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命局中五行生剋錯亂的迷宮 作者李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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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木→火→土→金→水→木連環相生,木→土→水→火→金→木依次相剋,構成相生、相剋的兩個不同的系統。這兩個系統是各自分開的還是相互交織的?五行之間的生克到底是相生在先還是相剋在先?生克是否會同時進行?最終是生佔優勢還是克佔上風?對於這些問題,許多命學同行感到好像一團理不出頭緒的亂麻,心中壓根就沒有譜。面對一個五行俱全的命局,一論相生,好像干支都能連環相生;一論相剋,好像干支又都能依次相剋。看來看去,始終走不出五行生剋的迷宮;因此,究竟是生是克,最終還是無法定論。僅就四柱八個干支之間的生克就會讓有些人感到眼花繚亂,更別說全命局十二個干支的生克了。有不少人學了十多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命理,也沒有把這個問題搞明白,因此,給人預測時自己總是感到有些心虛。如果不能徹底解決上述問題,就難以進行準確的命理預測。
下面我們就來討論並解決上述問題:
五行生剋有形式和實質之分,形式上的生克並不等於實質上的生克,真正起作用的是具有實質性的生克。比如,金生水與金克木是生與克的形式,但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金都能生水和克木,在有些情況下金是既不能生水也不能克木的。要使五行之間能夠發生實質性的生克作用,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
同樣的道理,在命局中,干支之間的生克也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否則就只有生克的表面形式而無生克的實質作用。
一、命局干支能夠發揮生克作用的前提條件
這個前提條件就是:自身具有活動的能力。
某個天干或者地支如果自身喪失了活動能力,即使有生克之心也無生克之力。那麼,命局的干支在什麼情況下自身才具有活動的能力呢?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 處於「旺」地。
例如:甲辰 丙寅 庚申 壬午。寅木當令,寅、甲處於旺地,充滿活力,甲能生丙、克辰,寅能克辰、沖申。申被午克而不能制寅。
2. 得生並有同類相助而且又不被克也不被合住或合化。
例如:甲辰 乙亥 丁卯 丙午。木雖然不當令,但是有旺水相生,又有同類相助,並且無金相剋,也不被合住、合化,因而木的力量很強,它的生克作用也很大。甲木既能克辰土,又能幫助乙木去生丙丁火,卯能生午火、克辰土。
3. 無同類相助但得生並且不被克又不被合住或合化。
例如:丙午 癸巳 壬辰 辛亥。辰無同類相助,但得火生而有力,辰能克亥克壬。
4. 不得生但有同類相助並且不被克又不被合住或合化。
例如:辛酉 庚子 甲寅 壬申。金雖然無土生,但也無火克,並且有眾多同類相助,因而金比較有力,這樣,庚金就能衝剋甲木,申金也能衝剋寅木。
5. 既不得生也無同類相助但卻不被克又不被合住或合化。
例如:甲寅 乙亥 甲寅 壬申。申金雖孤立無援,但處休地而具有一些力量,可以衝剋日支寅木,雖然最終它奈何不了寅,但也能消耗寅的部分力量。
6. 被克但未被完全制住而仍有餘力並且又不被合住或合化。
例如:辛未 己亥 辛巳 戊子。水當令,力量強大,雖然有土克,但土的力量遠不如水,土不能制住水,亥子水就有足夠的餘力支撐而去克巳火。
以上幾種情形的干支在命局中都能發揮自身的生克作用。前4種可以概括為「凡不被克又不被合住或合化者」都有生克作用。
結論:在全命局中,凡是不被克又不被合住或合化,或者雖被克但未被完全制住而仍有餘力並且又不被合住、合化的干支都能發揮生克的作用。
這樣說的道理何在呢?因為:
第一,在全命局中凡是不被克的干支肯定不會處於「死」的狀態,只可能是處於「旺、相、休、囚」中的某一種狀態,這四種狀態中的五行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力量。由於不被克,它就沒有制約,就能自由活動;由於不被合住或合化,它就有餘力活動,這樣,它就能行使生克的職能。即使力量不怎麼大,不能克住對方,但由於五行的本性使然,它仍會與對方進行爭鬥。
第二,遭克是被制約,但由於主克方力量不夠大,未能完全制住被克方,被克方就會有剩餘力量,並且這部分剩餘力量又未被合住或合化,因此,它就以自己的剩餘力量去行使生克的職能。
二、命局干支不能發揮生克作用的前提條件
這個前提條件就是:自身沒有活動的能力。
很明顯,這個前提條件與上面干支能夠發揮生克作用的條件剛好相反。那麼,命局干支在什麼情況下自身才會沒有活動的能力呢?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 自身處於「死」地,又無通關之物解救或者通關之物無力解救,自身被當旺的干支徹底克制住。
例如:己酉 丙子 庚申 丙子。丙火處死地,無木、火解救,旺水將丙火徹底制住,丙火既不能生己土也不能克庚金。
2. 自身處於「囚」地,又無通關之物解救或者通關之物無力解救,自身被當旺的干支徹底克制住。
