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研究】王江雨:國際法 國際關係與國家利益視角下的南海仲裁案
作者系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國際關係-國際法學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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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本文旨在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結合的角度分析菲律賓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及其對中國在南海爭端解決問題上的立場的影響,其立足點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現有的國際法以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認為,對國家利益的認識要認識到其分類分層次的特點,同時實現國家利益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應盡量通過以符合國際道義和通行國際規則手段來進行,而當代國際法在整體上已經與各國的國家利益大致吻合。對大國來說,國際法還是結盟、遏制和反遏制的工具,也是號召世界的道義力量。
在這種認識之下,中國在南海爭端解決上的立場,除運用實力外,還要注意國際法的運用,轉變觀念積極而有技巧性地參與國際爭端解決過程。首先要加強相關問題的基礎法律研究
在中國的「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問題上發展出一套符合當代國際法原則的說辭,其次可以在不接受仲裁庭管轄權的前提下,仍然派出強大法律團隊參與到管轄權問題的審理過程,充分將中國的法律理據向全世界闡述,並影響仲裁庭的組成和審理
1引言: 問題與背景
2015 年10 月29 日,登記於常設仲裁院 (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的一個國際仲裁庭做出 「就菲律賓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南中國海問題管轄權及可受理性裁決書」。
此案的背景是,菲律賓在2013 年1 月22 日針對中國提起強制仲裁程序,要求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下稱《公約》) 建立仲裁庭來審查菲律賓與中國之間關於南海諸島爭端有關問題的糾紛。
菲律賓要求仲裁庭就如下事項作出裁決:
第一,兩國關於南海島礁、海床和海域的權利義務,應當受公約約束。尤其是,中國基於其長期主張的「九段線」 所產生的相關「歷史性權利」不符合 《公約》的規定,因而無效。
第二,菲律賓要求仲裁庭對雙方爭議島礁加以認定,即對這些島礁到底屬於島嶼、礁石、低潮高地還是水下地物予以法律上的認定。
根據《公約》,島嶼可以產生專屬經濟區或200 海里大陸架權利,礁石僅能產生不超過12 海里的領海
而低潮高地或是水下地物則不產生任何此類權利。菲方特別針對中國這幾年的填海造島活動而聲稱,對島礁無論如何進行人工改造和填充,均無法改造島礁的性質。
第三,中國在南海的填海和捕魚活動違反《公約》,侵害了菲律賓根據《公約》享有的權利。
與中國長期以來對通過國際仲裁的方法解決國際爭端的態度相一致,中國對菲律賓提起的此項仲裁採取反對和不參與的立場。
針對菲方的上述訴求,中國外交部於2014 年12 月7 日發布了一個正式文件闡明自身立場。
該文件在聲明「本立場文件也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者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的基礎上,重申,「中國政府多次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但是就中方為何認為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這一問題,仍然做了較為詳細的闡明。
平心而論,這份《立場文件》雖仍稍顯簡陋,但無論就態度還是法律技術而言,確有可圈可點之處,較之以前在相關問題上的語焉不詳是一大進步。簡單而言,中方提出三個原因。
第一,菲方提請的仲裁事項實質是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這明確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
第二,中菲雙方已經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達成協議,以雙邊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因此菲方單方提交仲裁有違國際法。
