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答疑】彙算清繳,這個問題您注意了嗎?
06-29
2017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已經接近尾聲,在對填列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報表相關數據複核時,各位納稅人一定要注意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等稅收優惠事項進行複核比對。近日,小編就接到了納稅人關於該表填列方面的諮詢,因為問題發現的及時,從而避免了造成稅收風險。具體怎麼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案例分析W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8月,主要從事項目投資,國內一般貿易業務。2017年1月,該公司出資2000萬元與自然人A共同成立某合夥企業,該公司出資比例達60%,協議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合夥企業所得。該合夥企業2017年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共計2200萬元,12月該合夥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將當年所得中的1800萬元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餘400萬元作為當年留存的所得暫不分配。W有限公司按出資比例分得1080萬元。該公司認為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所得屬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按稅法規定享受投資收益免稅政策。因此,將分得的1080萬元做為免稅收入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進行了填列。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對應欄次中做了納稅調減處理。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錶行次項 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12341一、收入類調整項目(2+3+…8+10+11)**12二、扣除類調整項目(13+14+…24+26+27+28+29+30)**31三、資產類調整項目(32+33+34+35)**36四、特殊事項調整項目(37+38+…+42)**37(一)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填寫A105100)38(二)政策性搬遷(填寫A105110)**39(三)特殊行業準備金(填寫A105120)40(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填寫A105010)*41(五)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方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080000001080000042(六)其他**43五、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44六、其他**45合計(1+12+31+36+43+44)**問題錯在哪了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該公司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所得不屬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享受免稅政策。針對合夥企業的所得分配,W公司應該怎樣做稅務處理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一、本通知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夥企業。二、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四、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一)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五、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該合夥企業當年所得共計2200萬元,利潤分配決定將當年所得中的1800萬元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餘400萬元作為當年留存的所得暫不分配。綜上所述W有限公司應以1320萬元(2200萬元*60%)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編輯設計:河北國稅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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