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打到最後法律人幾乎成外行 全是毒物鑒定問題

2014年09月14日 04:06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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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念斌案與中國刑辯

對於中國司法而言,念斌案可能會是2014年的年度案件,這一案件的審理過程,給中國司法帶來的長久影響,可能是現在仍然無法預想的。經過八年漫長的訴訟,念斌從四次被判處死刑到被宣判無罪,對於念斌的人生而言,這是一場意外的劫難,而對於中國司法而言,這是一次艱難的考驗。某種程度看,每一個個案的司法公正,都是一種幸運,同時也都是一次司法公正的建設。念斌案給中國司法帶來了什麼,這才是我們需要討論的。為此「中國案例法研究會」和清華大學法學院對念斌案進行了專題討論。

辯護之後回看念斌案

張燕生(念斌案辯護律師)

我們是一個由30多名國內非常知名的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團,我今天是代表了我們這麼多的律師對念斌案做簡單的介紹。

這個案件發生在2006年的7月27日,福建平潭縣奧前村。居民丁魚蝦一家與房東陳炎嬌一家,一同吃晚飯之後,幾個孩子出現了中毒癥狀。28日的凌晨,丁魚蝦的兒子和女兒就先後死亡。公安機關在早上6點即開始進行現場勘察,隨後做了刑事立案。經過當時的物證檢驗,認為鄰居念斌有嫌疑,並對其展開刑事偵訊。念斌隨後就做出了罪案供述。從2008年的2月1日到2011年11月24日,念斌被福建的法院包括中院和高院先後判處了四次死刑。從2011年的12月到2014年的8月,福建高院審理的時間長達兩年。

法院認定念斌有罪,並且判處死刑,並有由公安機關做了檢驗報告的證物。法院最終的王牌證據是念斌的口供,但是念斌一直在喊冤,他說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這8年念斌的親屬一直在抗爭,我是從2008年2月開始介入到這個案件,到現在為止整整是六年的時間。這其中我們加入了眾多的律師團的成員,運用犯罪重建的方法和手段,對這個案件不斷地挖掘,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2013年7月案件在福建高院再次審理,專家和律師團也給予了我們非常大的支援。這次審理最大的變化,就是警察從情況說明背後走上了法庭,他們終於露面了。這麼多年我們每天只能面對情況說明,沒有辦法跟警方對質,但是今年有警察出庭,還包括鑒定人,還有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審訊人員。最終發現了案件所存在的諸多的造假情況。專家在7月4日才剛剛拿到最終鑒定,其實在開庭前專家準備非常不足。儘管如此,專家依然發現了案件的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都沒有做空白對照,同時專家還發現了死因有重大問題。而且當時控方的專家當庭宣稱空白對照是可以不做的,我們很擔心控方專家的意見會影響到法庭。所以我們當時就到了香港去求助香港頂級的毒物專家,大約花了一個星期時間給我們結論,最後的結論和內地專家基本一致,警方的關鍵證據實際是造假。我們回來以後請內地的專家,對香港專家的發現進行了確認。

今年4月警方突然宣稱說他們發布了新證據,又出示了新的毒物報告。我們毒物專家經過仔細的審查發現警方新出示的電子數據以及證據都存在大量問題,依舊不能形成相關性。今年6月份再次開庭,專家用了一天的時間來否定警方最新的鑒定。整個法庭辯論非常壯觀。重要物證水壺和高壓鍋到底什麼時候提取的,警方先是說7月28日又說是8月8日。這次開庭的時候他們眾口一詞,說是8月8日。但我們通過一個錄像,發現了這個高壓鍋實際上在8月10日的凌晨還在案發的現場。我們就把照片、錄像在法庭上播放,當時全場鴉雀無聲。這個案發現場,造假非常多,現場勘察筆錄一片混亂。我們通過這個案件會發現,警方做事極不認真。首先就是作案時間,我們去年接手就覺得有很多很多的疑點,今天我們逐步解開了,這些問題都是警方在刑偵過程中造成的,不斷製造虛假證據,作案時間的修改就是為了和念斌的時間掛鉤,這些疑點通過當庭對質,全部被解決。所有的證據全部都涉嫌造假,今年8月22日念斌被宣告無罪。