第三,即使菲方所提事項涉及到《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它們也屬於中菲兩國海域劃界爭端的一部分,而中國2006 年作出的針對《公約》的保留聲明,已經排除對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適用強制仲裁程序。
在中方缺席的情況下,仲裁庭就管轄權問題作出的裁決認為儘管仲裁庭對「歷史性權利」等實體問題作出判定
菲方的訴求不涉及主權或是海域劃界的爭端,仲裁庭的組成合法,菲律賓啟動此次仲裁的行為不構成程序濫用,仲裁庭對這些事項有管轄權,中國不出庭不能否定仲裁庭的管轄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等文件不能排除仲裁庭的管轄權。
總而言之,菲律賓的訴求在管轄權階段基本得到滿足,而中方以《立場文件》方式作出的庭外抗辯,其理由幾乎無一被採納。
純粹從法律的角度講,這個判決讓中國在程序問題上先失一局。如果不趕快大力補救,此後的實體問題極可能會繼續敗訴,可能造成最後在國際法上全盤皆輸,甚至在法理上失去祖宗留下來的「九段線」遺產的局面。
我們有理由認為,中方的不出庭,對此次法律上的失利不無關係。在未來實體問題的裁判上
如果繼續不出庭,同樣的或者是更為嚴重的失利會繼續發生,給國家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失。南海問題在國內的討論環境中
一般會面臨兩個困擾人的問題。一是討論的空間很狹窄。出於種種原因,各種公開的討論被要求與政府 ( 通過外交部表達) 的立場一致,既有官方審查也有自我審查,所以鮮少有不同意見交鋒辯駁的機會。
二是容易意識形態化,略帶批判分析性質的不同意見,常會被帶上「不愛國」或者「不符合國家利益」的帽子
從而給本來就逼仄的討論空間中添加寒蟬效應。從學術的角度看,南海問題是國際法與國際關係交叉研究的最佳案例之一,它涉及到如何看待當代國際關係中國際法的作用,國際法是否對正在崛起的中國構成某種結構上的限制,以及中國如何對待和運用國際法的問題。
而從現實策論的需要來看,關於管轄權的裁決已經做出,實體問題也已經開始審理,現在最應該考慮的是如何端正態度以最務實的姿勢來應對。
這方面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是,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下,如何看待這個正在進行中的仲裁案,進而如何看待中國國家利益與國際法的關係?
2國家利益視角下的南海仲裁案
( 一) 如何界定國家利益?
鑒於中國政府對南海仲裁案的立場是「不接受,不參與」,這一立場被很多人理所當然地認為是最符合中國國家利益的,不贊同這個立場的,則可能或者已經被責為「不顧大局」, 「不懂國家利益」,甚至還可能被認為是 「居心叵測」,這些說法在社交媒體如微博、微信的各種評論中屢見不鮮。
在民族國家仍然林立的時代,維護國家利益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一點相信所有中國人都不否認。但何為中國的國家利益? 如何定義國家利益?
如何區分國家的短期、中期、長期利益? 是不是不符合某個政府部門口徑的說法就一定不符合國家利益? 具體地講,南海仲裁案不出庭,是不是就一定符合國家利益? 此案如果在程序和實體上全敗,到底符合誰的國家利益?
對這些問題,必須就事論事,做出細緻綿密的分析,才能較科學地判斷某個政策是否真的符合國家利益。中國對南海仲裁案,以沒有管轄權為理由選擇不出庭答辯,從國家利益角度看這樣做的利弊,其實比較清楚。
質言之,弊端不少,而其利則難言昭然。如Donald E. Nuechterlein 所言,自有民族國家以來,「國家利益」一詞就被在國際場合用來描述主權國家的期願和目標。「今天外交部長們、軍事戰略家們和學者們談起他們各自國家的重大利益的時候,似乎在假定每個人都明白他們在說什麼,也明白國家利益這個辭彙的意義」。但這個認識與現實相距甚遠。
「事實上,國際關係和外交藝術的研究已經飽受國家利益這個詞語的含混意義的困擾,以至於有些學者主張廢除這個辭彙而代之以其他。」
當然,「國家利益」只是意義較為含糊,但並不是不存在,所以也不可以將其虛無化。如中國學者所概括的,「一般來說,國家利益是指民族國家追求的主要好處、權利或受益點,其反映了這個國家的全體國民及各種各樣利益集團的需求與興趣,既包括諸如領土完整、經濟實力、軍事力量等客觀上的利益,也包括形象、自尊等主觀上的利益。」
Nuechterlein 將一個國家的基本國家利益概括為以下幾類內容:
(1) 國防利益,即對本國政府和人民提供保護,對抗外部威脅和外來進攻
(2) 經濟利益,即促進本國經濟福祉的增加
(3) 世界秩序利益,即維持一個讓本國有安全感及本國國民能夠順利進行民事和商事交往的國際政治與經濟制度
(4) 意識形態利益,即維持和推廣本國人民共享並認為可以普遍適用的價值觀念。此外,定義國家利益時也要考慮其中的時間性。
