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非法集資中非法佔有目的的判定(人民司法2017.11.042)
【裁判要旨】非法集資的表象通常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人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應當根據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情形進行認證,作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司法認定。
【案號】一審:(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0號 二審:(2015)豫法刑四終字第90號
2.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分(人民司法2016.29.030)
【裁判要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行為人將非法集資的大部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少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高檔消費,在未超出預期收益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揮霍,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從而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
【案號】一審:(2014)溫龍刑初字第164號二審:(2015)浙溫刑終字第616號
3.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司法認定(人民司法2012.02.011)
【裁判要旨】行為人以向親友集資為名,實質上希望或者放任親友向社會介紹,通過親友間接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不影響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認定;以口頭方式發布、傳播集資信息,以達到通過口口相傳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的目的,符合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本質特徵;行為人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只對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以集資詐騙罪定性處罰。對於之前實施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應按相關犯罪處理,並實行數罪併罰。
【案號】一審:(2010)浙溫刑初字第275號二審:(2011)浙刑二終字第80號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抵押擔保的認定(人民司法2011.16.065)
【要點提示】提供抵押擔保僅是被告人非法集資的一種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眾借款,從而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行為構成犯罪這一客觀事實。被告人以抵押擔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眾借款,當其行為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擾亂了金融秩序,則其向不特定公眾借款行為均構成非法集資行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擔保來區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案號】一審:(2009)甬海刑初字第329號
5.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人民司法2010.12.014)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均是破壞國家金融秩序行為,並具有相似的行為表現方式,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否虛構了主要的客觀事實。在司法實踐中,要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證據分析、判斷,從而準確定性。
【案號】一審:(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61號 二審:(2007)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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