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法官學院學習的日子裡之四十關係分析法簡介

發表時間:2010-05-28 10:06:00 閱讀次數: 176 所屬分類:未分類在國家法官學院學習的日子裡之四十------關係分析法簡介本周,德國赫克斯特的地方法院民事法官吳里希,馬德堡的州法院民事法官伊芙琳,明斯特的行政法院法官紐曼,科隆的行政法院的法官分別給我們介紹了如何運用關係分析法,解決民事、行政案件。關係分析法是德國用來培訓法官的案例分析方法,它訓練法官處理通常存在爭議的案子。歸入法是針對已確定的事實適用法律,而關係分析法是在事實情況尚不清楚時的處理方法。關係分析法分六個步驟:一、 事實分類階段。對當事方提供的事實材料和請求,按照一個既定方案梳理分類:1、無爭議事實;2、原告主張但被告否認的事實;3、被告主張但原告否認的事實;4、原告的法律主張(並非必須);5、被告的法律主張(並非必須);6、原告的法律請求;7、被告的法律請求。二、可受理階段。對提起訴訟的可受理性進行控制,僅判斷程序問題。在我國,有專門的立案部門。因此,這一階段的工作,由立案庭負責。(略)三、 充足性階段。判斷原告的事實主張的充足性是否足以使其請求成立?在這個階段,要運用歸入法進行(總起句+定義+歸入+結論)。假定原告主張的全部事實都真實的話,判斷原告是否將勝訴?如果,即使原告主張的全部事實都真實,原告的請求仍不能支持,那麼不要再繼續審查,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如果,假定原告主張的全部事實都真實,原告的請求會獲得支持,那麼要繼續下一階段的審查,即審查被告。四、 相關性階段。判斷被告的事實主張的相關性。在這個階段,仍要運用歸入法進行(總起句+定義+歸入+結論)。假定被告主張的全部事實都真實的話,判斷被告是否將勝訴?如果,即使被告主張的全部事實都真實,被告的請求仍不能支持,那麼不要再繼續審查,直接按原告請求判決。如果,假定被告主張的全部事實都真實,原告的請求不會獲得支持,那麼要繼續下一階段的審查,即審查雙方證據。五、 證據階段。準備並調取證據:總結與裁決有關的爭議事實,判斷證據是由哪一方負舉證責任(與我國相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德國法官如果發現需證明事實未提供,必須首先通知承擔舉證麥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法官可開「調取證據令」。調取證據之後,法官必須作出決定該證據的真偽。根據德國法,當法官確認一個事實毫無任何合理懷疑時,這個事實就被證明了!這只是一種內心確信,而並非百分之百確定!德國訴訟遵循「自由心證」原則,法官無義務相信一個特定的證言。六、 根據調取證據的結果進行判決。撰寫判決書,是最後一步。民事審判中的判決書具有多種功能。首先,它包括了法官對於主要問題以及訴訟費用的裁決。由於雙方以及案件執行時可能涉及到的所有人都需要了解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因此判決必須明確而具體。其次,判決應當讓人能夠理解。這是為了可能的上訴,也是為了讓敗訴一方能理解其內容。通過這一點,法官的權力可以得到控制,可以防止專斷髮生。如果敗訴方能夠接受判決結果,那麼判決還有助於實現法律之下的和平。因此,判決必須明確並給出可理解的理由。德國判決書的結構與我國不相同。首部為三行:第一行為「以人民的民義!」;第二行是天平圖案;第三行為「判決」三行都居中。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第二部分是判決內容;第三部分是事實陳述,即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第四部分是裁決理由。尾部是法官簽字。把判決內容放在開頭寫,有可取之處。試想,無論原告,還是被告,或許局外人,拿到判決書,總想先看結果是怎麼判的?不信,你注意觀察,在我們國家,當事人拿到判決書,十有八九,先翻到最後,看結尾部分,因為我們有些判決書太長,內容寫在判決書的最後。