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的歷史演變
2008-03-31 21:47:06|分類: 哲學名著大全 |標籤: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摘 要:「社會契約論」自誕生以來已有二千多年的歷史。在古代和近代, 它以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方法宣布了國家的本質, 其方法雖然武斷但卻是革命的。在當代,「社會契約論」體現為程序理性, 即發現正義的方法。「社會契約論」的這種由實質理性向工具理性轉換的趨勢體現了法律對程序正義的重視。「社會契約論」程序理性的理念是可取的。一國的憲法在形式上往往具有「社會契約」的性質。如果說, 我國的憲法還須進一步完善的話, 那麼強調工具理性的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啟迪。關鍵詞: 社會契約論; 自然法; 國家結構; 程序理性
關於國家的起源與結構, 最有影響的學說有二: 一是西方國家的「社會契約論」, 二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學說。儘管「社會契約論」之前提假說是子虛烏有的, 其邏輯論證的方法也是形而上的, 但是, 這一學說曾經是非常革命和積極的, 並且對西方國家政治產生過深邃的影響。今天, 雖然「社會契約論」隨著它的時代漸次遠去而漸漸模糊, 但是關於「社會契約論」的批判聲與讚美聲卻仍不絕於耳。這些構成了我們再次站在「社會契約論」這座歷史豐碑之前沉思的理由。至今, 我們反思「社會契約論」的歷史發展過程, 無疑有著兩大意義: 一是釐清「社會契約論」在不同時代的特徵及內容; 二是辯證地看待「社會契約論」, 汲取其精華, 為我所用。一、「社會契約論」的起源馬克思曾經斷言: 國家起源於人們相互之間的契約。這一觀點是伊壁鳩魯最先提出來的[ 1 ] (p. 143)。伊壁鳩魯處於一個風雲際會的時代。隨著古希臘相繼臣服於馬其頓、古羅馬後, 晚期的古希臘人無疑地受到了不公正的政治待遇。他們若再停留於趨向城邦生活的政治動物[ 2 ] (p. 7)狀態, 無異於飲鴆止渴。既然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實現真正的自我, 他們深深地感到只有依靠自己。現實生活催生著新的理論。正如W ?塔恩所揭示的, 晚期的古希臘人「首先感到的是, 一個人不再僅僅是他的城邦的一部分; 他是一個個體的人, 這樣一個人需要新的指導」[ 3 ] (p. 119)。這就是伊壁鳩魯面臨的時代課題。因此, 他的任務就是要把個人從整體中分離出來, 從政治生活中解脫出來, 追求人的主體人格的尊嚴, 探究人的本性、人的自由和人的幸福問題。為完成這一神聖使命, 伊壁鳩魯借用「原子」理論的張力, 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質、國家起源的契約性質。伊壁鳩魯套用古希臘自然哲學的理論方法, 另闢「原子」作為物質運動的「質料」,論證物質世界運動必然性的同時, 又強調每個原子的獨立性和不可再分性。原子作為世界的本原, 其運動方式有直線下落、傾斜運動和排斥。馬克思認為, 直線運動意味著肯定, 而傾斜運動是對直線下落的否定, 排斥則是否定之否定, 是直線下落和偏斜運動的結合、統一。這意思是說, 必然性世界是物質存在的肯定; 原子的偏斜運動是原子憑藉能動的形式規定實現了原子的概念, 原子在否定中實現了真正的、自由的原子; 排斥運動, 體現著自由的個體「原子」承認物質世界的必然性, 所以, 排斥這一否定之否定的形式再次以新的方式肯定了物質必然性。如果說直線運動象徵著人的外部世界對人的規定和決定的話, 那麼, 偏斜運動則標誌著人的「內在覺醒」、「內在意志的自由」。張揚個性、實現自我價值是偏斜運動的隱喻。最後, 排斥意味著人必須在社會中實現自我, 所以, 個體的人與政治生活協調和統一的基點是: 國家由個體的契約產生, 國家來源於社會契約。關於這一點, 我們可以在馬克思的哲學筆記中對伊壁鳩魯的《格言集》所作的摘錄里得到驗證:「自然法是一種求得互不傷害和都不受害的[對雙方]有利的契約?? 公正不是某一個自身存在的東西, 而是存在於人們的相互交往中, 它是一種契約, 是每一次在一些國家內為了不損害他人和不受他人損害而制定的契約」[ 4 ] (p. 36)。 伊壁鳩魯的「社會契約說」的歷史意義在於: 第一, 自由、平等、人格尊嚴是人的本質屬性,原子間不存在此主彼從的隸屬關係, 每一個原子在虛空運動是自由自在的, 所以, 作為個體的人在社會中也是平等的、自由的、自在的。如伊壁鳩魯在創造一個「哲人」以後, 認為哲人的心靈無比恬靜, 不受外界干擾, 體驗著真正的自由自在的幸福,「哲人不關心國家大事, 除非發生什麼特殊情況」[ 3 ] (p. 154)。第二, 個人權利先於國家權力。原子論認為, 世界是原子組合, 原子在必然性和偏斜性的結合形式中實現物質的定在。所以, 在伊壁鳩魯看來,「部分先於整體」, 因此就個人與國家而言, 個人權利先於國家權力, 個人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正當來源。個人權利的有效維護是國家權力行使正當性的惟一依憑。第三, 突出人本位的個人主義思想。原子是自由的,原子是個體的, 原子還是堅實獨立和不可分割的。作為社會的人, 活著由原子構造, 死亡是原子消散, 所以人的本性是獨立的、自由的。社會契約在本質上是自由的人的「碰撞」與「排斥」, 目的在於作為社會一份子的個體獲得新生。國家起源於社會契約。在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中, 國家的成立是必然的, 但這不以否定個體存在的價值為前提, 而是個體意志間的「協定」。沒有人的自由, 就沒有社會契約, 也就沒有國家。個人通過締約形成國家, 實現個體自由。這為近代革命的「社會契約論」提供了啟蒙材料。
參考文獻:[1 ]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2.[2 ]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 政治學[M ]. 吳壽彭譯. 北京: 商務印書館, 1965.[3 ] 范明生. 晚期希臘哲學和基督教神學[M ].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4 ]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 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2.
