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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泰:論憲法的意識形態屬性

〔作者簡介〕劉連泰,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文章來源〕《北京聯合大學學報( 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

摘要: 憲法具有意識形態屬性。作為立憲的「粘合劑」,儘管有本質不同,但無論是資本主義憲法語境中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宗教進路的意識形態,還是社會主義憲法語境中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都在凝聚認同的過程中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作為行憲的「整合機制」,通過結構整合和價值整合,意識形態為憲法實施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 作為違憲審查的「背景規範」,意識形態影響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與運作、違憲審查模式的選擇。中國憲法文本在序言中明確表達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意識形態,憲法正文也隱性滲入了意識形態元素,形成前後呼應的規則體系。憲法解釋不能迴避意識形態。

關鍵詞: 意識形態 立憲 行憲 違憲審查

意識形態是指體系化的觀念的集合。憲法文本中一直有一個悖論:從思想和良心自由的角度出發,任何意識形態的表述都是不正義的,但任何憲法文本都或隱或顯地表述著意識形態。從美國憲法文本中的「我們人民」,到中國憲法文本中的「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都散發著某種意識形態氣息。憲法文本像一個大舞台,各種意識形態粉墨登場。憲法要反對的東西為什麼剛好出現在憲法文本中?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就這樣裹挾在一起。憲法學界對憲法文本中的意識形態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甚至在將憲法塑造為「科學」的呼聲中,有意迴避意識形態話題。政治憲法學聚焦政治實踐,力圖為當下的中國憲政實踐提供某種體系化的解釋,但通常淪為粉飾政治現實的毫無美感的修辭:對「道統」視而不見,既沒有解釋現實,也喪失了學術必要的批判功能。當我們將目光游弋到其他學科,尋找可能的智識支援時,我們不無遺憾地發現,政治學、黨史黨建等其他學科對意識形態的研究常常只能停留在該學科的視域內自說自話,對意識形態在憲法文本中的表達常常「選擇性失聰」。薩瑟當年說:「意識形態像個吵吵鬧鬧、蹣跚學步的孩子,正在被他的哲學和政治親屬拋棄。」其實,意識形態也正在被憲法拋棄。

德里達曾經將意識形態比喻為「幽靈」。在諸神隱退的年代,在標榜價值中立的憲法文本中,意識形態只能以「幽靈」的形式悄然登場,到處遊盪,暗然施展它的魔力。如果我們不想沉溺於掩耳盜鈴式的「黑板憲法學」,就必須釐清意識形態與憲法的關係。本體論的辨識聚訟紛紜,為避免無窮無盡的概念糾葛,本文力圖從功能主義路徑出發,闡釋意識形態對憲法的意義。

一、作為立憲「粘合劑」的意識形態

(一)資本主義憲法語境

意識形態為立憲和修憲提供基本的價值共識。布坎南將集體決策分解為「立憲」層次的集體決策和執行層次的集體決策,任何層次的決策都是在先定規則之下進行的。「立憲」這一集體決策的規則是什麼?只能理解為意識形態——阿爾都塞認為,人是一種意識形態動物,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意識形態。如果雙方意識形態過度對抗,力圖通過「立憲」達成政治共識根本就不可能。經由宗教改革、啟蒙運動以及資產階級革命千錘百鍊,自由主義意識形態與宗教進路的意識形態構成了資本主義憲法得以生成的價值語境。

1.自由主義意識形態:作為社會契約的憲法

任何政治都面臨正當性追問。經典的憲法理論為政治正當性的辯護是經由同意、契約理論而達成的。在自然法學家提出社會契約論之前,就已經存在作為自由證書和社會契約意義上的憲法。典型的代表如1215年《自由大憲章》,其本質在於釐定國王與貴族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此時的憲法確實以權利保障(貴族權利)的形式出現,但其本身並非「作為政治的決定權和政治統治權力組織、運行過程規則意義上的憲法。」社會契約意義上的憲法出現於啟蒙運動之後,尤其根植於洛克的自由契約理論中。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為了釐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個人的自由和財產,人們才選擇締結契約,建立國家。在近代,這種契約以憲法之名呈現,而作為社會契約的憲法之所以具有這種至上性,是因為實證憲法不過是自然法的轉化形態。也正因為此,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憲法本身便具有了高級法屬性,「是靈感和願景的源泉,是價值和原則的寶庫」。契約理論旨在釐定國家權力的邊界——人民享有推翻違背契約義務的統治者的自然權利,同時也為國家權力供給正當性。但契約的進路總是受到「代際衝突」理論的詰問:既然契約是祖先簽定的,我們為什麼要遵守?死人之手憑什麼統治我們?我們總是集體無意識地淡化契約理論的自然狀態背景。自然狀態下的每個人都是締約的主體,政治對他們的正當性也並非不容置疑:憑什麼因為我們同意了就可以統治我們?對這一問題的追問最終又回到了意識形態本身——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赫費長篇的政治正義性論證從來沒有遊離過自然狀態的表述。當然,自然狀態作為純理論模型的推演是有意義的。但經驗的世界裡沒有自然狀態。經驗的世界只有意識形態。「對自由的放棄換得了自由的保障,對自由的放棄回報以對自由的權利。」普遍同意、集體幸福的解釋進路只有形而上的意義,在經驗的世界我們無法觀察。

