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還威脅抓了他「這個國家就完了」?結局是……
什麼叫「不作死就不會死」,看看這位就知道了——
5月17日23時,網民蔣某棟在微博上發布侮辱英雄烈士言論稱:「董存瑞活該炸死,黃繼光活該被槍打死,因為這樣是沒有意義的」,並挑釁稱「我看看我發這個話會不會被某《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抓住,要是把我抓了說明公民就沒有言論自由了,這個國家就完了」。
面對如此挑釁,當地警方迅速開展工作,將住在銀川市金鳳區的蔣某棟傳喚到案,蔣某棟對其在網上發表違法言論的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蔣某棟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伍佰元罰款的處罰。
侮辱英烈,必受嚴懲。《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我們之所以關注這起事件,除了當事人知法犯法,更是因為其拿言論自由說事兒的神邏輯。實際上,這種思維並非首現,早在前些年凈化網路空間之始,就有人使用這個擋箭牌。
在這些人眼裡,言論自由就是絕對自由、絕對權利,無論破口大罵還是造謠污衊,自己想說什麼說什麼,想怎麼說就怎麼說。而只要其言論被指責、賬號被關閉,就是他們的自由被干涉,言論被剝奪,至於關閉原因,他們從來不管。「你查出他造謠,他說你打壓;你指責他違法,他說你報復」,繞來繞去就是妄圖划出法外之地、留出法外特權,追求那種虛妄有毒的「自由」。
而這些人的雞賊之處,在於動輒搬出「法」字,選擇性地為自己打掩護,比如法律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等等。他們只談權利不談義務,硬將「言論自由」跟遵守憲法法律相關規定割裂開來、對立起來。
憲法在規定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包括「言論」在內的各項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對此,總有一些人選擇性忽視,一旦非法言行受到制裁,便上躥下跳、到處碰瓷,無賴無恥至極。
這背後是一個已經說了好多年的老問題——自由的邊界。言論自由從來就是有法律乃至政治限度的。即便在一些人心中的「自由聖地」美國,也是如此。美國憲法不保障18種言論自由,包括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徵兵卡的象徵性言論自由;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毀謗性言論不受保障,等等。顯然,言論自由有紅線是世界共識。
而當此類問題發生在英烈身上,就不光關涉法律。魯迅說的好,一個沒有偉大人物出現的民族是一個沒有希望的生物之群,一個有了偉大人物出現卻不知道尊重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憐的奴隸之邦。
中華民族從來不缺少偉大人物,作為承蔭者,我們有幸生活在和平年代,如果連我們都去當歷史虛無主義的受眾,甚至是傳播者,像蔣某棟一樣,把英雄當成「沒意義」「活該」,那我們這個社會還有什麼是不能解構不能顛覆的?這個國家才真的完了。
今天的國泰民安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英烈拿生命換來的。已經有太多慘痛事實證明,戲謔崇高得到的不是清醒而是迷惘,走向的不是正道而是歧途。這個意義上,對蔣某棟們人人喊打、加大懲處,不僅僅是依法辦事,更是對這個國家的未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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