其實,好比記者寫新聞稿,把最重要的內容,也是讀者最想先知道的內容寫在開頭的導語部分,有一定的道理,起碼符合多數人的閱讀習慣。德國的判決書不長,這次提供的30多份判決書,一般都是千字文,長的也不足2000字,也許是孤陋寡聞,還沒見著。裁判理由中,主要是法條根據和法官確信某證據的理由。判決書中寫道:具體質證過程,請查看在某月某日庭審紀要。試想,如果判決書很長,再把判決結果寫在最後,即使局外人,也可能要先看看是個什麼結局。當然,結果寫在後面也有「瓜熟蒂落」「循序漸進」的好處。只是應當利弊權衡。以上寫偏題了,還是回到「關係分析法」吧!幾天來,我一直在思考:德國人為什麼把這「六步」取名「關係分析方法」?分析哪些關係?原告與被告的關係,事實與法律的關係,事實中的因果關係,法律中的此法與彼法的關係,法律關係本身中的主體、客體、內容,等等。究竟有多少「關係」要梳理分析……------來自美國的刑事判決參閱案例案情2008年1月29日夜間11時30分,亞當﹒瓊斯同幾名男性朋友一起去一家有名的匹薩餐館吃夜宵。進入餐館之前,瓊斯和他的朋友喝了很多酒,而且服用了幾片麻醉藥。當時在餐館的還有泰德﹒阿布魯茲,他的女友南希﹒史密斯和另外一對情侶。史密斯小姐是一位很有魅力的姑娘,瓊斯試圖引起她的注意,他主動邀請史密斯小姐過來和他們一起坐,而且嘴裡哼唱著餐館當時正在播放的流行歌曲的旋律。史密斯努力不去理睬瓊斯。瓊斯堅持了幾分鐘之後,阿布魯茲對瓊斯說:「別打攪我的女朋友。」瓊斯對史密斯說:「那個(髒話)廢物是你的男朋友?」,而且使用了不少下流的語言。阿布魯茲對瓊斯回應道:「閉上(髒話)嘴。」瓊斯變得極度的焦躁,一下子從座位上站了起來,對著阿布魯茲喊道:「想讓我閉嘴,小子?」瓊斯起身的時候,手狠狠地砸在了桌子上,砸斷了一條桌腿,而且桌腿底部的金屬則彎成了鋸齒狀。餐館經理立即打電話報了警。接著,阿布魯茲也從座位上站了起來,。瓊斯撿起斷了的桌腿吵著阿布魯茲走過去。瓊斯將桌腿舉過了頭頂,使勁砸向阿布魯茲。這一擊擦過了阿布魯茲的頭頂,砸中了他的肩部。阿布魯茲疼得叫了起來,摔倒在地上。瓊斯踩在阿布魯茲身上,準備再次進行攻擊,但被他的朋友制止了。隨後,警察趕到,逮捕了瓊斯。救護車將阿布魯茲送到了醫院。經醫生診斷,阿布魯茲肩骨骨折,而且頭皮破口需要縫針。阿布魯茲在醫院呆了兩天之後回到了家中。阿布魯茲原本是一名建築工人,晚上還要去學校上課。事件發生後,很顯然,在肩骨復原並結束整個療程之前,他無法回去正常工作。阿布魯茲現在肩膀已經完全恢復,但頭上還有一道疤痕,只不過被頭髮蓋住了。阿布魯茲身高6英尺3英寸,重200磅。瓊斯身高5英尺11英寸,重180磅,今年22歲他是某樂隊的成員,偶爾在當地的酒吧演出。為了維持生計,他同時在當地的一家餐館洗碗打工。馬薩諸塞州指控瓊斯使用危險武器進行人生攻擊。瓊斯在法庭上說自己當晚只喝了兩瓶啤酒,但這與他朋友的證詞不符。他聲稱自己舉起桌腿是為了自衛,因為阿布魯茲是一個「大個子」,而且正準備狠狠的揍他一頓。判決我決定判處該被告30個月監禁。此外,如該被告遵守以下監視期條件,其中24個月的監禁暫緩三年執行。被告需:(1)接受並且順利完成一期戒毒戒酒治療;(2)戒除酒精和非法麻醉品,接受隨機尿檢和呼吸檢測;(3)支付受害者醫療費和誤工費。如被告違反了上述條件,監視部門將提請法院對其重新實施監禁。這一量刑決定符合《馬薩諸塞州量刑指導》規定的範圍。根據步驟1的梯級分類規定,我認定該案件的嚴重程度為4級,因為受害者阿布魯茲先生的受傷程度符合《指導》中定義的中度傷害。在進行步驟2時,我認為瓊斯先生屬於中等犯罪記錄(B)的類別,因為他之前有過人身攻擊這一嚴重程度為3級的犯罪記錄。在步驟3中,該被告的犯罪行為屬於量刑指導網格中自由裁量的區域。我無論是判處他3-30個月的監禁,還是監視期,亦或是監禁和監視期相結合,均符合《指導》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我選擇了最後一種方案。作出這一量刑決定的原因在於:監禁。面對兇狠和無端的暴力行為,我們需要堅決向社會表明,這種行為是不可接受的,即使該案中的違法分子此前並沒有太多的犯罪記錄,而且也提出了其他的一些減責的因素。