2.宗教進路的意識形態:作為神賜的憲法

作為一種觀念體系,宗教是意識形態的突出表現形式之一。伯爾曼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律與宗教之間的關係,「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這一見解尤其適用於解釋價值意蘊濃厚的憲法與宗教之間的關係,基督教教義就曾在憲法的起源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憲法「根植於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

如果以憲法為原點,考察憲法與宗教之間的關係,那麼作為意識形態的宗教對憲法的作用可以從三個層面上解讀:在憲法之外;在憲法之內;憲法本身。

在憲法之外,宗教意識形態是憲法誕生的溫床,是憲法的營養基。

在最寬泛的意義上,憲法意味著政治體系的組織化。如果以此為出發點,古代社會也存在憲法,古代城邦的建構與運作也是憲法實施的樣態。古朗士曾考察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及制度的關係,他認為宗教就像一枚拋之於水面的石子,漸次盪開,最終導致了古代城市的形成,在時空維度上形成了差序格局。「首先是古老的宗教創立了家庭,然後是城市。起初,這一宗教制定了家內的法律和氏族政權,後來又建立了民法和城市政府。國家與宗教結盟,國家源起於宗教,且與宗教混為一體。」正因為宗教的這種支點作用,「信仰初生:人類社會始行組織。信仰變化:社會乃經過屢次革命。信仰消滅:社會亦改革形狀」。基督教終結了古代社會,也催生了近代憲法。「西方立憲主義產生的宗教基礎是基督教精神。」

在政教合一的中世紀,奧古斯丁、阿奎那等神法學家關注公民不服從理論。奧古斯丁承認當統治者的命令違背上帝之時,基督徒有消極不服從的義務。阿奎那則區分了永恆法、自然法、神法、人法,人法要受前三者的支配和約束,這種分類為憲法奠定了高級法背景的理論基礎。「神定法和自然法作為上帝統治世界的永恆法的具體體現,規定了真正的立憲政府。」宗教改革進一步強化了憲法的宗教基礎。個人能夠與上帝直接溝通,且能夠憑藉自己的意志來改變世界,這種個人主義和理性主義與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精神若合符契,成為近代憲法發展的助推劑,「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天賦人權」就是這種宗教精神的世俗表達。在政教分離的現代政治體系里,宗教傳統並未消亡,以更隱秘的方式復活。現代憲法強調實質平等,關注為個人自由發展創造更多條件,本身就蘊含了自由、平等的宗教精神,「人們不會衷心擁戴一種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更不用說一種哲學,除非對他們來說,這種制度或哲學代表著某種更高的、神聖的真理。」

在西方的精神譜系中,基督教精神傳統提供了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在非基督教世界,憲法的產生同樣需要一種更高的、神聖的真理。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可以看作對宗教缺席的「補位」,在「上帝死了」之後,擬制出公民宗教——「通過把一個神聖的主權人格推崇到神的地位,從而打造革命建國之信仰,由此才能抵禦人民的腐化墮落,才能維繫共和國的存續安康。」

在憲法之內,制憲者憑藉宗教傳統打造了憲法的彼岸世界,持續形成並更新著憲法的此岸世界。

基督教傳統中的罪感文化強調原罪、人性惡,使法治成長成為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基於法治原則,憲法文本強調政府權力的有限性,為權力的行使劃界。在權力與權力的關係譜系中,分權制衡是最基本的要求,以權力對抗權力;在權力與權利的關係譜系中,保障基本權利是衡量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基本前設,以權利制約權力。基督教傳統主張個人的主體性與獨立性,為憲法注入人權內涵。人權,即人之所以為人所享有的權利,其本身包含了自由、平等的理念。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就深信,「法律制度本身的生命力取決於宗教信仰的生命力,更具體地說,取決於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所盛行的基督教新教信仰的生命」。將這種信念納入文本中,上帝在憲法中復活了,「人民的自由乃上帝的恩賜,這個深入人心的理念是自由唯一堅實的根基。如果我們剷除了它,一個國家的自由(就不會)讓人覺得有穩固的保障。」憲法之所以具備安頓心靈的功能,正是導源於憲法中的某種宗教基因。

