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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被單位吸納的階級

中國社會的「階級」問題是眼下最令學者糾結的問題之一。在主流意識形態尚能支配大眾認知的時期,此問題並不那麼糾結,各類人群都自稱勞動或工人階級。但現在看來,這一划分缺乏更豐富的實際含義。原因是,相對於其他的人群,這種聲稱既不代表一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也不代表其與財產擁有的關係,更不代表政治態度的差別。

但上述特有的現象正在發生變化。當一個奧迪車和公交車搶路的時候,當一個位高權重的體面人物和打工女孩發生私人糾紛的時候,輿論關注的焦點並不是誰的行為正確,而是弱者受欺。似乎社會差別正在強化相互的仇視,不同群體因性別、教育、財產、地位、身份,以及擁有資源和價值觀等社會特徵的差別,而被劃分和識別的意識正在增長。

人人想走上坡路?

在社會分流中,最基本的一個分化是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的差別。這一職業差別並非僅僅是勞動方式的不同,更代表著社會的身份不同。這種身份在獲得教育文憑後就確定了,其後不會消失。比如魯迅筆下的孔乙己,家境破落到生活無著的地步,身份卻還是一個讀書人和紳士,自視與其他勞動者有別。還比如,在袁世凱等上奏的「立停科舉,以廣學校」之「妥籌辦法」中,他們特別建議清廷,取消科舉時必做的一件事,是對「以前舉貢生員,分別量予出路」(《清德宗實錄》卷 548:4~5)。這裡的意思分明是,舊學歷雖可廢止,但身份不可不延續,那些曾經科舉確立了功名者,其地位理應被朝廷和社會承認。這等於承認,舊式科舉已經完成了他們的階層進階。科舉改革雖廢除了舊知識之有用性,但並不因此使得舊文憑持有者失去身份資格,所以須安排「出路」。在這裡,教育的角色,相當於社會結構的門衛,控制著流動的社會身份分類以及再生產。

正因為如此,才可以理解,為什麼中國歷史上幾次大的教育變革,客觀上都曾改變不同人群的位置、職業和升遷路徑,蓋因為文憑具有變動不同人群之機會結構的效應,它甚至就是區分官紳民的分水嶺。如科舉制的改變舉措曾切斷了知識群體向官僚群體流動的固有格式,知識群體的機會預期和晉陞模式也隨之發生了變化;還有在上個世紀中葉,隨著教育的政治性目標確立——為工農兵服務和造就無產階級接班人,掃盲和幹部隊伍普及文化運動,曾經改變了一批人的命運:大量出身普通的勞動者向上流動,文憑讓他們從體力勞動者變為腦力勞動者,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在田間地頭和車間幹活的人,變成了坐辦公室的人。

但他們是否形成了一個區別於勞動者的階級?主流意識形態乃至全民價值體系都不承認這一點。理由是他們出身於無產階級,並繼續代表無產階級。更主要的是,這種社會地位的提升並非僅指經濟收入——事實上人們的收入差別不大,差別在享用再分配的資格,是否享有政策特權——進入體制內部門,有福利保障,可選擇生活地域和單位,有穩定工作、社會聲望、資歷可積累性調動等等。顯然,這些收益無法用金錢購買獲得,而是通過再分配體制獲得,直至現在,經濟收入高也不能代替社會地位高。因此才有相當多的企業主抱怨,自己雖然賺了錢但社會地位不高。近年大量的畢業生蜂擁進入公務員考試,不是僅僅在追求收入——實際上很多市場單位比公務員收入高——他們是在期望獲得體面身份和受尊敬的職業,這也與社會地位考慮有關。

如果追求地位與身份差別是多數人的行為,而且是社會變革及經濟發展的動力,如果追求身份差別是人性本身的特質,我們就需要區分,產生服從和秩序的差別和帶來仇恨衝突的差別,以及由自然分化及勞動競爭產生的差別與不良制度製造和鞏固的差別。這些差別的正當性不同,所造成的社會後果則大異。

單位:中國特色的利益群體

如果我們關注階級的原因是意識到階級衝突,那麼這裡所說的社會差別現象,和馬克思的「階級」說法似乎不同。因為上述社會差別較多經濟和社會含義,但較少政治組織化含義。的確,有大量研究發現,中國社會群體在收入、聲望、教育、資源、機會、性別等方面的差別增大,說明「階級」和「分層」現象在中國出現,但其基本所指,是這些群體在經濟收入、生活區域、資源機會、生活方式及消費模式上的差異。在這些分析中,階級或分層基本上是一個經濟(社會關係結構)現象,而非一個利益組織化(政治關係結構)現象。