被告用已經折斷彎曲的金屬桌腿猛力砸向阿布魯茲先生,不過幸運的是沒有擊中頭部。要不然的話,我就要從殺人罪的角度考慮量刑了。儘管如此,他仍然造成了阿布魯茲先生肩骨骨折,頭破需要縫針。當時現場唯一可以算得上「挑釁」的恐怕就是阿布魯茲先生罵了被告瓊斯幾句,而且對史密斯小姐遭到的言語騷擾進行了反抗,然而這類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構成對他人採取暴力的理由。如果不是朋友攔住了他,被告仍然繼續準備發起攻擊。我承認被告還很年輕,也幾乎沒什麼犯罪記錄,儘管其中的一項紀錄同樣是人身攻擊,而且僅僅發生在兩年前。儘管如此,監禁的懲罰會讓被告失去工作,而且在監禁期間也無法繼續為自己的兒子提供經濟支持,法庭對這些情況也給予了足夠的重視。我在決定監禁時限已經充分考慮了以上所有因素,然而鑒於這一罪行的暴力性質,一定時間的監禁仍然是至關重要的。監視期間的應盡義務。我相信該被告之所以犯罪,主要是因為濫用酒精和毒品,而且有可能是飲酒吸毒上癮。17歲的時候,他就曾經因公共場合飲酒而被定罪,因為當時他尚未達到法定的飲酒年齡。兩年前,他又被認定在酒吧進行人身攻擊罪名成立。被告的朋友作證稱在他對阿布魯茲先生實施人身攻擊的當晚,他喝了很多的酒,咽下了不少的麻醉藥。被告律師直截了當地承認了自己的當事人存在藥物濫用的問題,並且希望獲得治療。在不飲酒的情況下,被告看上去仍然能夠順利完成自己的工作,履行撫養兒子的義務。根據我當法官多年的經驗以及一些關於成癮和犯罪行為的研究結果,我認為在監視部門的嚴格監督下,戒毒戒酒治療和節制能夠幫助很多犯罪分子轉變成為生活習慣良好、思維清晰的守法公民。由於我不清楚該被告是否已經由藥物濫用轉而成癮,我決定由監視和治療人員來確定該被告需要何種程度的治療。儘管如此,客觀的標準——隨機尿檢和呼吸測試——對於節制效果的監督至關重要。我相信如果瓊斯先生不進行治療的話,他還會繼續飲酒,而且會因犯下新的罪行再次回到法庭上來。通過強制性的治療,瓊斯先生有機會按照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益的人。賠償。被告不可能幫助阿布魯茲先生的身心健康100%恢復到從前的水平。那個可怕的夜晚所發生的一切已經給受害者的心靈帶來了創傷,恐懼的心理始終揮之不去。儘管如此,被告仍然可以通過經濟的方式為自己對阿布魯茲先生帶來的傷害提供補償。最終的醫藥費可能會是一個很大的數字。儘管要承擔這筆費用並不容易,不過被告仍需為此做出最大的努力。也許他不得不放棄自己尚未實現的成為專業樂手的夢想,也許他必須同時打兩份工。底線是阿布魯茲先生不應當為被告給他帶來的傷害支付任何費用。如果監視部門認為被告需要進入一個階段戒毒戒酒治療,我允許被告在此居住期間暫停支付賠償費用。來自德國的刑事判決參閱案例案情被告於1995年1月3日18:25,駕駛其Opel牌汽車於Herzberg地方Heidestrable街,方向向西。當其行經具有優先行駛權的Gottinger街時,未先停下或將行駛中約每小時40公里的速度減慢,而徑行轉向左方,也不管當時在Gottinger街向南方行駛的證人I正駕駛著公共汽車以時速約45公里之速度在被告右方僅距Heide街口約10至15公尺處。證人為了不與被告之車輛正面相撞,必須緊急、急速剎車。而緊跟在公共汽車後方駕駛卡車的L因無法及時剎車,即衝撞公共汽車的后座。經由此衝撞,坐在公共汽車後方作為的乘客證人K.,ST.及G.K.均受傷,其中女性證人G.K.甚至嘴唇破裂、脛骨撞傷及肩部受傷,女性證人K.,ST.則為脛骨受傷。這些傷必須接受門診治療;但此未造成不能繼續工作的結果。經此衝撞造成公共汽車的損害約計6500馬克,而卡車修護的費用則計達8780.32馬克。判決編號7a Ls36/95以全民之名義(為以下之判決)!刑事案件被告K.-B.N,職務為看護,地址為Bremen-Osterholz,wiesenstr.5,出生於1965年3月25日,出生地位Oysterdam,Verden縣,德國籍,已婚。因過失傷害及有危害道路交通之虞,Herzberg am Harz的參審法院於1995年3月18日開庭審判:依法審判得出以下結果:被告犯有過失傷害罪責,並與過失危害道路交通形成行為單一性(想像競合)其被判處30個日率,每日率抵80馬克之罰金。