就憲法本身而言,隨著宗教概念的寬泛化,憲法本身也被擬製為一種宗教,用以證成憲法文本的正當性。狹義的宗教概念,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等宗教,廣義的宗教概念則泛指「社會關於生活終極意義和目的的直覺知識,以及對此終極意義和目的的獻身」。伯爾曼在討論法律的宗教基礎時,將自由的民主主義與革命的社會主義奉為「世俗宗教」,並認為這兩者發揮著與傳統宗教同樣的功能。信仰的變遷會引發憲法的變革,不斷修正的憲法理念如何避免斷裂,是憲法學面臨的理論難題。訴諸宗教概念,奉憲法文本為神聖文本,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可能進路。傑克·巴爾金就曾以此為出發點,以宗教話語重構憲法話語,將信仰、救贖作為憲法之所以始終具有正當性的理由。伴隨著全球化和地區一體化的浪潮,民族國家形式漸趨弱化,憲法成為維繫文化認同、國家認同的重要紐帶,憲法愛國主義本身就體現了憲法的宗教性。

(二)社會主義憲法語境

意識形態同樣在社會主義立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不僅使立憲變得可能,而且使憲法變遷的分歧變得最小。中國憲法是社會主義憲法的典型代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在凝聚中國人民認同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推動了作為革命產物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與1954年憲法,也促成了1982年憲法的革故鼎新。正是通過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粘合劑」作用,中國憲法在直接意義上是黨的意志、人民意志與國家意志相統一的產物,在根本意義上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1.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作為革命產物的憲法

「當革命成功地實現之時,即使是共產主義革命,也總是要頒布憲法。」作為革命產物的憲法,可以從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理論中窺見一斑。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理論可以從兩個角度加以說明。首先,與創造「意識形態」術語的特拉西不同,馬克思主要在否定意義上使用該術語,強調其虛假性,「首先,意識形態與唯心主義相聯繫在一起,而唯心主義作為一種哲學觀是和唯物主義相對立的:任何正確的世界觀在某種意義上都必定是一種唯物主義觀點;第二,意識形態與社會中的資源和權力的不公平分配聯繫在一起:如果社會的和經濟的安排受到懷疑,那麼作為其一部分的意識形態也會如此。」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將「意識形態」理解為資產階級維護自己統治的工具,是無產階級革命和批判的對象。資產階級正是通過意識形態的力量,將階級利益轉化為一種公共利益,從而在國家中佔據主導地位。馬克思承認意識形態與現實生活的關係,認為作為上層建築的意識

形態深受經濟基礎變遷的影響。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發展推動意識形態的變遷,意識形態革命是「政治崩潰的先導」。綜合起來看,意識形態對階級統治具有辯護和維護功能,「統治階級為了反對被壓迫階級的個人,把它們(各種意識形態的表現形式)提出來,作為生活準則,一則是作為對自己統治的粉飾或意識,一則作為這種統治的道德手段。」當然,對於革命階級的革命鬥爭而言,意識形態發揮了政治指導功能。資產階級革命在觀念層面上源於其所具有的獨立意識形態;同樣,只有具備自身的獨立意識形態,無產階級革命也才有可能發揮改造世界的力量。在此意義上,意識形態既是革命的原因,也是革命的結果。

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可以稱為革命型意識形態,指「在階級社會,革命階級為了推翻反動統治階級、建立新政權而宣揚的用以凝聚革命力量、實現社會形態更替的革命理論和革命精神。」伴隨著從革命階級到統治階級的轉化,主導性意識形態發生變化,制憲的過程就是確立主導性意識形態的過程,「近代憲法和憲政體制的形成其實是一個將個體性權利意識與法治觀念轉化為制度性意識形態的過程」。英國的《人身保護法》、《權利法案》以及《王位繼承法》、法國的《人權宣言》、美國的《獨立宣言》,莫不如是。

歸納起來看,作為革命產物的憲法可以從兩個角度闡釋。首先,從發生學的角度看,革命的階級變身為統治階級,意識形態變遷,制憲開始;其次,從功能主義的角度看,經由修辭粉飾的意識形態進入憲法文本,意識形態所具有的維持認同和政治正當性的功能部分轉移給憲法。