二、「社會契約論」的繁榮
古典自然法盛行時期, 是「社會契約論」的繁華並結出果實時期。這一時期的提倡者眾多,從他們的思想發展來看, 近代「社會契約論」呈現遞進式進步。格勞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普芬道夫代表第一階段, 洛克、孟德斯鳩代表第二階段, 而盧梭則代表了第三階段[ 5 ] (p. 41)。
1、以雨果?格勞秀斯為代表的近代「社會契約論」的第一階段。雨果?格勞秀斯(1583-1645) , 古典自然法創始人之一, 近代「社會契約論」國家觀的倡導者。首先, 格勞秀斯吸收斯多葛派自然法理論, 確立普遍理性, 否定上帝的意志。認為自然就是人性、理性, 就是人的生活需要。所以, 人的社會性與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從基本人性或理性出發, 確立五條基本原則: 第一, 不得觸犯他人的財產; 第二, 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和由此產生的收益歸還原主; 第三, 應當賠償由於自己的過錯所引起的損失; 第四, 應當履行自己的諾言, 執行契約; 第五, 違法犯罪者應受到懲罰。格勞秀斯在此基礎上, 通過演繹和經驗歸納, 得出自然法的全部內容[ 6 ] (p. 301)。格勞秀斯通過把斯多葛派的普遍理性轉換成人的社會性、人性、人類理性, 從而消解了斯多葛派理論的神秘色彩, 建立了符合資產階級生活方式的系統的古典自然法理論。這樣,自然法也就成為一種標準, 一種判斷是否正義的標準。他認為即使上帝存在, 也不能改變自然法的規律。因為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於四, 不能使本質惡的變成本質善的。其次, 在否定上帝的意志之後, 認為符合自然法正義的國家源於人類的契約, 而非上帝的創製。他首先設想了一種自然狀態。他認為, 在文明社會出現以前, 人類歷史上存在一種自然狀態。人類在這種自然狀況下得不到安全保障, 經常受到異族或其他動物的侵擾。人們在理性的啟示下, 認識到聯合起來的好處。於是, 人們就通過契約放棄每個人所享有的自然權利, 把它交給某個個人或少數人, 使其管理社會的事務, 國家隨之產生。格勞秀斯把國家定義為: 一群自然人為著享受公共的權利和利益, 而結合起來的完整的聯合體。博登海默認為, 在格勞秀斯看來, 國家起源於契約, 但在通常情況下, 人民把他們的主權讓渡給了統治者, 而統治者就像獲得其私人權利一樣操握這一主權, 而且他的行為一般也不受法律控制。然而統治者都有義務遵守自然法則和萬民法原則。一般而言, 即使他濫用權力, 人民也無權反抗。另外, 格勞秀斯承繼斯多葛派的建立在普遍理性基礎上的世界中心主義觀念, 認為萬民法是國與國之間的共同契約。這為日後康德在社會契約論基礎上提出歐洲共同體、世界共同體奠定了基礎。
與格勞秀斯有著相同的旨趣探討「社會契約論」的還有霍布斯、斯賓諾莎等人。不過霍布斯和斯賓諾莎更重視個人權利的安全、國家的安全, 因此, 他們在相互衝突的自然法要求與政府權力主張之間, 更傾向於贊同後者。拿霍布斯(1588- 1679) 來說, 他一反格勞秀斯關於「人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的群居的動物」的人類學前設, 以自私自利的人的類本質假設為出發點, 認為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之間關係如狼與狼之間關係一樣。進而斷言: 戰爭狀態是人類的最初原始狀態。為避免這些戰爭狀況, 人類的理性這一自然法起了關鍵性作用。為尋求和平, 人們就有必要在他們之間共同達成一項契約,「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託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意志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 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力拿出來授予他, 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這一點辦到之後, 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 在拉丁文中稱為城邦。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的誕生。」[ 7 ] (p. 132) 霍布斯認為, 為了增進所有人的和平安全與便利, 為使主權者充分履行其職責, 主權者便應當是至高無上和不受法律約束的。這種觀點正是他有關把人看成是自私的、自利的、不合作的、尋釁好鬥的動物的悲觀主義觀點的必然結果。所以霍布斯主張主權者的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可能是非正義的, 至多只能說法律因違背自然法而變成邪惡的。因而霍布斯在政治制度上主張的乃是一種「開明專制」的政體。不過由於霍布斯在強調其「開明專制」的理論時是以人的平等性為社會學基礎的, 所以, 平等、自由、權利等一些思想在霍布斯的《利維坦》中已得到較多的闡述。所以, 在博登海默看來,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論和政府責任哲學中已包含了明顯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因素。這是對伊壁鳩魯個人主義的繼承, 也是對洛克自由主義的啟發。不過, 由於霍布斯把國家權力看作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 也是和平、秩序、正義、公正、自由等的根本保證, 所以, 霍布斯設計「社會契約論」的旨趣仍在於維護公民的「安全」。正如「霍布斯指出『既設有統治者, 則必有禮焉, 以定個人( 權利) 之界限, 所以維持公安也』。」[ 8 ] (p. 130)