這個案件我們都認為具有一定的標本意義。首先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全體法律人的合力。律師非常地重要,確實不可缺少,但是光有律師依然是不夠的。如果沒有法院沒有法官敲下這個法槌,那麼這個結果我們至今很難知道到底是什麼樣。其次,疑罪從無,這個案件對於中國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意義非常重大。這個案件應當是開啟了給法律人普法的時代,我們這麼多年的普法都是在讓老百姓遵紀守法,但事實上我認為真正的普法應當是對法律人,包括對於公檢法人進行大量的普法工作,他們最需要普法工作。他們在實踐當中常常並不嚴格執行法律,因此就會製造冤案。這個案件暴露了大量司法程序中的問題,還有就是刑訊逼供如何解決的問題,另外我始終認為公檢法相互配合的原則應當廢除,司法程序不可能是公檢法三家進行配合。還有就是現場勘驗檢查和檢驗鑒定等的程序,我認為對警察的行為規範嚴重不足,需要一個更為細緻的規範要求,加強其刑偵規範,這一點我覺得公安部應當要非常重視。

案件辯護成功的幾個要點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念斌案這個案子到了最後,法律人幾乎快成了外行,打的全是專業毒物鑒定問題。福建高院新聞發言人說,2名證人出庭,7名鑒定人出庭,13名偵查員出庭,9名專家輔助人出庭。其中有辯方找到的專家,也有控方找到的專家。此外還有香港的專家,他們沒有出庭,出了意見。算起來這個人數超過了20人次,這個案件成了毒物鑒定專業領域的專業對話。另外就是律師幾乎窮盡了一切辯護策略,張燕生律師製作了詳盡的閱卷摘要,可以說細緻到了極致,堪稱是一個模本。

我的第一個問題是在中國無罪辯護困難有多大。這個案件是無罪辯護而且成功了,是一個典型的在真兇沒有找到的情況下,死者沒有回來的情況下,認定無罪的案件。無罪辯護有多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4年第二期刊登的官方數字,2013年全年生效判決的人數,1158609人,無罪人數825人。當然這個數字不一定能代表辯護的水平,因為很多案件在公安就撤銷了。除此以外實踐中還有一些相當於無罪的,比如關三年判三年,一般這些案件都是證據不足,遷就公安檢察機關羈押的時間,以避免國家賠償。這就是中國律師的刑事辯護的基本氛圍,中國的法院宣告無罪很少。為什麼在中國無罪判決那麼少,為什麼中國的法院對律師的無罪辯護那麼難以接納?這裡邊反映了司法體制中很深層次的多方面的問題。過去我們很多人理解成一個訴訟程序問題,是一個證據規則問題,這固然有道理。但今天看來它跟整個司法體制、社會大環境政治經濟有很深的關係。

念斌案的偵破過程,讓我想起了杜培武案件。當年雲南的杜培武案件儘管發生的時間不一樣,但是有些方面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公安宣告破案每天報道,迅速把它炒作成一個精品案件,在宣告為精品案件的同時有關的破案人員立功授獎接受表彰,在表彰的主席台上坐著公檢法的領導,法院院長也坐主席台。所以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公安檢察機關在案件偵破的時候就在政治定罪了,這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但是無罪推定這個原則目前只存在於司法程序中,整個社會治理方式,我們的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根本不尊重什麼無罪推定。你看犯罪嫌疑人宣告為罪犯,破案人宣告為功臣,所謂的查沒的物品宣布為贓款贓物,這裡邊可能引起各界的高度質疑,它反映出我們這個社會在社會治理方式上存在最大的弊端,那就是還沒有生效的法院判決時就把一個人當成罪犯,法院會承受極大的壓力。

那麼為什麼念斌案會辯護成功?我有幾個感觸。第一,這個案件讓我印象最深的最值得總結的是利用專家的智慧。律師們不僅找了若干名內地退了休的著名的毒物方面的鑒定專家,還到香港還找到了幾個頂級的毒物鑒定專家。律師成功利用了刑訴法192條,也是律師界越來越需要關注的條文,就是專家輔助人。目前在大陸法國家,是法官指定認定司法鑒定人鑒定,我們叫司法鑒定人模式,法官來認定司法鑒定人。但是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技術顧問,法官甚至請技術專家當顧問。因為你光聽鑒定人的聽不懂,像本案的問題,專家說的話法官不一定能聽得懂,控辯雙方請專家都叫專家證人。我們國家實行偵查機關委託鑒定人制,法官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而由偵查機關認定委託聘請專家來提出鑒定。該制度問題就在於是完全依託於鑒定,鑒定專家往往就是本地警官,很難想像他們能做到公正中立超然,他們必然依附於整個的偵查體系。而要求法院重新鑒定一般很難成立,所以這次刑訴法採納了一些律師的意見,可以委託一個專家進行鑒定,再加其他專家輔助鑒定。這次有九人次專家出庭,這些人對本案的專業問題發表了意見,這是本案成功的關鍵之關鍵。尤其是若干名香港的專家,雖然沒有出庭,但是提交了綜合的報告,那個報告相當於專家輔助人的專家意見。專家意見從根本上動搖了控方的鑒定意見,你打不掉他的鑒定意見,就沒辦法製造合理,在中毒原因投毒方式毒物來源問題上說服法官。第二,這個案件在當前複雜的形勢下為什麼辯護成功,跟這個案件直接貫徹了延遲原則有關。這個案件有四次重審,是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在律師堅韌不拔的影響下,包括媒體報道的影響下,終於說服了福建高院,兩名證人出庭,7人次鑒定人出庭,9人次專家輔助人出庭,這個人次是創紀錄的。中國法庭的制度最可怕的就是案卷筆錄中心,所以律師在這個案件中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鑒定人出庭,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給法院施加了強大的壓力,使他再不出庭再不傳喚這些人出庭,難以解決這個案件大量的疑問,結合原來做的那些工作,製造那些疑問,把法院逼到牆角了。所以我覺得這個案件最大的成功在於貫徹了疑罪從無的制訂原則,當然這是多方合力的解決。我認為這個法律的審判應該值得我們每個人研究它,在類似的重大疑難案件審判中,把案件筆錄拋在一邊,真正聽證人、專家輔助人當面說。沒有出庭一切證據規則都是零,我們證據法就是死火山,所以在這點上我們律師不光挽救了一個家庭挽救了一個人的生命,而且挽救了中國司法。

