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春來|不知江月待何人,但見長江送流水
梅春來|不知江月待何人,但見長江送流水
寫在聶案無罪判決後
201612 3
國家刑獄大辟,《隋書-刑法志》載:「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唐太宗完善了這一制度,規定了「三複奏」和「五復奏」兩種,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適用「三複奏」,京師的死刑案件適用「五復奏」。司法官員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處罰。而彼時的複核不僅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的職權,也包括六部九卿,最後程序上由皇帝選擇性勾決,其間程序繁複,目的是防止錯殺。有明一代,有太監故意將受賄請託人的名單放置於皇帝勾決的最後,形成年年報送而年年未能勾決,也曾形成一大流弊,如今看來,雖也是弊端,倒也符合廢止死刑的本意,只是因賄賂而變了本味。
本朝建政後,死刑初由省高院勾決,後收回最高院複核勾決,雖說一直是強調死刑慎用,但考究史上歷代死刑之複核制度,本朝對死刑之適用仍較前朝諸代均失之於寬泛,也由此埋下死刑濫用之弊端,近年披露出來之冤案,也依稀可以看出當前的刑事司法對刑獄之事的輕率。
天下之大,事故之繁複,人類認識之局限,無論是何種制度設置,要做到徹底無冤,僅是一種精神上之理想,於實務操作上而言,即便是再精確的機器也難免有失誤的可能,更何況是有主觀思想的人類,不同階段的判斷基礎和和不同階段的認知,使結果產生截然相反之可能,仍是當然之事。因此,也正基於此,法官們對針對聶案的評價,普遍心懷戚戚,認為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國家突飛猛進,社會轉型劇烈,觀念日新月異。如果對於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三十年前的每一件事,都要以今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重新做出判斷,其結果必然是海量的否定性評價。
從這些隻字片言中推測,在法官看來,由於時代的局限,似乎判錯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如果這話不是有意為法官的司法責任開脫,那就看起來相當正確,也的確能迷惑很多人為這句話點贊,但是熟知司法這一行水深水淺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來講,就目前所披露出來的冤案來看,這種觀點明顯過濾了中國多數冤案的背後,存在著是有人要刻意的把冤案做成鐵案的事實。
總的來講,有很多冤案在初始的時候,承辦人員就知道這是一宗冤案,或即使初始不知道這是一宗冤案,但到了法院審理階段一定是有很多承辦的司法人員知道了這是一宗冤案,但是真正可怕的事實,是我們的司法人員明知眼前的被告人是無辜的,明知真相併非案卷上所顯示的事實,明知尚有很多待證的事實沒有查清,但他們的職責不是去努力查清原有之真相,還無辜被告人以清白,而是為了一個既定的結果,集體性掩蓋真相,甚至為了達到掩蓋真相的目的,不惜利用國家機器排斥異己,脅迫證人做假證,用政法委協調機制去協調三大長和全體辦案人員,並努力在證據上或在法律程序上將案子做死,這種將冤案在法律程序上做死的手法,三十年前如此,三十年後的現在,又何嘗不依然如此?
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因司法人員認知的局限導致的判斷失誤,這是不可避免的,司法人員也是人,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性,這應是可以免責的事項,無論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這種冤案都存在,法律界彌補的方式就是不斷的論證和不斷的完善審判規則,從而盡最大可能杜絕錯殺,因此,這一類司法人員無私心產生的冤案畢竟是少數,真正多數的冤假錯案,實質上是有些司法人員惡意將冤案利用法律上的專業技能,努力去做成任誰也翻不了的鐵案,這些冤案是集公檢法三家集體的力量,所以,每一宗這類冤案的平反背後都浮現著各類晦暗不明的身影,浙江叔侄姦殺冤案浙江省高院就說過,該案偵查機關違法使用獄偵耳目袁連芳採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參與案件偵查,獲取張輝有罪供述,同時又以袁連芳的證言作為證據,直接導致了這起冤案。田文昌說冤假錯案形成的元兇是刑訊逼供。其實這種說法都是片面的,用獄偵獲取口供是違法行為,所有的司法人員都知道,僅憑口供不得定罪,也是所有的司法人員都知道的刑事準則,但是法院和法官依然全面採信了這些證據,是法官輕信上當?肯定不是。所以,將冤假錯案的真正原因歸責於刑訊逼供或偵訊手法不當,也同樣未能觸及本質,流於了形式。
