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1962)

五柳村編者按:本文原發表於1962年11月在台北出版的《文星》第六十一號,現有人貼出在萬維網教育與學術論壇上,雖然是談四十多年前的事但所記內容豐富具體,有史料價值,故予轉發,惟其中間有明顯的錯字,手頭無原件,未能校對,閱讀時請注意。---2007/09/17

堂堂「中華民國」的「醫師法」,是一部要不得的「醫師法」!

  這部「醫師法」,本是一部亂拼雜湊的法律,它形成於十九年前(民國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號。五年以後(民國三十七年)的十二月二十八號,做過一次修正,可是只改了三個字。其他一切照樣施行、照樣貽害社會!

  最近,聽說立法院又要修改「醫師法」了,站在一個小百姓的立場,我們不能不關心修改的情況,因為今天從事修改的人,正是六年七個月前通過議案,請政府設立「中醫學校」和「中國醫藥研究機構」的人!他們為歷史留下的那次違背時代潮流的紀錄,在我們小百姓腦袋裡還記憶猶新,我們怎麼能不關切他們在修改「醫師法」時,會不會又鬧一次笑話?

  為了了解現在的「醫師法」如何要不得,我們不得不迫溯一下「醫師法」是怎麼來的。

「醫師法」的歷史背景

  中國人對於疾病的觀念本來就是充滿迷信色彩的,他們認為生病的原因是神仙賜的,所以著要病好,也非得求神問卜不可,而求神間卜的法子,則莫過於禱告。所以周武王病了,他的弟弟周公要禱告一陣;孔夫子病了,他的學生子路要禱告一陣。換句話說,能禱告就等於能治病,禱告是「巫」的責任;治病是「醫」的專職,「巫醫」連稱,向來是不分家的。

  歷史上傳說神農、黃帝對於醫藥的貢獻,根本全是鬼話。中國醫術比較可考的起源是在殷朝,值得稱為鼻祖的是「巫彭」和「巫咸」。(楚辭中七次提到他們,後來的儒者如王逸、顏師古都以為「巫咸」是一個人,完全錯了!)從這個人開始,算為中國醫術奠定了千古不拔的基礎———個巫醫不分的基礎。在這個基礎上,幾千年來,中國醫術就一直走不上科學的正路。至多只有醫術,根本稱不上醫「學」。

  但是,有一件妙事是,中國歷代都有披著「革新醫術」的外衣的人出現,這種人總覺得他能振衰起敝,刷新二代醫術,給病人帶來光芒。

  從殷朝的皇帝祖甲開始,就是這種「中醫救星」的來臨。,祖甲表面上好像取消了卜疾的迷信,但是他所信奉的藥物卻又完全被玄學籠罩著,根本還在迷信圈裡討生活。後來的扁鵲又是救星式的人物,他宣言「信巫不信醫不治」的話,可是他所信的「醫」是什麼?還不是詩張為幻的玄談!從扁鵲以降,中國歷史上代有名醫:如淳于意、張機、華忙、王叔和、皇甫謐、葛洪、褚澄、陶弘景、徐之才、巢元方、孫思邈、錢乙、張元素、羅知悌、戴思恭、張介賓、喻昌、陸懋修……這些歷朝各代的「歧伯」、「雷公」都曾成為中國病人們的偶像,他們的所謂「歧黃妙術」也佔據了每一個病人的心房。直到洋鬼子的洋船出現,病人們才開始矛盾起來。

  第一個開始矛盾的大名人是清朝的康熙皇帝。他在位的第三十二年(一六九三),突然害了瘧疾。當時伺候在他左右的黃種御醫們人人束手,最後請來了法國鬼子劉應(MgrClaudus de Visdelou),服下了來自印度的奎寧,才算聖體康復,皆大歡喜。

  這件被人忽略的往事,在歷史上實在具有深遠的意義,因為它給西方醫學一個最有力的聲援。在這個聲援下,一百六十三年(一八五六,咸豐六年)以後,一個默默無聞的者廣在廣州上了岸,他的名字叫黃寬,是從英國回來的留學生,也是有史以來第一個得到醫學博士的中國人。

  此後的局面是,中西醫的對立不再是中國「儒醫」與外國)「教士醫」的爭執了,而是黃色皮膚下「國醫」與「西醫」的鬥法了!

