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學小抄
一、判斷題
1.環境依據其形成的要素不同進行劃分,分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
2.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對故意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行為,一般都規定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對過失行為,在一定條件則規定不予追究。 √
3.原生環境問題和次生環境問題按環境問題造成的危害後果進行劃分的。 ×
4.環境保護法中的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大類。 √
5.行政處罰具有時效性,即指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6.行政處分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者實施行政處罰時,作為處罰輕重和免予處罰的各種情況。 ×
7.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兩類行政處罰形式,即對破壞環境者與對污染環境者的行政處罰。 √
8.連帶責任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由過錯等證據,只須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環境行為等"表面"證據,和自己受損失是由於致害者排污行為所致的事實,賠償要求即告成立。 ×
9.國際環境保護法調整的範圍包括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整個地球環境,以及與人類密切相關的外層空間環境。 √
10.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是國際環境法發展的第一個里程碑。 √
11.環境保護法的溯及力是指環境保護法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問題。 √
12.限期治理的內容包括限期治理目標和限期治理對象。 ×
13.環境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治理措施。 √
14.排污單位必須如實填寫申報登記表,經本單位主管部門核實即可,不需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15.臨時排放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5年。 ×
16.土地調查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形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 √
17.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發展經歷了創建、恢復和快速發展三個階段。 ×
18.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具有污染源多、分布廣泛、危害後果嚴重、擴散範圍大和可與環境隔離等特點。 ×
19.行政處罰是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於承擔行政責任者給予懲罰的單方行動,不依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 √
20.公開原則是指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根據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給予行政處罰輕重的程度。 ×
21.環境監測按其目的可以分為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監測兩類。 ×
22.按環境問題造成的危害後果劃分為原生環境問題和次生環境問題。 ×
23.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是按照形成環境的要素不同進行劃分的。 ×
24.電磁性雜訊、固定雜訊源、流動雜訊源等的劃分是按照環境的雜訊源劃分的。 ×
25.對固體廢物實行「三化」管理是指對固體廢物的安全化和高效化管理。 ×
26.英國是最早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 ×
27.公害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責令停業和賠償損失。 ×
28.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整個地球環境,以及與人類密切相關的外層空間環境是國際環境保護法調整的範圍。 ×
29.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是環境保護法中的兩類行政制裁。 √
30.警告是最輕的行政處罰形式,只能單獨適用。 √
31.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是依據環境構成要素的不同進行劃分的。 ×
32.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和賠償損失是對企業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形式。 ×
33.我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的第一個發展階段是1982-1987年。 ×
34.連帶責任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由過錯等證據,只須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環境行為等"表面"證據,和自己受損失是由於致害者排污行為所致的事實,賠償要求即告成立 ×
35.過失責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環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對國家、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客觀上造成了損失,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 ×
36.草坪和草坡是《草原法》所稱的草原包括的內容。 ×
37.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及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環境保護的兩個內容。 √
38.環境保護法在空間的適用範圍,是指環境保護法在哪些地域範圍內發生效力。 √
39.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者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需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
40.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是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的管理體制。 √
41.我國的環境標準體系主要是由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樣品標準等構成。 √
42.環境問題按其造成的危害後果進行分類,劃分為原生環境問題和次生環境問題。 ×
43.國際環境保護法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和單位。 ×
44.《土地管理法》所稱土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但不包括未利用地。 ×
45.國內首次生產和首次進口的農藥,按照田間試驗、臨時登記、正式登記和事後試驗四個階段進行。 ×
46.國際環境法發展的第一個里程碑是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
47.我國公害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沒收財產、賠償損失、排除危害等。 ×
48.環境保護法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問題是指環境保護法的溯及力問題。 √
49.對固體廢物實行「三化」管理是指對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管理。 √
50.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形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是土地調查包括的主要內容。 √
51.環境監測按其功能可以分為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監測兩類。 ×
52.記過是最輕的行政處罰形式,只能單獨適用。 ×
53.環境保護法產生和發展的第三個階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 ×
5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由英國提出 ×
55.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形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和留用察看。 √
56.行政處罰案件管轄可分為地域管轄、指定管轄、級別管轄、交辦管轄、移送管轄等種類。 √
57.限期治理的內容和期限兩個方面是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包括。 ×
58.行政制裁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而破壞或者污染環境,但又不夠刑事懲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一種行政懲罰措施。 ×
59.環境問題按其構成要素進行分類,可分為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 ×
多項選擇題 答案
1.全國環境監測網分為()。
A國家網B省級網C市級網D縣級網E村級網 ABC
2.農業環境具有()的特徵
