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的政治學分析
作者
簡介
唐慧玲,揚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壹
摘要
公民不服從的社會事實在西方歷史上存在已久。利劍高懸的自然法、價值優先的個人自由和權利以及道德權利的存在為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提供了論證。公民不服從具有非常嚴格的條件,對實施者個人的素質要求極高,因而具有審慎性。在當前中國社會條件下,提倡或鼓勵公民不服從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不能簡單地一概否定,而應持理性寬容的態度。
貳
正文
一、公民不服從的提出
公民不服從問題源起於古希臘作家索福克勒斯的名劇《安提戈涅》。這部作品主要講述的是:安提戈涅的哥哥波呂涅刻斯借岳父的兵力和哥哥厄式俄克勒斯爭奪王位,結果兩弟兄自相殘殺而死。克瑞翁以舅父資格繼承王位,宣布波呂涅刻斯為叛徒,不許人埋葬他的屍首。克瑞翁代表城邦,維持社會秩序,他的禁葬令即是國法,任何人不得違反。而波呂涅刻斯的妹妹安提戈涅遵守神律,盡了親人必盡的義務,埋葬了哥哥,她所遵從的是個人良心和宗教信仰。作品直接反映的是君王禁葬令與安提戈涅的個人人性法則之間的衝突,折射出的是國家與個人良心的對立。安提戈涅說:「我不認為一個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廢除天神制定的永恆不變的不成文律條,它的存在不限於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沒有人知道它是什麼時候出現的。」最終安提戈涅誓死捍衛神聖的天條,反對克瑞翁的專橫措施,贏得了人民的稱讚。安提戈涅的故事成為西方文化傳統中公民不服從的典範,它促使人們對政治權威和公民服從之間的衝突矛盾進行不斷思考。
事實上,公民不服從的社會事實在西方歷史上存在已久,即使在中世紀或專制王權時期,制約王權的公民不服從運動也時有發生。就學術考察而言,人們一般認為公民不服從是從美國政治評論家亨利·大衛·梭羅開始的。梭羅堅持認為對於那些違背良心的法律和命令,公民個人有不服從的權利,因為人的良心高於政府和法律。以此為據,針對美國對墨西哥的侵略戰爭、美國南方各州的蓄奴制度和印第安人所遭受的悲慘待遇,梭羅公開拒絕向美國政府納稅,導致強烈的社會反響。響應梭羅的主張。印度聖雄甘地積極呼籲並領導印度人民通過非暴力的和平抵抗運動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公民不服從發展為聲勢浩大的群眾運動;20世紀50年代中期美國黑人領袖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以及美國人民反越戰的社會運動,將公民不服從運動推向了高潮,學術界對公民不服從的系統研究也正式開始。
在現代語境中,公民不服從主要指一個民主政治社會中公民個人或群體基於宗教、道德或良心的判斷,以直接或間接的非暴力方式,故意公開違反某些法律或政策,並自願接受由此而產生的國家制裁。公民不服從可以表現為積極行為,也可以表現為消極行為;它可以是做被禁止的事,也可以是不做要求做的事;它不是簡單的不順從,而是一種公開堅持的行為。例如,假設在某國投票是一種法律義務,但是如果僅僅不去投票並不能構成公民不服從,行動者還需公開表明自己不欲遵從此法律,而且還可能公開號召別人也不遵從。公民不服從的抵抗方式體現的是一種強者姿態,因為它並不致力於打敗或羞辱對方,而是力求贏得對手的尊重和理解;它反抗的不是某個人而只是邪惡本身。公民不服從者願意接受痛苦而不報復,他們深信未來,以一種冷靜、理解、善意、尋求保存和創造共同體的愛與對方相處,並相信世界是站在正義一邊的。
二、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
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備受爭議。它對法律和權威的背叛使它背負著難以擺脫的否定色彩,然而,支持者們還是從權利、義務、法律不完善性等方面肯定其正當性。儘管說法不一,但公民不服從始終是西方民主政治社會中存在的現象。自由主義價值理念中自然法高於實在法、個人自由高於國家權威等信條深入人心,羅爾斯、德沃金等思想家更是從道德權利視角為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進行辯護,這些都已成為公民不服從正當性的理論基礎。
(一)利劍高懸的自然法
