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憲法權威就沒有和諧社會
06-29
星哲學曾感慨地問道:為什麼大家都不談法治和法律?思來想去,總覺得沒什麼好寫的。但前兩天在寫《中華民國≠台獨》一文時特意找來《中華民國憲法》全文和歷年來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文。 現在倒是可以回答上述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憲法權威。 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礎和正當性的來源,也正因為憲法是民主法治的基石,所以任何法律均不得抵觸他。但時下的中國,憲法的威力連一級黨委下發的紅頭文件都不如。執政者長期無視憲法的存在,卻大力提倡依法治國。人們不禁會問:「您的依法治國依的是哪國的法?」 大陸人總吐槽台灣的社會民主是民主了,可還不是一樣亂搞。被選舉綁架的民主哪裡好了?有,台灣人至少遵守並全力捍衛憲法權威。憑這點,大陸人就得閉嘴。依中華民國體制: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專責統一解釋憲法、法律及命令等。依循西方三權分立原則,孫中山的五權分立倒是很彆扭。司職最高司法權力的一般都是最高法院,可孫中山偏偏要再派生出個司法院來取代最高法院的地位。不過這並不妨礙中華民國國父創設的憲政體制在台灣社會的運行。 如果僅僅因為台灣有個司法院就說他們遵守並捍衛憲法尊嚴是不夠的,而它具體體現在一般人民對當政者或民意代表(立委)制定的法律可以提出申請司法院的大法官解釋憲法,用憲法的統一標準來衡量各類法律條文是否合理。大法官會議自成立以來受理了631件釋憲案,小到道路交通、民事訴訟、大學招生簡章,大到319真調會、NCC機構設置、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在憲法解釋的範疇內。 那麼回頭來檢視我們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問題接踵而來,既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什麼他沒有解釋憲法的專責機構、人員和法律地位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是花瓶還是基石?孫志剛案和齊玉苓訴陳曉琪案就是兩個下位法對抗上位法釀成憲政危機的典型違憲案例。 在依法治國口號行之有年的今天,我們依然看不到憲法於每個公民到底有什麼意義。我們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卻沒有維護憲法在國家中應有的地位和尊嚴。結合劈叉散步、網路實名、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地方政府的管制行為都沒有體現憲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試問一個只有立憲卻無行憲的法治國家會和諧嗎?對照憲法尊嚴和權威在地方行政立法過程中備受冷落的尷尬處境,這樣的法律值得我們信任和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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