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文摘丨良渚遺址的學術價值和遺產價值(下)

秦嶺

4. 世界文化遺產的評定標準(OUV)及良渚遺址學術價值的轉化

「突出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定義從1980被正式寫進《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以來,一直是世界遺產名錄申報、評估的基本框架,當然這個概念本身也隨著文化遺產研究領域理論和理念的變化在進行相應調整。

在出現OUV定義之前,1970年代的世界遺產標準還是我們一般所說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不過到1976年ICOMOS已經列出了世界文化遺產的六個標準,並且說明世界文化遺產「必須滿足符合突出普遍價值的特定標準,並且也滿足質量上的完整度和真實性(unity and integrity of quality)」。 04 由於ICOMOS和ICCROM在世界遺產委員會的主導作用,這個以六項/十項(包括自然遺產)標準為基準的價值評價體系至此開始固定下來,之後的多次修改無非是在遣詞造句上進行修正,但指導思想不再變化。基本上在2000年之前,所謂的「突出普遍價值」等同於一般所理解的遴選標準。

2005年世界文化遺產委員會修訂了新版的《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以後,情況發生變化。一方面《操作指南》最後一次修訂並確認了沿用至今的十項標準的表述內容;一方面《操作指南》在第49/51/78條明確定義了「突出普遍價值」的內容和作用(第49條),並強調要認定其價值需要滿足真實性/完整性的要求,要有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機制(第78條),遺產入選名錄後,世遺委員會將採納「突出普遍價值」的陳述作為將來有效保護和管理的核心依據(第51條)。也就是說,要申請並進入世界遺產名錄,不僅需要符合至少一項標準,還需要滿足真實性/完整性要求,具有認可的保護措施和管理規劃。從此開始,OUV的內涵就不僅僅是指評定標準,也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內容。總體上說,2000年以來,委員會一方面不斷面對學界對於世界遺產評選政治化、官僚化的指責; 05 一方面也坦陳在遺產評定過程中會受到國家政治手段的影響。 06 因此不管是文件還是官方解讀,都不停強調公約和委員會在遺產「保護」、「監督」上的作用和決心,淡化其認定清單名錄的目的和職能。

圖01/突出普遍價值的三大支柱

(引自http://whc.unesco.org/en/events/1325/)

2016年7月在伊斯坦布爾舉行的第四十屆世界遺產大會的吹風會上,ICCROM就OUV專門作了長達10分鐘的專題發言,這一發言可以說是對OUV最近一次的說明。 ④ 借用發言文件中的一個幻燈片可以了解到現階段OUV強調的重點(圖01),仍是所謂三大支柱,也就是說符合標準只是三者之一,真實性/完整性,保護與管理保障同樣是缺一不可的衡量標準。在演講中,ICCROM一再強調「保護」才是公約的主要任務,而不僅僅是根據標準羅列遺產清單。

綜上,我們在理解「突出普遍價值」時,在陳述遺產價值所對應的標準時,需要認識到這個從「便於評選」往「便於管理」方向的轉變。新的遺產價值評定體系不希望這十項標準只是一個評選用的標尺,更是要通過界定價值(包括推廣主題先行的方式來界定遺產優勢價值),來為今後的保護管理提供明確的依據和參照(《操作指南》第51條)。

下面我們就嘗試從這三大支柱的角度簡單探討一下如何認識和實現良渚遺址的「突出普遍價值」。

4.1. 標準

儘管在向國家文物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時,「良渚考古遺址」僅從「OUV」標準中選報了第ii、iv、vi條標準,但作為學術討論,不妨綜合考慮一下凝練符合各條標準遺產價值的可能性。

(i)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關鍵詞:傑作(Masterpiece)

紀念碑式的傑作和巧奪天工的玉器一樣都是表現人類創造力的masterpiece,這是符合和強調文化多元性、審美多樣性、價值取向地域性的一個解讀。從發展趨勢來說,強調文化多元性以《奈良真實性文件》為標誌已經是文化遺產研究和發展的一個重要面向。 07 但事實是,目前符合標準(i)的遺產數量本來就很少,而且基本都是舉世公認的地標建築或紀念碑,在現階段想提出單體文物的遺產價值等同於大體量紀念碑式的遺產價值顯然還是不成熟的。