A整體性B地域性C變動性D不變性E永久利用性 ABC
3.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原則主要包括()。
A污染防治與保護相結合B按流域或者區域統一規劃
C污染防治與企業布局相結合D污染防治與企業改造相結合
E全過程管理與監督 ABCD
4.對固體廢物實行「三化」管理是指固體廢物的()。
A安全化B減量化C資源化D無害化E高效化 BCD
5.國際環境保護法的主體是()。
A國家B國際組織C個人D單位E公民 AB
6.我國公害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
A沒收財產B賠償損失C排除危害D責令停產E責令恢復 BC
7.行政處分的程序包括立案()階段
A調查B申辯C報批D決定E備案 ABCDE
8.環境雜訊按其產生的機理可分為()等。
A機械雜訊B氣體動力雜訊C電磁性雜訊
D工業雜訊E社會生活雜訊 ABC
9.自然生態系統類自然保護區主要包括()類型。
A森林生態系統B草原與草甸生態系統C荒漠生態系統
D內陸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E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 ABCDE
10.自然保護區分為()。
A國家級B地方級C市級D縣級E村級 AB
11.行為者的過錯分為()。
A故意B過失C直接D間接E疏忽 AB
12.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B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制度
C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制度D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E重點防治制度 ABCD
13.自然遺迹類自然保護區可分為()。
A地質遺迹類B古生物遺迹類C古動物遺迹類
D古植物遺迹類E文化遺迹類 AB
14.預防水土流失的措施分為()措施。
A防範性B禁止性C控制性D預防性E可用性 ABC
15.草原是一種具有多功能的自然資源,具有()特徵。
A整體性B分布的區域性C潛力的更新性D數量的有限性E種類繁 ABCD
16.大氣污染的特點是污染()。
A速度快B範圍大C持續時間長D可隔離E可流動 ABC
17.土地資源具有()特點。
A面積的有限性B位置的固定性C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D生產能力的永久性E利用的可再生性 ABCD
18.風景名勝區按照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遊覽條件分為()。
A村級B市級C省級D國家級E鎮 BCD
19.為了對自然保護區實行有效保護和管理,可以將其按照功能分區,分為
()。
A核心區B緩衝區C實驗區D參觀區E遊覽區 ABC
20.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特點有()。
A污染源多B分布廣泛C損害方式多樣
D危害後果嚴重E危害持久性強且難以消除 ABCDE
21.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一般都具有()蔓延性等特點。
A.危害性極大B.突發性C.可測性D.可控性E.預見性 AB
22.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兩個方面。
A.對象B.內容C.目標D.期限E.功能 CD
23.環境監測報告分為()兩種。
A.表格型B.數字型C.數據型D.文字型E.圖表型 CD
24.全國環境監測網分為()。
A.國家網B.省級網C.市級網D.縣級網E.村級網 ABC
25.按照自然保護區的功能不同劃分為(),是為了對其進行更有效的保護和管理。
A.核心區B.緩衝區C.實驗區D.參觀區E.遊覽區 ABC
26.排污收費具有()特點。
A.設立專項基金B.納入國家財政預算C.強制性
D.隨意性E.不固定性 ABC
27.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內容主要包括()的管理和使用。
A.徵收標準B.徵收對象C.徵收範圍D.徵收方式E.徵收渠道 ABCD
28.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A.行為違法
B.行為有危害後果
C.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D.行為者有過錯
E.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 ABCD
29.行政處罰案件管轄可分為()。
A.地域管轄B.指定管轄C.級別管轄D.交辦管轄E.移送管轄 ABCDE
30.()是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的主要原則。
A.全面管理與重點控制原則B.全過程管制原則C.風險控制原則
D.污染防治與安全管理相結合E.污染防治與質量管理相結合 ABCDE
31.環境監測按其目的可以分為和()。
A.研究性監測B.特定目的監測C.監視性監測
D.環境質量監測E.徵收目標 ABC
32.()等是環境雜訊按其產生的機理劃分的。
A.機械雜訊B.氣體動力雜訊C.電磁性雜訊
D.工業雜訊E.社會生活雜訊 ABC
33.環境影響評價具有()等特點。
A.客觀性B.綜合性C.預測性D.多變性E.穩定性 ABC
34.環境保護法的主體主要包括()等。
A.國家B.國家機關C.社會團體D.企事業單位E.公民個人 ABC
35.()是環境標準劃分的三級。
A.國家環境標準B.行業環境標準C.地方環境標準
D.地域環境標準E.整體環境標準 ABC
36.我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生產和使用()的農藥。
A.高效B.經濟C.安全D.無毒E.實用 ABC
37.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分為()等幾種。
A.行政責任B.民事責任C.刑事責任D.行政處分E.刑事制裁 ABC
38.土地的基本特點表現在()。
A不可替代性B有限性C不可移動性D永續利用性E無限性 ABCD
39.環境標準體系的構成具有()特點。
A.配套性B.發展性C.層次性D.協調性E.穩定性 ABCD
40.()是行政責任的主要構成要件。
A.行為違法B.行為有危害後果C.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D.行為者有過錯E.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 ABCD
41.環境依據其功能的不同分為()。
A自然環境B人工環境C生活環境D生態環境E原生環境 CD
42.我國《草原法》所稱草原包括()。
A草皮B草坡C灘涂D草山E草地 DE
43.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A創建B恢復C快速發展D挫折E緩慢發展 ABC
44.()是環境影響評價具有的特點。
A多變性B穩定性C預測性D客觀性E綜合性 CDE
45.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具有()特點。
A污染源多B分布廣泛C危害後果嚴重D擴散範圍大E可與環境隔離 ABCDE
46.()和開除是對國家公務員進行行政處分的主要形式。
A警告B記過C記大過D撤職E降級 ABCDE
47.按照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分區,可以將其劃分為()。
A核心區B緩衝區C實驗區D參觀區E遊覽區 ABC
48.()是按照環境雜訊產生的機理進行劃分。
A機械雜訊B氣體動力雜訊C電磁性雜訊D工業雜訊E社會生活雜訊 ABC
49.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的主要內容包括()和管理及使用。
A徵收標準B徵收對象C徵收範圍D徵收方式E徵收數量 ABCD
50.()是行政責任的主要構成要件。
A行為違法B行為有危害後果C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D行為者有過錯E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 ABCD
51.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一般都具有()蔓延性等特點。
A預見性B突發性C可測性D不可預見性E危害性極大 BE
52.環境保護法的主體涉及()等。
A國家B國家機關C社會團體D企事業單位E公民個人 ABC
53.()是礦產資源的基本特點。
A有限性B不可再生性C分布不均勻性D可與環境隔離性E可再生性 ABC
54.()是土地調查包括的主要內容。
A土地權屬調查B土地利用形狀調查C土地條件調查
D土地統計調查E土地面積調查 ABC
55.()的制度是「三同時」制度中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依法執行的。
A設計B施工C投產使用D規劃E評價 ABC
56.按照風景名勝區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遊覽條件分為()。
A村級B市級C省級D國家級E鎮級 BCD
57.()是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形式。
A行政責任B民事責任C刑事責任D行政處分E刑事制裁 ABC
58.()是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
A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B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制度
C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制度D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E重點防治制度 ABCD
59.行政處分的程序包括立案()階段。
A調查B申辯C報批D決定E備案 ABCDE
60.()是環境標準體系構成所具有的特點。
A配套性B穩定性C層次性D協調性E發展性 ACDE
名詞解釋 答案
1.環境保護法
是指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農業環境
是指影響農業生物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農業用地、農業用水、大氣和生物等。
3.無過錯責任
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環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對國家、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客觀上造成了損失,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清潔生產制度