2.中國憲法變遷中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

「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運動與意識形態的變遷是緊密交織在一起的。」中國法律的現代化並非傳統法律自然演進的結果,在既缺乏宗教信仰與思想啟蒙,又面臨深重社會和政治危機的情況下,中國法律現代化的過程主要是「意識形態的過程」。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的制憲和修憲史都有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融貫其中,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等均是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在中國國情語境下的直接呈現和發展。在修憲過程中,首先由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在其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提出針對國家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總指導思想和精神,甚至直接提出修憲建議,然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憲議案,交由全國人大通過。憲法制定和修改的過程,正是執政黨的意識形態轉化為制度性意識形態,執政黨所代表的利益上升為公共利益的過程。憲法必然體現執政黨的意識形態,憲法又反過來確立並鞏固執政黨的合法性。執政黨在制憲和修憲進程中一直處於主導地位,總結經驗和鞏固成果始終是憲法文本及其修正案的基調。從《共同綱領》、五四憲法,到八二憲法及隨後的修正案,就是一副意識形態變遷的路線圖。與美國憲法文本中的「我們人民」不同,在中國憲法序言中出場的不僅有「中國人民」,還有作為「我們黨」的「中國共產黨」,中國憲法文本,尤其是憲法序言中的意識形態表述,聚焦於「中國人民」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闡釋了中國憲制的基本構造: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中國人民經由建設社會主義,享有基本權利。

從《共同綱領》到1978年憲法,貫徹革命的意識形態。毛澤東曾經指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共同綱領》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產物;五四憲法是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產物「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還不是完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它是一個過渡時期的憲法。」正因為此,五四憲法是典型的政治引導型憲法,其以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為指導思想,序言中強調藉助政體的力量繼續革命,「消滅剝削和貧困」。七五憲法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七八憲法仍然繼續以階級鬥爭為綱,奉行繼續革命理論,都可歸屬於革命憲法類型。儘管七五憲法、七八憲法的正當性一直備受詬病,但與《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一樣,都預設了馬克思主義學說中的理想社會目標,都規定了經由革命達致理想社會目標的路徑。

從八二憲法到1988年憲法修正案、1988年憲法修正案和1999年憲法修正案,貫徹改革的意識形態。八二憲法以五四憲法為藍本,制定於「國家的形勢和任務發生很大變化而必須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廣泛領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時期」,是一部名副其實的改革憲法。儘管1999年修憲才將鄧小平理論寫入憲法,但鄧小平關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及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與主要矛盾等問題的論述,是八二憲法最核心的意識形態。四項基本原則是改革不能逾越的邊界,社會基本矛盾是改革的原動力。四項基本原則實質上是關於社會制度的意識形態,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學說直接來自馬克思主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以及中共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直接推動了八二憲法的誕生。葉劍英曾指出,伴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劇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現行憲法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經過修改的憲法,應當反映並且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988年憲法修正案在農村經濟體制巨變、私營經濟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出台,明確私營經濟的憲法地位,規定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1993年憲法修正案以黨的十四大精神為指導,直接體現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增加「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改革開放」條款,明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年憲法修正案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直接確立鄧小平理論的憲法地位,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列入國家根本任務,並規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肯定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性。如果沒有這一整套意識形態的體系化構造,無論經濟活動發生怎樣天翻地覆的變化,憲法的變革也無法完成。八二憲法用大量篇幅規定經濟制度,隨後的1988年憲法修正案、1993年憲法修正案、1999年憲法修正案都圍繞經濟制度的變革來展開,都是憲法經由意識形態順應經濟變化的結果,「經濟活動不能直接創造歷史,社會生產中出現的新的法權要求,必須為人們所接受、所理解,即通過意識形態的中介,才能轉化為推動法律進步的直接動力。」

2004年憲法修正案表述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中國化表達,是中國共產黨對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體系化的結晶。強調中國共產黨在生產力發展、意識形態、代表人民利益中的先進性作用,在新的高度闡釋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革命的意識形態通過闡釋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站起來」論證了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改革的意識形態通過闡釋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富起來」論證了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從綜合維度闡釋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表示中國共產黨有領導人民創造財富的能力;「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表示中國共產黨有自己的價值體系;「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表示中國共產黨與人民的血肉聯繫。三個維度疊加,全面論證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合法性。作為意識形態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大體可以總結為指導功能、整合功能、維護功能和推動功能:指導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發展方向;奠定全國人民團結奮鬥的共識基礎,維續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為新世紀新階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提供強大動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成果的結晶,但在當前社會轉型期,中國特色立憲主義也面臨著各種形式的衝突,集中體現為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的衝突。在意識形態層面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總書記的治國理政思想尤其為改革攻堅期正確處理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衝突提供了重要依據,指明了具體方向。胡錦濤同志指出,「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這不僅是作為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在中國的最新發展,也是新時期對中國特色立憲主義理論的重要發展,有助於平息近年來的憲法爭議,凝聚憲法認同,真正落實「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的基本理念。