自然法在整個西方歷史發展過程中佔據重要地位。古希臘思想家認為,萬事萬物都具有規則秩序,「沒有偶然這樣一種東西,自然的過程是嚴格地為自然律所決定的。」宇宙中的任何微小細節,都是被設計成要以自然的手段來達到某種目的的。只有當個體意志的方向與整個「自然」的方向相一致,並自覺融入自然之內在目的時,人的生命才能實現與自然的和諧。這種與「自然」相一致的意志便是德行,在一個人的生命里,只有德行才是唯一的善。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認為,真正的法律是與人性相結合的正確的理性,古希臘人所理解的正義屬性與自然法本身所內含的客觀性是一致的,自然法是普遍適用永恆不變的,一切人類社會的立法都必須服從自然法。
神學主義自然法認為,神法是最高的理性、永恆的真理,神的理性、神的意志就是一種秩序。自然法是神法在人意識中的表現,人法是神法的派生物,服從神法是人的義務。凡是與自然法要求不一致的人定法都是非正義的,因為「一切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只要來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種人法在任何一點與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的,而寧可說是法律的一種污損了。」
近代理性主義自然法認為,在國家產生之前人類處於無政府的自然狀態。在自然狀態中存在一種「自然法」,它是從自然中產生出來的規範的總和,是自然的命令。國家的權威來源於人們讓渡的自然權利,國家必須遵照社會契約管理社會,任何時候都不得違背自然法。近代理性主義的自然法學說以「理性」為基點,排除了樸素直觀的自然主義及蒙昧的神學主義,完全從人的理性出發來構建政治理論體系,強調自然權利和國家法律對個人權利的保護,為公民不服從提供了更加堅實的道德基礎。
現代新自然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1945年國際法庭在審判納粹法西斯戰犯時,許多戰犯極力進行無罪辯解。理由是他們的所作所為僅僅是按照當時德國的國家法令和軍政當局的命令進行的,是在履行職責或執行命令和法律,不應該受到法律懲罰。但國際法庭認為,納粹黨所制定的法是有違自然正義的,只有展示了人類共同理性和以維護人權為特徵的法才是法,因此他們必須承擔責任。紐倫堡審判標誌著自然法的真正復興,此時發展起來的新自然法不再致力於制定永恆的自然法典,變得更為形式化和程序化了。
自然法從古到今的變遷展現了一部不間斷的思想史,也是一部維護人的自由尊嚴的鬥爭史。它通過建立權力、制度和法律關係來防止人們墮落、聲名狼藉以及遭受羞辱。雖然歷代思想家們對自然法的定義,以及各自的立場因目的、神、秩序論、理性論、人性論和個人利益論上各有所不同而呈現出差異,但合乎自然性和正義性的自然法永遠是高懸在人們頭頂的一把利劍,威嚴、冷靜地審視著人世間的一切,成為公民不服從實施者強大的精神支撐和行為指南,也成為世人和權威部門的重要評判標準。
(二)價值優先的個人自由和權利
今天誰都不能輕易否定自由的意義,個人自由已構成我們哲學視野、政治背景、想像靈感中的一道景觀,並已成功獲得現代社會意識形態戰場的勝利。現代意義上的自由主義開始於近代,到了16、17世紀,自由的觀念才被看成是所有公民普遍共享的權利。這種擴展的自由概念與現代國家的興起同時產生,從一定意義上也是對中央集權的反應。自由也與政治話語中流行的對權利的解釋聯繫了起來。自由主義的首要原則是個人自由和權利。這種至高無上的個體的觀念把人從傳統的鎖鏈中解放出來,人的自由意志成為社會組織的原則,人對社會的義務讓位於人在社會中擁有的權利。自由和權利成為個人抵制國家權威不合理干預的強有力武器。
霍布斯從自然權利出發,即從某種絕對無可非議的主觀訴求出發,認為「一個人服從另一個人的目的就是保全生命,每一個人對於掌握生殺之權的人都必須允諾服從。」自我保全的權利是絕對和無條件的,道德的本義是為保護人的權利,即個體的生命和尊嚴。霍布斯把自我保全視為人基本的自然權利,並第一次以道德命令的形式表達了權利的內容。洛克認為,人類最初處於自然狀態,受自然法支配,自由、平等和財產都是人的自然權利。政府在契約之下,政府權力範圍以契約規定為限。統治者不得超出契約規定範圍,侵犯人民所保留的自由和財產權利。他認為,「社會始終保留著一種最高權力,以保衛自己不受任何團體、即使是他們的立法者的攻擊和謀算。」
尊重個人自由,保護個人權利不受國家意志的侵犯是自由主義理論家的共同主張。密爾在《論自由》中也提出,所謂自由就是保護人民不受統治者政治暴政的威脅,愛國者的目標就是對統治者在共同體中行使權力設定限制,他們認為對這種權力的限制就是自由。諾齊克認為,「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對他們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們的權利。」潘恩也認為,主權既不屬於君主也不屬於那些擁有特權的貴族,而是屬於人民,國家的統治應該只能建立在全體人民同意的基礎上。這些理論都以個人權利為政府行為設定了邊界。