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全過程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減輕或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的法律規定。
5.許可證制度
是指有關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與廢止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所作規定的總稱。
6.放射性污染 是指在生產、生活活動中排放放射性物質,造成改變環境放射性水平,使環境質量惡化,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7.森林公園
是指森林景觀優美,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集中,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場所。
8.城市環境
是以城市居民為中心的城市區域範圍內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城市的土地、大氣、水、動植物、交通、道路、設施、構築物等。
9.環境保護法的適用範圍
也稱環境保護法的效力範圍,是指環境保護法在哪些地方和什麼時間對哪些人有效的問題。或是指環境保護法在空間的適用範圍,對人的適用範圍和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10.民事制裁
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依法追究並強制因污染危害環境而承擔民事責任者履行其民事義務。即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憑藉國家強制力迫使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履行其民事義務。
11.連帶責任 是指兩個以上的排污單位共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時,每個單位都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這是一種更加嚴格的民事責任。
12.環境放射性水平 是指在環境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物質的自然輻射水平。
13.污染者付費
亦稱污染者負擔,是指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承擔,而不應轉嫁給國家和社會。
14.環境標準
是指為了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範和技術要求依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種標準的總稱。
15.混合責任
是指排污單位與受害者的過錯共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按照雙方各自行為的情節,分別確定各方的民事責任。
16.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也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制度,是指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內容,編(填)報和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規定的總稱。
17.混合責任 是指排污單位與受害者的過錯共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安裝雙方各自行為的情節,分別確定各方的民事責任。
18.污染者付費 亦稱污染者負擔,是指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承擔,而不應轉嫁給國家和社會。
簡答題 答案
1.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規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制度
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制度
3.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制度
4.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
2.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2.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3.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溫泉等自然遺迹;
5.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3.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 1.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原則,也稱行政處罰法定或者合法性原則。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處罰依據、形式、幅度和程序對承擔行政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必須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形式與幅度給予行政處罰;須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輕重與行政責任大小相當原則,也稱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根據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給予行政處罰輕重的程度。
包括設定的行政處罰規範必須與義務規範相當、全面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等內容。
3、公正、公開原則,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違法者提起行政處罰程序,確認其承擔行政責任的要件和情節,以至決定行政處罰時,必須客觀、平等、不偏不畸、不隱瞞,做到公平和有透明度。
4.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在哪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的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5.防治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原則主要有哪些? 1.全面管理,重點控制原則
2.全過程管制原則
3.風險控制原則
4.污染防治與安全管理、質量管理相結合等
6.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法律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 1.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實行全過程管理的原則
2.對固體廢物實行「三化」管理原則
3.禁止排放固體廢物和產生者處置原則
4.集中處置與分散防治相結合的原則
5.對危險廢物實行特別嚴格的控制和重點防治的原則
7.土地資源具有哪些特點?
1.土地面積的有限性
2.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3.土地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4.土地生產能力的永久性
8.環境保護法與經濟法、民法的關係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1.環境保護法與經濟法的關係主要體現為:
環境保護法是從保護環境因素著眼,以減少或者減免人類活動造成的污染、浪費、破壞以及物種的滅絕,維護生態平衡,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人類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即生態效益;
經濟法是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是將其作為「資源」,目的主要是為了經濟利益。
2.環境保護法與民法的關係主要體現為:
環境保護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環境因素中的森林、草原、土地、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是著眼於各國環境因素之間乃至每個環境因素內部的相互關聯性。
民法對環境因素的保護著眼於保護其所有權、使用權關係,並不以其關聯性為條件,也不是以危害生態平衡為宗旨。
9.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建立自然保護區?
1.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2.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3.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溫泉等自然遺迹;
5.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10.我國環境保護法應該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1.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3.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
4.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公眾參與原則。
這些基本原則間相互聯繫、相互制約,貫徹執行某一原則,同時要求貫徹執行其他一些原則,違反某一原則,又會影響到對其他原則的實施。
11.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哪些原則?