國家利益有不變的利益,也有變化的利益,後者則有長期利益、中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分。期限性的利益其內涵會隨著時間而變化
如王逸舟教授所指出的,它受到內生變數和外生變數的影響: 前者涉及一個國家內部的政治經濟制度和國家整體形態,後者涉及國家的外部環境,即國家在決定其主要利益時所要考慮的一切外部因素。「在現在社會,國家利益早已不是由國家內部決定,各種外部因素 ( 包括國際和平與衝突; 大國關係與國際組織內的合作氛圍; 國際經濟環境及其景氣程度; 信息的數量、質量及傳遞速度; 各種非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的活躍程度以及作用方式等) 都是影響國家利益的重要的外生變數。」
在這個框架下理解國家利益,至少應該明了以下幾點:
第1,一國在特定時期的國家利益到底是什麼,不是誰能一錘定論的。要意識到對國家利益的不同看法和偏好也很正常,「代表一個國家的真實而長久的利益,只能是所有這些答案的『有機組合』,不能指望任何集團或個人能夠提供某種一勞永逸的正確結論」。
無論是普通網民對國家外交行為的期待,還是政府在某個國際事件上的公開立場,到底是不是真的符合國家利益,對此都要進行細緻綿密的科學分析,從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出發去判斷。
第2,國家利益是分類分層次的,它不僅包括領土方面的完整 ( 甚至是爭城奪地以使領土擴大) 等安全與政治問題,也包括國家對世界體系穩定性的需求這樣的外部性問題; 既包括國家實力的增強,也包括含攝道義力量的國家形象的優化及在國際社會受到廣泛的認可。
第3,實現國家利益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並不一定一味靠硬實力的施展和打打殺殺。一般來說,國家追逐國家利益的手段
應該以最小的代價去獲得最大的利益,只要能通過合作方式成就的,就盡量不要發生衝突; 凡是能以和平方式達到目的的,則儘可能不訴諸武力; 凡是能以符合國際道義和通行國際規則手段取得的利益,則不必展現出無視國際規則的形象。
最後,就算某些利益的取得確實需要藉助於強橫方式,也要高舉國際道義和國際規則,不可淪落為被其他國家普遍視為國際社會不講理的蠻牛。
( 二) 國家利益視角下的南海仲裁案
中國是否應該出庭的問題在以上對國家利益的認知基礎上我們來分析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這個立場是否必然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
首先,這會在國際上被視為對國際法的公然蔑視,很大地破壞中國的國際形象,而這本來是不應該付出的代價,也是經常聲稱要奉行國際法的中國政府和中國領導人絕不願意看到的。
在這方面我們必須認識到,中國以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為由不出庭,其實理由尚未被充足闡述以至少符合對海洋法公約項下管轄權的通行理解。
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項下相關糾紛解決機構的管轄權問題,確實容易引起大眾誤解,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國人強烈反對此項仲裁的原因,也許視之為西方列強對中國的又一次霸凌。
確實,一般仲裁需要當事人 ( 國) 雙方同意,這本是仲裁這個糾紛解決手段的題中應有之意。所以中國外交部譴責菲律賓「單方」提起仲裁,很容易在國內公眾心中引起共鳴。但從專業角度必須指出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了強制仲裁的程序,據此仲裁確實可以「單方」提起。
《公約》第十五部分賦予了締約國單方提起強制性仲裁的權利,但同時也賦予了所有締約國以書面聲明方式就特定事項排除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權利。中國確實做了相應的排除:
2006 年8月25 日,中國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的一份聲明稱: 「關於《公約》 第二九八條第1款 (a) 、(b) 和 (c) 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序」,明確將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等爭端排除在可接受的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之外。那麼剩下的問題就是,在中國已經做出上述聲明的情況下,仲裁庭是否還有管轄權。對這個問題,有兩點需要指出:
第一,中國的聲明並不是完全不接受《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而只是將某些事項排除在外。
