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授與核心期刊


作者:一個法院人,法官之家特約撰稿同事

作者賜稿,在此致謝!轉載請註明出處。


當我們在大學課堂上,看到教授懷著激動的心情,眉飛色舞地講著「布希訴戈爾」案時,我們知道了原來總統也可以成為被告,一切爭議最後可以由法院說了算;當教授向我們進一步講道,敗訴的戈爾面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時,立即發表聲明,呼籲擁護者切勿攻擊最高法院判決的合法性,此刻,我們明白了一個敗訴的法治國家的公民是如何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如何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

可是,當我們進入法院開始為法治理想而奮鬥時,我們看到,原來作為敗訴的教授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學核心期刊上用「擺弄證據」、「濫用自由心證」、「裁判結果無理和不公」、「荒謬至極」、「荒唐至極」等情緒化的語言來批判法院的判決,可以公然指責「法官們不顧文義,公然曲解證據及證明力」、可以用「巧言令色」、「位高膽大」、「公然曲解」、「強詞奪理」來貶低辦案法官,並質問法官們是否聽到理性良心的責備。此刻,我們明白,在現實中,敗訴的教授代理人是這樣來對待最高法院的。

當我們在大學課堂上,聽著教授懷著羨慕的心情,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的名言:「不是因為我的判決是正確的,所以它才是終局性,恰恰相反,我的判決之所以是正確的,是因為它享有終局性」向我們說明最高法院判決的終局性、權威性時,我們明白了訴訟不能了無盡時,面對爭議時,必須有一個可以最終下決定的機構,我們必須尊重最高法院所做出決定的權威性和終局性。

可是,當我們在法院工作後,我們看到,教授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面對接二連三的敗訴判決時,不是選擇尊重法院的判決,而是懷著滿腔憤怒用許多情緒化的語言指責法院判決的不公與無理,除對法院判決心懷不滿外,還對辦案法官極盡道德譴責之能事。在作為敗訴一方代理人的教授心中,彷彿他才是真理和正義的仲裁者,只有他的意見才是正確的,中級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高級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最高法院的裁定也是錯誤的。

當我們在大學課堂上,傾聽著教授向我們傳播「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學術精神與「理性、平和、寬容」的學術態度時,我們懷著敬畏之情,開始如痴如醉地追求知識。面對不同的思想、觀點、意見,我們不是以一種唯我正確的姿態,極力地否定其正確性,而是認真地傾聽、自由地交流、理性地探討,讓不同的思想、觀點、意見能夠相互爭鳴,競相綻放。我們只針對不同的觀點提出異見,我們絕對尊重與我們觀點不同的人。

可是,當我們在法院工作後,我們看到,原來作為敗訴一方代理人的教授,在面對敗訴判決利用自己的發聲平台,對判決結果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時,不是就事論事、因案說案、以法說法,不是以理性、平和、寬容的態度來評論法院的判決,而是懷著憤怒的心情,以指責、批評的口吻來批判法院的判決,貶損法官的尊嚴。作為代理人的教授,如果認為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大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來尋求救濟;如果認為法官行為不端,自可向相關部門對法官的不端行為進行舉報。如果僅是因為敗訴,就用「巧言令色」等極具道德侮辱的辭彙來貶損法官,這不僅顯示出教授缺少其應有的學術涵養,也與「理性、平和、寬容」的學術精神背道而馳。

當我們在大學課堂上,聆聽著教授對我們介紹法學核心期刊的種類與權威,在法學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的艱難與光榮時,我們懷著崇敬之情來看待那些在法學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的作者,我們認真地閱讀著法學核心期刊上的論文,摘抄著論文里的新穎觀點與精彩段落。

可是,現在我們知道,原來像《法學評論》這樣的法學核心期刊,也會出現明顯的錯誤,將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標新立異為「民事裁判書」;原來敗訴的教授可以毫不尊重法院的判決,可以在法學核心期刊上撰文來肆無忌憚地指責法院判決的不公,並用「巧言令色」、「位高膽大」、「公然曲解」、「強詞奪理」這樣帶有明顯侮辱性質的辭彙來貶低承辦法官的人格。並且,作為法學核心期刊的主編,還發表聲明說,刊登這樣的文章是「以文取文而非以人取文」。「以文取文」,這是否意味著,《法學評論》上發表的文章,可以容忍明顯的錯誤,繼續將「民事裁定書」寫為「民事裁判書」?是否意味著該期刊會繼續刊登含有大量人格侮辱性質辭彙的文章?是否意味著《法學評論》會繼續作為敗訴的教授攻擊法院判決、侮辱法官人格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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