  一個單憑「祖傳秘方」、「五運」、「六氣」、「寸關尺」的原始醫術,在嚴格的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細菌學、臨床診斷學的回剛,縣不能有絲毫抗衡的能力是顯然可見的。所以,很快的,西方醫學便走上了一個反客為主的趨勢。

  清朝道光十五年(一八三五),外國人已在中國創辦了第一所西醫「學校」(PeterParker的「廣州基督教醫院」);三十年後(一八六五,同治四年),中國人自己辦的第一所西醫「學校」(北京「同文館」特設科學系)也開始了。但是很快的,在中醫的勢力逐漸式微的時候,「和平共存」的法子就被想了出來。一些聰明人想出了中西合璧的醫學教育,他們最輝煌的試驗是光緒二十九年(一九0三)三月由北京大學的前身——京師大學堂添設的「醫學實業館」,招來幾十個學生,合授中西醫學。可是這個好夢卻做不了多久,民國以後,中國醫術在正派的高等教育里,終於被趕出了大門。

「醫師法」與中醫

  民國二年的九月十一號,汪大燮做了教育總長。他這任總長雖只不過做了五個月零九天,但是他卻主張了一項德政——廢去中醫。那是民國三年一月間,所謂京師醫學會的代表們,湧進教育部,請求為他們的「北京(中醫)醫學會」立案。汪大燮態度強硬,回答他們說:「我決定今後把中醫廢除,中藥也不用。你們請求立案,我辦不到。」這下子中醫們著慌了,乃糾合各地同業,組成了所謂「(中醫)醫藥救亡請願團」,由余德壎率領,浩浩蕩蕩直奔國務院而來。他們向國務院及各部告狀,希望保存中醫中藥,可是國務院告訴他們說:

  ……前此(教育〕部定醫學課程,專取西法。良以歧行不至,疑事無功,先其所急,致難兼采。初非有廢棄中醫之意也!

  這等於明明白白說,你們中醫要怎麼樣,政府不管你們,可是你們若要想在高等教育里來個中西「兼采」的辦法,這是行不通的。

  這件舊事現在回想起來,已經快半個世紀了。我們試想半個世紀以前的政教當局,竟有這種眼光、這種氣派,我們實在應該稱讚他們。

  此後是中醫一連串倒霉的日子,民國十二年政府有取締中醫施行細則:十四年又有不許中醫進入大學學系的法令;到了十六年北伐完成,更在中央衛生會議提出了「廢止舊醫以掃除醫事衛生之障礙案」,由余岩倡議,主張對中醫停止登記、禁設學校、不準宣傳、改稱中醫院為醫室、改稱中醫學校為傳習所並禁止招生。余岩在這個提案里大聲疾呼:   ……今日之衛生行政,乃純粹以科學新醫為基礎,而加以近代政治之意義者也。

  在「科學新醫」的基礎下,他舉出四條廢止中醫的理由:

  一、今舊醫所用者,陰陽五行六臟府經脈,皆憑空結撰,全非事實,此宜廢止,一也。   二、其臨症獨持撓動脈,妄分一部分之血管為寸、關、尺三部,以支配臟府,穿鑿附會,自欺欺人。其源出於緯候之學,與天文分野,同屬無稽,此宜廢止,二也。   三、根本不明,診斷無法,舉凡調查死因,勘定病類,預防疫病,無一能勝其任,強種優生之道,更無聞焉。是其對民族民生之根本大計,完全不能為行政上之利用,此宜廢止,三也。   四、人類文化之演進,以絕地天通為最大關鍵,考之歷史,彰彰可按。可謂絕地天通者,抗天德而崇人事,黜虛玄而尚實際也。〔北伐後〕政府方以破除迷信,廢毀偶像,以謀民眾思想之科學化,而舊醫乃日持其巫祝讖緯之道以惑民眾;政府方以清潔消毒訓導社會,使人知微蟲細菌為疾病之源,而舊醫乃日持其冬傷子寒,春必病溫,夏傷於暑,秋必痎瘧等說以教病象。提倡地天通,阻遏科學化,此宜廢止,四也。

  他的結論是:

  舊醫一日不除,民眾思想一日不變,新醫事業一日不向上,衛生行政一日不能進展。……為民族進化計、為民生改善計,不可不取斷然手段以(廢止舊醫),此乃國家大計,非區區主奴之見也!

  上面這個明智的議案是十八年二月提出的,到了三月十六號,中醫們開始發難了,他們奔走呼號,向政府請願取消中央衛生委員會的這個提案,並且把這天定為所謂「國醫節」。

  中醫在民國三年和十八年遭了兩次大「劫」以後,霉運開始好轉,好轉的重要因素是獲得了黨國要人陳果夫的支持。民國二十年的四月七號,堂而皇之的「中央國醫館」在南京正式開鑼,同時分別在海外及各省設立分館,在各縣設立支館,聲勢之顯赫,由兩年後居然檢舉衛生署的行動可以想見!而該館的理事長,就是大名鼎鼎的中醫護法大師陳果夫!

  無疑的,中醫在教育上的抬頭,必然是在法律上得志的信號。相反的,中醫想保持他們的地位,也必須藉助於法律的力量不可。在法律上站住了腳,然後才能進一步在教育上搶地盤,防止頹勢或「重振聲威」。

  中醫和中醫的衛道者們看準了這一點,所以他們經之營之,一心以取得中西醫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為目標。他們已在正規教育里吃了癟,絕不甘心再在明文法律上被歧視,於是他們便聯合在一起,鬧,鬧,鬧。直鬧到民國三十二年,在重慶國民參政會上,由老頭子參議員孔庚帶頭,硬把四十條的「醫師法」湊出來為止,才算出了這口氣。

「醫師法」是怎樣湊成的?