因此,在我看來,冤假錯案形成的真正原因除了司法制度的本身以外,還有更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司法人員做案子的心理,這類心理與罪犯做案子的心理其實是一致的,目標和手段幾乎都是流水化,都是為實現既定的目標而採用的一種手段,刑訊逼供當然也是實現目的一種手段,如果刑訊還不能獲得定罪的口供,還可以使用獄偵耳目的手段取得口供,如果口供的內容不是辦案人員想要的,也可以讓嫌疑人按辦案人員的意圖而供述。我國刑案史上嫌疑人筆錄抄錯了有之,連標點符號和錯別字也抄成一樣,也都有之,這種辦案流程的目的就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或完成上級的考核指標,冰冷的指標數字和流水線操作固化,誰也不認為自己缺乏良知,只要能結案,手段都不重要,其結果就是辦案不是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是為了取得自己想要的口供,達到既定的定罪目標,順利了結此案。這樣的刑事司法流程,初始是鄰人疑斧,其後是越看越像,最後所有的司法官都認為案犯就是他。
如果要在制度上減少冤假錯案,最重要的是仍是制衡機制,浙江叔侄姦殺冤案中的檢察官張飈和聶樹斌案的鄭成月警官,他們的存在是一種人的制衡機制,民間的輿論和學者的呼籲也是一種人的制衡,律師不惜冒著被律師協會和司法局的處罰困境,決然的公布全部案卷,也是一種人的制衡,但是我們仔細觀察這種制衡的力量與國家機器相比較,依然弱小,而且國家對這種制衡不提供任何保障,這就是制度層面上的制衡機制缺失,沒有國家層面的制衡制度的法律保障,全國大量的冤假錯案,又有多少機率可以遇上甘冒職業風險和前途盡棄的檢察官、警官、法官和律師?因此,浙江叔侄姦殺冤案和聶樹斌案的反轉對普通的人來講,只是極具傳奇色彩的個案,制度上的癥結不解,個案的昭雪對絕大多數普通人來講,也沒有任何積極的意義,誰有這麼好的運氣碰上一個數十年來都能豁得出去的姐姐或媽媽?豁出去了又有多少機率能遇上有良知的檢察官、警官、法官和律師,以及一大幫知名學者的持續不斷不同場合的呼籲?
所以解構聶樹斌這樣的冤案平反標本,就可以得知是體制內的極少數人和體制外的多數人共同合力再加上一個湊巧的政治因素,突然之間的峰迴路轉,這樣的機緣能碰上的全國沒有幾個,多種偶然因素共振解決的個解,沒有任何制度的改進作用和參照價值,因此,事件平復之後,大量的民間冤案依然照樣沉雪泥底。
當然,除了政治上頂層設計的的權力制衡和分散以外,減少冤假錯案其實在司法層面,自己也可以完全做到,只要實現言辭辯論,大量口供上簽名的證人能活生生的站到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減少或杜絕司法背後的暗箱操作,就完全可以在很大程序上遏制冤假錯案,如果證人出庭後,法庭能夠保障證人不會在庭後被公檢拘留,使證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陳述證言,在審判階段不讓公檢兩檢包辦一切,那麼刑案的冤假錯案就能最大限度的杜絕,而這些措施完全是司法層面的,無論從法理和法律依據上也完全可以由法院援引做到,但法院現在是漢獻帝,又如之奈何?
目前妨礙司法罪只用於律師和證人,律師和證人如履薄冰,而公檢法消遙自在,只要證人出庭一旦與筆錄的陳述有異,庭後立即被公檢傳喚並拘留,而法院一副無所作為的樣子,刑事證據除了口供以外,公安機關出一紙程序合法的聲明,就可以豁免全部的證明責任,這樣的刑事司法制度,本身就有公開製造冤假錯案的嫌疑,從理論上講,這樣運作的刑事司法程序,絕對保證不了不出冤案,但必然保證得了出冤案,聶案之後還有聶案,只是下一個倒霉蛋不知道是誰?
如果僅從冤案的機制中分析,我們還可得出,目前我國的司法官是完全沒有任何擔當的一個職業群體,全國13億人口,只有檢察官張飈、鄭成月警官這樣幾個廖廖無幾的極少數人,能夠長期堅守自己的職業倫理,堅持事實求是,而其他的人不是沉默就是為惡,對這樣的一種族群,就算是實施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也一樣會走樣。
我不知道我們以後的一代代人會不會有所改變,很多制度恐怕只有全民變了,才能做實,靠一兩個人的努力和堅守,是澤惠不了大眾的。雖然在一片黑暗的環境中,有一點光也是好的,但這只是一種良好的願望,多數人習慣了黑暗以後就會覺得那點光很是令人不舒服的刺眼,如果多數人沉默,就一定會是有人想上去滅了這點光。
中國的刑事司法,從戰國時期的鄭國「鑄刑書」打破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司法神秘,到漢代的三法司,宋代的提刑司,明代的按察使,清代的都察院,我們一路轉圈,而冤死無辜者,歷朝歷代皆不缺乏,但從未如本朝這樣為辦案而辦案的做法,在這套刑事司法機制下,不管是官居中央樞區、封疆大吏或一方諸候,還是楊乃武和小白菜這等平頭百姓,只要攤上了不管有冤沒有冤,監獄的大門是永遠會打開的。從秦皇起始,不知江月待何人,但見長江送流水,一代代發生冤案的根源幾乎歷朝都沒有什麼差別,刑獄還是那一套,只是年年關的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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