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舟智庫:無錫市受賄犯罪研究報告_新伯爵_法律博客

 題記:在法舟刑事辯護研究中心成立伊始,我即提議對無錫市有關受賄犯罪進行調研。現由王強律師主導的研究報告稿成。雖然由於種種原因而致有關判決書不能調取完全,但現有樣本及數據分析、研究已經能夠反映相當深層的情形,且下部之「裁判觀點集成」也更能反映無錫本土受賄案件等刑事審判特點。

無錫市受賄犯罪研究報告

江蘇法舟律師事務所 法舟刑事辯護研究中心

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實施(2013年7月)以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得以成為系統研究對象,本文以無錫地域為切入,全景展現受賄犯罪的相關數據並作分析、思考。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受賄罪為關鍵詞,案件類型、文書類型分別設定為刑事案件和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將審理法院分別設定為無錫(查中院及各區院判決)及江陰、宜興,裁判時間設定為2013年7月裁判文書網啟動之日至查詢之日(2015年8月15日)。經過系統篩選,共累計得到涉及實體問題的有效判決、裁定71件,並以此作為研究樣本,以摸索受賄犯罪發案、偵查、起訴、審判及辯護相關規律。

圖一:樣本來源

第一部分 數據分析

一、樣本情況

71件樣本案件中,判決佔62件,裁定佔9件。9件裁定樣本均為中級法院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年份。樣本中,2013年審結的案件4件,2014年審結的案件57件,2015年審結的案件11件。數據主要來源於2014年。

——審級。其中,一審案件佔59件(中級法院1審2件),二審案件佔12件。一審案件佔比83.1%。

——地域。62件判決樣本中,中級法院4件,崇安區法院10件,南長區法院13件,北塘區法院4件,錫山區法院9件,惠山區法院0件,濱湖區2件、新區法院3件,江陰市法院6件,宜興市法院11件。9件裁定樣本均來源於中級法院。各地法院上傳受賄犯罪樣本量不一,與各地法院審結案件總數不完全均衡。

二、主體情況

71起案件共涉案67人(其中4人上訴、1人涉及兩案、1案涉及2人)。

1、性別、年齡、職務、職級

因為隱私等方面的原因,樣本案件基本不公開當事人個人信息,僅4起案件公開了性別信息、6起案件公開了年齡信息,相關任職情況也基本沒有公開,無法進一步統計。

可見,判決公開與對個人隱私的尊重和保護達到較好的契合,另外,許多公開的判決書中對被告人用李某、周某等方式來表述姓名,也體現了這一點,應當肯定。

2、人員序列

涉案66人中,公務員序列30人,事業單位序列12人,公司企業序列19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5人,無業人員1人(共犯)。

公務人員中,市屬單位6人,區(市)屬單位19人,鄉鎮(街道)單位5人。

事業單位中, 市屬事業單位4人,區(市)屬單位8人。

公司企業人員中,央企分支機構9人、市屬企業2人、區(市)屬企業8人。央企分支機構中,銀行系統8人、煙草系統1人。銀行系統中從層級看分行7人、支行2人。從商號看,交行6人,建行2人、工行1人。

數據表明,公務人員和區屬單位是無錫市受賄犯罪高發人群和層域。

三、涉案領域

涉案的67人中,因在採購招標領域發案的15人 、因在拆遷安置領域發案的12人、因在工程監管及結算等領域發案的10人、因在貸款審批領域發案的4人、因其他難以歸類的行業監管職能領域發案的26人。

數據表明:採購招標、拆遷安置和工程監管、結算是無錫市受賄罪高發的三大領域。

四、強制措施

涉案的67人中,判決前取保候審13 人,判決前適用逮捕強制措施47人,另7人因判決未公開相關信息具體強制措施不明,取保候審比例為19.4%。

取保候審的13人中,10人為涉案10萬元以下的案件,3人為涉案10萬以上。取保候審的案件最終判處緩刑8人、免予刑事處罰1人、三年以下刑期2人、五年以上刑期2人。

可見,取保主要針對10萬元以下較輕的犯罪對象適用,且取保後判處緩免的輕刑比率高達69.23%,說明取保與輕刑具有正向關聯的關係。但取保後也有一定比例判處三年以上甚至五年以上的刑期,說明兩者也非完全對應。