  我說「醫師法」是「湊」成的,絕非誇大其詞。凡是有點法制史訓練的,便會明白我的話。

  原來「醫師法」的降生,其孕育過程與憲法、民法、刑法等有很大的不同。中國的憲法、民法、刑法等的降生可說先天很足,不但有中國傳統的法系可循,還可以大量這譯外國的條文,再加上袞袞諸公與明法之士皆集中興趣於此,故成果之豐碩輝煌,自不消說。可是轉過頭來看「醫師法」,我們就不能不暗叫一聲慚愧!追溯「醫師法」的背景,我們一點也沒有「傳統」可尋。「傳統」所能告訴我們的是:中華民族是一個不講究衛生的民族;中華的「醫師」只不過是一群江湖術士;文明古國的醫藥衛生的法律簡直沒有,有的也只不過是「庸醫殺人」則「不許行醫」或「斬監候」之類,御廚使食物不潔則「杖八十」之類,根本可說是一片空白。到了民國成立,算是在內務部里有了衛生司,但是衛生司是沒有實質的,更沒有法律規定來做後盾的,事實上的衛生事務是由警察老爺來做。警察廳里有分成三科的衛生處,管理防疫保健。醫衛化驗和馬路水溝。所以衛生司等於虛懸,而醫藥衛生事務在各省市裡,都一,一變成了地方警務的單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師警察廳取締醫生章程規定」;江蘇有它的「檢定中醫暫行條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稱神方及用其他俗傳方葯」的明文。一般說來,這些單行法訂得並不算太壞,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頭師爺來說,已經勉為其難了。例如在廣東省的「警察廳取締醫生章程」里,就有未立案醫生「不得擅掛西醫生招牌行醫」、「不得開設西醫院」、 「不得開設西醫藥房自行配製藥劑」等規定。其開明進步的程度,即在今天也無與倫比。在這些地方單行法里,發揚皇漢醫術的一群「漢醫」顯然並未得到什麼優待。到了民國二十三年六月,江西省政府獨得天下風氣之先,設立了專管衛生的機關——衛生處,使中國地方政制在醫藥衛生方面邁向了現代化,中醫的聲勢自然更受打擊。中央政府方面,只見衛生衙門由「司」變「部」、由「部」變「署」,也未看到在實際的立法上對中醫有任何幫助。由中央衛生機構頒布的法令,以國民十一年三月九號內務部公布的最具體。內務部公布的法令有兩種:

  一、「管理醫師暫行規則」二十八條。   二、「管理醫士暫行規則」二十七條。

  前者施用於西醫,後者專行於中醫。雖然是兩全的法令,但對中醫的。「藐視」卻是顯而易見的。例如中國「醫士」的合格條件之一,是要「曾經各該地方警察廳考試及格」,這是多麼值得玩味的事!而當時的西醫並不需要考試,更不要說是由「警察廳」來考了!

  到了民國十八年一月十五號,衛生部對十一年的雙軌立法還不滿意,所以頒布了「醫師暫行條例」。這個條例開宗明義就說:「在醫師法未頒布以前,關於醫師之認許、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這是很明白的說出它是來代替「醫師法」的。在這二十五條的條例里,根本就沒有中醫的字樣,無怪乎惹得中醫和中醫衛道者們吹了鬍子。九個月後,所謂「全國醫師聯合會」出來,以現行「醫師暫行條例」不合國情窒礙難行,呈由行政院令交衛生部核辦。這下子政府失敗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的「審查」之下,確認該「醫師暫行條例」為專為西醫而設,當將條例標題改為「西醫條例草案」,改過後,還要「修正」才成,最後三讀之下,就出現了「西醫條例」,在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公布。事實上,這個條例和前面的「醫師暫行條例」並沒多大出入,只不過是一種改裝,特別局限在「西醫」而已。

  三年以後,中醫和中醫衛道者們又來了。他們覺得「西醫條例」也不是好東西,為了給它點顏色看,非再來個「中醫條例」不可。於是在二十二年五月中,中央政治會議第三百六十次會議里,石瑛等二十九個委員首揭義旗,提出了所謂「國醫條例原則」九項,草案二十六條。這些原則與草案轉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員會裡,就一變而成「中醫條例草案」,前後爭了三年,終於在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號由政府公布,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醫條例」。

  「中醫條例」出來,老傢伙們神氣極了,他們得隴望蜀的氣概是不可一世的。條例公布後二十四天,他們以「中央國醫館」出面,居然「檢舉」衛生署「擅改中醫條例」,並乘機向國民黨三全大會請願,理由還是中醫受虐待了,中西醫要平等呀!

  這一鬧,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強聒不舍,西醫服了!政府服了!老傢伙們終於勝利了!