二、作為行憲「整合機制」的意識形態

所謂「行憲」,也就是憲法實施,「是相對於憲法制定而言的概念,是指把憲法文本轉變為現實制度的一套理論、觀念、制度和機制。……它包括通過立法使憲法法律化,行政機關執行憲法,司法機關司行憲法等。」阿爾都塞認為,意識形態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在現代語境中,意識形態很大程度上隱藏於諸如「故事」、「敘事」、「話語」修辭中。美國人所講的憲法故事或者憲法敘事,不過是意識形態的另類表達。經由這些另類的敘事,某種意識形態獲得從精英到大眾的普遍認可,通過結構整合和價值整合,為行憲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一)意識形態在「行憲」中

的結構整合功能

行憲主體是行憲的關鍵要素之一,價值判斷在憲法實施中揮之不去。如何達致共識、保持一致作為行憲的「動力源」,意識形態通過供應相同質地的能源,發揮結構整合的作用。通過行憲,拉開了「意識形態實存性轉變的序幕」,實現「從作為『思想體系』的意識形態到作為被體驗的、慣常的意識形態的關鍵性轉變,這種實踐因而也許既包括社會經驗無意識、不能言喻的向度,又包括形式上的機構的運作」。

意識形態整合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以美國為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是制憲者分配國家權力的主要依據。孟德斯鳩指出,「當立法權和行政權如果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機構手中,自由便不復存在,……司法權如果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置,自由也不復存在,如果與立法權合併,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將由專斷的權力處置,……如果三種權力歸一,那就完了。」三權分立體現了一種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其根本目的旨在實現聯邦憲法序言中對一個「更完善的聯邦」的承諾。各項權力行使的過程中,如何通過互動保持一致?在三權之中,司法權曾經被視為最不危險的權力,但伴隨違憲審查的發展,也有學者呼籲「讓憲法遠離法院」。這其中就包含了對意識形態左右憲法實施的擔憂,在事實上反證了意識形態在行憲中的角色。意識形態一直推動著三權之間的對話溝通,保證其在根本目標上的一致性。比如在活的原旨主義理論中,司法先例的嬗變、新興權利的承認往往有著濃厚的意識形態根基,其實存性轉變是立法權、行政權,甚至是長期社會運動推動的結果。即便是看上去「善於固定,而非打樁」的法院,意識形態也常常是手中的利器,甚至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選任就是某種意識形態博弈的結果,「意識形態在黨派分野、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和利益集團推動等諸多環節上體現出黨同伐異的顯著特點,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大法官選任的結果」。

政黨政治是當代民主政治的常態,意識形態整合政黨政治。只有以某種意識形態為基礎的群體才能成功地發展為一個政黨,政黨實際上就是把具有相同意識形態的主體團結起來的組織形態,「政黨是建立在一些人們集體認同的特別的原則之上、以共同努力促進國家利益的聯合起來的實體」。在政黨之內,以「主義」或「綱領」為具象的意識形態「有助於成員之間彼此達成認識上的一致和行動上的認同,保持政黨內部的團結和穩定」。在政黨之外,意識形態構成政黨合法性的基礎,任何政治體系的領袖都維護和弘揚一種政治意識形態,以便說明和論證國家統治的合法性,因為政治權一旦披上合法性外衣,就會轉化為一種特殊的影響力——政治權威。在野黨、革命黨的意識形態與執政黨的意識形態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在野黨和革命黨的意識形態是批評性和否定性的,而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必然是建設性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意味著政治多元主義,意味著黨派競爭,「在派系消失的瞬間,自由也不復存在;要維持自由,就必須制衡派系力量,制止任何派系消滅或吞併其他派系,這正是政治多元主義國家的首要任務。」

意識形態的結構整合功能最終滲透到個人,個人通過意識形態理解憲法,參與秩序建構。法律職業人建構並傳播關於法治的意識形態,公眾通過這種意識形態理解並遵從憲法:法治就是「政治正確」,「憲法」就是「政治正確中的正確」。個人並不單純因為害怕而服膺秩序,也並非因為理解憲法的規範含義才認同政治,經由意識形態的「觀念凝聚」,「行憲」的引擎啟動,成為「行憲」永不枯竭的源頭活水。