五、辯護人情況

67名受賄犯罪涉案人中,有3人未委託辯護人,有64起案件委託了辯護人,均為辯護律師。

64名有辯護律師幫助的涉案人中,有28人委託了1名律師,有36人委託了2名律師。其中59人委託的是江蘇本省的律師,5人委託的是外省的律師。

數據表明:無錫市受賄犯罪辯護率為95.52%,遠遠高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統計的刑事案件綜合辯護率33%的比率(見《中國刑事辯護若干問題調查分析》一文,載於《中國司法》2011年第7期)。同時數據也表明,無錫市受賄犯罪被告人習慣於聘請本省律師提供辯護,比率達88.06%。

六、罪數情況

67名涉案人中,54人只涉及到受賄罪1個罪名,有13人涉及到2個罪名。第二罪名中,有4人還涉及貪污、有5人還涉及濫用職權罪、有3人還涉及玩忽職守罪、有1人還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數據表明:與受賄犯罪經常發生交集的犯罪有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及玩忽職守罪。

七、訴訟期限

67名涉案人中,從歸案到提起公訴歷時最長為269天,最短為59天,平均期限為126.7天。

從歸案到最終判決歷時最長為467天,最短為100天,平均期限為226.5天。

審判環節歷時最長為272天,最短為26天,平均期限為98.1天。

數據表明:以平均數計,受賄犯罪被告人從歸案到判決要226.5天,大約7個半月。

八、審理程序

(1)簡易程序

67名涉案人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6人,適用簡易程序後轉普通程序審理的10人,其餘均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最終判處五年以上刑期的5人、判處緩刑1人。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案件,最終判處五年以上刑期的4人、三年以下刑期的1人、免於刑事處罰的1人、緩刑的4人。

數據表明:適用簡易程序與輕判結果無必然關係。

(2)延期審理

14起案件適用了延期審理,占樣本總數的19.7%。

九、涉案金額及次數 (金額單位:人民幣)

(1)涉案金額

涉案的67人中,最多受賄556.8萬元,最少受賄4萬,平均受賄30.94萬。

其中受賄5萬元以下的1人,受賄5萬元到10萬元的20人,受賄10萬元到100萬元的45人,受賄100萬元以上的1人。受賄10萬-100萬的涉案人中,50萬以下的39人,50萬以上的6人。

數據表明:無錫市判決認定的受賄數額與涉案人數呈現「紡錘形」特徵,絕大部分涉案人集中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特別是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中間」受賄幅度內,而小於5萬元及大於50萬元的「兩頭」受賄數額都占較少或極少數。

(2)受賄次數

涉案的67人中,最多受賄98次,最少受賄2次,平均受賄12次。

由於許多樣本案件中,賄賂往往禮金的形式出現,而禮金具有每筆金額相對較小,而次數比較多的特點,因此,樣本中受賄犯罪被告人受賄次較多,平均數達12次。

十、到案過程

54人具有自首情節,只有13人未被認定為自首。其中向本單位說明情況的有8 人、向紀檢部門說明情況的有19人、向辦案機關說明情況的有27人。

數據表明:案發後,絕大多數被告人選擇了投案自首,佔比達80.59%,而自首的人員中選擇直接向辦案機關自首的人員比例最高,達50%。

十一、量刑情況

涉案的67人中,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的1人,被判處緩刑的12人,被判處實刑的54人。

判處實刑的樣本中,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11年,最低刑期為1年3個月,平均刑期約為6年2個月。其中,判處10年以上刑期的9人,判處5年以上不滿10年刑期的39人、判處不滿5年刑期的6人。

數據表明:無錫市賄賂犯罪五年以上重刑比例為67.16%,10年以上重刑比例為13.43%。緩免輕刑比例為19.4%。在判處實刑的被告人中,判處5年以上不滿10年刑期所佔比例最大,達72.22%。

十二、退贓情況、贓款處置情況

案發後除1起外,其餘均全額或部分返臟,其中7人部分返臟,59人全額返臟。

法院判項中均判處對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返臟或全部返髒的,則判處繼續追繳。

有6起涉案人於案發前向行賄人退還贓款,另有6名涉案人曾向廉政賬戶上交賄賂款。

數據表明:絕大多數涉案人選擇全額返臟或部分返臟來爭取輕判結果。

十三、判處財產刑情況

法院判決對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案人均並處了部分沒收財產。其中最少判處沒收人民幣2萬元,最多判處了沒收人民幣40萬元,平均判處沒收財產約8.4萬元。

