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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行政拘留傷了誰?

山東人曹某因違法停車被貼罰單,後為泄憤上網匿名發帖稱「兗州里交警真孬種」,被網警識別並捕捉,被行政拘留了3日。據曹某稱,被釋放後,他卻被原來上班的公司開除了。一言不遜即被拘留, 行政權力究竟是拿來維護治安的,還是解氣的?

2014.5.14/Vol.1399

最新:兗州警方向罵交警孬種者道歉 卻限制微博評論昨日22點37分,兗州公安發布了一條最新通報。在這條通報中,兗州警方稱,「感謝新聞媒體和廣大網友對2014年5月13日"兗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關注。經複查,認為對當事人行政拘留處罰不當,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詳細]

「孬種事件」,事關每個人網友發帖罵交警被拘留一事並非個案,正如網友「深南大道的影子」所評論「孬種事件,事關你我」。一句不文明的氣話,如果指責對象是地方官員的話,很可能得到和辱罵兗州交警的網友一樣的下場。發帖觸怒警方:公安局拘留網民不是第一次

網路發帖,指責交警,被行政拘留,這樣的事件並非是第一樁:2011年11月20日,漣水縣的網民「安東一怪」,在當地網路發帖,帖子的題目是「漣水交巡警大隊——— 你媽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氣大燈呢」。這樣的題目和語詞顯然觸怒了當地警方,漣水縣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為由進行立案調查,查出該網民名叫卜延兵。於是,11月2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卜延兵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處罰,並送交拘留所執行。[詳細]同領導頂嘴也是「罪」:老太回罵領導被抓走同領導頂嘴,也有可能被拘留。4年前,河南新鄭市64歲的農婦曲花枝不滿鎮政府征地補償,拒絕丈量土地。農婦的兒子說,鎮委副書記說母親是「母老虎」,母親回罵了一句,當場被幾名工作人員帶走。鎮委副書記安群樓當時沖曲花枝說,早就聽說你是個母老虎。按年歲,曲花枝比安群樓大一二十歲,聽到對方說自己是母老虎,曲花枝立即回罵了一句:你娘才是母老虎。其家人回憶,當時安群樓立即變了臉,高喊「給我抓走」。立即從旁邊過來一群穿藍色制服的人,架起曲花枝就往旁邊的麵包車上塞。隨後其家人從村主任處得知曲花枝被拘留,「具體違反哪一條哪一款,他們說不用告訴家屬。」 曲花枝的兒子說。[詳細]反映問題時罵人遭報警:教師被指擾亂穩定2010年8月,江蘇邳州市教育局發布的一個紅頭文件顯示,「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已有3名教師因利用網路發帖、跟帖散布不實言論,或散布謠言擾亂穩定大局,或中傷他人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了教師的形象,而被公安機關拘留。」3名教師在網上到底發布了什麼帖子?他們影響了什麼穩定的大局或侵害了他人怎樣的權益?3位被拘教師通過網帖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個人工作崗位、名優教師津貼、有關校領導腐敗等內容。其中兩名教師都是針對自己不滿的教育系統領導展開了長時間的辱罵,另外一名教師因為不滿津貼被拖欠,罵了教育局,最後三人都被警方拘留。警方處罰過重 實為公權濫用一句「孬種」換來行政拘留懲罰過重

