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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植榮:「營改增」能減稅嗎?

「營改增」能減稅嗎?

作者:劉植榮

筆者在《增值稅與銷售稅優劣對比》一文中提出,對政府而言,增值稅優於銷售稅;對企業和居民來說,銷售稅優於增值稅。那麼,增值稅與營業稅相比又是怎麼樣的呢?把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營改增」)能在多大程度上為企業減輕稅負呢?

營業稅是對企業或個人的營業收入徵收的一種比例稅。表面上與銷售稅相似,都是對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額徵稅。但是,營業稅與銷售稅的本質區別在於納稅義務人不同,銷售稅是對消費者個人徵稅,企業只是替政府代繳這種稅,所以,稅額不計入企業費用;而營業稅是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徵稅,稅額直接體現在公司經營損益表上,成為公司費用的一部分。所以說,銷售稅不會影響公司的盈利,而營業稅則會。

由於增值稅就是銷售稅的變種,屬於消費稅的範疇,增值稅同樣不會影響公司的盈利情況,因為與銷售稅一樣,增值稅的實際負稅人是終端消費者。

例如,有增值稅的B公司向A公司購買100元的原料,如果A公司也是增值稅納稅人,並假定增值稅的稅率是17%,則B公司除了向A公司支付100元的貨價外,還要支付100×17%=17元的增值稅,價稅合計100+17=117元。B公司把購進的100元的原料加工成某種產品後以300元的價格出售給消費者,除了收取300元的價款外,還要收取300×17%=51元的增值稅,價稅合計300+51=351元。由於B公司有17元的進項增值稅抵扣,實際只需向政府納稅51-17=34元。如果A公司不是增值稅納稅人,則B公司只需要支付100元的價款即可購進原料,此時由於沒有進項增值稅抵扣,B公司要把代繳消費者的51元的增值稅如數交給政府,表面上B公司多交了51-34=17元的增值稅,但公司卻因購進原料省下了17元的增值稅。可見,購進貨物或服務有無增值稅對企業實際稅負不會產生影響。

從2012年1月1日起,「營改增」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逐漸推廣到全國,並在2014年擴大到鐵路運輸、郵政服務、電信等行業。推出「營改增」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為企業減稅」,但如果增值稅不是在所有行業按統一稅率徵收,就會出現「銷項-進項」不平衡的情況,即企業銷售商品或服務時代繳的增值稅額無法獲得相應的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的增值稅額抵扣,這種情況下,企業就要自掏腰包彌補進項增值稅的差額。

東南網2013年10月27日報道稱,一會展企業「營改增」前納稅20萬元,「營改增」後反而納稅60多萬元。因為,「營改增」前的應稅收入是營業收入總額減去場租費、展台搭建費、客商差旅費、展品運輸費等費用,且營業稅稅率是3%(小規模納稅人);而「營改增」後,由於展館和會場設施租賃、住宿、餐飲、旅遊等行業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會展企業就無法對這些支出獲得進項稅額抵扣,這就意味著企業要用幾乎營業總收入作稅基,且稅率是6%,稅負自然就加重了。但這裡需說明的是,這個會展企業所說的加重的稅負,其實不是由這個會展企業承擔,而是由向這個會展企業購買服務的下家企業承擔,把累積下來的增值稅最後推到終端消費者身上。

所以說,評估「營改增」對企業的稅負變化,不但在於增值稅的稅率,還在於徵稅範圍,因為增值稅是對商品流轉鏈條上的每個環節徵稅,一個企業上下游的增值稅情況會影響到本企業的增值稅交納情況。

可見,為了讓增值稅在減稅政策中發揮作用,需要精心設計增值稅的稅率。同時,要擴大增值稅的徵稅範圍,最好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徵收增值稅,不然「營改增」必然會給某些企業帶來較大的納稅額的波動。

分析財政部發布的數據可以得出結論:從全國範圍講,「營改增」後企業稅負並未減輕。2011年國內增值稅為24267億元,營業稅為13679億元,兩者合計37946億元。2012年國內增值稅為26416億元,營業稅為15748億元,兩者合計42164億元。2013年國內增值稅為28803億元,營業稅為17217億元,兩者合計46020億元。如果說「營改增」後企業稅負減輕了,國內增值稅與營業稅總額應逐漸減少才是,而實際上卻逐年增加,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11.12%,2013年比2012年增加了9.15%,即使把2012年和2013年的GDP增幅分別是7.8%和7.7%因素也考慮進去,「營改增」後企業稅負也並未減輕。

最後要指出的是,中國財政這些年來一直是赤字運行,2012年財政赤字8000億元,2013年財政赤字12000億元,每年都入不敷出。在不減少政府開支的前提下討論減稅猶如隔靴搔癢,無實質意義,即便減少了這種稅,也會增加那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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