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提成稅收籌劃

企業對銷售人員的獎金提成常常採取「包干制」,即對銷售人員除了每月定額發放工資外,再按照其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獎金。支付獎金後,不再另行報銷銷售人員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與銷售有關的費用。這樣,銷售人員只有努力提高自己的銷售額,拿到更多的獎金,才不用自己掏錢支付這些費用。企業也就達到了防止銷售人員濫報費用,節約成本支出,鼓勵多勞多得的目的。  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一般是按照應當發放的獎金數額,借記「營業費用」,貸記「應付工資」。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費用不能超過計稅工資的標準,企業在年終必須按照提取的工資總額和實際發放數,對照計稅工資標準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要根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發放的獎金中有一部分是銷售人員的差旅費和業務招待費,如果企業全部作為獎金核算,則減少了稅前可扣除費用數額,有可能增加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變換另一種會計核算方法,就有可能減輕稅收負擔。  例:某企業有職工300人,其中銷售人員10人。2006年度共提取職工工資440萬元,其中銷售人員工資12萬元(每人每月1000元),獎金42萬元(每人每月3500元),提取數等於發放數。2006年稅前會計利潤100萬元。  不考慮其他納稅項目,相關應納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企業所得稅:  計稅工資標準=800×300×6 1600×300×6=4320000(元)(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對企業在2006年6月30日前發放的工資仍按調整前的800元扣除限額執行,前6個月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結轉到2006年度後六個月扣除)

  工資超標準=4400000-4320000=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 80000=1080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080000×33%=356400(元)  (2)銷售人員個人所得稅:  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000 3500-1600)×15%-125=310(元)  全年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10×10×12=37200(元)  如果企業改變會計核算方法,先將銷售人員的差旅費和業務招待費據實報銷,僅對不能提供費用發票的部分作為銷售人員的獎金處理。結果會與籌劃前存在差額。  假定每位銷售人員取得的獎金中包含差旅費400元,業務招待費700元,均取得合法憑證,銷售人員報銷後,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700    營業費用——差旅費 400    營業費用——獎金 2400    貸:現金 1100    應付工資 2400  由於差旅費屬於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只要能提供合法、齊全的憑證,就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而業務招待費可以按照企業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在此假定本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標準,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相關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企業所得稅:  本年度實際支出工資總額=4400000-(400 700)×10×12=4268000(元)  實際支出工資總額沒有超過計稅工資標準,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000×33%=330000(元)  銷售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不變。  改變核算方法後,節省企業所得稅26400元(356400-330000)  上面例子中假定本年度該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可扣除標準。第一種核算方法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產生了納稅調整項目,提高了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地,企業要交更多的企業所得稅。改變核算方法後,將銷售人員獎金中包含的業務招待費與獎金分開核算,使得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沒有超過計稅工資標準,假定業務招待費沒有超標,這時,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應納企業所得稅減少,就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需要注意的是,由於稅法對業務招待費和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是不同的,所以在採取第二種核算方法時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不一定降低。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0.3%,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倘若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不超過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但由於將銷售人員獎金中包含的業務招待費轉入「管理費用」後,使得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則企業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情況下,採用第二種核算方法不一定能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甚至會加重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假定上例中該企業2006年度營業收入凈額為1000萬元,除了銷售人員獎金中包含的8.4萬元(700×10×12=84000(元))業務招待費以外,企業還發生業務招待費5萬元,其他條件不變,採用第二種核算方法,企業應納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本年度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10000000×0.5%=50000(元)  業務招待費超標準=84000 50000-50000=8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 84000=1084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084000×33%=357720(元)  可見,在這種情況下,變換核算方法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1320元(357720-356400)。  因此,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選擇適合的核算方法,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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