是否有階級的分化,與共同的利益和價值是否以「階級」為單位得到組織化,是不同的論題。前者是一個社會學論題,重點關注差異的出現,後者是政治社會學論題,重點關注這些差異是否組織化為利益和價值群體,從而形成具有政治意義的衝突和對抗力量。從這一點著眼,上述社會分化的事實雖然清楚,但分層在中國是否已如同在其他社會一樣,成為共同利益內聚的共同體?有研究證實,中國的「工作單位」具有等級差別的含義,這類似於等級化的組織機構掌控不同的資源。它們形成組織化的利益群體,對政治和政策產生影響。應當注意這些中國特有的現象。

在利益訴求方面,在勞工階層內部——農民工、下崗工人、國企工人等之間的差別,高於勞工作為整體和其他階層的差異。同樣,在地位、身份、佔有資源和影響力等方面,單位間的差別大於階層群體間的差別。由機構或單位領導、而不是由身份團體代表本單位,向外界競爭利益的現象,在城市社會普遍存在。這一現象在行政村、鄉、縣等區劃單位也存在。一個人和自己的單位、或行政區劃機構的利益相關度,遠遠高於和自己階層的群體之利益相關度。

在資產分配的利益衝突中,窮人和富人之間雖有不和,但未顯現明確的價值原則分歧,他們共享「衡平原則」與「公共性原則」。對於利益分配的公正感,人們傾向於通過「比較」建立自己的評價標準,而比較的對象,並非是不同階層群體,而是處於不同機構、區劃和單位者。多數人在能力差別、程序統一的前提下接受分配差異,在共識標準和價值原則方面,未見不同階層的評價存在明顯差異。

調查人們對分配體制「是否公平」的看法,的確存在差異,但他們當前的地位高低,並不是理解他們對分配體系所持態度的關鍵。在大中城市比如北京,不同人群對貧富的看法差別,不是與他們現在的收入和地位相關,而是與他們個人過去的歷史和對未來的預期相關。

在各類土地和林地衝突中,我們看到,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員並不穩定,他們在階級或身份屬性上的同質性不明顯,共同利益內聚未呈現階級組成的確定邊界。此外,社會衝突解決的規則也不確定——不是恆定地總是符合某種群體的利益,而是受到具體事件中的勢力較量和利益變動(受益方和受損方)的影響。

在一般的分類上,公共所有和個人(或集團)所有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所有者法人,他們的利益不是一致的,在很多情況下是競爭性的。但是在中國二者的界限是模糊的。從公共(國家)所有轉變為個人或集團所有的進展十分迅速,上升很快,這增強了個人和社會的財富。但是,社會擁有財富量的增加並沒有削弱原先的公共所有和控制權。

這似乎不是社會學所說的「同質內聚」現象,相反,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員,常常不一定具有社會自然分類中定型的、彼此相似的社會結構屬性。中國社會利益組織化呈現的結構特徵是,跨階級的非同質性內聚,人們的利益被「再」組織化了。

那麼,在組織化的政治方面,是什麼因素「干擾」了自然分層的作用?我以為,理解這一問題,有兩點是關鍵性的。一個是組織因素:上個世紀中葉的社會再組織化進程;第一個是文化因素:中國人傳統的社會聯結網路。

1949年以來的社會進程,改變了自然流動的社會類別,「階級」自然分化的過程中斷,新的組織化利益單位產生。當時,新的社會單位並沒有伴隨實際的社會身份和財產擁有關係而出現,而是通過政治變動干預自然流動進程,將中國社會再組織化。這一過程的進行並非根據社會差別的實際狀況,而是根據一種「階級理論 」。

於是,一些階級消失,他們的財產成為公有財產,進入城市和鄉村中新成立的單位控制,人們的收入趨於均等化,個人財富積累被阻止;一些階級產生,按照不同的標準重新調整人們的地位分類,劃分成分和階級的根據,並非僅僅是資產佔有,還有政治立場。隨著城市工業化的組建出現了工人階級,但不是先有工人階級造就了無產階級革命,相反,是革命造就了工人無產階級的產生。

