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後分手 孩子撫養費可找男方要嗎?
新修改的《婚姻法》吸收了上述精神,將原《婚姻法》第19條第2款修改為第25條第2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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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今年27歲的林先生出身於北京一個高級知識分子家庭,1998年大學畢業後到深圳打工,和李小姐住同一棟樓,一個多月後兩人開始同居,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久李小姐就懷孕了。當時他倆都沒有什麼錢,拖了一陣子,肚裡的孩子大了,只好把孩子生下來。何先生在北京的父母知道此事後,非常生氣,讓他立刻回家,於是他在今年春節回到北京。
今年5月17日上午,李小姐抱著才一歲多的女兒牛牛來到北京西城法院遞上一張訴狀,要求被告林先生每月支付女兒1000元撫養費直至成年,並一次性支付教育費5萬元。
在法庭上,林先生承認從未有過與李小姐結婚的打算,因為雙方的家庭、背景、學歷等等相差懸殊。再次見到可愛的女兒,林先生感到心中難以割捨,故於今年5月18日提出要自己撫養女兒。這起非婚生子女追索撫養費案以男方監護撫養而審結。
·案例分析:
「不明不白」來到人間的孩子是無辜的,1980年《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從而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和社會地位。針對當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撫養義務的現實,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該款明確規定了生父對子女負有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但對生父是否享有對子女的監護權則沒有提及。
為彌補1980年《婚姻法》的明顯不足,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9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新修改的《婚姻法》吸收了上述精神,將原《婚姻法》第19條第2款修改為第25條第2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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