數據表明:作為經濟犯罪,受賄犯罪被告人可能最終不僅要面臨自由刑的處罰,也要面臨經濟上的處罰,即平均沒收財產約8.4萬元。

十四、二審案件裁判情況

二審判決、裁定共11件,其中裁定9件,判決2件。

11起裁判中9起為當事人上訴,2起為檢察機關抗訴。裁判結果為維持原判9起,改判2起,均為維持罪名降低量刑。

數據表明:二審改判的比率較低,一審仍是控辯觀點碰撞的「主戰場」。

第二部分 無錫市受賄犯罪特點

1、涉案領域多集中於採購招標、拆遷安置和工程監管、結算領域,僅此三領域所佔全部涉案人數比例就達61.19%。

例1:被告人M在擔任某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副主任、某區採購中心採購科科長期間,利用其負責某區相關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文件編製、公告發布、開評標組織等工作的職務之便,通過推薦供應商、透露招標信息等方式在招標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取相關投標供應商賄賂;

例2:被告人Z在擔任某街道辦事處拆遷安置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之便,在負責企業拆遷、房屋拆除、評估等工作過程中,收受拆遷企業及拆遷業務承接企業相關賄賂;

例3:被告人S在擔任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負責某某建設工程、轄區物業服務行業管理、監督,轄區老舊住宅整治改造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接受承接商、工程監理公司、物業公司的賄賂。

這些領域之所以成為受賄犯罪的高發地帶,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無錫市已經邁上了城市化以及後城市化的快車道,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等規模較大,工程項目眾多,容易成為侵襲的關節。同時無錫作為工商業重鎮,工商企業繁多、競爭關係白熱,在參與投標時為獲得有利地位往往會採用利益輸送的方式「公關」。上述領域的職權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能夠較快給相關單位和個人帶來經濟利益。

2、時間跨度大、受賄金額大、受賄次數頻繁、收受禮金成典型問題。

時間跨度大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受賄本身時間跨度大,涉案的67人中受賄往往持續數年,持續三年以上的較為常見。例如,S某受賄從207年12月到2011年中秋節,時長近4年;W某受賄從2005年底延續至2014年4月,時長8年多;第二方面:查處受賄時間跨度大,幾乎沒有當年受賄當年查處的案例。如S某第一筆受賄於2008年6月發生,而於2013年7月25日方被查處,時隔5年;而G某第一筆受賄發生於2005年中秋,最後一筆受賄發生於2008年底,於2012年10月被查處,時隔7年。

如前文數據表明,無錫市五萬元以下的受賄犯罪比例極低僅佔1.49%,而10萬元以下的受賄犯罪比例也只有31.34%。約有7成比例的涉案人受賄金額超過10萬元,也即10年以上量刑基準幅度(刑法修正案九已做修改)。無錫市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經濟活動活躍,水漲船高,一些商人出手往往比較「大方」,而我國現行貪賄犯罪數額標準10萬、5萬元、5千元是1997年規定的,由於物價指數的上漲和人民幣的逐年貶值,如今這一數額標準所蘊含的刑罰量與當時已有很大不同。雙向作用下,造成了無錫市受賄犯罪中大部分人涉案超過10萬元。

無錫市受賄犯罪樣本中,純粹的「權錢交易」形式的受賄甚至卡要索賄的情形極其少見,更多的是以「情感交往」的名義為紐帶,以「關照」與「感謝」的關係為形式、以年節及婚喪嫁娶病等為常見時間節點、以頻繁接受「細水長流」式的相對中、低額「表示」為特點。受賄往往與具體的請託沒有一一對應關係,行賄人一般不會提出具體的請求,而多是在行、受賄雙方存在監督、管理關係情況下,彼此「心照不宣」的「送」與「收」。正因為此,樣本案件受賄呈現少量多次的特點,許多受賄人涉案次數多達十幾次、幾十次,據前文統計,受賄樣本涉案人平均受賄約12次。也正因為此,大量的受賄人以「禮尚往來」、「人情往來」、「僅系不正之風」等理由進行辯解,據統計,約有2/3以上的涉案人涉及到年節禮金的問題,而許多涉案人誤認為,年節收受禮金,並沒有觸及職務犯罪的紅線,而報以「受之坦然」或僥倖的心理。而實際上,司法實踐中極少不予否定評價。收受禮金也成為成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重災區。