網友「兗州存哥」(原名曹某某)違法停車被貼條,事後在網上發泄情緒的行為顯然不妥。但兗州警方對此的處理缺有點小題大作的意味。一句「孬種」的評論,被警方扣上「公然對人民警察進行侮辱」的大帽子,並將此網友抓獲,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里量刑最終的一種出訪方式。這種處理結果帶來了惡劣的輿論反彈,絕大多數網友不但不認為網友「其罪當拘」,反而覺得警方的心理太脆弱:一句「孬種」的評論都承受不了,一定要用手中的公權力來平息。不僅網友在感覺直覺上認為警方處理不當,警方的行為也經不起法律界專業人士的推敲。網民曹某某的行為是否嚴重到要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是針對侵犯人身權利的條款,該條對涉及侮辱他人的相應處罰作出明確規定,而曹某某謾罵兗州交警,並非是針對某一具體的個人,實際是對作為國家機關的公安交警的謾罵,而國家機關作為公法人應不屬於該保護對象範疇之內。退一步說,即使符合該規定,在公安沒有證據證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情況下,也沒有必要處以拘留,警告或罰款足矣。行政拘留頻出現 只因「彈性權力」用著順手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拘留只需由公安機關依照內部執法程序進行即可,顯然要比司法機關依照司法程序處理要簡單的多,而且可以迴避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審查和制約,使行政權力可以自由發揮,用起來十分「順手」,也十分契合公安部門對於「行政效率至上」的追求。而行政裁量權作為一種介於合法與違法之間的彈性行政權力,也給執法者的濫用提供了條件和時機。[詳細]濫用行政拘留 傷了公民更傷公信網上罵句「孬種」,換來幾天拘留。警方利用公權力逞自己的一時心頭之快,卻會給他人造成極為嚴重的影響。由於行政拘留直接牽涉人身自由,一旦濫用就是對這一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此外。行政拘留濫用也會對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據悉,對兗州交警出言不遜的網友在被釋放後,已經被所在單位開除。同時,行政拘留記錄會在公安內部會長期保留,對當事人的心理也有很大的壓力,走上犯罪的不歸路,不少犯罪嫌疑人都曾有過被行政拘留的「劣跡前科」。而對於執法者來說,濫用行政權力必然破壞行政公正性,進而損壞公安機關乃至整個政府的執法權威,長此以往,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也會逐漸失去公眾認同,最終影響行政公信力。[詳細]行政拘留不應成為不受控的「國家暴力」「體制內監督」讓行政拘留的自由度過大

目前, 行政拘留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自行決定, 在決定實施拘留時, 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提出證據; 但是實際中, 作為被決定對象的公民對行政機關的制約極其有限。其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章規定了「執法監督」,對於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 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但實踐中這種事後的監督效果極其有限, 至於公安系統內部的監督更是大打折扣。[詳細]且現有法律也不支持公民尋求自救現有立法也讓公民在被拘留之後尋求救濟非常艱難。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時怎樣提起行政複議此沒有規定,《行政複議法》只規定了在公民死亡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情況下, 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而普通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時是否有權利、以及通過何種方式委託近親屬提起行政複議,法律未作規定。其次,《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獲得司法救濟, 人民法院可以撤銷違法、錯誤的複議決定。但是, 如果複議決定確有錯誤, 而行政相對人沒有起訴, 或者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或者被申請人認為複議決定確有錯誤, 誰來對複議決定進行審查呢?由於法律對此尚無規定, 救濟很難落實。[詳細]建立對行政拘留的聽證制度是當務之急從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 以行政申訴、行政複議等事後的方式來獲得對行政拘留的有效救濟很難, 主要原因之一在於行政部門很難做到中立無偏。而由於現有制度和法律的限制, 司法尚不具備足夠的權威, 司法審查制度還不能一步到位,作為過渡手段, 建立對行政拘留的聽證制度則是當務之急, 也是實現行政拘留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標準。長遠看, 為了從根本上遏制行政拘留的濫用, 還是應建立事前和事後的雙重司法審查制度: 即行政機關必須事先向法院提出拘留申請, 由法院對行政拘留是否具備「正當和充分的理由」進行審查, 然後作出是否准許的裁決。在緊急情況下, 如阻止犯罪發生、阻止危害發生、避免急迫危險, 可以先行拘留, 於事後補交申請。相對人被拘留之後應不被遲延地帶至法官面前由其審查拘留是否合法, 不合法的拘留馬上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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