行政處罰原則,是指立法機關設置行政處罰規範,和執法、司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它貫串於整個行政處罰過程,是具有約束力必須普遍遵守的法律規範,也是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和適當的法律保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原則。即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必須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形式與幅度給予行政處罰;須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輕重與行政責任大小相當原則。即設定的行政處罰規範必須與義務規範相當;必須全面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行政處罰的輕重必須在法定的處罰形式和幅度之內。
3.公正、公開原則。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違法者提起行政處罰程序,確認其承擔行政責任的要件和情節,以至決定行政處罰時,必須客觀、平等、不偏不倚、不隱瞞,做到公平和有透明度。
12.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徵收環境保護費制度;許可證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
13.目前國際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國際環境問題,也稱全球環境問題或者地球環境問題,是指超越主權國家的國界和管轄範圍的,區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當前,主要表現為: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酸雨污染、生物多樣性銳減、淡水短缺、森林破壞、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壞、有毒化學品和危險廢物越境轉移
14.環境影響報告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環境影響報告書是環境影響評價的書面表現形式,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最終成果,也是履行環境保護法律程序的法律文件。因此,對報告書的內容要求論據充分、觀點明確、結論可信。其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
1、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環境狀況
3、建設項目對周圍地區和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4、環境保護措施及經濟、技術論證
5、環境影響評價經濟效益分析
6、對建設項目及實施環境監測制度的建議
7、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15.徵收排污費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徵收排污費制度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排污費的徵收
2、排污費的管理
3、排污費的使用
4、排污收費使用方式的改革
16.什麼是行政處罰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哪些方面?
行政處罰原則,是指立法機關設置行政處罰規範,和執法、司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它貫串於整個行政處罰過程,是具有約束力必須普遍遵守的法律規範,也是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和適當的法律保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原則。即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必須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形式與幅度給予行政處罰;須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輕重與行政責任大小相當原則。即設定的行政處罰規範必須與義務規範相當;必須全面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行政處罰的輕重必須在法定的處罰形式和幅度之內。
3、公正、會開原則。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違法者提起行政處罰程序,確認其承擔行政責任的要件和情節,以至決定行政處罰時,必須客觀、平等、不偏不畸、不隱瞞,做到公平和有透明度。
論述題 答案
1.聯繫實際談談國際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即各國對其管轄範圍內的環境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原則。
2.「新的全球夥伴精神」原則即環境保護國家合作原則。其目標應既推動國際社會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合作,又推動在經濟發展方面的合作;努力改善國際經濟環境,應當同建立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相聯繫。
3.公平承擔責任原則即在保護全球環境的國家責任問題上實行「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
在對保護國際環境應負的責任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各自的責任是有區別的:發達國家應負主要責任;發展中國家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平衡原則,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承擔保護本國及國際環境的責任。
4.合理承擔污染損害責任原則,即造成他國環境污染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5.和平解決環境爭端原則
國家間的環境污染糾紛引起的爭端和衝突時有發生。在出現環境爭端時,應有意識地防止衝突擴大。
2.聯繫實際談談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撰寫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環境影響報告書是環境影響評價的書面表現形式,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最終成果,也是履行環境保護法律程序的法律文件。因此,對報告書的內容要求論據充分、觀點明確、結論可信。其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
1.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環境狀況
3.建設項目對周圍地區和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4.環境保護措施及經濟、技術論證
5.環境影響評價經濟效益分析
6.對建設項目及實施環境監測制度的建議
7.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3.聯繫實際,談談環境保護法與經濟法、民法、和勞動法的關係。
1.環境保護法與經濟法的關係
環境保護法是從保護環境因素著眼,以減少或者減免人類活動造成的污染、浪費、破壞以及物種的滅絕,維護生態平衡,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人類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即生態效益;
經濟法是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是將其作為「資源」,目的主要是為了經濟利益。
2.環境保護法與民法的關係
環境保護法目的是為了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環境因素中的森林、草原、土地、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是著眼於各國環境因素之間乃至每個環境因素內部的相互關聯性。
4.隨著國際環境污染的不斷加重,試述國際環境問題的主要表現。
國際環境問題也稱全球環境問題或者地球環境問題,是指超越主權國家的國界和管轄範圍的,區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當前,主要表現為:
1.氣候變化
2.臭氧層破壞
3.酸雨污染。
4.生物多樣性銳減
5.淡水短缺
6.森林破壞
7.荒漠化
8.海洋污染和破壞
9.有毒化學品和危險廢物越境轉移
5.何謂環境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如何聯繫實際從不同角度加以理解。
環境保護法的適用範圍也稱環境保護法的效力範圍,是指環境保護法在哪些地方和什麼時間對哪些人有效的問題;或者是指環境保護法在空間的適用範圍,對人的適用範圍和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1.環境保護法在空間的適用範圍
也稱對地域的適用範圍或者對地域的效力範圍,是指環境保護法在哪些地域範圍內發生效力。表現在:法律制定機關的管轄許可權不同;法律內容不同,其地域適用範圍也不同。
2.環境保護法對人的適用範圍
也稱對人的效力範圍,是指環境保護法對哪些人發生效力,包括對哪些自然人和單位有效力。
①對我國公民的法律效力:我國公民(包括法人)在我國境內實施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一律適用我國環境保護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我國公民在國外仍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同時也有遵守中國法律的義務,但因各國社會制度和法律規定的差異,一般採取相互尊重主權和對等的原則,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協商解決。
②對外國人的法律效力
從國家主權原則出發,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包括法人),一律適用中國環境保護法;在我國管轄範圍以外造成我國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外國人,則根據國家主權及國際法的原則,有條件的適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因嚴重污染或破壞我國環境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者,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3.環境保護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也稱在時間上的效力範圍,是指環境保護法在什麼時間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以及在環境保護法頒布以前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有效力的問題。
環境保護法頒布以後,一般根據具體需要來確定何時開始施行。一般有三種形式:自頒布之日起開始生效;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後才生效,具體生效時間由該法公布時一併宣布;公布之後經過一段時間的試行再正式生效。這是我國環境保護立法初期採取的生效形式,目前已基本不採用。
環境保護法的失效時間即何時終止生效的問題,有以下幾種:
經修訂的法律明文規定該法施行之後相應的原法律同時廢止;規定與新法相抵觸的原法律規定失效;隨著新法的頒布施行原有同類法律自行失效;由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決議命令,宣布廢除某項法律、法規,該法律、法規自宣布廢除之日起失效。
名詞解釋:
1、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環境問題:是指由於自然界或人類的活動,使環境質量下降或生態系統失調,對人類的社會經濟發展、健康和生命產生有害影響的現象。
3、環境保護:是指採取行政、經濟、科學技術、宣傳教育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措施,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適合於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4、國際環境問題:指超越主權國家的的國界和管轄範圍的,區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
5、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指國家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這些機構之間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許可權的劃分。
6、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污染嚴重的項目、行業和區域、由有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規定的總稱。
7、「三同時」制度:是指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和外商投資建設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8、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有關環境影響的範圍、內容,編(填)報和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程序等方面所做的規定的總稱。
9、環境標準:指為了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範和技術要求依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種標準的總稱。亦稱環境保護標準。
10、環境監測:指人們對影響人類和其他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性測定的活動。
11、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是指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與破壞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的規定的總稱。
12、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13、水土流失:是指土壤在水的浸潤和衝擊的作用下,土壤結構發生破碎和鬆散,隨水流動而散失的現象。
14、環境雜訊:是指在生產、建築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15、農藥污染:因生產、運輸、銷售、存放或者施用化學農藥而污染環境,以致影響生態系統的平衡,引起人和動、植物急性或者慢性中毒的現象。