  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號,政府公布了「醫師法」。這個「醫師法」成立的近因,是國民參政會上參議員孔庚促成的。修訂的方法是將「西醫條例」和「中醫條例」來了次中西合璧的大「湊」合。從任何角度看,這次「湊」合都為中國立法史留下了可恥的紀錄。它告訴了我們,政府和立法機構為了「俯順」所謂「輿情」,居然犧牲了現代化的原則,犧牲了科學醫學,犧牲了不能折扣的醫療行政!

  這次犧牲的代價是無法估計的,惡果是難以結算的。將近二十年後的今天,我們已經嘗盡了它帶給我們的恐怖報酬,滿城的密醫偽藥、滿街的命酒仙丹、滿紙的嗚謝廣告,使我們置身其中,彷彿進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現代醫學的星光。至於現代醫學的工作者們,他們早已心灰意憎,氣得說不出話來。在台大醫院「鈷六十」設備問世之日,就正是當代華佗「腎科講座」早泄之時,這是多麼強烈的對比!這種對比的產生,窮本溯源,我不知道不怪「醫師法」還該怪什麼?這個「醫師法」若不大修大改,我們受罪的日子還在後頭。三十六年年底的修改——不負責任的修改,已經使我們輕易失掉了一次好機會,如今又要修改了,看不過去的人和擔心的人都該趕快站出來說幾句話,把我們的建議貢獻給政府和立法機關做參考。

修改「醫師法」的重要關鍵

  我所以說三十七年的三字修改是一次不負責任的修改,乃是因為那次修改完全沒有抓到癢處。主持修改的諸君既不了解「醫師法」的歷史背景,也不了解它和中醫的一段恩怨,更不了解它被「湊」成時的客觀環境。所以修改出來,除了把原文的「五」改為「三」、「一百」改為」五十」外,一點也看不到進步的痕迹。

  那麼,「醫師法」該怎麼修改呢?

  我的看法是:,『醫師法」的基本立法原意就有問題,要修改,當從這兒開一刀,否則枝節修改太沒意思,也達不到補宜罅漏的目的。

  了解「醫師法」來龍去脈的人,都知道立法的原意在使開時代倒車的中醫,獲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認。這種承認,按說是很勉強的,例如在「醫師法」中直到了第三條,才出現「中醫」字樣,那是:「中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核。」可見在「醫師法」里;沒有特定「西醫」,反倒特定了「中醫」。而對「中醫」,用的是「亦得」如何如何的字樣。但是即使這樣做,也無異承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還是不可原諒。

  我的理由是,一個現代化社會的立法原意,絕不能修進大團圓的本位思想,尤其是沒有傳統法系來搗蛋的科學行政法規,更應該乾乾脆脆學學先進國家的榜樣,萬萬不可讓「國」字型大小的名詞來扯皮。咱們「國」字型大小的「國粹」大多了,外國有戲劇,咱們有」國劇」來擋;外國有拳擊,咱們有「國術」來擋;外國有繪畫,咱們有「國畫」來擋;外國有音樂,咱們有「國樂」來擋;外國有新學術,咱們有「國故」、「國學」來擋。不客氣的說吧,這個「國」字型大小的東西都是我們痛痛快快現代化的阻力,它們並擋不住西潮的東來,但是它們的扯皮搗蛋卻容易使我們變成半吊子,變成畫虎不成的樣子,這真是匪夷所思!

  一個真正肯死心塌地的走向現代化的社會,它的政府和立法機構絕對不該花時間在這些世界時潮里的本位礁石上。這些都是傳統的餘孽。站在執掌一國之重的立場,對傳統的餘孽任其浮沉則可,加以鼓勵或妥協則萬萬不可!例如一個月來的美國黑人進入白人學校的風潮,這些種族偏見本是一個先進國家傳統的餘孽,在民間即使還如此不開化,但是政府卻絕對不能鼓勵或妥協,肯尼迪總統的陳兵校外,就象徵著政府絕對不支持傳統的餘孽,絕不跟著「俯順輿情」開倒車。這種明朗的做法很值得我們反省。一個現代化的政府,聽任」國醫」們傳授衣缽難道還不夠嗎?又何必開辦「中醫學院」!聽任「國醫」們業紹歧黃還不夠嗎?又何必在立法時律有專條!從這個角度來看,三十二年的「醫師法」實在是一個鼓勵中醫,向傳統餘孽妥協的法律。這點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矯正過來,而妄想能夠把「醫師法」修改好,我不能不說有點兒天真!