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適用之法律條文:刑法第230條、第315條c條第1項第2a款、第3項第2款、第52條第1項及第2項。理由:該未有刑罰前科之被告結婚3年,無子女,每月凈收入為2400馬克。其擁有三等級之駕照迄今已6年,其於4年前始有自己的汽車。於審判程序中,依據被告之陳述、證人G所為之經過宣誓之證言、證人L.ST.及G.K.等未經宣誓之證言,以及成為該言辭辯論之標的的警察的意外事故現場繪製圖(附於第3頁d.A.)認定以下事實證明屬實:被告主張,證人I所駕之公共汽車在被告要轉入Gottinger街時,離十字路口尚遠,所以證人I依其意見是無必要為如此緊急、急速的剎車。但此主張隨即為證人I及證人G所為的分別獨立、但卻與案情相符的陳述所推翻。在此同時,兩位證人均指陳,被告直接先於該以快速行進的公共汽車向Gottinger街轉彎。為此,該公共汽車如未經司機證人I之緊急、急速剎車是無可避免定會撞上被告的汽車的。由於該十字路口——一如法院及所有的證人均已知——視線不佳,對於有優先行駛權之車輛只能以極慢的的速度駛入Gottinger街時,才能適時見到,而被告——如他自己所承認的,仍輕率地違反交通規則,未經減速即轉彎駛入Gottinger街。也因為十字路口的視線不佳,因此被告在轉彎駛入Gottinger街時亦無法知悉,是否有優先行駛權的車子靠近,以及其距離如何,然被告仍舊不予注意——也不論此乃出自其自私的心態或咸認無關緊要——雖已至為明顯,在至可看清各方路況的路段之前,只允許慢速前進,然被告仍任其行為自始即放縱。被告身為一熟練的駕駛員不可能不知道其違反交通之粗率行為,其並應能考慮到可能會有有優先行使權的車輛駛近,並且對該車及其乘客造成危害,也應有所認識。法院因此認定刑法第315條第3項第2款及第1項第2a款構成要件成立;但相反地,無法對刑法第315條c條第1項的故意及第3項第1款的有限制的故意做達到可為有罪判決的必要程度的證明。被告辯稱,其由於臨時的疏忽而導致在轉彎入Gottinger街前相信,不會出現有優先行駛權之車輛,此辯詞顯然可信;至少此辯詞無法被反駁。除了危害道路交通外,被告由於同一行為造成了對證人K.,St.,及G.K.三人的過失傷害(刑法第230條、第232條),對此三件傷害罪已共同提出一告訴。依生活之經驗可以推理,由於被告的緣故所引發的公共汽車的緊急剎車造成了後方來車的衝撞,連帶造成了乘客證人的受傷,有關卡車司機在案中之罪責,則並不重要,因為該交通事故的可預見性並不會因此而告排除。此事件引發的結果順序對被告身為一熟練的駕駛員而已,是可以預見的,此並且(如果其適時停車的話)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就傷害罪言之,其亦應負過失罪責。其因同一行為而對三位證人造成傷害(刑法第52條)並同時違反刑法第315c條第3項第2款及第1項第2a款之罪。在量刑時也應慮及,被告並無刑罰前科,其亦能帶給法院一守法及有責任感的印象,因此本案中之行為應可視為每一位駕駛員均可能發生的錯誤行為。而雖然此為即使是細心的駕駛員亦可能發生的錯誤,但其在此行為中的重大過失亦非量刑時唯一被考慮的因素;該刑罰仍依據其無可非難指責的生活經歷,以及由此所導出較輕微且對被告有利之預測。儘管被告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為此也僅判30個日率的罰金,每一日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乃以被告之每日凈收入額計算之,即每日率80馬克。至於駕駛禁止尚得免除,因此該罰金刑應已足使被告產生警惕。也無須撤銷執照,因法院相信,被告雖犯了此次的失誤,然其仍具有汽車駕駛之必要能力。費用之裁判依刑訴法第465條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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