例如:戊申 戊午 己未 甲子。子水處囚地被強有力的未所克,申金被月令午火制住而不能通土水之關,這樣,子水就被未土完全制住,既無力生甲木,也無力衝剋午火。
3. 自身實力不足,又被較強旺的干支完全合住或合化。
例如:甲寅 丙寅 乙亥 辛巳。亥水處於休地本來具有一定力量,但被強旺的寅木合化而不能衝剋巳火。
4. 雖處「相」地但數量單一而被處於「休」地的數量過多的干支圍攻。
例:庚申 戊子 辛酉 辛卯。金太多,水不能通金木之關,酉能衝破處於相地的卯木,使之失去生克能力。
結論:命局中的干支,如果本身太弱或者因為被完全克住、合住、合化而喪失活動能力,這時都不具備生克作用。
為了簡單起見,以上所舉的例子都只是原局,但上述兩條結論對於全命局中的干支分析也同樣適用。
現在我們已經明白了命局中哪種干支具有生克作用,哪種干支沒有生克作用。對於沒有生克作用的干支,我們就把它們放在一邊不去理會,只去分析剩下的具有生克作用的干支。這樣,整個命局干支之間的生克情況就簡單多了。下面我們再來分析一些全命局的例子。
例一、乾造:乙酉 丁亥 丁亥 己酉
原局年干乙木被年支酉金制住而不能生丁火;丁火處死地被強旺之水制住,失去生克作用,但畢竟兩個丁緊貼,因而原局為不太標準的從格。
壬午運,火當令,丁火處旺地,力量增加,日干不從而變為正格。但單憑大運一個午火還是勝不過兩個亥水的克伐。為什麼呢?因為亥水為主克方,主克方具有先天優勢,加之水有源(有酉金之生)。午火受制則無法克酉金。午火被亥水克,導致丁火的根基受損,這樣,丁火雖然處於旺地但實際的力量卻不大,因此,日主偏弱。
庚午年,流年午火幫大運午火,命局火的力量大增,兩個當旺的午火足可抵禦兩個亥水,而且還有剩餘力量去克制酉金,從而牽制了酉金生亥水的力量。年干乙木被流年庚金合住而失去生克的作用。時干己土對時支酉金的生力遠遠小於午火對酉金的克力,所以,它對酉金基本上起不到生的作用;己土在天干與亥水遠隔,也不能克亥水。因此,己土也失去生克的作用。
這樣,全命局最後只有火、金、水之間能夠發生實質上的生克作用。本來兩個午火足以制服兩個酉金,但流年天干庚金有力(凡流年干支力量都很大,這個問題我將在後面作專題論述),它可以扶助酉金,使酉金不致被火完全制住,於是,酉金就有了生亥水的作用,使水反過來又牽制火對金的克損。金與水共同對付火,最終金水方與火方的力量達到一種動態平衡。實際上這就是前面講的通過制化調節而達到的動態平衡。命局五行系統能達到動態平衡就主吉利,因此,這一年命主升為處長。
為什麼吉利的事會表現為升職方面呢?因為在壬午大運里,日干偏弱,官星為忌神;但在這一年,日干力量增強,能夠與官星亥水一起構成命局五行系統的動態平衡,亥水是構成命局動態平衡的重要因素,既然亥水為命局動態平衡中的一員,實際上亥水就由原來的忌神變為喜神,因而就會有陞官之喜。
像上面那樣把干支生克情況理清後,流年吉凶也就順理成章地推斷出來了。
其實,在一個全命局中,真正能起到生克作用的通常不超過三行,其餘的往往都處於被制服的狀態而不能發揮生克的作用。於是,分析三類干支之間生克及其最終的強弱就是比較容易的事情了。這樣,你原來感到頭疼的由十二個甚至十四個干支構成的迷宮就變成了一幅簡單的圖畫。一旦你熟練之後,對這種圖畫就能一目了然,再也不需花很長時間去慢慢審視。
例二、乾造:己丑 壬申 戊戌 辛酉
原局金強於土。戊辰運,土當令而旺於金。大運介入後,命局中土的數量比金多了一倍,土在數量和旺度上都超過了金,這樣,土的力量當然就比金強得多。由於土遠強於金,水不受金之生,因而土就能克水,而水在這步運處於死地,非常衰弱,面對眾土圍攻,根本不堪一擊,於是只好從於土金。這樣,水就失去了生克的作用,我們就暫且對水不予理會。剩下的就是土金相生,大運與原局並無戰克,因而為好運。但這步運卻最忌木的流年介入而引起混戰。
戊寅年,由於寅木的介入,命局中多了一位新成員。但水在這一年沒有誰來生助,所以仍然沒有生克之力,我們依然不管它。這樣,全命局實際上就只有金木土三行之間的生克了。我們來看看這三行之間生克的最終結果是什麼:
寅木值年號稱「歲君」,地位所在,又有實力,不會向誰屈服,所以寅木必然克土。命局中金也不弱,受天性驅使,見木必克,而木自然也會對金奮起抵禦。這樣,就形成木與土金的混戰。土金為母子關係,一個鼻孔出氣,必然共同對敵。由於土強於金,因此土必然給金補充能量以彌補金克木所造成的消耗。金有了土給予的力量補給,就會發揮克木的天性,必欲置木於死地而後快。
那麼,金是否能制服木呢?金得大運辰土之生而有力,所以它能發揮克木的作用;但由於木得流年的扶助,強旺有力,不會臣服於金,於是便形成金木相戰。
大運、流年都有一種旺氣。大運為土,流年為木,因木土都當值,二者相剋,互不相讓,木也不能使土臣服,於是就構成了木土相戰。
這樣,整個命局就構成了金木、木土混戰的局面,所以此年必有凶災。
在命局中,寅是七殺,具有強制性,代表法律、權力、壓力、傷害、制約等含義;地支的土是日乾的根基,日干戊土代表命主自己;申酉金是食神和傷官,食神具有胡思亂想的心性,傷官具有任性妄為、膽大冒險的心性,是專門挑戰七殺的,如果挑戰得勝,則可隨心所欲,事隨心愿,否則將被七殺以強制性的措施繩之以法。因為傷官並不能征服七殺,所以必然惹禍上身。傷官是命主的行為,命主就要為自己的傷官行為付出代價──因觸犯法律而進了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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