我最後一點感想,在這個案件的辯護中,我們的律師在陷入困境和絕境的時候,仍然堅守底線,這點讓我極為讚許。律師的底線是什麼?一者,忠實於委託的利益。受人之託必須維護他的合法利益,忠實於他的利益,在最困難的時候,在遇到各種困難的時候堅持下來。二者,職業倫理,說服法官,跟法官不直接發生對抗。北大出版社即將推出新書———《法律人之間的對話是理性的對話》,法官是你說服的對象,不要把法官當做鬥爭的對象,不要把法官當做你的敵人。這是再艱難的司法環境中都應該保持一條底線。永遠把法官當做同盟軍說服者,只要能做到這點,律師辯護中還是有空間的。

案件對推動刑訴法有三個意義

熊秋紅(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我個人理解念斌案,對於推動刑訴法來講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個方面它確實是一個疑罪從無的這樣一個案件標本。從1989年開始司法解釋就已經確立了疑罪從無的規則,但是把這樣一個紙面上的規則落實到實踐中,這個路程還是非常的漫長和艱難是吧?單純的無罪判決率高低本身不能說明問題,比如日本的無罪判決率也是極低的,這其實是精密司法的結果,在每一個程序都嚴格地進行過濾,當一個案件真正地走入到法庭庭審的時候,就沒有多少案件可以做到無罪的了。但在中國,我們的司法現實跟日本還不是一樣的,因為我們沒有沉默權,也沒有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有律師在場的(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有罪供述率極高,至少是90%以上。而且很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公安第一次訊問的時候,就已經做出了有罪的供述,讓這個自然的邏輯往前走,律師介入以後你再來做無罪的辯護難度有多大可想而知。

第二個方面,念斌案是律師有效辯護的案件,我們常常說律師辯護難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法官經常說律師辯護意見不到位,經常是三板斧,沒起到任何作用。但是在我們今天看的這個案件裡邊,律師的辯護有效地影響了最終的裁判結果,辯護意見被法官接受,這是非常有現實意義的。

第三個,念斌案的裁判書是一個說理充分的案件。大家看看福建高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書,充分說明了這個案件裡面控辯雙方焦點有哪些,法官對這個焦點逐一進行評判以後才得出來一個總的結論,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所以最後判無罪。判決書充分說明的問題,就是學術界已經呼籲多年的了。現在法院在推進陽光司法,判決書上網,但是判決書如果要公開,那麼判決書就不能太籠統了。所以我就覺得是這三方面的意義。

這個案件能夠成功,可以說是勝在細節。過去很多的辯護不能夠有效地去影響法官,就是因為缺乏細節。而念斌案的律師團隊,他們很多的證據非常細緻,一一尋找檢方的破綻與漏洞,最終駁倒了檢方的提供的證據鏈。刑事訴訟法2012年剛剛進行修改,我們也可以看到立法的完善,就是為律師有效辯護提供了幫助,我覺得還需要給律師辯護提供更加大的一個空間。現有的刑事訴訟法構建了一個控辯對抗裁判中立的訴訟結構,我在想,在中國未來的法庭上,如果這個控辯裁三方都能各盡其職,理性控辯,那麼憑藉著制度的力量,程序的力量,以及不同角色的智慧的碰撞,那麼我們才可能在法庭上逐漸趨近於認識到案件的事實真相,進而才能最終達到大家所期待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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