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尊重不僅是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也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曾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重要精神武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自由主義價值觀中個體至上的觀念日漸成為西方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並逐步融人人們日常觀念。在全球政治民主化的過程中,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價值理念深刻影響著人們價值觀的形成和現代世界及各國民主政治秩序的建構,成為公民不服從的重要理論基礎。
(三)作為道德權利的公民不服從
理論價值上的正當性和現實違法性是公民不服從難以擺脫的兩難問題。對此,羅爾斯和德沃金等學者另闢蹊徑,從道德權利的視角對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進行有力論證。
道德以善惡為標準,是人之為人的基礎,本質上具有超越現實存在的形而上意義。合乎理性的道德基礎是人們評判現實政治法律制度正義性的重要依據,也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生命力的體現。政府的權威並不能成為公民放棄道德自主而服從的行為理由,因為公民具有獨立於任何制度或法規的道德權利。這種權利「訴諸於某種道德直覺或道德理想,諸如基於對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對人之為人的道德條件的判斷,基於某種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義要求等等」。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以成為公民超越法律之外的道德權利呢?羅爾斯對此持肯定態度。他藉助於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的理論假設開始了對這一問題的論證。在原初狀態的設定中,那些對可接受的正義原則的有意義約束都被揭示羅列出來,並依據傳統社會觀念對其排序,那些合理性最強、優點最多的正義觀念被挑選出來組成社會基本的正義原則,並成為社會聯合的基本合作條件。契約理論由於合理有效保障了理性各方協商後所達成的道德共識,從而成為公民不服從的一種強有力道義基礎。
為了更進一步探討那些在原初狀態中受到人們青睞的個人義務與職責的原則,對憲法體系下的現實政治義務和職責理論會產生何種影響,以及在一個接近正義的民主制度中選擇這些原則的必要性,羅爾斯將關注點轉移到了「公民不服從」。在關於政治義務和職責的討論中,他提出對現存制度的服從義務並不總是成立的,在特定情況下不服從也具有正當性。當然這種不服從正當性的論證與既有社會的制度和法律的非正義程度緊密關聯。這種「非正義」可區分出兩種情況:一是這些法律、制度或政策可能只是或多或少偏離了大家公認的正義標準;二是這個社會的基本結構和制度設計具有明顯的非正義性。在羅爾斯看來,第二種情況下公民不服從的做法顯得過於溫和,更可取的做法是採取更激烈的反抗方式,第一種情況更符合公民不服從的前提社會條件。也就是說,公認的正義標準存在於這個社會,法律對正義標準的偏離也是有限的,此時公民不服從可以通過訴諸社會的正義感來嘗試改變這些偏離正義的法律。這是羅爾斯試圖通過一般原則來說明和指引特殊規範的嘗試,也是其正義理論中最直接地觸及現實的部分,這種嘗試使人們可以透過其正義理論的抽象性獲得一份強烈的現實感。
公民不服從,實際上因為某些理由逾越了某些總體上是保護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制度法規,它還在實際運用中有可能侵犯到別人的同等自由。但它的且標又常常是為了爭取平等的基本自由,取得的效果也常是如此。因此,這種公民不服從通過對大多數人正義感的訴求,經由公民重疊共識達成一致,成為維繫社會政治秩序的共同正義觀。表面上它是對公民服從義務的背離和對國家法律的背叛,本質上卻是一種捍衛國家憲政民主基本精神的政治行動。從這一點看,作為公民法律之外的一項道德權利,公民不服從不僅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而且常常表現出行動上的迫切性。