(二)意識形態在「行憲」中

的價值整合功能

從物質載體的角度看,作為社會歷史生活的一種基本結構,意識形態「總是存在於一種機器及其實踐或其各種實踐中」。但在本體論意義上,意識形態是圍繞特定價值觀的觀念體系。在現代國家,主導性意識形態主要通過教育和引導推動公民認同或同意。在此意義上,「國家不再只是實施純粹暴力的『利維坦』,國家也是『教育者』」。公民認同或同意本身為現代國家提供了形式合法性,實質合法性則源於主導性意識形態所代表的價值判斷。在不同的社會、不同歷史階段,主導性意識形態集中反映了社會共同體成員的意志和願望,其所代表的價值判斷推動了社會多元價值的整合。意識形態的價值整合功能主要體現為凝聚價值共識的能力:一方面,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達成治理共識;另一方面,促成社會價值觀念的統一。

相較於普通法律,憲法文本包含更多的原則性、價值性規定。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是憲法實施必須面對的問題。憲法實施本身預設了一定的價值共識,既包括體現於已經整合到憲法文本中的價值規範,也包括憲法文本之外的共同價值理念。憲法學者將這種價值共識概括為憲法價值共識,即主體「對憲法價值的認知與感悟後而生成的一種價值信仰,它是憲法實施的內在動力機制,憲法實施的好壞就是憲法價值共識認同度的晴雨表。」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關注有限政府與權利保障;宗教進路的意識形態強調個人主義與理性主義;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旨在推翻資產階級,真正實現公共利益。憲法序言通常是意識形態推動價值整合的產物,是憲法價值共識的直接表達。

基於價值與事實二元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強調法律與道德分離,屏蔽意識形態,大肆鞭撻憲法序言。純粹法學家凱爾森指責美國憲法文本序言部分根本就不能成為法律,其「表達了該憲法意圖促進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各種觀念。……它具有一種與其說法學的性質不如說是意識形態的性質。如果將它去掉的話,憲法的真正意義通常不會起絲毫變化。」但憲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憲法文本融道德性與規範性於一爐,這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無法逾越的坎,也是意識形態進路的正當性理據。「憲法實施並非一個當然的社會事實,而是一個基於憲法價值的功能形態存在的可能性社會現象」。憲法是「向整個法律體系輸送價值的管道」,正是因為人們分享同一意識形態,才可能在憲法文本劃定的框架內,保有最低限度的共識,形成正向的政治生態。

憲法文本內含的對抗元素,深入骨髓的幽暗意識,遮蔽了憲法先天的意識形態基因片段,淡化了人類合作所包含的愉悅。在國家權力之間、國家與社會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經由對抗遏制彼此的野心,劃清群己權界,但對抗不是目的,對抗也不是為了戰勝對方,對抗的終極目的是呵護作為共同體價值的意識形態。也正是因為意識形態的結構整合和價值整合,以合作為底色的對抗才不至於極端到瓦解共同體的程度,憲法的變遷也不至於總通過革命的方式進行。

三、作為違憲審查「背景規範」

的意識形態

違憲審查制度是否確立,選擇怎樣的違憲審查模式,違憲審查制度如何運作,意識形態一直發揮著「背景規範」的功能。中國違憲審查不昌,與我們無法看到意識形態的知識誤區不無關聯。中國違憲審查的最大障礙,不在於模式選擇,而在於觀念上能否正確理清違憲審查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係。荷蘭拒絕違憲審查制度,也源於其獨特的國情和法律觀念——「議會制定法律神聖不可侵犯」、「避免法院捲入到政治事務」等憲制傳統根深蒂固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違憲審查權的確立源於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但該案判決本質上不過是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意識形態鬥爭與妥協的結果。對納粹行為、魏瑪憲法失敗的反思,以及「宗教的寬容與反思和懺悔意識」,最終促成德國憲法法院的建立。

