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到政府、重點地區、敏感部位上訪是否構成犯罪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於安徽省肥東縣,漢族,文盲,住安徽省肥東縣。2017年9月22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肥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7年9月30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肥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10月6日被肥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家柱,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住肥東縣。
審理經過
肥東縣人民檢察院以肥檢公訴刑訴[2018]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2月7日、3月8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胡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家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7年7月29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攜帶柴油至肥東縣鎮政府要求政府賠償其兒子黃某3經營的汽車修理廠被拆除時造成的損失,楊某某在辦公區門口向自身潑灑柴油,揚言點火自焚。
2.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中南海地區為非上訪接待地區的情況下,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區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獲並訓誡。
3.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中南海地區為非上訪接待地區的情況下,仍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區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獲並訓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多次非法上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某辯稱:其並非去中南海上訪,只是路過。
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楊某某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尋釁滋事的法定情形,公訴機關提供的「訓誡書」不是犯罪證據,且證據牽強,被告人無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因其子黃建華位於肥東縣店埠鎮雙橋社區的汽車修理廠簡易房被拆除,造成部分物品損壞,遂要求賠償40-50萬元。黃某3租用的汽車修理廠房屬王聖廣所有,系違法建築,被告人楊某某的請求得不到支持,於是多次非法上訪。
1.2017年7月29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攜帶柴油至肥東縣鎮政府,在辦公區門口向自身潑灑柴油,揚言點火自焚。
2.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北京市中南海地區非上訪接待地區的情況下,到該地區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獲並訓誡。
3.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北京市中南海地區非上訪接待地區的情況下,仍到該地區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獲並訓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證明2017年7月29日上午楊某某至肥東縣鎮政府門口以自焚威脅政府處理拆遷問題,同年9月20日楊某某在北京中南海周邊非法上訪被北京警方查獲並訓誡,次日被肥東縣古城鎮政府工作人員接回。
(2)戶籍信息,證明楊某某非法上訪時已達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前科查詢證明,證明楊某某2017年9月22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肥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同年9月30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肥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4)到案經過,2017年10月6日9時許,肥東縣公安局民警在合肥市女子拘留所將楊某某提出轉為刑事拘留。
(5)訓誡書,證明楊某某分別於2017年8月28日、9月20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區非正常上訪,兩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獲並訓誡。
(6)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照片,證明肥東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對楊某某攜帶到店埠鎮鎮政府的汽油桶予以證據保全。
(7)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回執,證明楊某某2017年9月22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肥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同年9月30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肥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均被送往合肥市拘留所執行。
(8)關於楊某某等人上訪情況的說明、不予受理通知書、處理意見書,證明楊某某就其兒子黃某3汽車修理廠被拆除造成部分損失問題,相關部門已受理並在處理過程中。
(9)訴訟材料,證明黃某3因汽車修理廠被拆除造成部分損失正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10)王聖廣汽車修理廠材料,證明黃某3從王聖廣處租的汽車修理廠系違法建築,肥東縣鎮政府於2017年6月19日已通知其七日內自行拆除。
2.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黃某1兒子黃某3在店埠鎮雙橋社區的汽車修理廠被拆除,其與妻子楊某某為反應情況,分別於2017年8月28日、9月20日兩次到北京非法上訪,均被民警發現並訓誡,後經分流被接回。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9月20日楊某某與丈夫黃某1在北京非法上訪,後由其和黃某2按通知將二人接回,同年8月28日被告人與黃某1到北京非法上訪由古城鎮政府工作人員蔣某接回。
(3)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2017年8月28日楊某某與丈夫黃某1到北京非法上訪後被古城鎮政府工作人蔣某等人接回,同年9月20日楊某某與丈夫黃某1再次到北京非法上訪被其和劉某將二人接回。
(4)證人程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7月29日上午,楊某某來到店埠鎮鎮政府,將自己身上淋上汽油,以威脅政府對其兒子汽車修理廠被拆除事情進行處理。
(5)證人史某的證言,證明黃某3的汽車修理廠被拆除時有財產損失,2017年7月29日上午,黃某3及其母親楊某某來到店埠鎮鎮政府反應該問題,楊某某突然向自己身上淋上汽油,以威脅政府對其兒子汽車修理廠被拆除事情進行處理。
(6)證人薛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7月29日上午,兩個婦女來到店埠鎮鎮政府找人處理問題並大聲吵鬧,後一個年齡偏大婦女向自己身上淋上汽油。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證明楊某某兒子黃某3在雙橋社區站北路開修理廠,2017年7月份該廠被店埠鎮政府拆除,造成損失,在向相關部門反映無果後,同年7月29日楊某某至店埠鎮鎮政府上訪,以往自己身上淋汽油自焚的方式威脅政府滿足其不合理要求。同年8月27日楊某某和丈夫黃某1乘坐火車至北京,次日到天安門附近上訪,後被執勤民警查到,經分流後被古城鎮政府接回。同年9月20日楊某某再次到北京反應其兒子汽車修理廠被拆除問題,在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訪被民警查獲,經分流被古城鎮政府工作人員接回。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多次或到政府或到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上訪,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楊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於刑事處罰。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免於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正兵
人民陪審員宋虎
人民陪審員楊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許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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