斯賓諾莎(1632- 1677) 的理論與霍布斯的理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只是在論及政制和政府職能範圍時與霍布斯分道揚鑣了。斯賓諾莎比霍布斯而言, 更突出個人的自由權利, 進而認為最好的政制應該是民主制, 一種溫和的貴族立憲制。
2、以洛克、孟德斯鳩等為代表的「社會契約論」的第二階段。如果說, 第一階段的「社會契約論」旨在建立一種普遍理性的法則, 以便使個人更「安全」的話, 那麼, 在第二階段, 洛克等人則試圖通過設置防止政府違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 反對政府獨裁與專制, 突出個人自由的價值。所以,「社會契約論」便重點轉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夠使法律制度起到保護個人權利作用的因素。約翰?洛克(1632- 1704) , 被人尊稱為自由主義的鼻祖。洛克假設了一個完全自由的、平等的、和平的自然狀態。在此狀態下, 人們普遍地享有自然權利, 這種權利與生俱來, 即所謂「天賦人權」。人們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 決不是放任自流, 而是遵循著自然法, 即人類的普遍理性。但是, 這種自然狀態下, 由於缺少明文規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 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法律審理爭執的機構, 缺少一個保證判決執行的權威, 所以, 自然狀態存在嚴重缺陷。因而人類必須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 同其他人協議聯合成為一個共同體, 以謀求他們彼此間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9 ] (p. 59)。不過,人們在訂立社會契約時, 只是把一部分權利交給政府, 人們依然保存著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 所以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 政府的存在不是目的, 只是工具。如果政府不能服務於人們的保存著的自然權利, 則人們就有廢除原有契約的權利。洛克從保護人的自然權利出發,把政府分為四種, 即民主制、寡頭制、君主制和混合政體。洛克的理想是君主立憲制, 屬於民主政體的類型。為了對政府權力形成制約, 洛克成為在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中第一個提出分權學說的人。不過, 洛克本人未能給出應當由什麼樣的權威機構來確定政府是否超越了其權力的界限。他只是在某種程度上含糊其詞地認為, 司法權有可能不得不成為裁決某一立法行為是否違反自然法的最終裁決者。洛克把權力分為三種: 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為了這個最高權力機關不至於越權, 洛克強調它必須遵循自然法精神, 它的機關不能成為常設機關, 人民可以罷免和更換那個無視委託關係的立法機關。行政權是君主為首的內閣的法律執行權。包括著國家的全部治理和司法大權。而對外權, 包括戰爭與和平, 聯合與聯盟以及涉外權力。不過, 對外權很難與行政權區分開來, 它們總是聯合在一起。在此基礎上, 他提出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洛克認為,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 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對的誘惑, 使他們動輒攫取權力, 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 並且去制定和執行法律時, 使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因而他們就與社會的其餘成員有不同的利益, 違反了社會和政府的目的。由此可見, 洛克論及的權力分立並非三權分立, 而實際主張的僅僅是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兩種權力的分立。強調司法權對政府權力的制約的任務是由孟德斯鳩完成的。孟德斯鳩贊同洛克關於人的自由是國家應予實現的最高目標的觀點, 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思想。這給洛克的法律哲學提供了必要的補充。