第二,《公約》第288 條第4 款規定,「對於法院或者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對管轄權有爭議,這個問題最後是仲裁庭自身說了算,即仲裁庭有權就自身管轄權做出有約束力的決定。
公平與否且不說,這是簽字國 ( 包括中國) 自願同意的規定。誠然,中國主張自己對這個問題做出了保留。但如上所述,中國做出的保留是否適用於這個強制仲裁的具體個案,還是需要仲裁庭自身做出決定。
《公約》如此規定之下,中國還是採取對此項仲裁置之不理的態度,很容易在國際社會被視為是不講理不守法的蠻橫。應該說,這種形象是不符合中國國家利益的,尤其是在本來不必遭受這種形象損失的情況下。
其次,就算中國不接受管轄,完全「不參與」的態度也得不償失,自己放棄了到仲裁庭直接去闡述立場而影響裁決的機會。
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不接受某個國際司法機構的管轄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在國際法院審理的尼加拉瓜訴美國一案中
尼加拉瓜於1984 年4 月9 日將美國訴至國際法院,指控美國在尼加拉瓜境內搞軍事破壞活動
要求法院判定美國的行為構成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侵犯尼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獨立,並責令美國立即停止此類活動並對尼做出賠償。
但是就在尼加拉瓜起訴的三天前,美國就搶先發出聲明,稱美國此前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不適用於美國與中美洲國家之間的爭端,美國據此反對國際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要求法院將此案從法院的受案清單中刪除。
但是美國還是派法律代表出庭抗辯,對反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的法律理由做了充分闡釋。國際法院在初步審理階段以15 票對1 票,對法院的管轄權和此案的可審理性問題做出肯定判決。
此後,美國於1985 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訴訟程序,但法院繼續缺席審判,於1986 年6月27日就此案的實質問題做出有利於尼加拉瓜的判決。
在尼加拉瓜案中,雖然美國也是一開始就反對法院的管轄權,但是美國至少在兩個步驟上充分利用了國際法來捍衛本國的利益。
第一,美國派出了強大的法律團隊,積极參加了關於管轄權問題的初步審理階段,充分利用法庭審理程序闡明本國的立場,這至少避免了自我製造對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完全置之不理的蠻橫形象。
此外,美國提供的相關法律文件和其法律團隊的辯護意見也豐富充足,因而製造了美國在法律理由上勢均力敵的國際和國內印象。
第二,美國籍的國際法院法官施韋貝爾 ( Stephen M. Schwebel) 作為唯一對實體判決投反對票的法官,寫的反對意見書比判決本身還要長上兩倍。
施韋貝爾的意見在國際法上也能自成一說,他稱因為此前尼加拉瓜對薩爾瓦多反政府武裝的支持使得美國的行為可被認為是依照聯合國憲章「行使自衛權」。
儘管與他的大多數國際法院同事意見相左,而且作為美國籍的法官有拉偏架幫本國政府的嫌疑,施韋貝爾的意見說理充分,對國際法原則嫻熟運用,至少指出了多數法官做出的判決本身的諸多漏洞,使美國政府在國際場合提起此案時能振振有詞。具體到南海仲裁案,中國持不接受仲裁庭管轄權的立場本身無可厚非,但拒不出庭則難謂最佳選擇。
從法律現實主義角度講,如果中國堅守不接受管轄權的立場,但是實際上做好充分準備和全力以赴應訴,延請國內和國際知名海洋法律師
準備好各種文件,當庭聲明中國不接受仲裁庭管轄權,但是仍然做出充分抗辯,這既不妨害不接受仲裁庭管轄權的一貫立場,又能充分利用庭審程序進行「合法鬥爭」,還可以展現出中國尊重和願意利用國際法規則的形象。
如凌兵教授所指出的,一旦參加進去之後,可以利用法律程序來謀求本國利益最大化,比如通過任命中國方面的仲裁員來影響仲裁庭的組成,同時儘可能把案件的程序拖長以待菲律賓政府更迭而產生的政策改變可能性。
不去出庭也等於是將這個法律「戰場」完全讓給了菲律賓,可謂不戰而退。不言而喻,菲律賓提交的法律文書和控告理由
必然 ( 事實上也是) 耍弄各種伎倆,包括選擇性引用公約法條和相關國際法案例,避開不利於自己一方的論據,也躲避不提交不利於自己一方的證據等。
對這些常見的律師手段,只能通過參加庭審程序予以揭穿方可能被仲裁庭考慮,而其他任何場合都沒有此類機會。
換言之,當庭的充分抗辯,必然能直接影響仲裁庭的判斷,這是任何其他方式的表態 ( 包括立場文件) 都所不能取代的。這次不出庭的情況下,仲裁庭做出完全不利於中國的「缺席判決」並不奇怪。在任何一般訴訟和仲裁中,當事人有無律師代理以及律師代理的水平高低都會影響最後的裁決,何況一方當事人根本不出席呢?