不過就良渚遺址而言,至少有兩個方面可以延伸和發展良渚玉器在這一標準下的價值所在。首先,良渚玉器不能理解為一個單體文物,我們做玉器研究的,也不可能選出其中任何一件,就說它是代表所有良渚人創造力的傑作。跟同時期其他用玉文化相比,良渚遺址出土高等級玉器的數量是驚人的,雖然沒有精確統計數據,但有特色的精品至少不低於上千件,這還不算整個良渚文化出土玉器的數量和質量,也不包括後來傳世的良渚精品。這反映了一個沒有金屬工具的新石器文明整體的技術水平、生產規模和藝術成就。如果從耗費的社會資源和技術難度來講,學理上就完全可以將良渚玉器和營建一個紀念碑這樣的傑作(masterpiece)進行比較;如果從藝術和創造力角度講,良渚玉器形制和紋飾所達到的高度,也是得到學界認可、完全具有說服力的。

其次是從遺產價值的延續性講。當然很多紀念碑超越了其產生的年代,作為文化地標、歷史見證一直延續至今,也就是說,都是有「口碑」的遺產。在這點上,考古文物系新鮮出土,就完全不具備可比性。 ⑤ 但有意思的是,良渚玉器也不同於一般的考古新發現,回溯良渚玉器在中國古代歷史上的發現史,它也是有「口碑」的遺產;換言之,在當代通過科學考古手段發現並認識良渚文化的價值之前,這一物質文明成就早已被這一區域的古代社會文化認可、吸納和傳承。從三代文獻開始出現琮璧禮天地的記載,到金石學著錄中對良渚玉器的繪錄;從商周墓葬中隨葬良渚玉器等早期遺留物的現象,到南宋仿古之風下出現仿製的琮式瓶瓷器,再到清宮舊藏里乾隆皇帝御筆題字的玉琮——無論是文字記載還是實物資料,良渚玉器作為masterpiece是被世代相傳的,因此它無疑是中國物質文明發展史上的傑作。

(ii)展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中人類價值的相互交流,體現於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市規劃或景觀設計之發展。關鍵詞:價值(Values)/影響(Influences)

這一標準的本質是要說「影響」。從1976年的文本開始,重要影響(great influence)這個詞就一直出現在此條標準的表述中, ⑥ 一直到1996年,才修改為「人類價值的相互交流」。從影響到價值的變化,主要是因為文化景觀和活態遺產的出現,對於仍在被實踐和使用的文化內容「影響」不甚準確。理解了這一措辭變化的背景,對於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仍然可以把握住「重要影響」這個關鍵詞來解讀。

根據已有列入這一標準的遺產看,早期這一標準往往是與標準(i)連用的,因為是人類傑作,所以具有重要影響,這樣一個邏輯關係。近年來很多非單體傑作式的遺產,也適用於這一標準,比如不久前入選的「絲綢之路」。寬泛的講,這個影響可以是藝術風格、技術原型,也可以是思想宗教。

良渚遺址可以在這一標準下體現的有兩個突出價值:一個是作為紀念性藝術(monumental arts)的玉禮器及其傳統;一個是以玉事神的早期信仰體系和神權/王權國家的傳統。

囿於篇幅,這裡不再逐一展開論述,就世界遺產委員會看重的參考文獻依據而言,巫鴻有關中國「紀念碑性」(monumentality)的論述; 08 以及羅森就中國玉器和中國早期信仰所開展的研究工作, 09 都可以作為重要的學術資源。

(iii)能為現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關鍵詞:見證(Testimony)

這條標準可以算保護遺產公約裡面專門為考古遺址量身定做的,幾乎所有考古遺址都符合併陳述符合此標準的依據。從ICOMOS倡導的主題分類看,良渚遺址見證了東亞地區早期國家/早期文明的形成模式和發展水平,這點在提煉和陳述上毫無難度。相關的學術支撐在中國考古學界內就有從蘇秉琦、嚴文明一直到本期趙輝研究文章的一系列依據;西方學術界內張光直對良渚的有關論述影響深遠;日本學者對良渚文明和社會的研究成果也很豐富;最近良渚一系列新發現更是得到了國際知名學者的重視和肯定。 ⑦ 這些研究成果大部分都可作為早期文明「見證」的有利依據。

(iv)在特定階段或人類歷史上,是某類建築、建築技術或景觀的卓越典範。關鍵詞:典型(Typology)

這是和文化遺產有關的六條標準中最常被提煉使用的一個標準,在1980年代最流行時,每年入選的遺產甚至有80%左右符合這一標準。「卓越典範(outstanding example)」是一個很難衡量、本質上也無法比較的表述,可能正是這樣的原因,無法提煉其他核心價值的遺產都更願意從這個角度來解讀自己的遺產價值。因為這條標準針對的遺產類型很明確,所以大部分建築/建築群、紀念碑、古城鎮都很易於闡釋相關價值。然而反過來考慮,對於土遺址,對於非考古學家一般都看不懂的遺迹現象,要復原其建築和景觀上的卓越價值卻是需要同樣卓越的想像力才行。因此,史前遺址要闡釋這一標準具有挑戰性。