3、以讓雅克?盧梭為代表的「社會契約論」的第三階段。博登海默認為, 這一階段「社會契約論」的主要特點是對人民主權和民主的堅決信奉。如果說第二階段的社會契約理論在美國佔有優勢的話, 那麼, 第三階段的「社會契約」理論則對法國的政治制度的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盧梭首先設想一個「黃金時代」的自然狀態, 那時的「野蠻人」, 非惡非善, 無過失無德行。人人平等, 不受任何束縛。人的本能的憐憫心、相愛心起著現代法律、風俗和道德的作用[ 10 ] (p. 103)。自然人是幸福的。但是, 隨著人類的發展, 進入這樣一個境地: 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 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我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 人們被迫去尋找自由與安全的新出路。經過努力, 人們發現通過放棄自己的生命權利, 以契約的方式讓渡給國家是一條好的出路。通過這種方式建立的集合體表現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 這個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永遠公正, 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公意」即主權, 主權是絕對的, 完全神聖的和不可侵犯的。關於政制, 盧梭主張民主制, 主權者把政府委之於全體人民或絕大部分人民, 從而使行政官的公民多於個別的單純的公民, 這就是民主制。不過, 這種政制適合小共和國。他比較看重這種共和國。他認為, 在這種國家中, 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能夠參與國家活動, 直接掌握國家主權, 親自製定和通過法律, 保證法律的正義性, 保證人民的自由平等權力。這樣,「由於契約的結果, 他們的處境確實比起他們以前的情況更加可取得多」。於是, 他提出回到自然去的口號。盧梭的思想不僅對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而且對美國的聯邦黨人及其締造的國家結構產生了重要影響。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與洛克的社會契約理論是有區別的。洛克把權力與權利的關係建立在個人權利只是部分讓渡、政府權力有嚴格的界限、個人權利是目的、社會權威是手段的理性思考上; 而盧梭則把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建立在權利與權力是統一的、權利全部讓渡、主權沒有界限的基礎上。因而洛克要求權力分立, 以保護權利、防止專斷; 而盧梭則要求國家權力統一, 不可分割。他認為權力如果分割, 公意則成眾意, 眾意就是偏私, 公意必然受到侵害。洛克把社會契約當作實事, 而盧梭則把社會契約當作一種價值, 一種道德。這就引起了康德的強烈共鳴。康德說過, 當他讀《愛彌爾》時, 便得到了他的哲學理論。康德通過確立實踐理性概念, 嚴格區分「是」與「應當」的界限, 為社會契約的道德原則提出了純粹理性的證據。下面為近代「社會契約論」三個階段的觀點對照表:
三、「社會契約論」的最高階段如果說隱含在契約論中的自然法思想給近代社會的「社會契約論」塗上了一層道德哲學的色彩, 那麼, 通過為社會契約提供道德方面的根據, 闡述社會契約的道德含義和價值思想, 康德就同時復興了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傳統。康德與受他影響的費希特把契約論推向了它勃興的頂峰①。康德是個先驗唯心主義者。人是其哲學研究的目的, 人的自由是其道德哲學和法律哲① 薩拜因曾在其《政治學說史》中說, 法國革命結束成了一個學術時代, 自然法、契約論在革命後很快就得過時了。薩拜因忽視了康德的理論。康德不僅復興了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傳統, 而且賦予「社會契約」以道德理想。(參考郁建興. 自由主義批判與自由理論的重建[M ]. 學林出版社. 2000. P96)學的核心。他認為, 人具有兩種天性:「合群性」和「己性」[ 11 ] (p. 7) , 人的「己性」是一種「惡」, 在現實世界中, 人會為「己性」而鬥爭, 所以在現實中人是不自由的; 人的自由的實現得靠先驗的理性; 先驗的理性也就是「概念」的世界, 是「本體的世界」, 在這個世界中, 自由、自決和道德選擇是可能的且真實的, 而現實的世界倒是一個虛偽的世界。所以, 必須用「概念世界」來建設現實世界。而理性存在於人性之中, 人的「合群性」是人的理性本性。社會契約就是理性命令, 建立國家並非來自人的實際需要, 而是「絕對命令」要求的結果, 國家本身也是先驗的、理性的, 是一個精神的「目的國」[ 12 ] (p. 81)。先驗的國家來源於先驗的社會契約。康德的先驗「社會契約論」假設了一個美好的自然狀態。他認為, 人類起初是生活在桃源牧歌式的「自然狀態」里, 他們團結友愛, 和諧美滿, 但是人的「合群性」與反社會性即「己性」形成矛盾, 這種矛盾推動著人類的進步。「己性」產生混亂與戰爭,「合群性」引領人們訂立社會契約, 組成國家。這項契約叫「原始契約」。這麼稱呼它之所以合適, 僅僅是因為它能提出一種觀念, 通過此項觀念可以使組織這個國家的程度合法化, 可以易為人們所理解。所以, 博登海默認為, 康德承認社會契約, 不是作為一種歷史事實, 而是作為一種理性規定和「一種評價國家合法性的標準」來承認。康德採用了與盧梭相似的說法, 他說, 人民中所有人和每個人都放棄了他們的外在自由, 目的是立刻又獲得作為一個共和國成員的自由。從人民聯合成為一個國家的角度看, 這個共和國就是人民的國家。但是,人的「己性」是一種推動社會的根本動力,「因此, 讓我們感謝大自然之有這種不合群性」, 所以,國家的唯一職能便是制定和執行法律, 國家不得也不必干涉公民的活動, 不得也不必以家長式的方式關注他們的利益和個人幸福, 國家應當使自己的活動限於保護公民權利的範圍之內, 國家要保護每個人的自由、權利、獨立, 保護每個人免受他人侵害[ 13 ] (p. 203)。為了防止形成專制統治, 康德要求權力分立。立法權必須屬於人民。康德受盧梭影響, 稱立法權只能屬於人民的聯合意志, 否則就會導致暴政。行政權屬於國家的統治者或攝政者。不論立法權還是執行權, 都不應該行使司法職務, 只有任命法官才能行使該職務。然而, 現實的「國家」也往往具有一種不可避免的對抗性和不合群性, 所以, 真正的自由必須建立世界的共和國聯邦, 發展出一種普遍的世界公民狀態[ 14 ] (p. 187)。