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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峰:「法」後面加個「官」有嚴重的封建意識

王俊峰:「法」後面加個「官」有嚴重的封建意識

2013年03月13日 10:35來源:法治周末 作者:陳霄 高原 從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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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審判獨立不應僅僅是個口號」

——專訪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

法治周末記者 陳霄 高原   

法治周末:我們發現,在最高法院的報告中,在談到法院存在的問題與困難部分和今年的工作安排部分,兩次提到了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問題,這個問題法學界也是呼籲很久了,過去好像不在報告中明確提出,現在提出來了,你怎麼看?   

王俊峰:(審判權獨立)提得很好!這個在最高法院的報告中明確提出來,作為法律人我們內心也感到非常欣慰。其實我們也知道,早晚會提出來。改革開放一開始,審判權獨立就是我們一個很重要的標準。審判權獨立是一個法治社會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過去10年,我國經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各行各業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們感同身受,非常驕傲自豪。但毫無疑問,一個重大的缺憾,就是對法治的忽視。在經濟發展這麼快的時代,出現這種情況,是讓人震驚的。  

但近來我們看到,習近平總書記提到,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講到應該堅持司法審判的獨立公正。法學界、實務界都明白本該如此。當然不僅應該提,而且我們的司法審判工作、包括我們法律職業永遠要強調法律的專業獨立性,堅持這一點,才會有真正的法治。  

法治周末:你認為是什麼促成了今年王勝俊院長在報告中提出這個問題?你對此有什麼期待?   

王俊峰:首先中央新一代領導集體,大力推動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也是我們國家的基本方略。總書記早前提到這個,所以王院長在報告中提,是順理成章的。再不提,如何重現我們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很大程度上是不能堅持審判權獨立的後果。 

10年才重提,既感到很欣慰,同時又感到……不知道怎麼講。 

從另一點又提醒我們,這不是一個口號。社會不管怎麼變化,都不應動搖審判權獨立的基石。  

我就期待這不僅是口號,還希望審判權獨立在實踐當中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  

法治周末:王院長在報告中提到訴訟難、執行難問題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從你做律師的實務工作來看,是怎樣的一種狀況?全國律協有沒有反映這類問題的數據?你能否結合實務給我們舉一兩個例子?  

王俊峰:訴訟難、執行難是很大的問題。 

一方面訴訟難涉及到法院審理程序過程中,不能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來辦。有時候可能有理打不贏官司,也是訴訟難,有時候,立個案都難。總的來說,司法工作受到種種不該有因素的影響,審判獨立的問題,法官本身的問題等方面。  

年年都講「訴訟難、執行難」,我都替我們國家的司法審判工作著急、捏一把汗。這也說明我們國家的法治雖然取得很多進步,可是距離老百姓的法治理想,差距還是很遠。  

所以,我期盼在新一屆黨中央領導下,在依法治國方略推動下,這些都能有所改觀。很多法律人說聽了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感覺到國家更有希望,首先就是法治的春天來了。法治的春天來了,一個國家的繁榮就能更進一步。   

我希望隨著審判權獨立的落實,隨著國家法治的進一步推動,王院長或者以後其他的院長,在大會少談一點這樣的問題,讓老百姓生活多一點尊嚴。我們有所期待。  

至於訴訟難、執行難這方面,我現在沒有相關數據,但數據沒那麼重要了,現在王院長都在全國人民面前講這麼難了,數據還那麼重要嗎?  

法治周末:在今年的工作安排中,最高法院的報告提到要大力加強司法公信建設,這個提法好像也比較新鮮。以你了解的實務來看,這是針對現實中怎樣的狀況來提的?從律師的角度,你認為怎樣加強司法公信建設?   

王俊峰:老百姓心裡都知道,司法公信是怎樣的情況都知道。 

重建司法公信,我覺得去行政化很重要,法官其實是一個非常神聖光榮的職業,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力來審判。這樣的一個職業,要去行政化,少一點官氣、多增加一點職業專業精神。   

首先審判權獨立還沒有實現,行政化又那麼嚴重,法官也套著各種級別,公信力怎麼建立啊?在國外,法官就叫審判員,代表公正的。我國的封建傳統意識,把「法」後面加個「官」,我鼓勵以後媒體,還有法院內部,就不要稱呼「官」,就叫「審判員」、「審判長」比較合適,加一個「官」,不僅帶有嚴重的封建意識,也對法官這個職務本身有褻瀆,抹殺了它的專業性、職務特點。過去封建社會是官老爺判案子,現在是審判員、審判長。少提一點「官」,可能會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影響公信力的因素很多,不能獨立審判,受到各種干擾,法官內部的各種紀律瀆職,對專業精神尊重不夠,等等,但只要堅持審判權獨立,接受社會的公眾監督,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不難解決。  

法治周末:一般老百姓非常關注現在的反腐問題,肅貪反腐風暴近來也颳得較猛,此前我們期待「兩高」報告中重點描述這方面的成果及未來安排,但似乎並沒有看到有過多筆墨的闡述,這是什麼原因? 