16、野生動物:是指非人工馴養、在自然狀態下生長的各種動物。
17、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或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18、聽證程序: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重大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該行政機關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參加對案件進行指控與申辯,以獲取證據的過程。
19、行政處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依法對在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違法失職,但又不夠刑事懲罰的所屬人員的一種行政懲罰措施。
20、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
21、環境保護法中的刑事責任: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嚴重污染或者破壞環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所應負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後果。
22、無過錯責任:指一切污染危害環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對國家、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客觀上造成了損失(包括財產、人身損失),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3、行政處罰情節: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者實施行政處罰時,作為處罰輕重和免予處罰的各種情況。
24、行政處罰: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而破壞或者污染環境,但又不夠刑事懲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一種行政懲罰措施。
25、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實施了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
26、程序: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而應承擔行政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起、認定並給予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驟的總稱。
27、環境破壞:是指由於人們不合理的開發利用活動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自然資源的浪費。
28、環境污染:是指由於人們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音、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環境質量惡化,影響了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影響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發展以至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的現象。
29、大氣污染;是指由於人們的生產活動和其他活動,向大氣環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質,使其物理、化學、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變,導致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質量下降,進而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平共處財產損害的現象。
30、環境保護法:指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1、環境保護法體系:是指由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會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規範所形成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
32、國際環境保護法:調整國際間環境保護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稱,來源於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協定,有關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的宣言、決議、行動綱領等。
33、環境責任原則:指環境法律關係的主體在生產和其他活動中造成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恢復生態環境的責任,其核心內容即「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
34、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一定區域內進行開發建設建設活動,事先對擬建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並提出防治對策和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5、徵收排污費: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污者)徵收一定數額的費用。
36、排污權交易:是指排污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標的進行交易。
37、許可: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准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一種行政行為。
38、許可證:國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一種法律上的認可,又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憑證。
39、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和廢止和監督管等方面所作規定的總稱。
40、現場檢查制度: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包括個人)進行現場檢查。
41、限期治理制度:指對污染嚴重的項目、行業和區域,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規定的總稱。
42、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具有突發性、蔓延性、危害性極大的特點。
43、環境基準:是指環境中的污染物對特定對象(人或其他生物)不產生不良或者有害影響的最大劑量或濃度。
44、公害:環境保護法中指由於人們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使生活環境質量下降,並對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會件危害。
45、環境標準體系:是根據環境標準的性質、內容和功能,以及他們之間的內在聯繫,將其進行分級、分類、構成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
46、環境質量標準:是對一定區域環境中在限定時間內各種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濃度所作的綜合規定。是為實現國家環境政策要求而確立的環境質量目標,也是環境管理、評價和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依據之一。
47、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對各類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或因素,在一定條件下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
48、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是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按照規定的程序,結合地方環境特點制定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49、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派入環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規定。
50、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以全國常見的污染物為主要控制對象所制定的排放標準。
51、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當地方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適於當地環境特點和要求時所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52、土地:是由氣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資源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自然綜合體。
53、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程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54、自然資源:指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類利用的一切物質和能量的總和,包括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和恆定資源。
55、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56、環境法律責任: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57、賠償損失:是指國家強令污染危害環境的公民或者法人,以自己的財產彌補對國家或者他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這樣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58、排除危害:是指國家強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可能發生的環境危害,或者停止已經發生並予以消除繼續發生環境污染危害這樣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59、預防為主原則: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採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惡化;或者把環境污染和破壞控制在能夠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限度之內,對已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積極治理的原則。
60、風險預防與損害預防原則:是指國家應儘早地在環境損害發生之前採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轄範圍內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環境損害的活動或行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指,各國為保護環境,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
61、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指的是由於地球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導致全球環境退化的各種不同因素,各國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區別的責任。
62、環境侵權:是指污染或破壞環境,從而侵害他人環境權益或財產、人身權益的行為。是現代社會特有的權益侵害現象。
63、一次污染物與二次污染物:由人類活動直接產生的污染物,稱一次污染物或原發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因受環境中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等因素的影響,或由於污染物之間的相互結合或相互作用而生成一種或多種新的污染物,稱二次污染物,也稱次生污染物。
64、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65、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指因違反環境保護法污染或者破壞環境資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依照《刑法》規定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
66、污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操作規程或管理上不負責任致環境受到污染的現象。
簡答題:
1、簡述環境保護法的作用。
(1)是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依據(2)是提高廣大幹部建立群眾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保護法制觀念的好教材(3)是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的行重要武器(4)是促進環境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護世界環境的重要手段。
2、簡述當前國際環境問題的主要表現。
(1)氣候變化(2)臭氧層破壞(3)酸雨污染(4)生物多樣性銳減(5)淡水短缺(6)森林破壞(7)荒漠化(8)海洋污染和破壞(9)毒化學品和危險廢物越境轉移。
3、簡述國際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2)新的全球夥伴精神原則;(3)公平承擔責任原則;(4)合理承擔污染損害責任原則;(5)和平解決環境爭端原則。
4、什麼是國際環境保護法?80年代以來有哪些新的特點?