憲法解釋一直處於意識形態的包圍中,「意識形態是法律工作者之間取得很大程度一致的原因,所有的法律判決都利用了社會現實的意識形態解釋。」違憲審查無法迴避意識形態的考量,主流意識形態通常框定違憲審查的基本立場。以美國為例,「從早期以司法克製為主導到後期司法能動佔據主流位置,從原來兩者之間的互斥式對抗到近半個世紀來的互補式協奏的變化,構成了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發展演變的顯著特點。」司法哲學變遷的本質是主流意識形態的變遷,意識形態即約束,主流意識形態的變遷型構了不同歷史階段違憲審查的基本面貌。聯邦最高法院在司法能動主義與司法克制主義之間拉鋸,不過是不同的意識形態扮演了不同的「背景規範」。「馬歇爾法院關注的是加強羽翼未豐的國家的權力,從而能夠實現其政治和經濟的使命」,以此為立足點,其所判決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最終確立了司法至上,由此強化了聯邦相對於各州的權力,作為「背景規範」的意識形態是聯邦主權;坦尼法院深受傑克遜式民主意識形態的影響,強調公共利益,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權日漸式微,作為「背景規範」的意識形態是「共同體主義」;伴隨著新政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日益強勢,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發生變化,休斯法院後期轉向支持新政政策,司法遵從漸成主流,作為「背景規範」的意識形態是「國家主義」;沃倫法院急切地想跟上20世紀社會變革的瘋狂速度」,將公正作為違憲審查的指導原則,相信道德價值比物質價值更為重要,作為「背景規範」的意識形態是「泛道德主義」;隨著保守主義再度復興,倫奎斯特法院明顯轉向,重新強調財產權保護,作為「背景規範」的意識形態是「個人主義」。「運行中的最高法院大體反映了本國的歷史:其主要推動力是要滿足本國歷史上每一階段『所感受到的迫切需要』」,「迫切需要」的變化引發意識形態更迭,憲法文本未變,但「背景規範」變了,聯邦最高法院的立場由此位移。

作為「背景規範」的意識形態「潤物細無聲」地潛入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聯邦最高法院於1905年判決洛克納訴紐約州案,由此加劇了直到1937年才結束的「洛克納時代」。該案是一個典型的具有意識形態色彩的判決,「按照由進步黨人和新政支持者所宣傳的流傳甚廣的神話——洛克納時代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受到了非常有害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影響,試圖通過對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傾向性的解釋將其自由放任的觀點強加到美國整體上。」霍姆斯大法官強烈抨擊多數意見的意識形態色彩,「不論是家長主義、公民與國家的有機聯繫,還是自由放任主義,憲法並沒有預設任何特定的經濟理論……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並沒有制定赫伯特·斯賓塞的《社會靜力學》。」

如果說意識形態在社會經濟案件的判決中還「猶抱琵琶半遮面」的話,在涉及「未列舉權利」的案件中,意識形態就登堂入室了。在判斷一項權利是否構成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時,聯邦最高法院大致確立了兩項判斷標準:(1)是否深植於美國歷史和傳統;(2)是否對個人尊嚴和自治施加不當負擔。這幾乎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意識形態標準:意識形態深植於美國歷史傳統,個人尊嚴和自由是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兩面大旗。事實上,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一直援引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妙筆生花,嫻熟地運用自然法理論判決或補強判決,解決一個又一個沒有「明確依據」的案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憲法的解釋,表面上遵循三種不兼容的解釋譜系:活的憲法、原旨主義,以及作為兩者調和的活的原旨主義。活的憲法理論強調法院的作用,代表人物斯特勞斯認為,先例是足以與憲法文本媲美的共識基礎;原旨主義強調文本的原意,代表人物巴尼特強調憲法解釋中的自由推定,反對活的憲法理論,認為憲法解釋本身不能違背其自由承諾,否則不正當;活的原旨主義力圖調和活的憲法與原旨主義理論之間的緊張,代表人物巴爾金認為法律永遠處於意識形態中,將憲法的道德解讀、宗教解讀貫穿其理論的始終。三種解釋譜系的內核都是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原旨主義理論圍繞著自由的承諾展開;活的憲法解釋理論離不開「伯克式要求謙遜和常識的經驗主義」,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活的憲法通過先例的累積和進化在某種程度上受公正和善策觀念的影響,維持司法謙抑,對「公正」和「善」的解說,永遠都是那套自由主義的修辭;活的原旨主義解釋理論在開國之父釐定的自由和後人理解的自由之間左衝右突,從未離開作為憲法解釋「定泊之錨」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

正視意識形態在違憲審查中的角色,為違憲審查的所謂技術中立「祛魅」,就可以為構建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奠定底色。中國共產黨的意志灌注在憲法中,憲法監督的功能是將中國共產黨的意志貫穿法治的全部實踐。在憲法解釋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是憲法解釋的基本框架,中國共產黨的文件與憲法文本可以「互釋」。這種「互釋」有其規範基礎和價值基礎,用不著遮遮掩掩。

