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首發 傅正 | 斯賓塞「社會有機體」論與清季國家主義(上)

新刊首發 傅正 | 斯賓塞「社會有機體」論與清季國家主義(上) 2017-05-25 傅正 近代史研究 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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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正為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載《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2期,注釋從略

專題論文

斯賓塞「社會有機體」論與清季國家主義

——以章太炎、嚴復為中心(上)

傅 正

一般認為,近代中國思想界的第一次民族主義浪潮出現在甲午戰爭以後。與這次民族主義浪潮相伴,英國思想家赫伯特·斯賓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及其主張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為彼時中國學人競相吹捧。對於斯氏學說給近代中國造成的影響,史學界已經多有論述。既有研究多立足於中國的視角,即討論中國人眼中的斯賓塞及其給近代中國帶來的影響。然而,對西學東漸的考察仍需要一種比較研究的視野。畢竟中國人在接受西學時,有自身的歷史語境和時代問題,這使得西方思想進入中國就會發生許多新變化。諸如斯賓塞對清季民族主義思潮之助力,早為學界重視。然而他鼓吹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卻原本是種極端的個人主義思潮。如他所言,社會的發展過程就是「從國家就是一切而個人等於零的一個極端前進到個人就是一切而國家等於零的另一個極端」。這個轉化是如何發生的?比較斯賓塞本人的主張與清季中國人理解的斯賓塞之間的差別,有助於我們更深入地了解近代中國問題與中國近代思潮的特殊性。

隨著史華茲(BenjaminSchwartz)、馮客(Frank Diktter)、浦嘉珉(James Pusey)等學者的著作被翻譯出版,比較研究逐漸得到重視,有學者開始思考斯賓塞本人與中國人眼中的斯賓塞之差別。中國學者的研究多以嚴復《天演論》或《群學肄言》為個案,比較它們與原著的差異。其學術價值毋庸置疑,然清季學人對斯賓塞的理解是有變化的,僅以嚴復一兩本著作入手,不免稍欠全面。如何從近代中國人對斯賓塞豐富多彩的解讀中梳理出核心觀念,仍是一個不小的難題。此外,即令斯賓塞本人在西方也有頗多爭議,這是否可以說明中國人對斯氏的「誤讀」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國內學界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仍顯欠缺。相反,倒是史華茲等西方學者,論證了嚴復等人對斯賓塞的某些誤讀的合理性,但就其結論而言,仍有未盡之處。是以,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討論相關問題。對此,本文不擬再做概觀性或鋪陳性的研究,而是就某一兩個點展開論述,以期窺一斑而見全身。就範圍而言,則集中於斯賓塞的社會有機體理論,而不再旁及其認識論、倫理學及社會學研究方法。在清季學人中,章太炎是明確批判過斯賓塞的重要人物,顯得頗為另類,故而引起了本文的重視。

一、 斯賓塞與清季學人眼中的斯賓塞

光緒二十七年(1901)九月,梁啟超在《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一文中,把西方國家主義學說劃分為兩派:「一曰平權派,盧梭之徒為民約論者代表之;二曰強權派,斯賓塞之徒為進化論者代表之。」其中,他這樣定義「強權派」:

強權派之言曰:天下無天授之權利,惟有強者之權利而已,故眾生有天然之不平等,自主之權當以血汗而獲得之;國家者,由競爭淘汰不得已而合群以對外敵者也,故政府當有無限之權,而人民不可不服從其義務。是即新帝國主義之原動力也。其為效也,能確立法治(以法治國謂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團體之利益;及其弊也,陷於侵略主義,蹂躪世界之和平。

時至今日,這仍然代表了許多中國人對斯賓塞之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基本定義。可反諷的是,僅僅一年以後,梁氏就借赫胥黎之口稱,「斯賓塞之徒,既倡個人主義,又倡社會主義(即人群主義)」。其轉變之快,令人玩味。