國際環境法是指調整國際間環境保護關係行為規範的總稱。來源於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協定,有關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的宣言、決議、行動綱領等。國際環境法的新特點是:(1)發展中國家積极參与國際環境保護立法。(2)內容和範圍更為廣泛。(3)創立了新的原則和制度。5、簡述我國環境保護法的任務、目的和作用。
任務:(1)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2)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目的: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作用:(1)是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依據(2)是提高廣大幹部建立群眾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保護法制觀念的好教材(3)是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的行重要武器(4)是促進環境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護世界環境的重要手段。
6、簡述我國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具體法律制度。
(1)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制度(2)清潔生產制度(3)排污申報登記制度(4)現場檢查制度
7、試述我國防治和其他公害的具體制度。
(1)淘汰落後設備、工藝制度(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3)污染事故報告制度(4)現場檢查制度(5)防止污染轉嫁制度(6)企業應當採用清潔生產設備、工藝和技術。
8、簡述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
內容:(1)建設項目概況(2)建設項目周圍的環境狀況(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4)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5)環境影響評價經濟效益分析(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7)結論。
9、簡述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2)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環境狀況調查。(3)建設項目對周圍地區的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4)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5)環境影響評價經濟效益分析。(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制度的建議。(7)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10、簡述環境雜訊污染的概念和危害。
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危害:(1)影響人們工作和學習,干擾睡眠和休息(2)損害聽覺(3)引發疾病和其他危害(4)危害財物
11、簡述環境雜訊的特點和環境雜訊污染的危害。
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特點:1、雜訊是感覺性公害。2、雜訊是局部性和多發性公害。3、雜訊污染的暫時性。
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危害:(1)影響人們工作和學習,干擾睡眠和休息(2)損害聽覺(3)引發疾病和其他危害(4)危害財物。
12、試論環境保護法中的行政責任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違法。(2)行為有危害後果。(3)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4)行為人有過錯
13、什麼是環境監測?它具有哪些任務?
環境監測是指人們對影響人類和其他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性測定的活動。環境監測的任務(1)進行環境質量方面的監測,系統掌握和提供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2)進行污染監督方面的監測,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3)進行環境科研和服務方面的監測,發展環境監測技術,為社會多做貢獻。
14、環境監測的作用?
(1)是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的重要手段。(2)是科學管理環境的基礎。(3)是正確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的技術依據。
15、什麼是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統管」與「分管」部門之間的關係如何?