( 三) 敗訴對利益的危害
10 月29 號這個裁決一出來就在國內引發討論,觀察公眾輿論,一片憤慨之餘,也能看出一個較具有普遍性的觀點
即就算仲裁庭最後做出不利於中國的裁決,對一個擁有核武器的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任何裁決都無法執行。換言之,判就判吧,就算中國輸了,菲律賓作為勝方也無法執行之,所以這場官司贏了也是白贏。
必須指出這個流行看法是對南海仲裁案性質的一個巨大誤解。菲律賓現在提起這個仲裁的目的,還不是為了確定某個島嶼的在中菲之間的歸屬或者某片海域的劃界。
事實上,菲律賓在其法律文件中將相關訴求局限於請求法院裁決並宣布:
(1) 中國在南海的海事權利和菲律賓一樣只能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來確定,不得超出《公約》。更具體地說,中國所主張的「九段線」及其相關的「歷史性權利」違反了《公約》,沒有法律效力
(2) 中國所佔的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等或者不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權利,或者不產生領海等
(3) 中國非法干涉菲律賓行使其在《公約》項下的權力。由上述可以看出,如果仲裁庭根據菲律賓的要求做出判定,其裁判基本上是一個「宣告性判決」 ( Declaratory judgment) , 只要仲裁庭做出裁決並宣告某些行為或法律關係合法或非法,就等於同步完成了執行。
這有點類似民事訴訟法上的確認之訴,原告要求法院以判決方式來確認其所主張的特定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菲方的訴求中當然有一些具有可執行性的,比如要求中國停止對美濟礁、西門礁、仁愛礁、南薰礁、渚碧礁等的「佔領和建設」,停止在菲所謂的專屬經濟區內開發資源,以及中國不得阻攔菲律賓開發黃岩、赤瓜礁附近的海洋生物資源等,但相比裁決的宣告效果而言,都不算是最重要的請求。
一個根據上述請求做出的宣告性裁決,對中國的海洋權益的破壞性影響將是巨大的,而且也不需要進行物理上的有形執行就能達到兵臨城下的效果。
無論中方如何對菲律賓單方提起仲裁的行為如何定性和譴責, 在一個正規設立、歷史悠久、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裡面通過正式程序所設立的仲裁庭,通過得到國際認可的仲裁程序做出一個裁決來判定和宣告中國在南海的諸多權力非法,這無論對中國相關主張的國際合法性和中國的國際形象都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
在這之前,我們還可以說中國的主張有其國際法依據,而國際輿論也不能就想當然認為中國的主張缺少法律依據。
包括「九段線」在內的「歷史性權利」主張,不管國際社會在情感上是否認同,至少不能一口否定中國主張的法律效力,至少還處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見仁見智階段。
而一旦相關裁決經由一個權威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做出,那麼對國際輿論來說,這就是可謂中國主張違法的一錘定音鐵證。
在這個意義上,如果中國再輸了裁決的實體部分,就表示著很大程度上中國在國際法理上失去了「九段線」的法律依據。其後的發展不難預料。
南海仲裁案中國的敗訴必然會削弱中國主張的國際合法性,而使其他聲索方氣焰囂張,它們可能會跟隨菲律賓的例子提起對中國的仲裁,而且也照樣會勝訴。它們也會與國際油氣公司合作,進入「九段線」進行大規模的資源開發。
而中國對之的防範和驅逐都會被國際媒體解讀為不受國際法約束的霸道蠻橫行為。此外,介入南海的列強也會越來越多,包括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印度等都不會寂寞,且它們都有著國際法的加持。
簡言之,理論上會處於一個在輿論和道義上居於弱勢,也在實力上被包圍和遏制的不利局面。
