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裁判要旨區分職務侵犯罪與盜竊罪|法納刑辯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立案標準存在較大差異,以廣州為例:廣州地區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數額為6000元,盜竊罪立案標準為3000元。這意味著數額在3000-60000之間的案件認定為何種性質,直接決定了罪與非罪。此外,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量刑存在重大差異。兩罪的區分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案號:(2014)錦刑二終字第00025號

裁判要旨:法院查明,錦州長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原審被告人季某某對該公司重新出資全部註冊資本金後,該公司股東變更為季某某、陳某某、姚某某三人,之後股東變更為季某某、姚某某二人。該公司除季某某以外的其他股東均未實際投入註冊資本金,不享有公司權益和承擔公司責任。

法院認為,季某某系該公司唯一投資人,享有公司權益和承擔公司責任。作為該公司的唯一投資人,季某某對公司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對公司財產的支配實質是支配自己的財產,未侵犯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故其不符合職務侵佔犯罪主體特徵。且季某某支配自已作為唯一投資人公司財產的行為,不具有刑法意義的社會危害性,亦不符合職務侵占罪侵犯客體要求。因此,被告人無罪。

案例評析:一人公司股東是否為本罪的適格主體,存在爭議。筆者認為,一人公司的股東雖只有一人,但股東與公司法人的財產相對獨立,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在案號為(2014)撫刑二終字第60號的案件中,法院即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仍應和多數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公司擁有自己獨立支配的財產,公司的一切財產都屬於公司本身而不屬於股東。」,並據此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裁判要旨:以防止貨物散落為目的進行包裝不能認定為封緘物

案號:公報案例——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江職務侵佔二審案

基本案情:李江繫上海某運輸公司駕駛員。李江為公司運貨途中,夥同兩人從貨車內的封存箱中竊得託運人紀念金幣30枚(價值1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李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一審法院認為,託運人將涉案金幣交付公司承運,公司即取得涉案金幣的控制權。根據本案事實,託運人對涉案金幣所採取的包裝措施,僅是將金幣等貨物用紙箱裝好後以膠帶封緘。該包裝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託運人不願他人打開封存箱的意思,但主要作用在於防止貨物散落,不影響李江對金幣的控制。

李江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利用其控制、保管運輸途中的貨物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承運的貨物非法佔為已有,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且數額巨大,應以職務侵占罪予以懲處。

案件評析:封緘物是刑法理論中的概念。在運輸過程中,所有人通過加封等手段繼續佔有封緘物內的財物,並排斥運輸人的佔有。在此種情形下,運輸者如果非法佔有財物,由於缺乏合法佔有的前提,將被認定為盜竊罪。

裁判要旨:超越職權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之便

案號:公報案例—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訴楊志成盜竊案

基本案情:楊志成原系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電腦員,主要負責電腦維護、收款機維護及進銷存系統維護等工作。楊志成利用管理、維護公司電腦的工作便利,以破譯程序軟體的手段,進入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積分充值系統,將作廢的VIP積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後用於個人消費,消費金額共計8.5萬元。

法院認為,VIP積分卡的發行需要顧客向公司團購部購買,財務部向顧客發行。根據公司規定,作為電腦員的楊某不準私自破譯密碼進入該程序。因此,楊某並非利用自身職務便利進入本單位VIP積分卡充值管理系統程序,而是利用自己熟悉電腦技術的專長,以非法破譯密碼的方式侵入該系統程序,繼而實施涉案犯罪行為,其行為屬於秘密竊取,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裁判要旨:銷售員虛構交易騙取財物屬於利用職務之便

案號:(2016)粵03刑終1826號

基本案情:唐楊系某公司(以下簡稱搜×公司)的銷售員,其以沃×××公司購買鑽石的名義通過冒用簽名、虛假單據等方式虛報訂單數量騙取出公司鑽石,並私自銷售處分。

裁判要旨:快遞員利用分揀快遞之便盜竊快遞構成盜竊

案號:(2017)滬01刑終1250號

基本案情:趙勇在上海XX公司Z公司從事分揀、派送快遞件工作。201,趙勇在其工作的Z公司衡山營業點內分揀快遞時,利用分揀快遞件的職務便利,將不屬於其配送範圍的一件快遞件內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7萬餘元的萬國牌IW356504型手錶一塊佔為己有。

職務侵占罪以利用職務便利為客觀要件。原審被告人趙勇顯然不具有主管、管理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便利。在參與分揀快遞件時,趙勇僅有接收及收取自己配送範圍內快遞件的職務權力。趙勇將同事已分揀過的,且不屬於趙勇配送範圍的快遞件非法據為己有,系利用易於接近作案目標的工作便利,將涉案快遞件秘密竊為己有。實際上,Z公司也未能當場發覺,而是在發現涉案快遞件丟失後,通過調取監控錄像才發現了趙勇的盜竊行為。故趙勇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是構成盜竊罪。

但是,在另一起編號為(2014)成刑終字第293號的判決書中,法院作出了大相徑庭的判斷:被告人楊某受公司安排負責快遞的分揀工作,具體經手涉案財物,對單位財務具有臨時的控制權。因此,楊某將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屬於職務侵佔性質。由於本案未達到職務侵佔的立案標準,終審法院作出了無罪判決。

裁判要旨:僱傭關係中,不存在職務侵佔

案號:(2014)鍾刑初字第219號

基本案情:陳某某承包桉樹砍伐,被告人鍾某甲幫陳某某管理砍伐事宜,負責登記拉木材的車輛號牌及噸數。2014年,被告人陶某、鍾某甲共同商量,由陶某請農用車,鍾某甲負責叫砍樹工人裝車並不登記車號及噸數,盜竊的木材讓農用車直接拉到木業製品廠,過磅單寫陶某的名字,木材款由陶某與春和木業製品廠統一結算。

被告人陶某、鍾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內外勾結,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

案件評析: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為公司、企業或者其它單位的財物,在私人僱傭關係中,不存在單位和職務,故不存在職務侵佔的問題。

在案號為(2009)深寶法刑初字第3517號的案件中,作為公司員工的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與外人勾結騙取公司財物的,最終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一般認為,職務侵占罪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別法規定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如合夥、私營、外資企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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