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判死刑的欣喜與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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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
2011年08月24日08:26來源:《燕趙晚報》
22日,雲南高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併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23日《新京報》) 從一審到二審,再到終審,李昌奎案的反覆和折騰,所激發的社會民意反彈超乎想像。改判的結果,可以算作遲來的公正,對於司法公正來說,也算是一種補救性的維護。 在這個信息暢通的社會,群眾自發的監督,對於保障司法公正,起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假若沒有媒體關注,公眾質疑,那麼結果可能就會是另外一個情況。個案改判體現了社會進步的程度,既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有深遠的歷史價值。 欣喜之餘,又難免心存隱憂。一起定性並不複雜的案件,最終成了一波三折的鬧劇,這恐怕不僅僅是「技術原因」。在社會公眾普遍懷疑,司法同行意見相左的情況下,雲南高院不是本著反思和檢討,而是一味的辯解和澄清,甚至用「少殺慎殺」作為改判依據,激發了民怒。現在事態雖然平息,但由此造成的司法公正形象的損害,令社會公眾更加「杯弓蛇影」。 雲南高院二審結束後,參與此案的法官說:「我們希望任何人都不要藉助外力來干預我們的司法,特別是終審判決的結果。這並不是法治的體現,相反這樣看似公正體現民意的再審,卻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單從字面理解,這話不失為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原則。但審判獨立不是與民意割裂,否則就會成為司法亂為的借口。當事法官既然認為自己的審判是客觀公正,其審判權力不受外界干擾,就應當堅持下去,又何必再審再判呢? 更令人擔擾的是,如此低級的錯誤即便是一種責任問題,但卻可能用「法律引用和定性」的技術失誤消弭無形。李昌奎案再審終於以死刑而告終,但由此引起的反思應剛剛開始。 (責任編輯:齊賀)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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