3國際法與國家利益的伸張
南海仲裁案的管轄權裁決在中國網路上引發的一個不令人意外的反應是對國際法的鄙夷。諸多說法如「真理在大炮 ( 或核武器) 的射程之內」,「大國靠實力不靠法律」,「國際法就是笑話」等。
持有這些觀點的,不乏一些國際法學者。在很大程度上由於傳統文化中的實用主義再加上過去一百年飽受欺壓的歷史境遇的影響,中國遍地都是現實主義者,深信「弱國無外交」,「落後就要挨打」。
這種看法當然自有其道理,但世易時移,如今視物質力量和武力為唯一實力來源的看法,已經變成了一種落後的教條現實主義,或者誤解了現實主義的本意。這其中最大的失誤,就是視國際法如敝履。
毫無疑問,很多專業或非專業的現實主義者首先鄙視的是理想主義國際關係理論的國際法觀。理想主義者對強權政治和大國均勢持批評態度,認為建立健全國際法可確保和平,強調建立國際組織開展國際合作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性。在理想主義的體系中,國際法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
當然,如果真的能建立一個以充分實現的法治為基礎的國際社會,這確實符合每個國家的利益。但在當前的歷史條件下,做到這一點頗為困難。但這些困難並不是蔑視國際法作用的理由。
如著名國際法學家路易斯·亨金所說的,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國家在絕大多數時間遵守絕大多數的國際法原則和絕大多數的義務」。
即使是現實主義的國際關係理論也不忽視國際法的作用。國際社會在客觀上所呈現的無政府狀態 ( 因為沒有超國家的世界政府) 並不等於混亂和無序。
國際社會實際上是一個國家間自助與合作並存的體系,其中權力 ( 實力) 與法律相互為用相互制約。現實主義並不對國際法持否定態度,反倒正面肯定其功能。即使是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的大師摩根索,也強調規範和道德在國家間政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認為國際法和國際道德所形成的法律規範,是維護國際和平的力量。
在摩根索看來,國際法的出現,既是人類政治演化的歷史性偉大轉變,更是人類社會生存的需要。即使從現實利益的角度來看,國際法除了通過維護世界和平使所有國家受益外,還有如下兩個關鍵功能,其對於快速崛起和可能邁向超級大國地位的中國尤其有著關鍵的現實意義。
第一,國際法是結盟、遏制和反遏制的工具。國家可以通過國際法建立盟約體系,或者為了經濟上互利,或者為了集體安全,或者為了共同防範第三國。
結盟合作,抱團取暖,可以極大地增強和放大本國的實力,這經常會使得一群弱者也可以對抗強者,更何況是一個強國所主導的盟約。這一點美國是當之無愧的榜樣。
美國的世界頭號大國地位,不僅源自自身的實力,也是通過全世界範圍內一系列極為複雜的國際條約和協議體系,將幾乎所有西方國家和親西方的其他國家拉進美國的全球戰略框架,共同維護美國所主導的國家政治與經濟體系。
美國在南海如今所奉行的策略除了「亞洲再平衡」項下的軍事力量再分配外,更重要的是以「巧實力」 ( 實際上就是在中國和周邊國家之間挑撥離間) 建立美國和這些國家之間的安全聯盟,支持周邊小國「合縱」,其目的顯而易見是為了對抗中國。
對於這樣的盟約體系,中國一力相抗代價太大,最佳的選擇是以法對法,也通過國際法以連橫對合縱。但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自身遵守國際法,讓周邊國家看到中國是一個守規則的可信賴的大國,這方能對沖美國對它們的拉攏以及它們之間合作對抗中國的衝動。
第二,在當今社會,國際法同時也是號令天下的道義力量,或可稱為「軟力量」。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僅僅憑藉物質力量和武力而領袖世界
這一點已經被所有的歷史所證明。即使要稱霸,依孟子所說,「以力假仁者霸」,用武力也要假借仁義,更何況中國根本不會也不期待武力稱霸呢?