幸運的是,蘇秉琦早就對莫角山遺址有了「土築金字塔」的形容,可以說就是這個標準的最佳註腳。隨著近年來良渚古城的發現與探索,良渚遺址特有的城牆營建方式、草裹泥的土台堆築技術等都符合併滿足這一標準的要求。瑤山墓地作為一處特別規劃營建的高台顯貴墓地/祭壇,其營建方式、結構布局等也是體現這一標準的重要內容。

(v)是傳統聚落、土地使用或海洋開發的傑出代表,代表了某種文化(或若干文化)或人地互動關係,在不可逆變化的影響下易損。關鍵詞:土地利用(Land-use)

符合這一標準的世界文化遺產數量是最少的。1976年ICOMOS發布的第一次標準中甚至還沒有這一條,原來的第五條標準是「great antiquity」(重要的古迹古物)。從1978年開始這條標準被反覆多次修訂,但始終強調在自然和社會不可逆影響下的易損性。最初符合這一標準的大多為歷史文化名城,也有一些反映農業等土地利用的遺址,近幾年來,文化景觀類別的增加大多也用這一標準來進行陳述。

從良渚遺址目前的發現和學術認識上看,符合這一標準的依據還不夠充分。水壩系統納入申遺範圍後,或許可以嘗試從水管理系統的角度切入,來闡述土地利用方面的遺產價值。原本可以大做文章的稻作區特有的「湖網水路」濕地農業經濟景觀,受遺址群內已有考古發現和保存狀況所限,尚無「有形」的實證依據來支撐。

(vi)同具有顯著意義的歷史事件/現存傳統、思想信仰、藝術文學作品存在直接或有形的連接(委員會認為此項標準最好同其他標準連用)。關鍵詞:連接(Association)

這是ICOMOS討論修改措辭最多的一條標準,因為無形文化遺產觀念的引入,這裡提出的直接/有形 ⑧ 的連接就顯得尤為重要。歷史上大量的宗廟類或宗教性遺產都屬於這一標準,比如中國的莫高窟。屬於這一標準下的遺產數量並不多,但中國現有世界文化遺產中被認定的比例卻很高,我們耳熟能詳的兵馬俑、明清皇陵、長城和元上都遺址都符合此條標準;花山岩畫也因為岩畫中對銅鼓的描繪與西南地區銅鼓傳統的連接而被認定符合這一項。

如果認識到這條標準的關鍵詞是「連接」,就易於理解在中國文化遺產中此項標準比較好用的原因。我們不愧是有數千年連續歷史記載和文化傳承的國度,大部分文化遺產都能體現出這一特點。

回到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前節討論的價值傳承中的大部分內容都可以在此標準下進行解讀。但同時要認識到的問題是,缺乏文字記載的新石器時代遺址,可能會在陳述實質的有形性(tangible)的連接上略有挑戰。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會發現實際上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所使用的標準其界定和概念都不是絕對不變的,標準之間的邊界有時也很模糊。這是遺產多樣性和多義性的本質所造成的,對於遺產價值的認定,本來就不會也不該有放之四海皆準的所謂標準。當然從可操作性考慮,這一評價體系已經沿用了四十年,特別是2005版《操作指南》公布到現在的十餘年,這一標準的陳述再無修訂。對比和分析入選名錄的遺產及世遺委員會對這些遺產價值的認定和解讀,對於我們如何轉化學術認識,正確表述和傳遞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是非常有幫助的。

從已有名錄看,比較國外新石器時代遺址,對於正確理解和充分闡釋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作用甚微。表面上這是土遺址和石質遺存之間的有形區別,實質上是東西方不同文化傳統下物質文明表現方式的差異。當然如果能從這個角度揭示人類早期演化階段的文化多元性,特別是通過良渚遺址來論證歐亞大陸東西差異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時代早期文明形成階段,那麼學術和遺產價值都能有進一步拓展的空間。

比較國外史前遺址的另一個劣勢是專家背景,這是一個不可迴避的事實,世界遺產委員會及ICCROM、ICOMOS機構大多是由西方文明傳統滋養下成長起來的人和團體組成,對異文化背景下遺產價值的理解能力、認知水平、甚至態度都多少會有所差別,特別是要對無文字記載的史前時期進行思想、信仰、藝術傳統等方面的價值論證,我們要對所面臨的挑戰有足夠的準備。

