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三大看點(附國歌法全文)
侮辱國歌或被追究刑責——聚焦國歌法三大看點
國歌法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對國歌奏唱方式、國歌使用、國歌傳承等,作出明確規範。自此,這一充分寄託國民情感和心聲的國家象徵將與國旗、國徽一樣受到法律保護,必將再次點燃人們對於國歌的熱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80多年前,這首歌曲在抗日烽火中誕生,字字鏗鏘、句句雄壯的歌詞伴隨著激昂的旋律,在大江南北、長城內外廣為傳唱。多年來,國歌所承載的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奮勇前行的民族精神已深入人心。
事關國家尊嚴:規範國歌奏唱方式場合升國旗、唱國歌的莊嚴場面,有人拿出手機頻頻拍照;有人在演唱國歌時嬉笑、打鬧;還有人在婚喪、商業活動中播放國歌。
「這都是對國歌的不尊重。」全國政協委員、解放軍軍樂團原團長於海痛心地說。
國歌法規定,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表示,這樣的規定可以增強奏唱國歌的儀式感,體現對國家象徵的尊重和維護。
「通過立法,把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聲音的重要地位確定下來了,國歌可以享受到和國旗、國徽同樣的保護。」于海說,同時也可以引起全國人民對國歌的關注,引導大家更多認識國歌、唱奏國歌,從而凝聚全民族的精神,在「中華民族最危險的時候」,團結一致、繼續前進。
此外,國歌法還明確了下列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國家公祭儀式;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豈容歪曲貶損:侮辱國歌或被追究刑責「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熟悉的旋律曾在無數場合讓億萬中國人民內心激昂澎湃。然而,損害國歌尊嚴的現象時有發生,將國歌惡搞成「股市之歌」的亂象更是令人憤慨。
國歌法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歌法審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國歌是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之一,肆意褻瀆、玷污國歌,在氣氛不適宜場合濫用國歌等行為,應受到法律的禁止,國歌法對國歌奏唱行為應予以規範,還國歌以嚴肅性和神聖性。
隨著國歌法的制定,國歌曲譜和錄音版本也將有統一的「國標」。「此前,在不同場合,不同的指揮、樂隊常常演奏出不同的版本。特別是在速度、力度和表情的表現方式上,差異巨大。」于海說,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聲音代表,應該有統一的奏唱情感。
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局局長金雪萍表示,對國歌立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是一種居安思危的警醒,也是一種對國家和民族精神結晶的崇高敬意。法律中對於如何正確應用國歌的具體規定,對社會公眾兼具教育、引導以及懲戒等多重作用。
愛國情感融入血液: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2008年,「5·12」大地震中,三年級學生許中政和許多同學一起被埋在廢墟下面,在漆黑的廢墟中,年幼的許中政不由自主地想到了每天都要唱的國歌,通過唱國歌來轉移注意力,為自己加油鼓勁,等待救援。同樣被埋的同學聽到後,也同許中政一起唱了起來。
「後來聽說是搜救人員聽到了廢墟下的國歌聲,才把我和同學們救了出來,可以說是唱國歌救了我們一命。」即將步入大學學堂的許中政回憶說,他們從小接受教育就是國歌一奏,立正、肅穆,這是對行為的規範。為國歌制定法律更利於維護國歌的地位、維護國家的形象、增強人們的愛國之心。
國歌法明確,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校園裡,孩子們在操場上正自由活動,國歌突然響起,所有孩子們都自發停下腳步肅立……前段時間,這樣一段視頻紅遍了網路,無數網友為之動容。
一些法學專家表示,將國歌列入校園文化建設的必修課,可以使學生們反覆重溫民族的屈辱與榮耀,有助於其對國歌注入更深刻的理解、更濃厚的情感,進而埋下愛國主義的種子。
「在校園、奧運賽場、邊防哨所……每次奏響的國歌都是對祖國和民族精神的一次禮讚。」國歌展示館館長楊春霞說,國歌是代表國家的歌曲,是國家意志和民族精神的象徵。國歌是激勵我們奮勇前進的強勁旋律,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生動教材,青少年學習國歌的歷史,可以更加深入理解國家苦難史,有利於激發廣大青少年信念更堅定、理想更遠大,肩膀有擔當、行動有力量,不辱使命、奮發進取,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中國夢的實現貢獻力量。(執筆記者劉奕湛,參與采寫記者羅沙、熊豐、丁靜、荊天、劉坤、黃安琪、潘旭、陳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第四條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第五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第六條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七條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八條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第九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 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製,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十一條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第十三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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