在如今的世界,「仁」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國際法。如著名國際關係學者王逸舟先生所指出的,「很難想像,一個不遵從國際準則和公共輿論的國家,能夠凝聚本地區各國和國際社會的意願、推動和平與發展的國際事業」。
換言之,善於運用國際法,也是大國實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要以國際法取信他國,自己就必須遵守國際規則
不可忽視對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极參与。此外,純粹的實力主義者不可忘記一個基本事實,即目下中國的實力雖然在快速增長,但仍然和美國有很大差距,更不用說和美國以國際法手段糾合起來的聯盟或者准聯盟體系相對抗。
中國也無意通過武力對抗使南海成為紛亂之地。如習近平主席所說的,「南海是中國對外經濟往來的重要通道。
中國比任何國家都需要南海和平、安全、穩定。中國不願看到南海生亂,更不會主動製造混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忽視法律上的維權,等於是坐視其他國家通過國際法手段快速侵蝕中國主張的法律基礎。
如前所述,如果仲裁庭在實體問題上宣判,這將會是一個根據正式程序設立的國際司法機構從國際法的角度宣布中國不能根據所佔島礁主張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甚至是全面否定「九段線」的效力。
到時候不管中國是否接受,這個裁決會奠定國際社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共識基礎,給中國的南海權益帶來無窮的麻煩。
4面向未來: 轉變觀念積極應對
坦白地說,在南海仲裁案的管轄權裁定作出後,南海問題已經進入一個相當困難的局面,即所謂實力不足,法律上又缺乏充分準備的狀態。
或雲中國應該退出《海洋法公約》,但目前形格勢禁,所謂退出《公約》是欠缺考慮的「牛二」式姿態。
且不說在這埠退出《公約》對中國國際形象的巨大傷害,如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賈宇副所長最近一篇文章所指出的,《公約》不僅是當年中國帶領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與海洋霸權國家鬥爭的結果,它也能維護中國在海洋上廣泛的戰略利益。退出《公約》,實在是弊大於利,「得失不成比例」。
雖然塔爾蒙教授認為,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實體問題上做出不利於中國的判決,「那麼中國不無考慮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可能」。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將不再享有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地位,不再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派駐代表,也不再是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成員國。
中國可能根據國際習慣法來主張對外大陸架及其資源的權益,但其能源公司會被排除在該『區域』的勘探和開發活動之外 ( 除非它們是由另一締約國註冊和自助) 」面對未來,對於南海諸島爭端,有兩個原則問題需要明確:
第一是南海的主權權益要堅定維護。先民篳路藍縷在南海留下的足跡,以及中國政府在1947年就公布的「南海斷續線」,是後來者不可辜負的。
如習近平主席在出訪英國前接受路透社採訪時所講過的,「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這是老祖宗留下的」。
第二是要法律與實力並重,不可偏廢,忽視任何一方面都會對中國的南海事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在這兩個原則之下,必須解放思想,開闊視野,對南海爭端發展出新的思路。
目前情況下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組織學術力量就南海問題進行更深入的基礎性法律研究。對於中國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
尤其是「九段線」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必須以當代國際法原理為基礎,發展出一套法律上的說辭,以應對可能發生的仲裁裁決宣告「九段線」無效而對中國權益帶來的法律衝擊。一套充足說理的法律論述
是南海問題「法律戰」的必備武器,而目前階段中國這個武器的威力確實相對較弱。必須指出的是,這不是說中國在南海諸島爭端問題上比其他國家的法律主張就弱。
事實上,筆者認為,中國在南海的權益,其在國際法上的依據比其他國家相對更為充足和堅實。
一個基本的事實是,中國政府開始在南海以國家的名義主張領土主權及相關權益時 ( 中國劃定「九段線」和制定南海諸島的地圖時)