3、案發後,樣本案件涉案人大多採取了爭取較輕處罰的態度。

第一、絕大部分涉案人選擇了自首;第二、絕大部分涉案人全額或部分退還賄賂款;第三、絕大部分涉案人聘請了辯護律師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第四、部分涉案人具有立功情節;五、部分涉案人不服一審判決,對定罪或量刑有異議,選擇了上訴。

4、逮捕率高、重刑率高、財產刑比例高。

根據前文數據統計,樣本案件逮捕率超過80%,略高於一般刑事案件逮捕率數據。當然,其原因主要是樣本案件涉案金額普遍高於5萬元,而根據現行刑法,高於5萬元又不具其他情節的話,往往要判處5年以上刑罰(修正案九已修改),相對而言屬於重罪,故實踐中逮捕率也相對較高。不過,筆者認為,新刑訴法實施後,對於貪賄型犯罪要擴大非羈押性審前強制措施,這是因為,其一,「未審先押」是對未判決不得認定犯罪原則的違反,實踐中,為保證不出現「錯捕」、「錯訴」,對於一些「疑罪」不是「從無」,而是「從輕」甚至「照判」,不僅沒有做到以「庭審為中心」,反而為不當行為「背書」。其二、新刑訴法規定了「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實際上對司法實踐提出了「以羈押為例外」的強制措施適用尺度,最高司法機關多次強調了這一點。其三、新刑訴法對對取保候審規定了更寬的適用標準,而對逮捕則規定了更嚴的標準。1996年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對象為三年以下徒刑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新刑訴法則規定為徒刑以上刑罰,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見,對於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新刑訴法大大的擴張了。理論上講,「社會危險性」存在與否成為影響強制措施適用的關鍵,筆者則認為,社會危險性不應當是一個抽象的、模糊的概念,而應當是規範的、量化的有證明標準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概念,且對於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應當由偵查機關負責收集、審查逮捕機關負責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則不應當採用逮捕的強制措施;受賄犯罪作為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除非有串供、逃跑、自殺等情形,嫌疑人對社會並不會產生危險性,不會危及社會秩序或人身安全,並無羈押的顯著必要。

受賄犯罪的高重刑率根據樣本數據可以得到很直觀的感覺,判處五年以上刑期的達到67.16%。這樣的結果,既與國家嚴厲反腐的大局相關,與立法層面對賄賂數額標準規定的滯後相關,也與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放鬆思想警惕、超越法律雷池過多而直接相關。

刑法設置對賄賂犯罪的制裁是全方面的,既有自由的剝奪,也有財產的懲罰。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犯罪,財產懲罰對象是五年以上刑期的被告人,根據上述五年刑期重刑的比例可以推出財產刑的比例也為67.16%。同時,財產刑懲罰力度也較重,樣本涉案人平均被沒收財產8.4萬元。

5、整體訴訟效率適中、審判環節效率略有滯緩、簡易程序適用率較低。

根據前文統計,樣本案件中,偵查和審查起訴環節平均歷時126.7天,審判環節平均歷時98.1天,訴訟整體平均歷時226.5天。可見整體訴訟呈現前期節奏快於後期,偵查、起訴效率高於審判的特點。審判環節平均歷時98.1天,說明有許多案件適用了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等程序,使審限突破了3個月的常規期限。這也從一定程度上說明,受賄犯罪定性、量刑及相關證據認定問題爭議較大,案情一般也較為複雜,往往在審判環節還有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情況的出現,這種程序倒流的現象,導致了審判環節效率放低。

同時,數據表明審判環節適用簡易程序比例較低,僅8.95%,而受賄犯罪自首率達到80.59%,也即8成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的情節,存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而樣本案例中,許多公訴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最終在審判環節又轉換成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種自首率高而簡易程序適用率低的反差顯然並不匹配。筆者認為,這可能與法院人少案多的頑症有關、與受賄案件本身的複雜性有關、也與辯護律師參與訴訟後的控辯雙方充分表達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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