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這些機構之間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許可權的劃分。「統管」與「分管」部門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在行政執法上都是代表國家形使行政執法權,其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16、簡述對耕地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內容?對土地的管理,特別是耕地,必須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保護耕地的主要內容是(1)嚴格控制建設用地(2)對農地和非農地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3)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4)嚴禁亂占、濫用耕地。
17、《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細則,對預防水土流失作了專章規定。簡述預防措施中的禁止性措施。
(1)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乾旱地區鏟草皮、挖樹蔸(2)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3)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取土、挖吵、採石
18、簡述國家對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規定。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採取生物技術、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1)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2)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3)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19、我國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應遵循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此外,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的特點,還應遵循以下專門性法律原則: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三化"原則:減量化,使固體廢物不產生或少產生;資源化,已產生的固體廢物在生產過程中回收、循環、再利用或用為另一種生產的原料;無害化,通過各種處理、處置方式使固體廢物安全、無污染地進入環境。
(2)對固體廢物實行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
(3)對固體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和分散處置相結合的原則。
(4)對固體廢物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固體廢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應規定不同的污染環境防治措施。
20、簡述我國森林和林木權屬的法律規定。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占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我國法律對森林權屬的保護,主要採取確認權屬、返還非法佔有、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措施。
21、簡述構成污染轉嫁行為的條件。(1)轉移的設備、技術、廢棄物因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嚴重而為法律所禁止的(2)接受轉移的企業事業單位沒有防治污染的技術、設備、資金因而未能防止其對環境的污染危害(3)行為者主觀上有過錯。
22、簡述中國政府在2002年的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上所闡述的中國對促進可持續發展的主張。
(1)深化對可持續發展的認識(2)實現可持續發展要靠各國共同努力(3)加強可持續發展中的科技合作(4)營造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經濟環境(5)推進可持續發展離不開世界和平穩定。
23、簡述中國提出的解決世界環境和發展問題的原則。
(1)經濟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2)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任務,但是經濟發達國家負有更大的責任(3)加強國際合作要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基礎。(4)保護環境和發展離不開世界的和平與穩定。(5)處理環境問題應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
24、簡述風險預防與損害預防原則。
損害預防原則是指國家應儘早地在環境損害發生之前採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轄範圍內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環境損害的活動或行為。
損害預防原則得到很多國際法律文件的確認。例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2年《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風險預防原則是指,各國為保護環境,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採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
風險預防原則與損害預防原則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區別。它們之間的相同之處主要是它們都以環境損害的發生為目的。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風險預防原則重在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環境惡化之可能,而損害預防原則重在採取措施以或阻礙環境損害的發生。
25、我國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應遵循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此外,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的特點,還應遵循以下專門性法律原則: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三化"原則:減量化,使固體廢物不產生或少產生;資源化,已產生的固體廢物在生產過程中回收、循環、再利用或用為另一種生產的原料;無害化,通過各種處理、處置方式使固體廢物安全、無污染地進入環境。
(2)對固體廢物實行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
(3)對固體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和分散處置相結合的原則。
(4)對固體廢物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固體廢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應規定不同的污染環境防治措施。
26、《水污染防治法》中防治地表水污染的制度有哪些?
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的水體,如江河、湖泊、池塘、運河、水庫等流動和積累的水,是相對於地下水而言的。
為防止地表水受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作了如下規定:
(1)在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2)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3)其他污染物的排入必須符合標準;
(4)禁止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小企業。
27、我國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產生的大氣污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作了專章規定。基本內容有:
(1)嚴格限制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的排放。
(2)防止可燃性氣體污染大氣。
(3)配備脫硫裝置。
(4)防止放射性物質污染大氣。
(5)防治飲食服務業排放油煙污染。這是針對迅速發展的城市第三產業所作的新規定。
(6)防治惡臭氣體和有毒有害煙塵污染。惡臭氣體是指能刺激人的感官引起不快或有害影響的氣體。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論述題
1、試論述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環境保護法體系,是指由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會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規範所形成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
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環境保護法律規範:1、《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2、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3、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律、法規4、防治環境污染單行法律、法規5、環境保護糾紛解決程序法律、法規6、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保護規範7、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8、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保護規範9、我國參加和批准的國際法中的環境保護規範
2、試述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答: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或體現的,對環境保護實行法律調整的、適用於環境保護法一切領域的基本指導方針或者基本準則。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1、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是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是指採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惡化,或者把環境污染和破壞控制在能夠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限度之內。3、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1)污染者付費,是指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承擔,而不應轉嫁給國家和社會。(2)利用者補償是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3)開發者保護是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不僅有依法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同時還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4)破壞者恢復,是指因開發環境資源而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負有恢復整治的責任。4、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動和組織廣大群眾參與環境管理,並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檢舉和控告。
3、試述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內容和管理程序。:範圍:(1)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2)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3)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1)建設項目概況(2)建設項目周圍的環境狀況(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4)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5)環境影響評價經濟效益分析(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7)結論。管理程序:(1)建設單位選擇有《資格證書》的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對評價結論負責(2)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預審(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之日起,應分別在2個月、1個月、15日內予以批複或簽署意見,逾期不批複或未簽署意見的,可視其上報方案已被確認。