  所以,今天從事修改它的人必須認清修改它的重要關鍵。要知道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天不足,它不像憲法、民法、刑法一樣的被「飽學之士」做過積極的設計,它的身世是悲修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於傳教士,在饅饅孳長的過程里,並未得到愛國人士的積極重視,中國人的愛國方式,太偏重在政權的轉移與集中,對政權以外的愛國方式很少有人感興趣,這是知識分子的大失敗!新時代的知識分子們必須感到談心性之學、走權貴之門固屬可笑,但是縮在研究機構里白首書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們實在可以換一個方式來愛國了,改良改良社會、研究研究農村、訪問一下販夫走卒或神醫妓女,從而設法解決一兩個實際的問題,這豈不是我們該做的事?在這種尺度下,晏陽初先生、吳基福先生、楊國樞先生,他們的實際、熱情與睿智,都可以代表我們知識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們那些專家式的結論,也都可以供給我們的民意代表做參考。就以目前的「醫師法」而論,立法委員們沒有理由不尊重專家的意見,沒有理由拒絕專家們所設計的藍圖。「醫師法」的基本癥結在容納中醫而變成半吊子,這已嚴重損害了它的立法精神。為了給修改「醫師法」立下一個新氣象,我們的立法委員們應該重新考慮第三條的完全廢止,這第三條是:

  中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在中醫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三、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這一條文若能完全廢止,其他間題都是餘事,枝枝節節的困難都可迎刃而解。因為目前的主要困難,都是因為半吊子的法條所帶來的,密醫偽藥、命酒仙丹、鳴謝廣告……這些不倫不類的現狀究其禍首,皆導源於中醫或從中醫蛻變而出。任何大腦清楚的人都會知道,中醫根本和正統醫學相去十萬八千里。在正統的科學醫學面前,中醫所用的「術」是道道地地的「邪術」,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實的「不正當方法」(請注意退到幾千年前,在苗父眼中,不用禱告是「邪術」;在俞附眼中,吃湯藥是「不正當方法」);繩之以全世界文明國家的醫藥衛生的立法與行政,都不能認可中醫不是「邪術」、不是「不正當的方法」。所以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說,中醫來「醫治病傷」,實在滿足了「違警罰法」第四章「妨害衛生之違警」第六十八條第五款「以邪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醫治病傷」的明文,實在應該「停止其營業」;而中醫所用的未經化驗認可之丹方草藥,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條第三款「非真正之藥品」,而應予以禁止。

  在這種確認下,我們再回看「醫師法」。在第二十四條里,已經明明指出:

  醫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如果「中醫」是「醫師」,那麼他們因「不正當方法」所達成的「不正當行為」,實已使「醫師法」第三條與第二十四條自相矛盾;如果他們不是「醫師」,那麼「違警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就可懲罰他們而無憾!

  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關鍵所在,有了這種體認,我們才會知道我們天天痛罵的密醫偽藥,實在包含中醫中藥在內。因為人人都知道所謂「密醫」的「密」,並不是潛伏的「密」,而是不合科學醫學法則的郎中。這種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報上大做其廣告!同時人人也都知道所謂「偽藥」,是不合乎科學方法驗證的藥物,凡是「科學」沒嘗過的藥物,不管是神農嘗過也好、黃帝嘗過也罷,都要算是「偽藥」。當然這種確認是為中醫和中醫衛道者絕不承認的,但這就好比一個偽政權和偽政權的擁護者絕不承認他們是冒牌的一樣。我們絕不因為他們承認我們的西醫或政權為合法,就說他們合法——這是不能交換的!

  確定了中醫中藥問題只不過是密醫偽藥一類的問題以後,我們不得不說,現在「醫師法」對處置這些問題已顯得軟弱無力,在「醫師法」中最重的處罰是第二十六條:   凡醫師未經領有醫師證書或未加入醫師公會擅自開業者,由衛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有一個明顯的特定處罰對象,就是必須是「醫師」,假使根本不是「醫師」,當然就不適用,只能用「違警罰法」來罰。而我們今天所說的「密醫」一詞,它的範圍很寬廣,合理的解釋該包括:

  一、非法醫師一一一「凡醫師未經領有醫師證書或未加入醫師公會擅自開業者。」   二、國粹式密醫——中醫之京派者。   三、春藥式密醫——中醫之海派者,以「腎科講座」擅長。   四、櫃檯式密醫一一一藥房老闆或藐視醫生的藥劑師。   五、內功式密醫——「自力健身」、「科學內功」、「國粹治腦中心」。   六、大刀式密醫——中分兩種:一種是「圓環派」,是固定的;一種是「設攤派」,是流動的。後者經常下鄉,以神醫姿態誘好村婦,且愛用摸骨法治病,但卻專摸沒有骨頭的地方。此派已獲法外開恩,因為「藥商管理規則」中第一條明明說「沿途設攤者不在此限」,所以他們在所有的密醫中,是最羅曼蒂克的一種。

  嚴格的說,上面第一類可用「醫師法」來對付,其他二至六類,那不該是現有「醫師法」的許可權,因為他們統統是「非醫師」。「非醫師」和「非啤酒」一樣,他們有時有「類醫行為」(或「類啤酒樣子」),但絕不是世界各國公認醫師標準下的醫師。這種密醫的猖獗乃是因為中國沒有明文規定收拾他們的法律,只能按 「違警罰法」關七天或罰一百五十塊台幣,他們自然滿不在乎。

