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應如何定性 是想像競合而非法規競合(轉)
06-29
是想像競合而非法規競合黃璞琳用標有他人註冊商標、廠名廠址的純凈水空桶,換裝低價位的另一品牌純凈水,構成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應予查處的「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行為,以及《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禁止的「假冒註冊商標」侵權行為,屬想像競合違法,而非法規競合違法。法規競合違法,指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法條,數法條對該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或者規定了不同的行政執法主體,而且數法條之間在調整對象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疊的包容關係。想像競合違法,則指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法條,但數法條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包容關係。法條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關係,是區別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的關鍵。《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與《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在法條內容或調整對象上,並無必然的包容關係。因此,在同一件產品上同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和廠名廠址的,屬於想像競合違法,而非法規競合違法。對想像競合犯實施刑罰時,從一斷處就足以達到刑事制裁的目的。但行政處罰非常複雜,不同法條的調整對象、制裁目的,側重點均不同。對想像競合違法,若採取從一斷處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就可能使違法者逃脫應受的懲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禁止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並未禁止在遵守該原則的前提下適用數個法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對在同一件產品上同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和廠名廠址的想像競合違法行為,應按「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複」原則,分別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指出其違法屬性,並分別依《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實施行政處罰,但罰款處罰只能按《商標法》相關條款實施一次。《此案應如何定性》:此案應如何定性(中國工商報)案情2008年6月30日,一名消費者向工商部門舉報,反映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某送水站涉嫌銷售假冒L牌桶裝純凈水。經調查,從2008年4月起,當事人為賺取更多利潤,擅自將低價格的其他品牌的桶裝純凈水灌裝入標有L註冊商標標誌的空桶里,冒充L牌桶裝純凈水銷售給消費者,至案發時已經銷售134桶。執法人員在送水站現場查獲尚未銷售的涉嫌假冒的L牌桶裝純凈水16桶。後經檢測鑒定,執法人員扣押的16桶桶裝純凈水系假冒L牌桶裝純凈水。分歧在對這起案件如何定性處罰的問題上,執法人員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將其他品牌的純凈水裝入標有L註冊商標標誌的空桶里進行銷售,冒用了L牌桶裝純凈水的廠名、廠址,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規定,應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予以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L是經商標局核准的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桶裝純凈水)上使用與L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應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予以處罰。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本案是一起行政違法行為構成法規競合的案例。當事人將其他品牌的桶裝純凈水裝入標有L註冊商標標誌的空桶里,冒充L牌桶裝純凈水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同時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法規競合。法規競合是指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數個法律條文。法規競合源於刑法學,但我國刑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多是由最高司法機關通過法律解釋等方式,指導法規競合的法律適用。法規競合的適用原則主要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有時也適用重罰優於輕罰的原則。例如,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複》中明確規定,行為人一個行為同時構成多個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9月4日公布的《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一種行為同時構成多種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行為人有一個犯罪行為,同時又構成多個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目前我國行政法體系中沒有法規競合的概念或具體規定,通常是參照使用刑法中的規定。具體到本案,在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即《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中,《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都屬於處罰較重的規定,可以適用於本案。但筆者認為適用《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更能體現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實質。在本案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不是單純的產品質量責任,實質是對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從法律責任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側重於行政責任,《商標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則既有行政責任,又有民事責任。因此,從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方面考量,適用《商標法》更適當。在工商機關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後,商標註冊人還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提出主張,要求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工商局夏績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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