在已有入選世遺名錄的遺產地中,良渚遺址最能借鑒和比較的是殷墟遺址。殷墟遺址2006年入選世界遺產名錄,符合標準ii/iii/iv/vi。需要指出,殷墟符合標準vi的主要依據是甲骨文、青銅銘文這些不易保存的實證,同中國語言文字書寫系統的連接,進而也有形的連接(證明)了相關的社會、信仰和歷史事件。甲骨文的說服力應該說是良渚玉器或者琮的特別造型還無法比擬的。

綜上,對良渚遺址學術價值的轉化,比較易於從標準ii/iii/iv入手。

4.2. 真實性/完整性

作為考古工作者,筆者想強調遺產真實性/完整性上的兩個問題。

首先,維護考古遺址這類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關鍵詞不是保持、保存,而是研究、揭示。就良渚遺址現存狀況和規模,已有的考古調查、鑽探、發掘和隨之進行的研究還是遠遠不夠的。對遺址群的認識仍然有其局限性,考古問題尚未解決,便無法將學術認識轉化為可以保護利用的遺產價值。什麼才是一個遺址/遺址群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把遺址圈起來、保下來,並沒有實現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地下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體現在對遺址的不斷發掘和研究中。

從良渚遺址的研究歷程看,我們所認識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一直在不斷發展變化。從最早施昕更發現的黑陶文化,到龍山時代長江下游的黑陶文明;從草鞋山發掘之後對良渚玉器的認定,到反山、瑤山、莫角山發掘對遺址群中心地位的確認。如果不是2006年發現古城牆基後有規劃有步驟地進行後續考古工作,就不會有現在看到的古城、水壩這樣一個「大良渚」的社會文化格局。正是在持續的考古發掘研究的支撐下,我們今天才有機會、有底氣從申遺的層面來談良渚的遺產價值。

由於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需要通過考古工作和研究揭示出來,所以在維護地下遺址這類遺產真實性/完整性時,就不是一個靜態的保存現狀、最小干預的原則,而是要在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可持續有計劃的發掘研究,這不僅僅是為了正確認識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更是遺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因此,在良渚遺址突出普遍價值的陳述中,建議將考古工作規劃按需納入真實性/完整性的論述。

其次關於真實性/完整性的問題,是遺址原貌復建的方式和原則。在配合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的過程中,良渚古城內外也正在開展相關的復建/復原工作。怎樣算是原貌復建,建到什麼程度仍然符合真實性的原則?這個問題囿於篇幅本文無法展開。簡要舉一下日本繩紋、彌生時代遺址為例:青森三內丸山遺址對大部分建築遺迹採用只展示柱洞/柱坑的方式,在其邊上進行房址復原和實驗考古;佐賀吉野里遺址對其環壕的復原完全依據發掘時的記錄進行,即使存在「壕溝在土垣內側」、「出入口過於窄小」等問題,學術上沒有解決的疑問仍然在復原中真實地表現出來。不直觀、不合理,這些都沒有成為日本遺址復建中進行增改的理由。文物保護中「修舊如舊」還是「修舊如新」的原則在考古遺址復建中轉化為嚴格按考古記錄復建、還是按「想像復原」復建的問題。這一問題會直接影響到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

另一個重要的復建原則是可逆性。大部分日本的遺址公園都是邊發掘邊復原的節奏,也會根據考古發掘的認識對已有復原進行調整。因此原貌復建基本上都採用可逆材料回填,然後在原址層位以上復原重建的方式。如何進行原貌復建,才能為將來遺址的可持續發掘研究預留空間,並且實現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的可持續性保存, ⑨ 這也需要多方力量協同完成。

4.3. 保護、管理和可持續發展

圖02/如何來保證它(遺產)的未來?

(引自http://whc.unesco.org/en/events/1325/)

圖02同樣來自2016年世界遺產大會吹風會上的報告內容,據此我們可以大概了解世界遺產委員會目前對保護管理的基本要求。這其中包括:1)有力而明確的立法保障;2)堅實的機構性框架;3)充足的資源;4)有效的現場管理體系,包括對緩衝區的管理;5)對一個有效的資源充足的管理規劃的維護;6)長程影響(如海平面上升、雨量增多、參觀人數增加等)。

良渚遺址從被公布為國保單位到建設考古遺址公園,到目前進行申遺的工作,一直得到文物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和保障。從考古角度講,強調遺址保護管理中的特殊性十分必要,不同於單體古建築,考古遺址的保護管理是一個更為動態的過程,需要隨時根據考古發現和研究的最新認識來調整保護管理的範圍和措施。

所謂動態的遺產保護管理規劃至少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一是分別設定短期和長期的目標。我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上有以五年規劃為綱要的目標和遠景,同樣在遺產的保護管理中,也需要有近期實施的具體計劃和具有前景意識的發展規劃;

