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追逃」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完善建議

作者:梁靜飛  時間:2017-08-09    

「網上追逃」是公安機關將已被批准刑事拘留或逮捕,由於潛逃尚未被執行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資料利用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公安部定期下發的追逃光碟進行發布,全國所有的公安部門一旦發現可疑人員立即利用網路查詢、比對,從而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活動。近年來,「網上追逃」作為一種新型偵查措施,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網上追逃」偵查措施規定不夠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立法層級低下、效力不高,與《刑事訴訟法》未能有效銜接,在實踐中容易造成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本文試以一起個案為例,就「網上追逃」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並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一、一起「網上追逃」引發的糾正違法個案帶來的思考  xx檢察院在辦理李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中發現,2009年5月18日A市某區公安分局因李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其簽發刑事拘留證並上網追逃。2009年8月9日,B省某市公安分局下屬派出所民警在巡邏時發現可疑人物李某,經比對為刑拘在逃人員,遂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抓獲後臨時羈押於C看守所。2009年8月14日,A市某區公安分局派民警將李某帶回A市後向其宣布拘留。後案件進入審查批准逮捕階段,A市某區公安分局在《提請批准逮捕書》中列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09年8月9日被B省某市公安分局下屬派出所抓獲,並臨時羈押於C看守所,2009年8月14日被A市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xx檢察院審查案件時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查閱了卷宗,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在B省C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未辦理羈押手續,沒有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拘留證上的簽字日期顯示為2009年8月14日。為此,xx檢察院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為由,向B省某市公安分局發出了《糾正違法通知書》。  這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顯而易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C看守所臨時羈押的五天屬於什麼性質,是否能夠折抵刑期?在立案地與抓獲地相分離的情況下,B省某公安分局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時應該出示A市還是B省的拘留證?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拘留期限應該從何時起算,是8月9日還是8月14日?刑拘後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由A市某區公安分局還是B省某公安分局負責?如果這些問題在執法實踐中得不到妥善解決,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益的侵犯是顯而易見的。  二、「網上追逃」工作在執法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  由於法律對「網上追逃」缺乏具體明確的規範,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移交程序隨意、混亂,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1、執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現實中,通過「網上追逃」抓獲跨省跨地區網上逃犯,由於立案地與抓獲地的客觀分離,且拘留法律文書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獲地公安機關一般依據從公安網上下載掃描的拘留文書或者使用立案地的電傳文書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由於電傳文書、下載文書不是法律文書原件,無法要求犯罪嫌疑人簽字。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為避免麻煩,只是簡單地口頭告知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被抓,不辦理任何正規手續。此案中,B省某市公安分局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後,未向其出示拘留證並辦理相關手續。  2、導致錯誤計算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間的計算應當是從其被採取強制措施,關押到看守所時開始計算。抓獲地公安機關羈押犯罪嫌疑人因為沒有正式的拘留證,部分公安機關認為計算羈押期限的起始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帶回犯罪地公安機關的時間,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地公安機關被關押的這段時間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計算進羈押期限。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拘留證上簽字日期為8月14日,這就意味著從8月9日被抓獲到8月14日期間有5天時間,既未計入刑拘時間又不能折抵刑期。  3、通知被拘捕人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形同虛設。《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由於公安部有關「網上追逃」的文件對由哪個公安機關通知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單位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立案地、抓獲地公安機關相互推諉,抓獲地往往以「不明確是否有礙偵查、立案地未要求代為通知」為由不予通知。  4、聘請律師權無法保障。《刑事訴訟法》中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並代為申訴、控告。」,然而實踐中「網上追逃」的嫌疑人在異地抓獲後,由於羈押措施的性質不明確,沒有正規的法律手續,權利義務告知也欠缺相應的規範,因此聘請律師權無法保障。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被移交A市警方前,沒有通知家屬或單位以及告知其聘請律師權。因此,對於跨省被抓獲的網上逃犯來講形同虛設。  三、關於完善「網上追逃」偵查措施的建議  1、通過修改法律確立「網上追逃」制度。「網上追逃」是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新的偵查手段,實踐證明成效是顯著的。然而「網上追逃」抓獲嫌疑人後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同於現有的通緝等七種法定偵查措施。改變目前「網上追逃」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侵害,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立法,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使得「網上追逃」措施有法可依。適逢《刑事訴訟法》將進行新一輪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在進行刑事訴訟法再次修訂時將其列為一種單獨的偵查措施,確立法律地位,明確界定概念,對異地抓獲逃犯的刑拘期限做出專門規定。  2、規範並進一步細化「網上追逃」程序。程序不細、責任不明是造成「網上追逃」執法不嚴謹的主要原因。建議公安部細化「網上追逃」的執法程序,明確立案地、抓獲地公安機關的各自職責,既充分保證「網上追逃」打擊犯罪的力度,又全面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形成刑事法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三位一體的完備的「網上追逃」法律體系。筆者認為應由抓獲地公安機關先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和所在單位,然後由抓獲地公安機關向立案地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法律文書。這樣有利於環環相扣,避免中間脫節,準確地記載羈押狀況。  3、建議設計「網上追逃」專用拘留證。可以設計「網上追逃」專用拘留證,與一般拘留證有所區分的是,這一法律文書需要兩地公安機關的印章和兩處關押地點的進出時間。當原拘留證傳真或下載給抓獲地後,抓獲地據此開具專用拘留證,蓋上公章後出示給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簽字。等犯罪嫌疑人被帶回原犯罪地後,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在同一份拘留證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同時在拘留證上寫明提出看守所的時間和再次關押的時間,成為一份完整的法律文書隨卷移送。[1]  4、明確「網上追逃」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刑事拘留的突出特點和實質特徵就在吞噬星空於剝奪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種相當嚴厲的強制措施,「網上追逃」中在抓獲地羈押的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靜止狀態,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徵,應該計算在內刑事拘留期限之內。

推薦閱讀:

世上只有一種英雄主義
9-2存在主義的興盛
54、潛意識的存在、運動、發展規律分述 15)- 17)
土狗低調因為它是最牛逼的存在!
南斯拉夫這個巴爾幹大國為何只存在了88年就從地圖上消失了?

TAG:法律 | 建議 | 存在 | 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