  最有名的一個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發生的密醫林天送案。林天送沒有醫師資格、沒有醫師證書,當然更不會加入醫師公會。但他卻在台中市掛了「原子能放射療治」的招牌,這當然是胡鬧,結果台中市衛生院看不過去了,請警察機關來辦,並援引「醫師法」第二十六條來罰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說他根本不是醫師,怎麼能用「醫師法」來罰?從現有「醫師法」來說,林天送的辯解是站得住的,「醫師法」實在不能罰他,實在不能罰前面所說二至六類的密醫。

  可笑的是,「醫師法」不但不能處罰二至六類的密醫,反倒幫助了他們。按照「醫師法」第三條第三款,「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就可以應醫師檢核,這真是歷史上最荒唐的法律!這等於明明白白的說,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醫」,登些鳴謝廣告以示「卓著聲望」,五年以後可法定你。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嗎?追蹤這條法律的來源,更證明了我所說的「湊」字。這條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醫條例」,而「中醫條例」是抄十一年的「管理醫士暫行規則」,而「管理醫士暫行規則」是抄民國五年江蘇省的「檢定中醫暫行條例」,而這個「檢定中醫暫行條例」在今天讀起來,會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受委員會之檢定;   一、文理精通,曾讀〔中醫〕醫書,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營中醫業在五年以上者;   三、曾有[中醫〕醫藥等書之著作者。

  從這三點來說中國人立法簡直拿人命當兒戲,我想絕不算誇大。以這樣荒唐的條文居然還被後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醫師法」,我們怎麼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不用腦筋又不負責任的立法大老爺!

  這個例子充分說明了我前面所說的:「不倫不類的現狀究其禍首,皆導源於中醫或從中醫蛻變而出。」「醫師法」的癥結所在是中醫;修改「醫師法」的關鍵也都環繞在中醫問題上,這個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潰爛還會繼續擴大、繼續蔓延!

  吳基福先生到底是長者,他像每一個深受科學醫學訓練的醫生一樣,對所謂「中醫」、「國醫」、」漢醫」、「儒醫」、「江南世代儒醫」,採取一種緘默的抗議。我個人所接觸到的西醫們,台大醫學院的學生們,他們也同樣具有著吳基福先生的風度——一種在我看來微嫌消極的風度。吳基福先生在五十九號文星《從霍亂談到「變法」》里,曾要求:   〔修正之〕「醫師法」嚴格規定醫師不能刊登誇張之廣告宣傳,同時對中西醫分別頒訂「醫師法」,各行其道,中醫不得使用西藥及注射器。

  對這段話我有兩點意見:   第一、按現行「醫師法」第十六條,已經有了「醫師關於其業務不得登載或散布虛偽誇張之廣告」的規定,這問題的重點已不在吳基福先生所說的「嚴格規定」,而在如何使醫師履行此「義務」。關於這點,我的看法很樂觀,我相信真正潔身自愛的有醫德醫品的醫師,絕不肯做「虛偽誇張之廣告」,而整天在報上被鳴謝的聖手們,我們根本可以懷疑他們到底是不是醫生。   第二、「對中西醫分別頒訂『醫師法』,各行其道」的意見,我絕難同意。因為這種二分法的措施,無異又走回三十二年「醫師法」頒行前的老路,無異又在法律上承認了中醫的價值。無異又把科學的現代醫學跟神學玄學的古代中古醫術相提並論,而使一般民眾仍在中西間做鐘擺,這是說不過去的。今天我們的責任,要對中醫中藥嚴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認主義」,先在法律上不承認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趕走。每一個現代化的醫生(西醫),都應該以在醫界中有個附驥尾的「中醫」而感到可恥。醫學就是醫學,為什麼要有中西之分?西醫就是醫生,為什麼要有些不掛聽筒的傢伙來充數?

  總之,「醫師法」的修改必須從根本上動手術,不能妄想妥協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謂「先做重點修改,余者回大陸後再行之」的官樣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們決心動手術,我們才可進一步的商討細節,如明定出醫師法的「除名」部分(第四條第二款)、補足「醫籍」的缺陷(第七條)、用強有力的 「醫療法」來代替「違警罰法」制裁密醫與誇大廣告、剔除「醫師法施行細則」里中醫部分並將「醫師法」第八條移入、完全廢除「中醫師檢核辦法」,以及增添我們所缺少的現代文明國家的醫藥衛生法規(如「衛生所法」、「精神衛生法」、「性病預防法」、「旅館業法」、「公園法」、「輸血法」等等)。除了這些法律條文以外,我們要嚴格要求下列七個機關的許可權和它們對醫生藥品、密醫偽藥、廣告宣傳的責任:

  一、考試院考選部。   二、內政部衛生司。   三、省政府衛生處。   四、內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務處。   六、各縣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聞處。

