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生育權新解釋再引爭議 男人感嘆「傷不起」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後,社會上對其中一些規定的爭議一直都沒有停歇。從改變婚戀觀到丈母娘「受傷」,從忽視弱者權益到縱容男方包「小三」……各種聲音層出不窮,同時,各地法院也出現了許多值得關注的新的案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本意究竟如何?對婚姻關係中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從今日起,視點版開闢「關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專欄,採訪普通民眾、法律實務部門及婚姻法權威專家,請他們談談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看法。

到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夫妻中,大約每100對中就有幾對是因為女方私自墮胎導致夫妻雙方反 目、感情破裂的,這足以表明這個問題不能小視

當雙方就生育問題產生不同意見甚至是衝突的時候,優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是必要的

夫妻雙方不能在生育問題上達成合意,並不意味著丈夫的生育權永遠無法實現,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將夫妻生育權的衝突納入判決離婚的理由中以保護男性的生育權,這種做法是妥當的

一場關於生育權的爭論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之後,達到一個高潮。

此次關於生育權的衝突可謂是男女雙方最古老也最原始的分歧在現代法律中的體現,在男女雙方的意見旗幟鮮明地分成兩大陣營後,人們開始深入探討這一衝突的解決模式。

生育權新解釋引爭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稱:「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在生育問題上,男女都有些「傷不起」的感覺。此條規定出台之後,男方陣營對此表示不滿。

記者採訪了在宏基電腦公司上班的趙勝,這個年輕人尚未結婚。看到這條規定時,他的第一反應就是,「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以後女人們可以拿墮胎做要挾了,就是女方不經男方同意私自墮胎後,男方也不可以要求賠償」?

「司法解釋(三)出台以後,『你家不同意×××,我就把孩子打掉』恐怕會成為對想要抱孫子的男方父母的最具殺傷力的武器。以後如果女方鐵了心不要孩子,男方就只有選擇離婚了。還得主動提出離婚。」趙勝說。

與男人們想法不同的是,女性對此一片叫好。

在搜狐網上班的林芳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無論一名女性想不想生孩子,男性都是不能阻止她的,因為他不能對女性進行人身強制,否則就是對女性的人身侵犯。

「另外,在我國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的問題還是女性的生育不自由。因此,我國法律在現階段應該強調保護女性的生育權。」林芳說。

對於上述爭論,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了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終止妊娠實際上是婦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種表現,是法律賦予婦女的一項權利。既然這種行為是合法的,當然也就談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權。

男性生育權如何救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於生育權的解釋一出,即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反響,因為在此之前,所謂的丈夫「生育權」就曾引起很大的爭議。查閱相關條款可以發現,現行的婚姻法並沒有單獨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或說明,而爭論更深刻的原因還是在於,此類官司究竟該怎麼打?法院在面對越來越多的此類訴訟請求時,在認定丈夫是否被妻子侵權時,是一件十分複雜甚至麻煩的「事」。

「如果你不幸娶了個不想要孩子的女人,那麼你只能自認倒霉了。」趙勝說,他有個同學的老婆是一名舞蹈老師,為了保持身材,結婚數年都不肯懷孕。做了很長時間的思想工作後,女方好不容易懷孕了,但雙方只要一有矛盾,女方就以打掉孩子相威脅。後來因為一次吵架,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去醫院把孩子拿掉了。本來男方以為訴訟離婚可以進行精神賠償,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之後卻傻眼了。

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對《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目前,到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夫妻中,每100對就有幾對是因為女方私自墮胎導致夫妻雙方反目、感情破裂的,這足以表明這個問題不能小視。

這名法官說,目前,所謂男人要求生育權的案件越來越多,甚至一些醫療機構採取流產手術需要丈夫簽字的做法來規避醫療糾紛,之所以出現這些現象,與人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認識有關。這部法律出台後,被一些專家和媒體解釋引申成「第一次明確提出我國公民不分性別均享有生育權。也就是說,孩子是夫妻兩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享有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事實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本不是用來調整民事主體的一部法律。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確因女方私自做流產或引產導致雙方反目、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認定女方有過錯,准予離婚。如果丈夫單因向妻子要求生育權起訴到法院,由於目前該法沒有實施細則,也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因此法院對侵犯生育權的事實認定和救濟都很困難。換句話說,目前法院只能駁回男方的訴求。因為生育是男女雙方合意的共同性行為產生的結果,雙方互有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這是法律無法強制的。」這名法官說。

但也有專家認為,離婚本身也是一種救濟。

「如果一方堅持不生育,特別是女方,由此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選擇離婚,去尋找能夠支持他實現這種生育權的人再結婚。我覺得這是一種救濟途徑。雖然男女都有生育權,但是由於生理原因,生育的責任和風險都是由女方來承擔的,當雙方就生育問題產生不同意見甚至是衝突的時候,那麼優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是必要的。」李明舜說。

新解釋對男女雙方均有保護

儘管現有的法律條文並沒有對所謂的男性生育權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由於此類糾紛的大量存在,業內人士對相關的解決模式也進行了深入探討。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男女雙方即便結婚了,也並不意味著雙方在剩餘問題上達成了共識。「多數夫妻結婚後會生育子女,但這也只能說明生育行為是婚姻的可能結果而非必然結果,『丁克』家庭的日漸增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此外,即使夫妻雙方有生育的打算,但在何時生育等問題上可能仍有分歧,並且這仍屬於夫妻個人生育權的範疇,應由夫妻個人自由決定」。

因此,馬憶南認為,當夫妻在行使生育權發生衝突時,應首先推定夫妻雙方並未簽訂生育的契約,如果一方認為有此契約,則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此契約的存在。之所以這樣推定,首先是對生育契約的肯定推定存在明顯弊端。其次,在夫妻行使生育權出現衝突的情況下,一旦認定生育契約的存在,則會對反對生育一方的生育權構成極大的限制,並且他或她可能迫於賠償的壓力而不得不面對自己並不希望出生的孩子,這樣對孩子的成長也可能不利,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要求,因此舉證責任應由認為存在生育契約的一方承擔。

那麼,如果在妻子未告知丈夫而自行墮胎的情況下,丈夫想主張索賠,這一問題如何解決?馬憶南認為,必須證明雙方存在生育契約才能要求妻子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馬憶南提出,如果丈夫可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生育契約,比如夫妻婚後一直沒有採用任何避孕措施等,則女方無故不履行約定私自墮胎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馬憶南認為,在夫妻雙方事實上達成生育契約以後到女方分娩之前,如果男方有足以影響女方生育選擇的過錯,則女方不經過男方同意墮胎並不違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婚姻中男方證明夫妻雙方存在生育契約確立嚴格的證明標準,使得男方的舉證責任非常沉重,可以在事實上維護女性的身體自由和尊嚴,保護其生育權的有效行使。如果男方無法證明雙方存在生育合意,則女方對是否墮胎擁有完全和絕對的選擇權。」馬憶南說,「當然,夫妻雙方不能在生育問題上達成合意,並不意味著丈夫的生育權永遠無法實現,可以考慮將此納入判決離婚的理由中以對丈夫進行救濟。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將夫妻生育權的衝突納入判決離婚的理由中,以保護男性的生育權,這種做法是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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