美國法哲學家德沃金在批判絕對守法觀的基礎上,通過其權利命題,系統闡述了「善良違法」的基本立場,成為公民不服從正當性的又一有力論證。德沃金認為,權利指每個公民享有的受到平等關懷與尊重的道德權利,具有最高社會價值的平等是權利的核心。德沃金意義上作為「王牌」的權利是一種「強」意義上的權利,它既關係到政府的正當性,又關係到法律的正當性。這種權利為政府設定了一種保護其治下的公民得到平等關懷與尊重的道德義務和責任。他認為,「即使一個社會在原則上是公正的,也還可能產生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而一個人,除了他對國家的責任之外還負有其他的責任。一個人必須履行他對他所信仰的上帝的責任和對自己的良心的責任。」
事實上,公民享有的這種最基本的反對政府的個人權利不是現存法和普通法之下的一般法律權利,而是一種道德權利,這是一種源於康德所區分的、作為一個人應當享有的、先於實證法創設的基本權利。根據德沃金的理解,公民享有的這種抽象平等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權利優先於善,即便是犧牲這種權利有利於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這種權利也是不能受到限制或被廢止的。「我們尊重道德的要求,不是因為什麼人告訴我們這樣做,而是因為我們自己相信它們是『真理』。這種對於真理的感覺使我們給予道德原則很高的權威,它們使我們確信,在必要時,我們應該為了這些道德原則而犧牲我們自己的利益。」
在德沃金看來,基於個人良知的判斷而拒絕服從不正義的法律是憲法賦予公民的道德權利。當政府和政治官員企圖在制定、實施和運用法律的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個人私利時,權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預防遏製作用。或者在這樣的情況不幸出現時,能夠阻止法律對權利侵害的仍然是權利。比如美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某些反對他們政府的基本道德權利。因此,「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的主張,必須具有以下含義:即使政府認為公民要說的話所帶來的害處大於好處,政府阻止他們發表言論也是錯誤的。在因拒絕參戰而被投入監獄的類似問題上,這個主張不僅僅意味著公民們表達自己思想是沒有錯誤的,儘管政府保留阻止他們這樣做的權利。」
德沃金的權利觀包含了對公民不服從的寬容。法律本身的非完善性以及人類理性的有限性使我們必須正視「善良違法」這種公民不服從的存在。事實上,善良違法可以對權利和法律之間的矛盾起到有效的緩衝作用。如果我們忽視公民權利意識的培養,而一味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完美和邏輯自足,那麼公民對法律的遵守將主要源於法律背後的強制力,而不是出於對法律的認同,這樣就很難在公民與法律之間形成真正的良性互動。因此,培育公民獨立的法律人格,尊重公民不服從的道德權利,合理地賦予公民善良違法的權利始終是人們對正義社會的期待。
總之,作為道德權利的公民不服從對現代民主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現實生活中,公民不服從雖不能在短期內撼動既有條文,卻可以引起社會的廣泛思考和重視;它不僅可以避免個別公民的聲音被國家機器所湮沒,也可以敦促國家對公共權力的施用更為謹慎;它不僅是政策制定和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自由、民主、正義、健康公民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
三、公民不服從的審慎性
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論證只是對公民不服從行為合理性的理論解釋,並不是對公民不服從行為不可替代性的邏輯說明。因為公民不服從具有非常嚴格的條件,對實施者個人的素質要求極高,即使符合條件,公民不服從仍具有審慎性。