  除了這些治標的機關,我們要正式建議教育部長,從速解決「中醫學院」這個GordianKnot,別再做連半世紀前的教育總長都不肯做的蠢事!雖然這個鈴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你來解不可。

立委與輿論界應該反省

  「醫師法」是關係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員對「醫師法」的訂立與修改要負絕大的責任。從幾十年來的歷史來看,我們的立法委員們至少在「醫師法」 上,實在對小百姓「沒有起」,他們做了很大的孽。他們不但在民國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機會,並且還在一九五六年開了一次大倒車——「籌設中醫學校」和 「中國醫藥研究機構」。這個議案的通過和當年「中醫條例草案」一樣,也經過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後,勝利終於歸於中醫和中醫的衛道者們。當這群封建的泡沫得勢以後,他們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麼《中國醫藥復興實錄》,在「前言」里大言不慚地寫著:   我國醫藥事業,亟需設立學校,以謀改進而圖發揚,自民國十八年起,即由醫界明達陳述利弊,奔走呼籲,所有黨國先進、海內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餘年來,先後請願建議,以至罷市絕食,但議決立案概未果行,我中醫界全體人士均以此為忠貞救國之職志,再接再厲,永矢弗諼,奮鬥到底。   本案……歷經三年六個月又六天之久,始獲全部完成,萬世基業,於焉奠定,人類壽域以此宏開。   唯此重大事件,成就輝煌,為我中醫界近百年來空前所僅有……

  一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立法院,竟讓一群妄人達到「近百年來空前所僅有」的迷夢,妄想「人類壽域以此宏開」,這該是何等可嘆!現在,他們那位「忠貞救國」的「中華民國全國中醫師公會聯合會常務理事兼秘書長」兼「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委員」,已經到台中監獄去開「萬世基業」去了,他們的「中醫學院…『改進而圖發揚」以後,居然也用起西醫的教科書來了,這是何等奇觀!我不知道他們在鬧些什麼?難道也想學三十年前的人編「中西驗方新編」嗎?

  回想那次議案的通過,當時立法院院會出席的委員有四百一十七人,但是表決的時候卻只有一百六十四人,其中因一百四十一人的贊成而宣告通過。換句話說,有兩百五十三個立法委員不在這麼一個重大的案子上表示意見,只有二十三位立法委員表現出對違反時代潮流的抗議,這該是何等可憐!何等可憐!

  站在小百姓的立場、站在對「醫師法」的歷史與內容略有所知的立場、站在絕不相信中醫能夠「宏開」「人類壽域」的立場,我不得不嚴肅指出立法委員的失職與可恥。同時我深信這次失職可恥的紀錄,將在立法史上無法沖淡——除非他們決心自贖!

  由於「醫師法」同中醫的種種問題,我不能不同時責備咱們台灣的輿論界,誠懇的希望主持報紙社論的人,切實想想你們諸君的責任是什麼?在立法院通過「籌設中醫學校」案以後,你們諸君竟沒有一篇不肯媚世的社論、沒有一段風骨鱗峋耿介拔俗的意見,這是你們最大的恥辱!你們主持輿論的人,豈可以人云亦云的與世推移嗎?豈可以寫幾塊豆腐塊的譏諷就算向社會交卷了嗎?豈可以對國計民生思想趨向的重大問題隨便議論嗎?社會上這一類的問題要層出不窮的,你們若自覺所受的思想方法訓練不足以解釋許多社會現象,你們就不應該亂抒己見。許多可憐的小百姓們等待你們去嚮導,許多顢頇的立法委員們需要你們去鞭策,他們又要修改 「醫師法」了,如何設法把他們導入正途,這是你們輿論家的責任。

〔附記〕

  有幾條史料很可代表五十多年前國人對中西醫的看法,抄在下面做為附錄。

  清末丁福保是介紹日本醫學書籍最有成績的功臣。他在《歷代醫學書目序》里有這樣一段話。   ……西人東漸,餘波撼盪,侵及醫林,此又神農以後四千年以來未有之奇變也!而駿稚之醫,以通行陋本,坊間歌括,盈腦塞口,瞶瞶如豕羊,酣卧於厝火積薪之上,而坐棄他人之長,推之天演公例,數十年後,醫學國粹亦不復保存矣!王景沂在《科學書目提要初編》醫術科上他說。   西人全體之學,至晚近而益明者,解剖精也。自血管腦筋之理髮現,據以推察官骸臟府維繫之用,同不密合。常者安之,變者探其原而去其害。夫唯瞭然於心,於能砉然於手。斯學不明,而囂囂以方伎自雄,直妄人而已矣!還有吳摯甫,在他《答蕭敬甫書》里寫道:   ……今西醫盛行,理精鑿而法簡捷,自非勞瘵癰疾,絕無延久不瘥之事。而朋友間至今仍多堅信中國含混醫術,安其所習,毀所不見,寧為中醫所誤,不肯一試西醫,殊可悼嘆!執事久客上海,宜其耳目開拓,不迷所行,奈何願久留病魔不一往問西醫耶?千金之軀,委之庸醫之手,通人豈宜如此?試俯納鄙說,後有微恙,一問西醫,方知吾言不謬。

  在半個世紀以後的今天重看上面這些議論,我們應該慚愧的問問:我們的「進步」在哪裡?