他主張通過「國家契約」建立歐洲的統一與和平及全世界的統一與和平。這種國際性的聯合應該是「自由國家聯邦」, 它「不同於建立在一項政治憲法之上的美利堅合眾國」。因為「國家暗含著上級對下級或立法者對國民的統治關係, 而眾多民族組成一個國家即意味著他們已形成一個統一的民族, 這有悖於當前通行的主權國家原則。」[ 15 ] (p. 172) 康德的這一尊重國家主權與當今西方國家所謂「人權」高於「主權」的「世界干涉主義」形成鮮明對照。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建立了「人民主權」與國家「三權分立」的整合與統一。他以思辨哲學的方式深刻地闡明了近代資本主義文明健康發展和合理運行的發展機制: 對抗性被規範在以理性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普遍法治狀態的合法秩序的限度內[ 16 ] (p. 15)。更重要的是他把「社會契約」當作一種看待國家合理性的價值標準和道德標準, 這引起了現代自由主義者羅爾斯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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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契約論」的轉折隨著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紛紛取得勝利, 政權日益鞏固,「社會契約論」作為一種歷史的虛構, 逐漸從一種顯學降格為「殘羹冷炙」。西方自康德之後關於「社會契約論」的話題有一個多世紀歸於沉寂。「對於絕大多數政治理論家來說, 契約的觀念屬於前幾個世紀, 它是與諸如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和讓雅克?盧梭這些思想家聯繫在一起的。在這些政治理論家看來, 契約論思想竟然可以運用於當代, 這著實令人吃驚, 甚至是異想天開。」[ 17 ] (p. 20)然而, 1971 年羅爾斯出版《正義論》, 卻使「社會契約論」以一新的面貌出現在世人面前, 並由此產生出許多的「社會契約論」的變體。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受洛克等人的影響很大。羅爾斯聲稱, 他的學說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在《正義論》中,「正義」被作為正義哲學的主題。而「正義」主要關注的問題是「社會基本結構」。「社會基本結構」在其晚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義》中, 被解釋為:「社會的主要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以及它們是如何融合成為一個世代相傳的社會合作之統一體系的」[ 18 ] (p. 11)。而只有支配社會基本結構的原則是正義的, 這個社會才能是正義的。那麼支配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在哪兒呢? 羅爾斯認為,對於政治思想家來說, 主要問題不僅在於這種正義原則是什麼, 而且在於我如何獲得這種正義原則, 後者比前者更重要。因為對人們來說, 面對許多原則, 已然不知哪些原則是正義的, 哪些原則是非正義的, 所以羅爾斯主張程序正義的觀念: 關鍵不在於我們「選擇了什麼」, 而在於「如何選擇」; 如果我們能夠設計出一種正義的程序, 那麼我們從中所選擇的任何原則都是正義的,無論它們是什麼。而「社會契約論」在此則很好地充當了價值工具。 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可以高度概括為: 在一個假想的「原初狀態」下的人們通過「社會契約」的方式去找到正義的理想。「原初狀態」是一種純粹的理論假設。這種狀態是一種理性狀態,是一種「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 19 ] (p. 115)。「原初狀態」的人們處於厚厚的「無知之幕」後面, 不知身份、地位; 也不知宗教、哲學, 即每個人對他本人和社會的特殊知識信息一無所知。在此前提下, 人們按契約的方式做出的選擇只能是: 兩個正義原則, 一為自由原則, 二為平等原則。這表明羅爾斯的「社會契約」是發現正義的方法和手段。所以, 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的目標並非是選擇建立在某一特殊的制度或進入某一特殊的社會, 而是選擇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立的根本道德原則的工具。因此, 羅爾斯的「社會契約」是評價性的而非合法化的。並且他的「社會契約」也不是對道德的定義, 而是確認道德的指針。它是一種啟發。作為一個類比, 我們給棍棒施加壓力, 可以使棍棒彎曲, 棍棒所具有的彎曲性是由棍棒的分子結構決定的, 我們給棍棒加的壓力只是證明了棍棒的這種分子結構的存在, 所以壓力並不使棍棒具有可彎曲性。同理,「社會契約」只是人們發現正義存在的手段, 它本身不是「正義」。所以「社會契約」是啟發性的, 而非定義性的。因此, 羅爾斯通過進一步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社會契約論」, 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 提出了「公正的正義」理論[ 20 ] (p. 16)。羅爾斯在程序上論述「社會契約論」, 賦予「社會契約論」的程序理性和工具理性, 遠遠超過了近代「社會契約論」的歷史虛構所具有的範疇, 使「社會契約論」在新的形式下得以存續。