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採購」不能以「最低價」作為唯一標準
「詢價採購」不能以「最低價」作為唯一標準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的「詢價」採購主要是圍繞被詢供應商的「報價」,以同等條件下「報價最低」為原則實施的一種採購方式。可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地方的採購人及其採購代理機構在實施詢價採購活動時,往往只重視「價格」指標,看誰的「報價」低,就讓誰中標,從而引起了其它供應商的異議,同時,這種僅以價格作為中標依據的評標辦法,也容易導致中標商「售後服務」不力等問題和弊端的發生,採購人對此也不滿意。為此,不少的方面都在呼籲,「詢價採購」不能僅僅就以「價格」作為唯一的評標依據和標準。
僅以「價格」作為詢價中標商確定依據的危害性
容易造成被詢價對象「低價搶標」,進而影響採購項目的質量。從客觀上講,對政府採購這塊蛋糕,沒有一個供應商不是垂涎欲滴的,誰都想中標,也都想賺錢,這是他們辦企業搞經營的目的和宗旨。而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採購人及其採購代理機構卻偏偏就是以供應商的「報價」來作為評定他們中標與否的唯一依據,這就「迫使」被詢價供應商要想中標,就只能降低報價,並且也只能從「價格」指標上去「努力」,才能提升他們的「競爭力」。對此,不少的供應商面對「難得」的被詢價機遇,他們就只能採用「低價」的手段去搶標,而不想過多去考慮這宗供應業務是否能「賺」多少錢,甚至於暫時也不考慮是否能賺錢,取得中標資格是首位的,而一旦他們中標後,才開始算「細賬」,如何盈利賺錢,於是,所有的項目供應工作就全部圍繞其「賺錢」的目的,這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和手段就是大肆削減項目的供應成本,如,不是變相降低項目的配置標準,就是減少附件功能,或是採用低質甚至於劣質的材料等措施,結果,採購項目的質量肯定受到嚴重的影響,產品的使用壽命也必將因此而下降,採購人的權益受到如此的侵害,其禍首就是這種以「低價」論英雄的評標辦法。
容易造成中標商售後服務不力,導致採購人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正是由於採購人或其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項目中標條件的確認,過分地集中在供應商的「報價」上,而不少的供應商在競標時,為了能夠中標,在價格方面也已「被迫」作出了較大的「讓步」,因此,他們在中標後,就不會再關心供應項目的後續服務了,因為,一方面是採購人自己沒有將「服務」等指標提高到應有的重視程度,供應商就更不會主動去服務;另一方面,中標商也要賺錢,在那種較低的中標價位下,再持續提供那些「免費」服務,肯定會加大額外的成本開支。因此,如果「詢價」採購單單就以「價格」論英雄,就必然會導致採購人得不到周到的後續服務。
容易造成政府採購就是追求節約的假象,進而影響政府採購形象。眾所周知,政府採購的目的和宗旨不僅僅是為了節約採購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還必須要考慮到其他諸多的因素,如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保護環境、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等。而詢價採購又是一種使用頻率較高的政府採購方式。據不完全了解,在不少的縣、市,有85%以上的採購項目都是通過「詢價」方式採購的,因此,如果對待「詢價」採購僅僅「價格」來判斷或認定供應商中標與否,勢必會給供應商造成一種錯覺,都認為政府採購的宗旨就是為了追求資金節約率,而不顧供應商應分享的合理利潤,更不顧其他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等,這就彎曲了政府採購的宗旨,直接影響了政府採購的外在形象。
僅以「價格」作為詢價中標商的確定依據也是違法的
違反「詢價採購」的法定操作程序。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我們從中不難看出,採購項目中標商的確定並不是就以「報價最低」作為評判標準的,而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在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條件,只有在這個前提條件的基礎上,才能以「價格」指標來作為進一步評判的標準,看誰的「報價」最低,就讓誰中標。因此,如果在具體的評標過程中,不優先考慮各供應商對採購項目的「服務」情況、供應商的「質量」情況等,而直接以「報價最低」作為唯一的評標條件,就明顯違反了這項法律規定。
違反「優先採購國貨」的法律規定。根據《採購法》第十條的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而實際工作中的那些只以「價格」作為唯一標準的評標行為,往往都是不分採購項目的生產地,無論是本國貨,還是外國貨,只要誰的報價低就採購誰的商品,這就明顯違反了這條法律規定。
違反政府採購的「法律宗旨」。按照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定,實施政府採購不僅僅是要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率,還要規範採購行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因此,如果在詢價採購過程中,僅僅將價格的高低來作採購的目標,明顯就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完全符合政府採購的法律宗旨。
防範僅以「價格」指標作為中標條件的根本措施
科學設置評標指標「體系」,杜絕以「價格」為單一評標因素。採購代理機構在為採購人代理採購任何一個項目時,都要同時為採購人考慮到以下幾個關鍵性的指標參數:一是價格指標,即投標人(被詢價人)對採購項目的報價情況,這是衡量採購資金使用效率(即節約額)的重要指標;二是服務指標,即被詢價供應商為採購人提供的售後服務情況,這是衡量採購人權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標;三是質量要求,即對採購項目配置、性能等提出的具體要求;四是採購人的特殊需求,對任何一個採購項目,其質量、標準、配置等有高有低,檔次有高、中、下,產品功能也有多有少等等,但是否適合於特定採購人的需求,還必須由採購人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樣,這些指標就都應成為與採購人權益息息相關的而又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標,因此,作為用來評標的因素就必須要圍繞這些基本指標來展開,而不能僅僅以「價格」作為唯一的評標因素。
全面公示評標結果,遏製片面追求低價採購的非理性行為。眾所周知,詢價採購是政府採購活動中常用的一種採購手段,但其不屬於也不同於公開招標的採購方式,相對來說,詢價採購的不少必要環節和特定的操作步驟都是在比較小的範圍內實施的,這樣,只有對詢價採購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充分對外公開,才能有效提高其採購操作的透明度,才能遏制住各種暗箱操作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將詢價採購中的投標人對各項指標的響應情況都一一公示出來,讓所有參與投標的供應商都能相互對比和比較,以充分提高評標工作的公正性,這樣就能有效抑制那些只重視價格上的效益,而忽視其他因素的採購行為。
嚴厲打擊各種低價採購行為,維護採購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無視法律規定只看中眼前供應商「讓利」的短期採購行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要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及時糾正,對因追求低價採購而影響項目質量,甚至於給採購人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採購代理機構,則要給予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則要給予暫停、甚至於吊銷其採購代理資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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