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226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條文注釋
本罪中的暴力指對他人實行毆打、捆綁等人身強制;威脅指以對他人傷害、殺害、毀壞財產、損害名譽等相恐嚇,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強迫交易的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其一,強買商品,一般指以不能為對方接受的低價格強迫對方出售商品;其二,強賣商品,一般指以不能為對方接受的高價格或者違反對方的欣賞習慣強迫對方購買其商品;其三,強迫他人提供服務,一般是強迫對方以無償地或者以對方不能接受的低價格為其提供服務;其四,強迫他人接受服務,一般指以不能為對方接受的價格或者在對方不需要服務的情況下強迫其接受服務。實施上述任何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如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等等,都構成本罪。刑法226條規定的強迫交易罪,目前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違法獲利5000元或者強迫交易5000元,按照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226條規定的「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但具體行為怎樣才算「情節嚴重」,《刑法》未作具體規定,目前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界定。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為意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裡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裡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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