南海爭端涉及的其他國家如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等,或者還沒有脫離殖民統治,或者根本就沒有成為一個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如果在法律上不能比其他聲索方聲調更高說理更充分,實在是自動將自己的長項拱手讓人,頗為可惜。
第二,針對菲律賓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以及可預期的其他聲索方可能提起的類似仲裁案,如欲改變被動局面必須以果斷膽略,對現行的「不參與、不接受」態度予以調整,改為「參與,但不接受」。
所謂參與的意思,就是中國可以繼續表示不接受仲裁庭管轄權,也不接受仲裁庭在實體問題上的任何裁決
但應該在最大程度上去通過合法手段去影響審理和判決。比較重要的是應該馬上組織一支答辯團隊,聘請國際權威國際法學家和海洋法律師
按照實際參與庭審的要求來準備文件,對己方的權利主張在國際法上充分闡述,並同步公開相關法律文件。
此外,在保持不接受裁決立場的前提下,爭取仲裁庭同意進入庭審現場實際答辯,參與到互相辯駁的過程,力爭現場影響 ( 實際上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影響) 仲裁員們的法律考量。
總而言之,在南海爭端問題上,中國必須面對國際爭端解決由「現實主義」向 「法理主義」過渡這個現實。
如朱鋒和李途所指出的,「從國際爭端解決的實踐來看,儘管政治談判仍然是一種重要的解決方式,但是司法化越來越成為一種普遍趨勢,這無論對於大國還是小國來說都是如此。
現實主義不是大國的特權,法理主義也不是小國的專利。大國儘管擁有更為強大的實力和影響力,但是大國的外交決策也面臨著更多的限制和約束,尤其是對正在崛起的大國而言。
小國儘管自身擁有的權力資源極為薄弱,但是它們可以拉攏其他大國加入爭端中,從而改變原有的權力格局。」這種局面之下,積极參加到司法化的爭端解決方式中,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必經之途。
筆者的建議是,針對以後可能發生的南海諸島其他聲索國發動對中國的強制仲裁措施,中國至少應該仿效美國在尼加拉瓜案的做法,即積极參加到對管轄權問題的審理程序中去,派出法律團隊去抗辯管轄權。
在仲裁程序中,這樣做的一個好處是可以影響仲裁庭的組成,因為中國作為當事方既可以自己任命仲裁員,也可以提請和監督國際海洋仲裁庭主席對其他仲裁員的任命。如果管轄權問題敗訴,即仲裁庭再度裁定自身有管轄權,那麼還可以從實體問題的審理程序中撤出。
這樣做,中國既維護了原來的底線 ( 不接受管轄權也不接受實體問題的裁決) ,但仍能在最大程度上影響仲裁庭的運作和審理,並且可避免被認為是一個對國際海洋法規則視若無物的國家。
最後,這些法律上的應對並不是要忽視中國實力在南海的擴展和實際控制從國際法上講,在大多數情況下實際控制自然產生權益,即使有關權益有爭議,實際控制者也居於優勢地位。從國家利益角度講,實際有效控制與法律手段可以相互為用,缺一不可。
5結論
中國在南海的權益,是老祖宗留下的遺產,對此我們必須全力加以維護。維護自身利益的手段,既有硬實力的運用,也要有軟實力的施展。
在領土糾紛問題上,一個國家可以運用的軟實力之重要組成部分,即是當代國際法。「如今,當代國際法體系,或者說整體上的國際法,已經和世界各國的國家利益基本吻合在一起。
他們不僅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工具,本身的建構和維護也構成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直觀的現實利益的角度看,南海爭端中既有通過軍事和經濟實力而互相擠壓式的領土領海實際控制權的爭奪,也有在國際社會爭奪法律權屬的「法律戰」。
現實地講,國際爭端解決的司法化已經成為歷史大趨勢,對此作為國際社會最重要的成員之一的中國不可忽視,也必須順應潮流。
此外,中國是最早主張南海權益的國家,中國所擁有的法律理據,也遠較其他聲索國為強。這種情況下,積極而有技巧地參與關於南海問題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符合中國國家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最後,以已故的著名國際法學家王鐵崖先生關於中國與國際海洋法的一段話作為結尾:人們都說,中國人民有寧可用談判和協商而不用法官和法院來解決他們爭端的長久傳統。這個傳統對中國在國際問題和紛爭上的態度是有其影響的。然而,這並不是說,法律原則不要遵守。相反,一些法律原則在國際關係中應該嚴格遵守; 例如,主權、平等和互不干涉內政等原則。
它的意思是,在處理具體問題時,爭端各方面應注意相互利益,準備作出讓步。」王鐵崖先生這段話來自他1982 年6 月24 日在美國海洋法研究所的一個演講。這段話所體現的智慧,數十年後仍能照耀中國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它提醒我們,在領土和劃界問題上,要加強雙邊協商互諒互讓,但也從來不能忘記法律原則和對法律的遵守。(注釋略)
小編:步驚雲天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國關國政外交學人平台觀點
文章來源:《亞太安全與海洋研究》2016年02期、國關國政外交學人微信公眾號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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