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品牌建設:政府的「有為」與「不為」
06-28
學校品牌建設:政府的「有為」與「不為」本文引用自鮑傳友《學校品牌建設:政府的「有為」與「不為」》 鮑傳友 商業品牌的形成是產品生產和市場銷售互動累積的結果,同樣,學校品牌也是學校辦學經驗的一種積澱,是學校的辦學理念和特色追求不斷被社會認可和強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學校必須不斷排除各種外界干擾,有充足的資源和寬鬆的制度環境來體現自身的辦學意志,過多的和不適當的行政干預,都會影響學校品牌的形成。目前,我國公立學校「千校一面」,罕有特色和受人歡迎的辦學品牌,與地方教育行政管控太多不無聯繫。教育行政對學校管得太死,干預太多;學校的分數競爭、升學壓力太大,承擔的責任太多……學校自主辦學的空間被嚴重擠壓。格外發人深思的是,今天基礎教育領域中出現的一些創新性的辦學模式,有不少是從農村教育實踐中摸索出來的。因此,學校品牌建設首先需要理順政校關係,落實並逐漸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而達到這一目的的前提乃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學會「有所為」和「有所不為」。 政府的「有為」 政府的「有為」是為學校品牌建設提供資源支持,搭建發展平台 首先,教育行政部門在法律框架內執行對各類學校的管理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執行教育法,依法行政,確保教育投入充足、到位,保障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推進公共教育資源均衡配置,促進教育公平,督導學校教學工作等。 其次,要制定有利於學校有序和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品牌是競爭的結果,但惡性競爭和不公平競爭會導致學校辦學方向的扭曲,不利於品牌的形成。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合理規劃區域教育發展的生態環境,通過制定科學、規範的制度引導學校公平、有序競爭,比如在撥款中加入績效因素;在人事編製上除了滿足學校正常教學以外預留一些競爭性指標;允許學校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招生權,等等,通過鼓勵學校競爭來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獲得家長和社會的認可。 再其次,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關鍵是政府職能的轉變。要真正建立服務型教育行政,政府不能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按照新公共管理代表人物萊恩的話說就是,「政府要掌舵而不是划槳」。教育行政部門要擯棄教育管理中的經濟思維、行政思維乃至官僚思維,有勇氣放棄對部門利益的追求,轉變管理方式。正如教育部長袁貴仁所說的那樣,政府要改變對學校實行全過程、全方位控制的方法,轉而通過立法、撥款、中介組織、政策引導、督導、信息服務等各種間接手段對學校進行宏觀調控。即逐漸實現由權力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許多西方國家的地方教育行政中都設有研究中心和資料中心,專門為中小學提供教育資訊和研究服務,及時通報最新教育信息和教育改革動向。 最後,在培植學校品牌的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要善於扮演「獵頭」角色,識別、選拔一批有思想、有能力、有激情、懂教育的行家裡手來擔任學校發展的領頭羊,也就是要實行教育家辦學。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和不斷提高校長任職資格標準,依據教育家而非官員的標準選拔校長,按照「公開透明、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舉賢任能;建立校長成長和激勵機制,鼓勵校長一心辦學、大膽實踐和創新辦學模式,而不是追求短期的政績,追求官位升遷,也就是實現由職務型校長到職業校長、最終到專家型校長的轉變。如此才能讓學校品牌建設回歸教育本位,服務社會需求和學生髮展。 政府的「不為」 政府的「不為」是為學校品牌建設提供寬鬆的發展空間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之間要有一定的邊界,教育行政部門要簡政放權,將本來應該屬於學校的權力和有助於學校發展的權力交給學校,允許學校在一定範圍內自我決策,使校長有充分的時間、精力和權力來踐行辦學理念,追求自身的辦學特色。那麼,在學校品牌建設過程中,學校究竟需要政府下放哪些自主權? 第一,學校經費預算和支配權。學校品牌建設離不開資源的支持,而不同學校由於追求的辦學理念不同、實施的路徑不同,對資源的需求和使用自然也會不同。但是,在現行的經費投入和管理體制內,學校在經費的調撥和使用上往往力不從心,特別是在「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內和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實施以後,學校在經費使用上的權力越來越小,所有的預算和開支基本上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學校性質和生源的多少來決定,學校特色項目建設所需的設備器材、組織活動等的經費皆無法得到滿足。因此,政府主管部門要根據學校品牌建設的特殊需求,允許學校根據自身需求進行一定額度的預算,並自由決定經費的用途和去向。 第二,人事權。教育行政部門宏觀規劃和控制編製或指標,制定聘任規則,將選人、用人和評價的具體權力交由學校自己來操作,由學校根據自己的辦學需要自主決定人選,決定學校內部除校長以外的所有人事任免,並評價管理人員和教師的工作績效。同時,還可以允許學校在編製之外聘請其他急需人才作為兼職教師,以彌補和豐富學校品牌建設的資源。 第三,課程與教學權。課程與教學是學校品牌的重要載體,是學校品牌建設的核心。要允許和鼓勵學校在國家和地方課程與教學標準下,自行決定課程內容、教材和教法等,從而充分彰顯學校自身的辦學理念和目標;要為學校開發各具特色的校本課程提供經費、人力和資源支持。 第四,自我教學評價權。政府部門不僅要重視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充分認識和尊重教育發展的規律,杜絕政績導向的學校辦學水平評價,減少或禁止單純的、公開的分數排名,鼓勵學校自行制定教育教學評價標準,尊重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引導和鼓勵教師進行教學改革和教學創新。 學校的「能為」 「能為」則是在「可為」的範圍內,儘力規劃和體現品牌建設的美好藍圖 政府的「不為」是學校「可為」的空間,但是學校是否「能為」也同樣值得關注。當學校擁有了充分的辦學自主權後,校長作為學校的法人代表也就順理成章成為這些權力的主體,從而成為學校品牌建設的關鍵性人物。校長的辦學理念、職業道德、能力以及校長權力發揮作用的方式則有可能成為學校品牌建設的重要影響因素。 校長在學校品牌建設中要端正辦學思想和辦學理念,立足學校實際情況,實事求是辦學。校長要有創新精神,在學校品牌建設中要繼承傳統但不能固守傳統,要根據學校所處的社會情境和面臨的教育問題不斷創新辦學模式。校長自身也要不斷學習新知識、新方法,提高自身的領導力和執行力,將學校品牌建設的構想具體化到學校教育教學實踐中。尤其重要的是,校長要意識到自身不是學校辦學自主權的終端,要防止從「一長制」蛻變為「家長制」,從而將行政管控的思維和工作方式移植到學校,要充分尊重教師員工對學校品牌建設的建議,建立民主決策機制,同時要自覺建立學校監督體制和機制,尤其是建立來自學校系統以外的教育利益相關者的平行制約機制,從而使學校品牌建設的過程和效果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檢驗。 總之,政府的「有為」是為學校品牌建設提供資源支持,搭建發展平台。政府的「不為」是為學校品牌建設提供寬鬆的發展空間,而學校的「能為」則是在「可為」的範圍內,儘力規劃和體現品牌建設的美好藍圖。(作者系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轉自中國教育報·校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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