與這一判斷類似,嚴復早在光緒二十二年(1896)所撰寫的《天演論》譯序中,就指出「赫胥黎氏此書之旨,本以救斯賓塞任天為治之末流」。又如,在《導言五·互爭》中,嚴復加案語,稱「斯賓塞之言治也,大旨存於任天,而人事為之輔,猶黃老之明自然,而不忘在宥是已」。這些判斷都說明了斯賓塞是一個自由放任主義者。然而,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的《政治講義》中,嚴復卻以斯賓塞附會甄克思之「軍國社會」:

而斯賓塞亦云,人群者,有機之大物,有生老病死之可言,皆此義也。其始由蠻夷社會,而入宗法。宗法既立,欲有以自存於物競之中,於是變化分合,往往成有機之大團體。又或以宗教崛興,信奉既同,其眾遂合。而以戰爭之故,有部勒署置之事,而機關亦成。此謂宗法、神權二種國家,方其起也,往往同時而並見,特所主有畸重輕,故言政治者,得以分論。至於歷久之餘民,識合群之利,知秩序之不可以不明,政府之權不可以不尊,夫而後有以維持其眾也,於是公益之義起焉,保民之責重焉。而其立法也,乃漸去於宗法、神權之初旨,而治權獨立,真國家之體制以成。其始也,宗法重於國是,神權隆於政柄。其後也,政權最尊,而二者皆殺,此天演之國莫不然。

「政府之權不可以不尊」云云,又彷彿斯賓塞就是一個國家主義者。

這類矛盾並不鮮見於彼時學人的撰述。1903年底,斯賓塞逝世,《新民叢報》即刊登斯氏肖像並發表《大哲斯賓塞略傳》,稱:

先生最尊者,自由也,放任也。其初從事著述,當英國國會選舉法改正以後(一八三二年),為自由放任主義全盛時代。及其歿也,當帝國兼并之盛行,中央集權之擴張,為自由放任主義最衰熄時代。先生對之,每不勝唏噓焉。故其晚年有所論著,其語調皆含悲觀。

在接下來一期《新民叢報》的「評論之評論」欄中,也轉載了美國《紐約太陽報》的評論,稱「斯氏者,自由思想家之模範也」,蓋斯賓塞為自由主義、放任主義思想家無疑。然而,就在《大哲斯賓塞略傳》一文中,作者又稱:

斯氏之言進化,則自宇宙萬物,無論無機者、有機者,特別有機者(指社會、國家等),無一不鎔而納之於一爐。而「適者生存」一語,又斯氏所特創也。

這裡,斯賓塞彷彿又成了國家主義者,其「適者生存」的競爭與其說是個人與個人的市場競爭,毋寧是國家與國家的競爭。

清季學人之所以對斯賓塞會有這些自相矛盾的見解,或許是因為斯賓塞本人含混不清的論述。在《第一原理》中,斯賓塞把事物進化的法則概括為:

進化是物質的集結,以及同時發生的運動的消散,在這個過程中,物質由相對不確定的、分散的同質狀態進到相對確定的、凝聚的異質狀態,而被保留的運動也發生了相應的轉化。

這個過程分為兩個方面:在結構上,事物的各個部分由分散進至凝結;在功能上,事物的各個部分由同質(每個部分所承擔的功能類似,且可以相互替代)到異質(各個部分分工合作,不可相互替代)。嚴復在《天演論》譯序中將這個過程概括為:「翕以合質,辟以出力,始簡易而終雜糅。」令斯賓塞始料未及的是,嚴復正是在「有機體」這一進化的最終目標中,發現了兩條原則:其一,正是因為有機體的結構是凝聚的而非分散的,所以個人內嵌於社會有機體之中,不可獨立存在;其二,正是因為有機體各個部分的功能是異質的而非同質的,所以一個成熟的社會當有長幼尊卑之分。如其所言:

斯賓塞以群為有機團體,與人身之為有機團體正同。人身以細胞為么匿(unit),人群以個人為么匿。最初之群,么匿必少。言其起點,非家而何?家之事肇於男女,故《易傳》曰:「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此吾國之舊說也。

對於這個矛盾,有西方學者便指出:

一方面,他(斯賓塞)主張進化理論,認為共同體是以有機體或准有機體出現的,社會發展的進程是在不斷地擺脫原始的,無政府的個人主義而走向完全的共同體歷史。在這種共同體中,立法將變得無所不能,無所不包。另一方面,他又是「無政府的個人主義者」或「行政虛無主義者」(Administrative nihilist)。

其他如約翰·奧弗爾(JohnOffer)也指出,「公允地說,一般認為,斯賓塞的有機體與他強調的限制政府範圍以保護個人自由的主張並不相容,後者依據於『正義』或同等自由原則,這嚴重損害了他之於社會學的價值和作為思想家的聲望」。

劉易斯·科塞(LewisCoser)則指出:「為了克服個人主義和有機理論之間的主要矛盾,斯賓塞運用了巧妙的論述方法。」斯氏指出了社會有機體與生物有機體的不同點:「生物有機體是靠皮膚維繫起來的,社會有機體則是通過語言媒介保持團結的。」此外,「在生物有機體中,意識集中在集合體的一小部分。在社會有機體中,意識散佈於整個集合體,它的所有個體都有喜怒哀樂的能力。因為社會沒有神經中樞,所以脫離個體幸福的集合體的幸福不是追求的目標。」

儘管近代中國人對此多有察覺,例如嚴復就曾明確指出:「斯賓塞曰:生物么匿無覺性,而全體有覺性。至於社會則么匿有覺性,而全體無別具覺性。」但以生物比附社會的做法本身就足以給人造成誤解,似乎社會整體而不是組成社會的個人,才是人類進化的目標。正因如此,史華茲指出,「斯賓塞本人把綜合哲學看成是奉獻給個人自由這一上帝的『大教堂』,民族—國家本身及其目的不是他想像的好社會的組成部分」。薩姆納·尤曼斯之類的西方自由放任主義思想家「對斯賓塞心中意圖的推測」,要比嚴復「準確得多」。然而,嚴復的獨特價值卻在於他發現了斯賓塞不為西方人所知的另一面。在那裡,「抽象的『個人』,在斯賓塞的體系里不比在黑格爾的體系里起更有意義的作用」。與史華茲類似,馮客也指出:「斯賓塞也關注群體選擇。他的進化思想的整體觀點與達爾文理論的個體性基礎構成反襯。在斯賓塞的觀念中,個體的公民被置入一個有機進化的社會集合中」,而這為中國人提供了理解斯賓塞的基礎。

在《二十世紀之巨靈托辣斯》一文中,梁啟超曾感嘆:「吾昔以為由干涉而自由,進化之原則也。既自由矣,則斷無退而復返於干涉之理。及觀近二十年來世界大勢之傾向,而不禁爽然以驚也。」此語適足以道出中國人引入斯賓塞的時代背景,即世界資本主義已從自由放任時代轉向了壟斷時代。應當說,斯賓塞由個人自由競爭而導致社會有機體的進化論圖式,正好反映了此一時代的轉折。而自由放任主義與壟斷主義之間的張力,也構成了彼時中國人理解斯賓塞的種種悖謬。

然而,上述史華茲、馮客等人的解釋仍遺留了兩個問題。其一,有機體理論只能說明國家或社會的內部分工與上下等級秩序,這與種族之間的「種戰」顯然不是一回事,近代中國人是怎麼把斯賓塞的有機體論變成種族競爭理論的?其二,在西方學者看來,個人自由與社會有機體是矛盾的;在近代中國人看來,二者並不矛盾,中、西之間的自由觀念有何差異?本文以下兩節正擬分別對此做出考察。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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