這種審慎性的首要原因在於並不是所有社會都適合採取公民不服從行為。羅爾斯認為,「我們不得不承認,只有在某種相當高的程度上由正義感控制的社會中,正當的非暴力反抗通常才是一種合理有效的抗議形式。」「在一個分裂的社會和一個由集團個人主義推動的社會裡,非暴力反抗的條件是不存在的。」作為一種訴諸多數的正義感的呼籲形式,公民不服從的力量有賴於把社會看做一種自由平等的人們之間自願合作的體系的民主觀念。比如在君權神授社會,臣民就只有懇求的權利,他們只可以申訴自己的理由,如果君主拒絕,他們便只能服從。不服從將是對最終的、合法的道德權威的反叛。這不是說君主不會犯錯誤,而是說,這種境況不是臣民能糾正錯誤的境況。但只要我們把社會解釋為一個平等人之間的合作體系,那些遭受嚴重不正義的受害者就毋須服從。因為在一個民主法治社會中,社會成員具有正當而平等的權利,法治為維護這些權利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公民基於這些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從事政治活動,法治提供的保障通常表現為法律規定的允許進行抵抗的合法正當手段。
其次,公開違法的公民不服從行為或多或少會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的違法行為,它的違法總體上說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針對它要反對的法律,如拒交某種抗議者認為是不公平的稅項,或者無視政府的某些禁令,或者是反對某場戰爭拒服兵役。二是間接的違法,比如當直接反對某一法律的代價太高,或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太大時,公民會以一種間接的形式表達對社會廣泛不公正的不滿。這種情況下,他們有可能會選擇圍堵交通,而其本意並非要破壞交通秩序;可能會拒絕對政府某些重要政策的配合,其本意也並非針對這一政策,而只是想以一種不合作的態度來表達不滿;也可能會靜坐圍堵某政府部門辦公大樓,其本意也並非針對這一部門,而只是想以此吸引公眾的關注和政府的重視。不管是哪種方式,都會或多或少地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引起社會的廣泛注意
乃至政治動蕩,進而會對他人造成一些負面影響,而公民對其他社會成員是負有道義責任的。因此西蒙斯認為,「甚至在我們不把『責任』或者『義務』當回事的地方,我們的不服從行為對他人所造成的影響,也可能會成為服從的理由。這樣,法律秩序的存在,讓人們對他人將如何行事有了某種預期。只要不服從會使人們的這種預期落空,那麼就有理由服從,即使我們沒有責任避免給他人帶來不便。儘管這些理由未必是決定性的,但理由終歸是理由。」也就是說,我們總是有理由,或者甚至有責任,按照法律要求去做,其依據完全不在於法律的命令。
再次,公民不服從對實施者個人的素質要求很高。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並不能成為鼓勵公民不服從的充分理由,公民必須反覆考量、謹慎運用此項權利。這些不服從者不是出於無知,而是經由審慎思慮後違反法律的人,他們根據自己的良知判斷,認為自己、或者社會上的一部分人受到了嚴重的不公正對待,其目的在於維護正當權益。因此,公民不服從者必須在不服從行為實施前審慎權衡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引發多數社會成員的嚴厲報復,是否會造成第三方無辜成員的傷害,是否會削弱人們對憲法和法律的信仰。公民不服從者還必須進行周密的先期策劃和準備,努力使自己的行為在短時間內廣為人知,以期獲得最好的效果。對於不能引起社會關注的公民不服從行為,寧可不做,也不應魯莽行事。由於公民不服從本身意味著它要遵循公民的基本道德和義務,要出自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因此,要充分考慮自己行動的後果,在不服從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行為者的良知判斷始終在發揮作用。在整個行動過程中都必須始終堅持審慎性,拒絕各種貿然行動,這不僅關係到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成敗,也是對組織者自身道德的一種考量。
最後,在確信即將阻止的事情是非正義的情況下,仍需就其他道德問題進行自我反思。當公民確信自己試圖阻止的事情真的是在道德上嚴重錯誤的時候,仍須權衡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試圖阻止對象惡的程度,二是不服從行動會在多大程度上急劇降低人們對法律和民主的尊重。同時,還必須考慮,若不服從行動無法達到預定目標,將會降低通過其他手段獲取成功的機會。比如,對壓迫人民的政權實施恐怖主義,這樣的極端不服從行為就為政府監禁比較溫和的政治反對派提供了絕好的借口;又如,對動物實驗者實施暴力攻擊,會使得科研的當權集團把所有動物實驗的批評者貼上恐怖主義的標籤。
四、公民不服從的理性選擇