由於羅爾斯的影響, 現代社會產生了許多新的「社會契約論」的變體, 如諾齊克的「無意圖的契約論」, 哈貝馬斯的有意圖的「政治契約論」, 特爾的有意圖和「互動的社會契約論」。羅爾斯使「社會契約論」獲得了新生。 總之, 迄今為止,「社會契約論」在西方已存在二千多年的歷史。古代的「社會契約論」是樸素的、非系統的; 近代「社會契約論」是系統的、理性的、革命的但卻是超驗的、虛構的; 現代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則是程序的、工具的。古代的「社會契約論」和近代「社會契約論」反映的是實質理性, 現代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反映的則是工具理性。「社會契約論」的這種由實質理性向工具理性轉換的趨勢體現了法律對程序正義的重視。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保障。我們認為, 一國的憲法在形式上往往具有「社會契約」的性質。如果說, 我國的憲法還須進一步完善的話, 那麼強調工具理性的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啟迪。 參考文獻: [16 ] 劉敬東. 理性、自由與普遍[J ]人大複印資料外國哲學, 2001, (12).[17 ] [澳]喬德蘭?庫卡塔斯, 菲利普?佩迪特. 羅爾斯[M ]. 姚建宗, 高申春譯. 哈爾濱: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18 ] John Raw ls, P olitical L iberalism , N ew yo rk: Co lumbia U niversity P ress, 1996.[19 ] [美]羅爾斯. 正義論[M ].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8. |
近代「社會契約論」的主要思想來源
[摘 要] 近代「社會契約論」對國家性質的解釋雖然武斷但卻是成功的。從理論上分析近代「社會契約論」的思想來源無疑對認識其真正的價值有著深刻的意義。我們認為,伊壁鳩魯的「原子」的「社會契約論」為近代的國家起源理論提供了一個範式,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為近代的國家起源理論提供了系統的理論基礎。近代「社會契約論」以斯多葛派自然法理論為基礎,以伊壁鳩魯的「社會契約論」為範式,建立了一個以人的獨立性與人的普遍性相結合的理性世界。[關鍵詞]「社會契約論」; 伊壁鳩魯派; 斯多葛派; 國家
關於國家的起源、性質,理論界曾有多種說法,但是,最有影響的學說豐碑有二:一是西方國家的「社會契約論」;二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說。儘管「社會契約論」之假說是子虛烏有的,其邏輯論證的方法也是形而上的,但是,這一學說曾經是非常革命而積極的,並且對西方國家政治產生過較為深邃的影響。雖然「社會契約論」隨著它的時代漸次遠去而緩緩落幕,但是關於「社會契約論」的批判聲與讚美聲卻仍不絕於耳。這些構成了我們再次站在「社會契約論」前沉思並分析它的思想來源的理由。
一、伊壁鳩魯的「社會契約論」為近代的國家起源理論提供了一個範式馬克思曾經斷言:「國家起源於人們相互之間的契約,起源於社會契約,這一觀點相互之間的契約,起源於社會契約,這一觀點就是伊壁鳩魯最先提出來的」[ 1 ] (P147) 。伊壁鳩魯處於一個風雲際會的時代。隨著古希臘相繼臣服於馬其頓、古羅馬以後,晚期的古希臘人無疑受到了不公正的政治待遇,再停留於趨向城邦生活的政治動物觀念階段無異於飲鴆止渴。既然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實現真正的自我,晚期的古希臘人在內心深處深深地感到只有依靠自己。現實生活催生著新的理論。正如W?塔恩所揭示的,晚期的希臘人「首先感到的是,一個人不再僅僅是他的城邦的一部分;他是一個個體的人,這樣一個人需要新的指導。」[ 2 ] (P119) 這就是伊壁鳩魯面臨的嚴酷現實。因此,伊壁鳩魯的任務就是要把個人從整體中分離出來,從政治生活中解脫出來,追求人的主體人格的尊嚴,探究人的本性、人的自由等問題。為完成這一神聖使命,伊壁鳩魯借用「原子」理論的張力,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質、國家的起源的契約性質。伊壁鳩魯套用古希臘自然哲學的理論方法,另闢「原子」作為物質運動的「質料」,論證了物質世界運動必然性的同時,又強調每個原子的獨立性和不可再分性。原子作為世界的本原,其運動方式有直線下落、偏斜運動和排斥。馬克思認為,直線運動意味著肯定,而偏斜運動是對直線下落的否定,排斥則是否定之否定,是直線下落和偏斜運動的結合統一[ 3 ] (P209 - 218) 。直線運動是「世界的必然」,必然性世界是物質存在的肯定。原子的偏斜運動是「原子」個性的張揚,是原子憑藉能動的形式規定實現了原子的概念,原子在否定中實現了真正的、自由的原子。排斥運動,體現著自由的個體「原子」承認物質世界的必然性,所以,排斥這一否定之否定的形式再次以新的方式肯定了物質必然性。如果說直線運動象徵著人的外部世界對人的規定性和決定性的話,那麼,偏斜運動則標誌著人的「內在覺醒」、「內在意志的自由」。張揚個性,實現自我價值是偏斜運動的隱喻。最後,排斥意味著人必須在社會中實現自我,人們很不自願地通過契約方式把自己的權利交出去,進而形成國家,所以,個體的人與政治生活必須協調和統一:國家由個體的契約產生。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在馬克思在其哲學筆匯中對伊壁鳩魯的《格言集》所作的摘錄得到驗證:「自然法是一種求得互不傷害和都不受害的[對雙方]有利的契約」[3 ] (P36) ,「公正不是某一個自身存在的東西,而是存在於人們的相互交往中,它是一種契約,是每一次在一些國家內為了不損害他人和不受他人損害而制定的契約」[ 3 ] (P267) 。