重組過程建立了集中化的就業結構,社會各階層停止了自然選擇,被納入到公共系統中,依賴國家部門的工作分配,他們的職業提升資格也不再是財富標準,而是新的政治標準。這樣,人力資源和經濟資源的競爭和分配,成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事情,而不是僱傭者自身和市場的事情,社會地位和資源佔有的再生產過程得到重組。戶口制度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它重新再造了居住者群體的區分邊界。這些進程,改變了 1949年之前的社會流動格局。

第二個因素,是傳統社會聯結網路的橋樑作用。中國社會關係的特性是,公共和私人關係並非各自獨立、互不相關,而是功能互用,二者之間的聯繫和資源互換較少存在障礙。因此,在不同地位和背景的群體之間,通過非正式關係建立橋樑、交換利益相對容易,它們產生著大量的「關係利益」,中和了不同人群之間恆定的階級對立。

比如,有關社會資本的研究顯示,中國人運用朋友、親屬等個人社會關係網,獲得社會資本的兩個指標——達高度(接觸更高社會地位的人士)和廣泛度(接觸多樣職業和角色的人士)——都相當顯著。在求職過程中,中國人尋找「強關係」(而非「弱關係」)的行為普遍。這種方法,尤其對於地位較低的個人特別有用,「強關係」對於他們求職成功幫助很大。這種社會聯結網路的擴展,把不同社會地位和資源的人聯繫起來。較低地位的人們可能運用關係網中流動的信息,以及各種間接的、較高地位實權人物之影響力,得到高於自身階層的職位。此外,公共關係可以依靠個人交往得到擴展,個人事務運用公共關係處理也是常見的,其結果是促進了跨越界別和階級的頻繁聯繫。比如,雖然不存在制度化的溝通渠道,但通過廣泛的私人聯繫和朋友接觸,個體企業主們利用大量機會,接觸決策者遊說自我利益,並實際影響到他們的決策內容。

以制度視角理解單位政治

這兩個因素都和中國歷史或特別的制度經歷有關,它們一個來自政治變動過程的影響,一個來自社會傳統過程的影響。政治變動過程製造了社會重組,改變了舊的社會流動形成的身份類別以及利益組織化的原有結構,瓦解了基於原來類別的「同質內聚」結構,創造了新的利益、新的價值和新的社會分類,並使得社會群體的重組沿著這些新「質」的分類邊界進行。社會利益組織化的機制和原理因此發生變化。而社會網路的運用,尤其是非正式個人關係向正式公共關係的擴展作用,使得不同的人有可能跨越原來的身份群體,得以通過關係「橋樑 」形成間接或直接的新聯繫,使用並交換資源,聚合新的利益和資源,並根據不斷變化的關係,內聚和鞏固這些利益與資源。

這兩個因素作用的明顯後果,是構建了新的利益結構,形成了新的社會分類單位。新的單位可以是工作機構、村莊、地方體、上下級、同學戰友人際圈子等等。沿著這種新形成的利益結構,人們構成特別的、有縱向行政等級的、跨橫向階級的團體利益、單位利益、地方利益。這些組織化利益可以按照同一邏輯放大和縮小,經由人們維護利益的競爭過程,它們的邊界不斷得到強化,其相異於階級(階層)結構的特徵——非同質性內聚——逐漸穩定。

從政治社會學角度看,這一結構的後果,是分割了利益橫向進行組織化聯合的動力。階級(階層)促進的是橫向利益聚合,而「非同質內聚」結構使得利益衝突集中於不同的單位層次,主題上常表現為具體的經濟利益——尤其是競爭資源分配的衝突,而非價值衝突。從宏觀的角度來看,這意味著社會衝突向一般化價值轉變存在結構限制,利益內聚的擴散(橫向聯合使其進入公共政治舞台)難形成結構動力。

上述「化整為零」的現實,一方面,使得社會參與的有效方式成為「組織層級報告」,不必使用公共代表機制(比如人代會),並由此鼓勵社會政策在基層地位做出彈性回應,來滿足不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弱化了衝突指向國家,降低了通過公共政治舞台解決問題的壓力,除非地方單位拒絕或無能力解決。單位作為一個結構之間的交匯地帶,既可以把社會成員和國家政治聯繫起來,也可以作為阻隔將他們分開。因而,利益競爭雖然普遍,但基本上集中在基層、地方、局部的單位層次。