(後記)

  當我寫這篇文字的時候,我早就預料到所謂中醫和中醫的衛道者們要對我展開圍剿,因為這是他們一貫的對付異己者的「祖傳秘方」。果然不出所料,他們趕辦了一個《革新中醫》月刊,由所謂「中華民國中醫藥學會」理事長擔任發行人,常務理事擔任社長兼主編,開始在這個刊物里哇哇大叫,在《慶祝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國醫節特刊》里,他們警覺似他說:   最近又出現若干野心分子將步汪〔精衛〕、余〔岩〕之後塵,且變本加厲,由攻擊中醫中藥,進而謾罵政府與立法委員,吾人環顧目前情形,殊與「三一七」事件時代之環境不相上下。

  他們又說:   此次陰謀破壞中醫藥之野心分子,比起十八年時的那一班,雖然地位、學識、聲望,都還差得太遠,但其野心卻更大。

  此外是好幾篇攻擊性的文字,都是攻擊「故意摧殘中醫藥者」的。另外在今年的三一七國醫節大會裡,發布了一項宣言,中間說:   ……(略-編者)

  上面三段有趣的文字,真可代表中醫和中醫的衛道者們的「風度」了。

  在香港方面,他們自然也展開響應的活動。「香港中國醫藥出版社」的社長,當年《中醫藥保衛戰》的作者,寫出洋洋四千字的文章,攻擊李敖——「西洋文化的乾兒子」。這種下流的手法,在台灣我也碰到了:台灣中部南部都有劇烈攻擊我的文稿和書信。有的甚至說我「步汪逆精衛之後塵,照此認真起來,每一個國民皆有資格,向警備司令部告發你是一個漢好之思想犯」。——這些慷慨激昂的話,更是他們「意底牢結」(ideology)的最佳表現了。

  台北今日醫藥新聞社,舉辦「修改醫師法與革新醫界風氣的途徑」筆談會,在《今日醫藥》第二六0號(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發表了我的一點意見:

李敖先生談修改醫師法與醫界風氣

  編者先生:

  你提出的「修改醫師法與革新醫界風氣的途徑」筆談會三個問題,我想就前兩個問題表示一點意見。

  一、對立法院審議修改「醫師法」有何具體的建議?

  我在文星雜誌六十一號(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寫過一篇《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編者按:該文本刊於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創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轉載),我的主要意見都詳細寫在這篇文章里。我認為「醫師法」的修改,必須從「其木立法原意」動手術,因為我們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開時代倒車的中醫獲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認」,這是非常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這兒徹底修改,其他一切尋章摘句的討論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辦法,我誠懇的希望朋友們能夠仔細考慮我這點「具體的建議」。

  二、對今日醫界風氣的看法如何?

  今日醫界風氣的最大癥結在於「醫格」的低落,社會上的「非法醫師」、「國粹式的密醫」(中醫之京派者)、「春藥式密醫」(中醫之海派者)、「櫃檯式密醫」、「內功式密醫」、「大刀式密醫」……到處把醫界風氣攪得一團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時認不清真正正派的醫生,沒有尊敬他們的習慣,更沒有尊敬護士的習慣。所以我認為,培養今日醫界風氣的基本方法,在於潔身自愛的醫生們嚴格維持「醫格」的尊嚴,不降志、不妥協、不畏人言,先在醫界里有了所謂「自清」運動,風氣總是會慢慢好轉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聯合報):

不合格中醫師不應參加檢核省議會促立法院廢棄原法變通規定

  〔本報霧嶺七日電〕省議會第六次臨時大會,七日通過民政審查委員會所提臨時動議案,請立法院在審議「修正醫師法草案」時,對該條文中第三條第三款予以廢棄,以符立法體制。

  提案中說:此項條文第三條:「一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核。」第三款:「曾執行中醫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查修正醫師法草案中,已增訂第二十,『條條文,系對不合法和不合格之醫師(即密醫)訂有嚴格刑罰,加強取締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對無照密醫嚴厲制裁和革除積弊的決心,如原法第三條第三款予以保留,即無異政府又對不合格之中醫師承認其執行業務。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條文中,不應有此矛盾,以維法制。

  我這篇《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號(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出版),同期有吳基福先生的《透視台灣界的「大雜院」——兼談修改醫師法問題》。(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推薦閱讀:

廈門正規推拿保健去哪兒?各大中醫館大全來了
子午流注在中醫中怎麼理解?
從陰陽五行與五運六氣的關係談五運六氣在中醫理論中的地位
中醫手診圖譜 可以預示你的疾病!!!
中醫古書 驗方新編

TAG:中醫 | 修改 | 醫師 | 李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