑒》卷四,洪武四年六月)其實,當時這些鑄鐵的榜文,對功臣宿將還只是一個警告,還沒有真正下手。他對文臣的處置比武臣將領要更凶一些,正由於屢禁不止,他才興大案的。《明史》蘭玉那一卷之末的史論還是比較公允的,其云:「論者每致慨於鳥盡弓藏,謂出於英主之猜謀,殊非通達治體之言也。夫當天下大定,勢如磐石之安,指麾萬里,奔走恐後,復何所疑忌而芟薙之不遺餘力哉?亦以介胄之士桀驁難馴,乘其鋒銳,皆能豎尺寸於疆場,迨身處富貴,志滿氣溢,近之則以驕恣啟危機,遠之則以怨望扞文網。人主不能廢法而曲全之,亦出於不得已,而非以剪除為私計也。」這還是明末清初的史家們心平氣和的歷史結論,從這裡可以看到什麼事都是雙方互動的結果。當然,若胡惟庸案,它也與上層集團內部互相傾軋有關。至於該怎麼評說這些案子,可能是各人各說了,因為立場不同,視角也各不相同嘛!現在分為二類進行敘述,先敘述他對官僚士大夫集團的懲處,如空印案和郭桓案,以及與郭桓案直接相關的大誥初編、二編、三編及武臣誥的頒布,然後再敘述胡惟庸案及其後的胡黨株連和藍玉案的處置。這四大案的處置,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都是對著明帝國建立以後新興的貴族官僚統治集團,不是對著民眾的。在君、臣、民這三者之間,歷代王朝都是君臣結合以治民,是君王通過官僚建立各種官府機構來統治老百姓的。而朱元璋則企圖整治官員以穩定王朝的統治,甚至一度想君民結合來整治官僚隊伍,他允許民眾把害民官吏,綁縛赴京,以安民心,敢有邀集阻擋者,梟令,關卡渡口毋得阻擋,甚至下令,「敢有阻擋者,族誅」,並確有因阻擋耆民赴京而被誅的案例。這也是歷代統治者中少有的現象,它與朱元璋早年的經歷和他的布衣情結有關吧。這大概是中國特有的民主形式,我們過去通過大字報,現在通過媒體輿論、網路微博的方式,國家各級領導機關與民眾相結合治貪,這也是民主的一種方式,它對社會輿論的影響,對各種邪惡現象的威懾,則遠遠超過當年的大字報了。故許多重大貪污事件,都是民眾在網路上通過「人肉搜索」曝光以後,才得以處理的。在明代到朱元璋去世以後,關於允許民眾捉拿害民官吏的規定,逐漸從淡化到被取消,君民結合以治貪腐的這種狀況也就逐漸消退了。當然,這四大案中,由於各種原因,錯殺、冤殺的成分很大,歷史也為這些錯殺,冤殺作了客觀的評說,但從宏觀上看,整頓吏治,沒有民眾的直接參予,沒有那樣強大而壯觀的聲勢,也難以取得成效。看問題,也許得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取得比較客觀公允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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