結語

從憲法的政治意識形態溯源,不難理解憲法類型上的資本主義憲法與社會主義憲法之分,據此可以對憲法做真假之分。資本主義憲法迴避意識形態,其實是奠基於自由主義與宗教進路意識形態;社會主義憲法明確宣稱立足於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表現出在意識形態問題上「真誠」。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憲法必然是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體現。正是在此意義上,資本主義憲法的虛假性昭然若揭,迴避意識形態其實就是最大的意識形態。只有社會主義憲法才是名副其實的以人民民主為根本原則的憲法。因為社會主義憲法所賴以存在的社會主義國家是全體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的共和國,其奠基於聯合起來的個人所組成的社會所有制基礎上;資本主義憲法所賴以存在的資本主義國家實質上是居於少數的資產階級對居於多數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以至最民主共和的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內容都歸結在一個私有制上」,其實質即是資產階級壟斷生產資料,資本主義憲法的適應性調整不可避免。經歷一戰、二戰之後,部分受社會主義國家立憲運動的影響,資本主義憲法不得不直面超階級性話語下掩蓋的階級矛盾,憲法中的權利保障逐漸融入社會主義理念:保障原則演變,由個人主義到團體主義;保障範圍擴大,由自由權到社會權;保障方式強化,由間接保障主義到直接保障主義。

中國憲法生成於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改造之後,1954年憲法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貫穿始終,並為現行憲法所繼承。基於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人民」「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構成了中國憲法的獨有話語。「中國共產黨」是創造和維護全體人民共同利益的核心力量,正是它促使人民聯合為不可分解的一體,「既保障其對生產力總和的佔有,也保障其當家作主,實現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實質上擔負著「國家組織者的體制功能」。「中國共產黨」與「人民代表大會」構成人民意志表達的雙重管道,前者作為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將人民整體的需求提煉為黨的意志,後者則將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和決斷,實質上還原為人民的意志。經由從「人民」到「中國共產黨」到「人民代表大會」再到「人民」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才變為人民的具體生活樣態。中國憲法的發展應當有中國特色的自覺性,但也可借鑒資本主義憲法的一些技術規範,諸如限制國家權力的方法、保障基本權利的路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方式等,「國家性質的不同,不應該阻礙不同社會形態國家之間的相互借鑒與發展」。

回到本文主題,不可否認的是,對於立憲國家而言,無論是自由主義意識形態,還是宗教進路的意識形態,抑或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都在凝聚認同的過程中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任何辯論其實都以某種共識為基礎,沒有任何共識的辯論最終會演變為「自說自話」或「互相謾罵」,意識形態就是這種「前立憲」狀態的共識,「對於處於特定歷史階段的人來說,意識形態構成了認識的前提」,作為構建憲法秩序的「社會沙粒」的個人部分正是通過意識形態的「社會水泥」作用在法律問題上達成共識。「意識形態形態是產生社會規範的一個重要的社會結構性過程。……意識形態不是法律本身,但卻使得法律對於特定主體來說是可理解的,意識形態即約束」,這種意識形態的約束使對話和辯論不至於漫無邊際,不至於演變為某種「語詞暴力」,基於同意的憲法由此誕生,政治共同體由此打造。憲法首先是組織共同體的規則,意識形態就是對話的平台,是憲法的產房。如果形象地表述個人、國家與意識形態三者之間的關係,國家是「社會鋼構」,個人是「社會沙粒」,意識形態是「社會水泥」,沒有水泥,國家與個人彼此無關。正是依靠意識形態的水泥,將個人粘合在一起,形成了作為共同體規則的憲法,按圖施工,將個人嵌入到國家的「社會鋼構」中。

阿爾都塞主張對文本做「癥候式閱讀」,即閱讀文本中沒有明確表達出來的內容,對理解文本具有重要的意義。意識形態在憲法文本中有兩種出場方式——顯性出場和隱性出場。顯性出場指在憲法文本中明確表述意識形態,隱性出場指憲法規範不明確表述意識形態,但意識形態滲透在憲法規範中。憲法只能表現出對某種意識形態的疏遠,而不可能否定所有的意識形態:沒有了意識形態的憲法,會陷入虛無主義和「怎麼都行」的虛妄和無奈中。當我們力圖終結意識形態時,不過是用一種意識形態替代另一種意識形態。在資本主義憲法中,意識形態的出場都是隱性的,有意遮蔽深埋於其中的階級性。意識形態在中國憲法文本中的出場方式既有顯性的,也有隱性的:憲法序言明確表達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上述意識形態又滲透到憲法正文中,形成規則體系。對中國憲法文本的解釋,不能迴避意識形態問題,迴避意識形態的憲法學理論,不僅解釋不了憲法序言中的意識形態表述,也解釋不了灌注在規則之中的「憲法之魂」。意識形態將「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人民」關聯起來,將離散的規則整合成體系,因此,要融貫地解釋中國憲法,將中國憲法學打造成科學化的體系,必須對意識形態「念茲在茲」:科學化的憲法學不應拒絕意識形態,拒絕意識形態的中國憲法學是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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