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容留他人吸毒比吸毒量刑更厲害?

容留他人吸毒是不是指的提供場所而已?為什麼刑事拘留且判刑長度比吸毒厲害那麼多?


好吧,這個問題在這兒掛了好幾天了,而且看起來直到現在為止,大家還沒有給出一個讓眾人信服的答案。我來努力嘗試一下吧

題主問為什麼容留他人吸毒比個人吸毒量刑更加厲害。我從兩個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以下論述,雖然有間接資料佐證,但是基本是個人觀點)

第一,從刑事立法的角度來談這個問題:眾所周知,我國制定現行刑法典的時間比較晚,這樣所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們作為後發國家在立法的問題上往往會借鑒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經驗。而據我個人查到的資料,無論是日本或者台灣,在面對容留他人吸毒的問題上,對其的處罰都是肯定重於吸毒的。台灣地區將吸毒規定為犯罪,可是其法定最高刑也不過是六個月,與此對應,容留他人吸毒,卻最高可以判到七年。日本也是一樣,容留他人吸毒最高可以判到七年,遠遠高於吸毒。你要明白,當年很多制定法律的學者,他們是肯定會研習過這一系列法律的,有些人甚至會被其中的觀點深深的吸引,所以後法在某些問題上尊崇先法是很正常的表現。

第二,我們就事論事,罪刑相適應是現代刑法的基礎,容留他人吸毒與吸毒相比,哪一個對社會的危害更大,哪一個就會面對嚴刑峻法。要知道,對待毒品這一問題,無論哪一個國家,最擔心的就是泛濫問題,因為毒品難戒是明顯的,與其花大力氣讓癮君子戒毒,國家更願意去關注的是如何阻斷毒品的傳播。所以你會發現在我們國家,任何可能導致毒品傳播的犯罪,刑罰都極重。容留他人吸毒,在客觀上比自己在家吸毒更加容易導致毒品的傳播,所以對待容留他人吸毒,我們重拳打擊。順便插一句,看一看日本或者台灣的刑法典,你會發現,這兩個地區,在面對運輸毒品這一問題上,從境外走私入境所要處以的刑罰,重於從境內走私出境,這麼做,也是希望在本地區減少毒品的傳播流通。


在毒癮的控制下,吸食者很多時候沒有選擇,某種角度上吸食者是受害者,且單純的自己吸食並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不懲罰吸毒者。至於為何《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吸食者,個人不太理解。大概是保留懲罰非不得已的吸食或「殺雞儆猴」的可能性吧。

吸食以外的有關毒品的活動則並非不得已而為,這些活動通常伴隨著高額利潤,對毒品流通起到主要作用,對吸食毒品採取縱容、鼓勵、甚至強迫的態度,社會危害性大,因此被《刑法》視為犯罪。


重要的是破壞毒品供應的鏈條和吸毒的環境。


……不過這樣的話不會某人只要有一次沒管吸毒者,就會被吸毒者以這條法律脅迫其繼續容留吸毒,最終惡性循環嗎


自殺不犯罪,協助他人自殺犯罪。


請類比組織賣淫和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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