如果我們把競爭利益和資源控制權的活動定義為「政治」,上述現象可以用「單位政治」表述。與「階級政治」不同的是,單位政治的利益衝突在單位內部或之間展開,社會個體通過單位成員的身份共享團體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利益無論主題和參與範圍都是有邊界的,特定的,排斥外部人員共享的。但如同「階級」一樣,單位也是一個競爭成員整體利益的組織,為成員爭取某種利益是單位組織的義務,也是單位成員的共同期待。所以在中國,單位的領導往往被其成員要求成為利益表達和競爭的代理人,大家都希望自己單位產生領導,並且希望他晉陞不忘原單位,因為他是組織化利益謀取的代言人。

隨著1990年代以來的企業轉型和經濟多元化發展,一個顯著的現象是,舊的「單位」制度似乎在大規模萎縮。但單位制雖然在形式上解體,但其組織原則並未徹底退卻,並在新的企業中被一再複製。如不少大型企業對員工衣食住行仍舊有義務觀念、全包甚至是封閉式管理。因為對企業來說,這麼做能夠降低管理成本。

必須承認的是,無論新舊企業,都重現了自然分層或是「階級」差別。比如在國企,從前員工對廠長直呼老張老王,他們也常到各車間轉悠,見人聊聊天、抽抽煙、喝喝酒。現在成了董事長或者總經理,名頭變了,地位似乎高了不少。除了大會講話、表彰或是團拜,工人見不著他們的身影,有事最多只能找他們的代表,比如秘書。但這些勢頭,在強度上還沒有替代正式的行政單位制,以及非正式的社會關係對於「階級」聚合的沖淡作用。一些階級衝突成為獨立的個案,難以制度化為兩個群體的基於矛盾價值理念的持久對壘。當「富士康」或者「通鋼」發生衝突時,人們針對的是個人而不是他們背後的「階級」整體,所以當人事更換或者政策改變後,這些衝突即可消失。

同時,身份衝突也被廣泛的個體行為沖淡:人們在此一個場所和其他階級成員發生衝突,在彼一個場所,卻又千方百計託人聯絡更高地位的人;甚至在汽車、住房、穿戴、用品和生活方式上模仿高地位者,而不是和他們劃定邊界。且在中國的社會關係中,地位有差別不是拒絕幫助的理由,不幫忙反而要承擔巨大的道德負擔。為何有負擔?社會關係在倫理上高於地位差別是也。否則就無法理解,為何高價送禮普遍,而且通常都是在有地位差別的人之間進行。所以,階級在中國的特有現象是,市場經濟使得人們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差別凸顯,但階級的政治化進展緩慢。只要觀察網路或者社會上價值和意識形態衝突各方的身份,就會發現他們的特徵並不那麼整齊,每一方內部都是多個「階級」身份的混合群體。而傳統階級的內部,比如不同單位的工人——國企、民企、外企和農民工之間則相差甚遠,他們缺乏一致的關於何為「我們」的共同體認同。

對照單位政治,階級政治的聯繫範圍更大,它的識別標準是出身、財產、資源佔有、相近的價值觀和地位,以及利益一致性。而單位,在中國城市,很大程度上是識別個體身份的標誌,儘管單位內部存在著事實上的地位差別,但單位整體的身份識別作用大大超過個體(收入、職位、福利等)的識別作用。第二個區別為,階級是自然產生的,其成員可以自由流動選擇進出,階級的橫向聯合能力很強,它動員的社會參與廣泛,關注的主題亦可以被廣泛共享;但單位則主要是縱向聯合的,單位的編製使其擴展和吸納能力有限。第三個區別為,階級無法像單位那樣具有行政權力,並制定局部政策反應或滿足社會利益,它也無法作為體制的部分發揮作用,像單位一樣具有強大的縱向傳輸信息能力,並影響有關的社會政策或執政權威。第四個區別為,階級組織的功能是專門化的,但單位組織則可能兼有多項混合的、甚至看上去衝突的職能。比如,既傳達利益又行政管治,還可以制定、修訂、執行局部的社會政策,單位事實上是混合「代表」著內部的「多元」利益需求。單位的擴大形式——村莊、市鎮、地方——等具有類似機制和原理。

由於協調利益的職能在工作單位,那麼沒有固定單位的流動人群就被排斥在「利益協調」之外,既無階級也無單位代表他們的訴求。這樣一種特別的身份差別和組織化利益結構,是理解當今中國不少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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