伊壁鳩魯的「社會契約說」的歷史意義在於: 第一,自由、平等、人格尊嚴是人的本質屬性,原子間不存在此主彼從的隸屬關係,每一個原子在虛空運動是自由自在的,所以,作為個體的人在社會中也是平等的、自由的、自在的。如,伊壁鳩魯在創造一個「哲人」以後,認為,哲人的心靈無比恬靜,不受外界干擾,體驗著真正的自由自在的幸福,「哲人不關心國家大事,除非發生什麼特殊情況」[3 ] (P154) 。第二,個人權利先於國家權力。原子論認為,世界是原子組合,原子必然性和偏斜性的形式中實現物質的定在。所以,在伊壁鳩魯看來, 「部分先於整體」[ 4 ] (P84) 。就個人與國家而言,個人權利先於國家權力,個人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正當來源。個人權利的有效維護是國家權利行使正當性的惟一依憑。第三,突出人本位的個人主義思想。原子是自由的,原子是個體的,原子還是堅實獨立和不可分割的。所以,作為社會的人,活著由原子構造,死亡是原子消散。因此人的本性是獨立的、自由的「, 社會契約」的存在本質上是自由的人的「碰撞」與「排斥」,目的在於作為社會一分子的個體獲得新生。這難道不是強調卑微的個體具有同等價值和否定的自我為中心的個人主義的基督教人文主義的來源?[ 5 ] (P89)[參 考 文 獻][ 1 ] 馬克思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 W?塔恩. 希臘主義文化[A] . 范明生. 晚期希臘哲學和基督教神學[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3 ] 馬克思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 梁豪,張紹翼. 伊壁鳩魯派、斯多亞派和懷疑派對「自我」的探求[J ] . 復旦學報(社科版) ,1998 , (3) .[ 5 ] 程燎原. 王人博贏得神聖[A] . 彼德?斯坦,約翰?香德. 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 . 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1998.
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為近代的國家起源理論提供了系統的理論基礎
斯多葛派( the stoic school of philosophy) 的奠基人是塞米特和芝諾。雖然自然法思想的產生較早,但是,系統地、明確地闡述自然法理論的卻是斯多葛派。他們在本體論上啟用的理論資源是赫拉克利特的火―――邏各斯說。在時間洪流中,宇宙大火(普紐瑪) 周期性地燃燒、熄滅,這構成宇宙生成、毀滅、再生成、再毀滅的無限系列。這個系列中,神作為宇宙本性不生不滅,是萬物的秩序和創造主,它滲透於宇宙的一切之中。「神」是「自然」是「理性」,所以,理性是一種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是彌溫整個宇宙的支配性原則。因此,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是法津和正義的基礎。他們認為,神聖的理性寓於所有人的身心之中, 不分國別或種族[ 6 ] (P13) 。人是宇宙整體的一部分,人的靈魂也是宇宙靈魂的一部分。人的本性正是人所賦有的宇宙本性―――理性,人是一種理性存在。人真正有價值的是靈魂,靈魂的價值在於其選擇能力,靈魂是按照理性的原則來判斷世界的,這正是人的神性所在。既然人的靈魂與世界理性同質,因此人要符合自然地生活,自然的是理性的,理性的也正是德性的。人是自然為了社會而塑造的生命。這樣,斯多葛派從最一般的形而上學推導出其人論的一般原則:普遍的理性決定著人的存在、本性、活動和價值取向。根據這個理由,斯多葛派認為每一個個體都由整體決定。國家、法律並非有賴於原子式個人的相互協議,相反,統治世界的理性,也就是統治世界的一般法律。因此,國家、法律最終來源於神、世界理性或自然。斯多葛派強調個人利益對社會利益的服從。當然,斯多葛派在強調個人是社會整體的部分的同時,也主張:自由民、奴隸、希臘人、野蠻人、上等人和下等人、富人與窮人都是平等的,都有維護其尊嚴的權利。進而認為,人人都是平等的,不平等是人為造成的,甚至國家也是人為劃分的「, 宇宙公民」「、大同世界」才符合自然。正如沙克?丹尼所言:人類的統一,人與人之間平等,因而還有國家的正義,男女的同等價值,對婦女兒童權利的尊重,家庭的純潔,容忍和對我們同伴的寬容,在一切情況下,甚至可怕地必須用死亡來懲罰罪犯情況下的人道精神―――這些就是充滿後斯多葛主義著作中的基本思想。[ 7 ] (P192)
斯多葛學派對自然法的主要貢獻在於:第一,將「自然法」或「自然」作為他們哲學體系的中心。第二,斯多葛學派將自然法與禁欲主義結合起來。因為激情和不道德的慾望不符合理性,而人的命運是自然確定的,所以,人的目的是與自然協調地生活。他不能為物質「動心」,人必須清除激情,擺脫一切外在事物。第三,自然法這種理性,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這就奠定了法的道德性基礎。第四,從自然法的普遍理性出發,斯多葛學派將自然法視為世界主義思想的根據。[ 8 ] (P25) 與伊壁鳩魯派相比,斯多葛派構建了由單一本質演繹的高度統一、主客觀一致的和諧世界。普遍的理性要求個人對國家的服從,正與伊壁鳩魯派相對立;普遍理性而不是社會契約決定國家、法律,恰又與伊壁鳩魯派相區別。伊壁鳩魯派強調的「外在否定」是否定外在的神的價值,否定神的統治;而斯多葛派強調的「外在否定」是否定有形物質,要求人們擺脫物質的刺激和束縛,要求人們「不心」。伊壁鳩魯派肯定自我,崇尚無所羈絆、自由自在和自為自足。斯多葛派要求感悟「普通理性」,用「理性」指導人生,與自然和諧協調。這對立著的兩種觀點,恰好各自強調了人論某個方面:伊壁鳩魯派強調人的獨立性,而斯多葛學派則強調了人的普遍性。我們認為,如果僅看到人的獨立性,而看不到世界的普遍聯繫及客觀存在的必然規律,則會陷入自私自利的個人主義的泥潭,置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於不顧;而僅看到人的普遍性而忽視了人的獨立性,則會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放在一個不恰當的至高無上的位置,而把個人權利安置在一個無足輕重的位置。恰當的方法是把人的獨立性與人的普遍性結合起來說明權利與權力的關係。而這一任務則落到了近代「社會契約論」者的身上。