王俊峰:反腐已經提得很多了。我覺得沒提也正常,法院不提很正常,腐敗案件發生以後它依法來打擊。另外,我覺得法院的報告不需要提什麼保增長保穩定之類的話,法律就是法律,發生了你來審理它。如果法院有非常強烈的跟著社會政治去行動的話,獨立審判本身就會受到質疑。  

司法、法院本身就是一座高山屹立在那,它去維護公正、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行,不要受風吹雨打的影響,法院就應該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秉持它的專業精神,獨立公正去審判就行了。 

我個人認為,法官是通過一定程序選舉出來的,帶有法律賦予的特殊使命。在審判活動中辦好他的案子,堅守自己的法律責任就行了。   

法治周末:請談談你對「兩高」報告的感受,包括認為它好的方面,亮點有什麼,不足的方面,還有作為律師的期待等。   

王俊峰:「兩高」報告向整個社會講明了過去5年來司法審判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績,跟以往一樣,我覺得很多方面還是實事求是、很真誠的。  

這裡面難得的是我們看到了「兩高」不規避面臨的問題,也看到了為恢復司法公信所做的努力。  

但是,我們知道,立法不是目的,法律是用於實施的,從這點上,律師和公檢法的目的都是一樣的,確保國家的立法真正能獲得準確的實施,那才是立法的目的,才是國家法治發展的目標。  

我們願意看到法院、檢察院的報告,不僅說了很多,更願意看到他們做了多少。希望在國家發展新的時期,在國家各個領域都能看到法治發揮的作用。過去10年,忽視法治造成的惡果,貪腐、公信力喪失、貧富差距拉大、毒奶粉、樓塌塌等,希望整個社會不要再犯這樣的錯誤。  

過去10年,我國經濟發展這麼快,但卻存在這麼大的缺憾,忽視法治的後果,整個國家都要反省,不能再犯這樣的錯誤,我們也犯不起。  

今天能夠把審判權、檢察權獨立問題提出來是好事,但能落實多少、能落實多快,我們還不知道。來自於總書記的聲音,還有來自我們這些法律人群體的期盼,總歸是希望,法治的春天能夠來臨。

原標題:審判獨立需要改革勇氣和決心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發布,報告在直面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時指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體制還不夠健全

法治周末特約評論員 叢立先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發布,報告在直面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時指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體制還不夠健全,司法體制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在今後的工作安排中「要緊緊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健全完善有關制度,有效排除對審判工作的干擾,確保司法公正」。這是最高法院首次在向人代會的報告中提出確保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無獨有偶,同一天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亦明確指出:「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辦案,嚴禁受任何個人的授意、干涉。」

「兩高」工作報告關於審判權、檢察權獨立的主張,是對此前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有關講話的積極回應和有效貫徹。2月23日,在「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中,習近平強調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爭取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習近平還要求中共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

應該說,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從高層決策者到具體部門,已經對真正實現審判權、檢察權獨立統一了思想認識,接下來,就是如何真正落實到位的問題。對於審判權、檢察權沒有真正獨立的關鍵原因,其實大家都很明白,那就是各級法院和各級檢察院或多或少都受制於各級黨委或政府。如何從根本上改變這樣的「受制於人」的局面是審判權、檢察權能否獨立的關鍵。這就需要我們拿出改革勇氣和決心,從上至下作出科學的制度設計以扭轉積重難返的不利局面。概括起來,可以考慮從以下「三加一」的制度設計入手,即:從三個層面上加以改變,從一個層面上加以完善。

從三個層面上加以改變,就是從三個層面上統一認識,改變原來的錯誤認識和做法,真正實現審判權、檢察權的獨立。第一,真正實現法院、檢察院及法官、檢察官的職權獨立,保證其職能和權力的完全獨立,不但在立法上實現獨立,更要在審判、檢察實務方面實現獨立。第二,真正實現法院、檢察院的系統獨立,實現法院、檢察院的人事權、財政權、物權等的整體獨立,擺脫任何可能的羈絆和束縛。第三,真正實現法官、檢察官的職業獨立,樹立法官、檢察官職業的神聖性和高待遇屬性,辦案中只服從法律。

從一個層面上加以完善,就是在充分實現法院、檢察院及法官、檢察官獨立的前提下,還必須同時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任何權力失去制約必將導致腐敗,司法權力亦莫能外。法院、檢察院及法官、檢察官的獨立,並不意味著其不受任何監督。這種監督應來自社會各界。必須強調的是,對於法院、檢察院及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必須基於明確的法律規定,只要法院、檢察院及法官、檢察官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任何機構、團體和個人不得妄加干涉。也就是說,法院、檢察院及法官、檢察官在司法活動中只對法律負責,而組織實施這種監督行為並加以落實的機構只能是產生它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並且這種監督行為應該有著清晰明確的程序性法律規定。

審判權、檢察權是我國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力,審判權、檢察權獨立不但是憲法準則,更是黨和政府的各級文件反覆強調的重要原則。實現審判權、檢察權獨立,將會從根本上有利於公正司法、樹立司法權威,有效發揮司法機關的社會管理職能。實現審判權、檢察權獨立,也會使全社會信仰法律,相信法治,真正實現我國憲法提出的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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