二是需要建立多方參與的評估和監督機制。通過定期評估對已有的計劃、將來的規划進行調整;通過完備的監督機制對遺產地的保存狀況、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測,對相關發掘研究、開發利用進行監控;

三是有動態調整保護管理對象和範圍的戰略準備。這裡討論的遺址類遺產大部分埋藏於地下,我們所認定的保護內容和範圍均是根據現有考古工作和用地狀況所得,還會隨著考古發掘研究和本地社會經濟發展不斷變化,良渚水壩的發現和保護就是動態調整的一個實證;並且世界遺產本身所有的增補機制,也是這一層面動態調整的一個反映,就良渚遺址群而言,臨平的玉架山遺址,將來還可能發現的跟茅山相類似的水田遺迹等等,包括條件成熟後其他地區的良渚大墓和相關遺址,都具有增補的潛力。

5. 結語

良渚遺址和良渚文化的考古學研究成果顯著,對其學術價值的認識不是單一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新的發現和研究手段在不同層面和不同領域中不斷的加深和發展著。因此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也會隨之變化和發展。

從已有考古發掘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煉表述良渚遺址的「突出普遍價值」,為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提供學術支撐,這只是考古工作在遺產保護中的一方面內容。從保存遺產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有效進行保護利用的角度講,制定長遠的考古工作規劃、保障考古工作的有序開展恐怕才是申遺以及獲選之後遺產管理中的重點。將遺址群考古學價值的正確解讀,發展成為良渚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核心依據,這樣才能實現學術價值往遺產價值的轉化。

保護遺產公約提出的「突出普遍價值」只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遺產保護的一個工作層面的表述,文化遺產價值的體現和實現當遠不止於此。從過去實物取向(materials-based)的遺產保護,轉變到當下價值取向(value-based)的遺產保護,再到西方遺產保護理論界正在熱烈討論的以人為取向(people-based)的遺產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的對象、內容及評價評估體系都在發生變化。文化遺產的現代性和可持續發展是當下遺產研究的熱點和重點,現代性的核心本身就是多義的,而可持續發展也包括了遺產價值觀本身的可持續發展。從這個角度講,良渚遺址作為一個非西方典型紀念碑式的申遺項目,對它的學術和遺產價值研究,將不僅僅是申請世界文化遺產的前提,是將來遺產保護的核心依據,更可以是推動全球文化遺產價值觀發展的一個助力。

致謝:感謝倫敦大學學院龐睿博士在本文寫作中提供的有益討論和文獻支持。

全文完,圖片均由作者提供。

注釋:

④ 視頻和相應的幻燈說明文件可在此網頁下載http://whc.unesco.org/en/events/1325/關於OUV的說明從第54分鐘開始。

⑤ 這也是考古遺址,特別是地下遺址作為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其遺產價值和保護管理都跟地上文物是需要有所區別的。

⑥ 「Properties of outstanding importance for the influence ...」 (1976年)

「Have exerted considerable influence,over a span of time or within a cultural area of the world...」 (1977/1978/1980/1994文本)

「Exhibit and important interchange of human values, over a span of time or within a cultural area of the world...」(1996/2005文本)

⑦ 參見本期倫福儒文章。

⑧ 「tangible」在很多中文文本裡面翻譯成「實質性」連接。但ICOMOS在解釋這一標準時十分強調其與intangible的差別,因此理解為「有形」,相對於「無形文化遺產」,更能正確解讀其內涵。

⑨ 國內土遺址博物館普遍存在室內發霉、露天塌方的問題,這也不符合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的要求。

參考文獻:

04 ICOMOS on World Heritage Criteria. OUV report Annex 1C(1976).

05 Meskell, Lynn.UNESCO』s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at 40: Challenging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order of international heritage conservation[J].CurrentAnthropology, 2013 (4):483-494. Meskell, Lynn. Gridlock: UNESCO, global conflict and failed ambitions[J]. World Archaeology, 2015(2): 225-238. DOI: 10.1080/00438243. 2015. 1017598

06 Von Droste, B. The concept of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and its application: 「From the seven wonders of the ancient world to the 1,000 world heritage places today」 s[J]. Journal of cultural heritage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11 (1): 26-41.

07 與世界遺產公約相關的奈良真實性會議《奈良真實性文件》(1994)[C]//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中國國家文物局主編.中國文化遺產事業法規文件彙編.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141-143.

08 Hung, W. Monumentality in early Chinese art and architecture[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09 Rawson, J. Chinese jade[M]. London: British Museum Pres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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