參考文獻:
[ 4 ] 梁豪,張紹翼. 伊壁鳩魯派、斯多亞派和懷疑派對「自我」的探求[J ] . 復旦學報(社科版) ,1998 , (3) .[ 5 ] 程燎原. 王人博贏得神聖[A] . 彼德?斯坦,約翰?香德. 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 . 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1998.[ 6 ] E?博登海默.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 . 鄧正來,譯.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1999.[ 7 ] 沙克?丹尼. 古代道德理論與思想史[A] . 薩拜因. 政治學說史(上冊) [M] . 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 8 ] 何勤華. 西方法學史[M] .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三、近代「社會契約論」的產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對促進西方法學發展的貢獻是巨大的,正如英國法律史專家梅因指出的那樣:「『自然』學說及其法律觀點之所以能保持其能力,主要是由於它們能和各種政治及社會傾向聯結在一起,在這些傾向中,有一些是由它們促成的,有一些的確是它們所造成的,而絕大部分則是由它們提供了說明和形式」[ 9 ] (P52) 。為什麼呢? 這是由於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的根本立足點,普遍理性、平等、公平等可以隨著時代背景的漸次轉換而充塞不同的內容[ 10 ] (P64) 。再說,人有追根究底的癖好。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所有人心裡都有一種對理論知識的要求,這種要求是如此的強烈,以至無法用別的方法獲得,就只好在醉夢中尋找。依愚之見,這種要求就存在於哲學家證明真理為絕對的努力背後,存在於法律家對普遍有效的準則的追求背後,該普遍有效的準則名之為自然法」[ 11 ] (P314) 。革命的、漸進的、保守的人們之所以都願意集合在自然法的旗幟下,乃是因為人都有一種癖好,這就是要追尋到一個最能說明事物的性質,實際上是自己主張的正當性的永恆不變的準則或模式,這種準則或模式最好能不證自明,並又能令人信服,如此一來,還有什麼比賦予了公理性質的自然法更適合來擔當此重任呢?[ 11 ] (P316) 因此「, 無論如何,西方近代以標舉『自然法』為入路的『社會契約論』,就其學脈的緣籍而言,卻更大程度地同另一取向上的『自我意識哲學』(黑格爾) ―――斯多葛學說―――關聯著。」[12 ] (P28) 在斯多葛派自然法理論基礎上,古典自然法創始人們借用「社會契約論」圖式,勾勒出一幅應然世界的勝境。如雨果?格勞秀斯(1583 - 1645) ,古典自然法創始人之一,近代「社會契約論」國家觀的倡導者。格勞秀斯吸收斯多葛派自然法理論,認為,自然就是人性、理性,就是人的生活需要。所以,人的社會性與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從基本人性或理性出發,確立五條基本原則:第一,不得觸犯他人的財產;第二,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和由此產生的收益歸還原主;第三,應當賠償由於自己的過錯所引起的損失;第四,應當履行自己的諾言,執行契約;第五,違法犯罪者應受到懲罰。在此基礎上,通過演繹和經驗歸納,得出自然法的全部內容。[ 13 ] (P301) 可見,在此,格勞秀斯通過把斯多葛派的普遍理性轉換成人的社會性、人性、人類理性從而消解了斯多葛派理論的神秘色彩,建立了符合資產階級生活方式的系統的古典自然法理論。這樣,他就確立了自然法的神聖地位。繼之在談到國家理論時,他認為符合自然法正義的國家源於人類的契約,而非上帝的創製。他首先設想了一種自然狀態,即在文明社會出現以前,人類歷史上存在一種自然狀態,人類在這種自然狀況下得不到安全保障,經常受到異族或其他動物的侵擾。人們在理性的啟示下,認識到聯合起來的好處。於是,人們就通過契約放棄每個人所享有的自然權利,把它交給某個人或少數人,使之管理社會的事務,國家隨之產生。格勞秀斯把國家定義為:一群自然人為著享受公共的權利和利益,而結合起來的完整的聯合體[ 13 ] (P43) 。格勞秀斯承繼斯多葛派的建立在普遍理性基礎上的世界中心主義觀念,認為萬民法是國與國之間的共同契約[ 13 ] (P304) 。這為日後康德在社會契約論基礎上提出歐洲共同體,世界共同體奠定了基礎。格勞秀斯的理論對近代的洛克、盧梭、康德和現代的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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