公民不服從的審慎性使人們對公民不服從的態度增添了幾分猶豫和困惑。值得注意的是,公民不服從成長於西方社會,受制於具體的國情。西方社會有著深厚的公民不服從理論背景和傳統,現代以來公民不服從更是不斷從理論走向實踐,成為西方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普遍運動,而且在不少國家獲得社會認同,並被納入憲政體制,成為社會和政府糾錯機制的有效組成部分。
然而,任何社會行為的合法存在都需要特定社會環境做依託,適用於西方的這種特殊手段未必適用於所有國家。比如,針對某個具體問題的公民不服從,在英國或美國也許是合理的,但對於正在建設民主政府的柬埔寨卻可能是得不到庇護的。又如,在一個高度封閉的傳統社會,法治思想和權利意識都還未能深入人心,面對公共權力對個人基本權益的侵佔,社會成員要麼選擇安於現狀、逆來順受,要麼選擇揭竿而起、革命造反,「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和行動對身處該社會情境下的人們來說是完全不可經驗的。
可見,公民不服從有其特定的內涵和嚴格的條件限制,同時還需相應的社會體制和公民素質,它所宣揚的公民理想和權利,以及對公民依據自己理性判斷和良知行事觀念的引導和肯定等,對當今的中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儘管在現代西方政治生活中,理論和實踐上對公民不服從意義上的違法與一般犯罪違法之間進行區別已相當普遍,且已開始觸及諸如國家應如何負責地對待公民不服從者、有良知的社會成員是否會遭遇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排斥與打擊等議題的討論。不過,對於我們這樣的民主法治還處於起步和加強階段的國家而言,當全社會還在為「違法必糾、執法必嚴」搖旗吶喊時,「惡法非惡」的意識和主張距離人們的視線就稍顯遙遠了些。因此在當前中國社會條件下,提倡或鼓勵公民不服從應當加倍謹慎。
不過,不管是民主制還是非民主制國家,現實生活中公民不服從的實施者大多為社會弱勢群體,這一點應引起各國政府高度關注。這些社會成員常常對自己的現實處境極度不滿,在正常途徑無法解決問題或效率低下時,他們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採取公民不服從的行動。如果沒有很高的道德約束與精神引導,他們的行為極有可能突破界限,造成災難性的社會後果。因此,處於社會強勢的一方。應經常設身處地地考慮公民不服從實施者的現實處境,挖掘其不滿社會的心理根源,及時消解其強烈的「憤怒」和「絕望」情緒。中國傳統的統治並非採取法治的形式,但有鑒於此,也一向頗注意紓解那些如「孤獨鰥寡」等「窮民而無告者」的困苦處境和悲情,所以,在努力維護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同時,無論政府、社會還是個人,都應積極關心弱勢群體,給他們以切實的幫助和希望。
當然,服從並不意味著屈服和順從,不服從也並不意味著背叛和顛覆。到底何時應該服從,何時應該不服從,在複雜的社會裡,要制定出一個標準極為不易。具體確定是否不服從,依賴於事件本身的性質,依賴於對服從與否結果的謹慎考量和預測,也依賴於每個道德異議分子的人格及信仰,特別是他對於邪惡與善行何者優先的信仰。正如影響公民在服從與不服從之間進行選擇的制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樣,影響人們對公民服從與不服從的選擇進行評價的制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包括本國社會政治制度和民主法治文化、當政者的政治寬容度、社會公共輿論以及公民個人社會道德感和行為方式等等。
中國與西方社會在基本政治制度上存在根本差異,但是基於對公權力的限制、公共政策正義性的維護,以及公民責任意識的培育,無論針對理論討論,還是社會現實中各種異化了的公民不服從,我們都不應該簡單地一概否定,而應當對其持理性寬容的態度。畢竟,法律可能出現不正義的情況是難以避免的,公民不服從的目標是對民主法治社會中個別不正義法律或政策進行糾錯,它是忠誠和服務於法治的,未必一定具有顛覆性或破壞性。當然,直接將西方公民不服從的模式照搬照抄到中國社會來也不可行。因為中西方在具體社會體制環境和思維方式上存在巨大差異,同時,我國還處於民主法治的建設階段,無論是社會精英,還是普通民眾,在公民權利意識方面都相當欠缺。但是通過對公民不服從的思考和研究,可以促使我們從新的角度審視民主法治社會的發展可能會面臨的種種問題,也可以為更好地應對社會矛盾而不斷完善健全法制,努力構建出強有效的社會自救系統。
文章來源:《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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