4、試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環保方法標準和標準樣品標準的法律意義。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在一定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所作的規定。它是國家環境政策目標的具體體現,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也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環境進行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目標,結合技術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排入環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規定。它是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主要保證,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環保基礎標準是在環境保護工作範圍內,對有指導意義的符號、指南、原則等所作的規定,是制定其他環境標準的基礎。環保方法標準是環境保護工作範圍內,以抽樣、分析、試驗等方法為對象而制定的標準。只有制定統一的環保方法標準,才能使環境監測數據具有可比性,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質量。標準樣品標準是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量方法或鑒定其他物質的具有一種或多種足夠好的確定了性能的物質所制定的標準。這種標準對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可比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5、試述環境保護領域中的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答:環境保護領域中的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雖同屬於行政制裁的性質,並且都是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而應承擔行政責任者實施。但是,在制裁的機關、對象、情節、形式、程序、救濟措施以至制裁的目的和作用等,都存在明顯的區別:1、制裁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由受處分人的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有管轄權和行政處罰權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作出。2、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是對保護環境的違法失職者科處;行政處罰是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單位或者非履行環境保護公職的個人科處。3、制裁的情節不同。行政處分是對應承擔行政責任者中「情節較重」但又不夠刑事懲罰的有關責任人員或者主管人員科處;如果屬於一般情節,則只對單位實施行政處罰。4、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處分包括記過、撤職以至開除公職等形式;行政處罰則包括罰款、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沒收等形式,其中大多數形式只能對單位實施。5、制裁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依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或者《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處罰則依照《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較為嚴格有序。6、救濟措施。不服行政處分者可以依照《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提出複議申請,也可以向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申訴,但不得向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者可在法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7、制裁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行政處分主要是懲罰不稱職者,教育其今後自覺、公正履行環境保護職責,著重在思想教育;行政處罰主要是通過經濟(罰款、沒收)上的懲罰來促使其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其中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等,則是使其不能繼續破壞或者污染環境。
6、試論環境保護法中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行政責任是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違法。(2)行為有危害後果。(3)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4)行為人有過錯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其構成要件是:(1)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2)危害結果。(3)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具備以上三個條件,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7、簡述公害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意義和例外情況。
答:原因(1)公害是現代工業的產物,大工業本身就屬於高度危險的嚴重污染危害環境的企業(2)公害民事賠償責任實施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公平。意義:(1)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2)有利於推動排污單位積極治理污染。例外情況(1)戰爭(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排污單位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又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時,才不承擔民事責任。)(3)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中,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4)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5)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8、試述1992年《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所提出的原則的主要內容。
《里約宣言》包括了序言和持續發展問題在內的27項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1)可持續發展原則(2)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國應採取適當的政策和措施(3)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4)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的情況和需要原則(5)環境管理的主要原則和制度
9.國際環境法與國內環境法的關係
國際環境法與國內環境法地位相同,效力沒有高低之分,兩者由於淵源、主體及實質各不相同,因此相互獨立。但是,國際環境法與國內環境法又是密切相關、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它們之間可以通過"移植"、"吸納"和"接受"而相互轉化。
國內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銜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內環境法是實施國際環境法的重要保證。
國際環境法上的一些原則性規定,應當由締約國通過國內環境法做出具體的規定來落實。
(2)國內環境法不能改變國際環境法中所規定的原則。
國家不能用國內環境法的規定來改變已參加的國際環境法中所規定的原則。國際法規定"條約必須遵守",要麼就不要參加,參加的條約就必須遵照執行。
(3)國際環境法不能干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環境法。
在國際環境立法以及在保護改善全球環境的國際事務中,應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主權國家在國內環境立法中,有權決定自己的環境政策並採納相適應的環境質量標準,不受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干涉。
《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本憲章不得被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
(4)國際環境法與國內環境法地位相同。
國際環境法被認為是國內環境法的組成部分,國內的環境立法吸收了國際環境法中的共同的、一般性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實施了國內環境法,也就是具體落實了國際環境法的相關規定。
(5)法律規範適用次序上,國際環境條約先於國內環境法。
如果一國沒有參加的國際環境條約與該國環境法衝突,該國可以適用其國內法。如果一國環境法與其加入的國際環境條約有規定相左的情形時,按照"條約必須遵守"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除非聲明保留。
10.什麼是環境問題?應當如何看待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
環境問題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
環境問題的解決根本上就是要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首先是要正確認識這種關係。
第一,人類是自然環境的產物還是自然環境的主人。人類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自然界和各種環境要素的產生比人類歷史要早得多,人類要通過新陳代謝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與自然界保持平衡關係,甚至構成人體的各種物質成分也與地殼中這些元素的平均含量具有明顯的相關性。保護自然就是保護人類自己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
第二,人類生存與發展是掠奪和破壞環境資源,還是保護和合理利用環境資源。人類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環境的過程中,逐步認識到人類與環境系統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關係,人類的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一是人類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應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二是人類在生產和生活中向自然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不應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
第三,人類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是無所作為,還是有所作為。以犧牲發展為代價的環境保護無異於因噎廢食,以發展經濟為由犧牲環境保護的觀點,或者是先污染後治理的觀點,也同樣是有害的。
11.我國環境法的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環境法體系是由各種環境法律規範所組成的相互聯繫的統一整體,它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第二層次的部門法體系。我國的環境法體系包括:憲法,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環境標準,其他部門法中環境保護規範以及我國參加的國際法中的環境保護規範。
一、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是環境法體系的基礎,是各種環境法律、法規、制度的立法依據。
我國憲法中這類規定主要包括:
(1)國家環境保護職責;
(2)公民環境權利義務;
(3)自然資源權屬問題;
(4)環境保護的基本政策和原則。
二、綜合性環境基本法是以憲法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為立法依據,將環境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加以保護和改善的綜合實體法,在環境法體系中處於中心地位,是其他單項環境法的依據。
《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的一部綜合性的基本法,該法對環境保護的所有重大問題做出全面的原則性規定:
(1)規定了環境法的基本任務;
(2)規定環境保護的對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
(3)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4)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法律義務;
(5)規定了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監督管理的許可權、任務以及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義務。
三、環境保護單行法是以憲法和環境保護基本法為依據,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或特定的污染防治對象而制定的單項法律法規。在法律層次上可分為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規章。包括:
(1)污染防治法。
(2)自然資源保護法。
(3)土地利用規劃法。
(4)環境管理行政法規。
四、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而制定的各種技術指標和規範的總稱,是環境保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環境標準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環境質量標準;第二類是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類是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
五、環境法的准用性規範。
(1)民法中的相關規範;
(2)刑法中的相關規定;
(3)行政法中的相關規定;
(4)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等部門法中的相關規定。
六、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範。
我國參加並已對我國生效的一般性國際條約中的環境保護規範和專門性國際環境保護條約中的環境保護規範,包括我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雙邊、多邊協定和國際條約及履行這些協定和條約的國內法律等,也是我環境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推薦閱讀:
※[葯膳食療]怎樣保護視力 6大護眼藥膳食療推薦
※麥克阿瑟將軍為什麼保護象猴子的日本天皇
※揭開「貪官海外樂園」的保護層
※肺和大腸的保護神——手陽明大腸經
※《愛的每日叮嚀》 三月 想像〓經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