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夫妻一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中,丈夫趙康(化名)因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陳鋒(化名)意外死亡。在趙康因交通肇事罪入獄之後,陳鋒父母又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趙康的妻子以及在公安機關處理事故期間自願為趙康提供擔保的父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究竟趙康的妻子和父親是否需要為這起交通事故「買單」呢?法官針對該起案件,解析了交通事故侵權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許多群眾關注的問題。
案情回顧交通肇事獲刑又賠錢
2013年10月12日19時30分許,家住地區實驗林場八隊的趙康騎著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外出辦事撞倒行人陳鋒,致使陳鋒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阿克蘇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無駕駛證的趙康負事故主要責任,陳峰負次要責任。
為此,趙康先行賠付了陳鋒父母13.6萬元作為賠償。2014年2月25日,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以趙康犯交通肇事罪向阿克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月20日,阿克蘇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趙康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趙康獲刑之後,陳鋒父母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趙康的妻子及在公安機關處理事故期間自願為他提供擔保的父親承擔共同賠償責任40餘萬元。
陳鋒父母認為,趙康和妻子李瑩系合法夫妻關係,而此交通事故發生在兩人婚姻關係期間,趙康入獄了,妻子李瑩和擔保人父親應該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李瑩認為自己不應該作為連帶賠償責任人,為丈夫交通事故產生的侵權債務「買單」。
訴訟指南夫妻一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答:省法院審委會研究通過的(2011)蘇民再他字第0020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黃燕、季東諭、季連昌、朱允芹與楊水菊、陳丹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一案的復函》認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侵權,屬於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實行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行為之債專屬於個人債務」的一般歸責原則,不完全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
確定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有兩個標準,一是運行支配,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對於「運行利益」的認定,除了謀取經濟利益之外,還應當包括機動車的運行為家庭帶來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這種「便利」應涵蓋日常生活的種種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學,為家庭購物等等。總之,機動車只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就應當視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機動車的運行利益應當視為夫妻共享,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特別提示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不主動追加配偶為責任主體。但是如果賠償權利人起訴時已經列配偶為被告,且依據夫妻共同之債的法律依據要求配偶承擔共同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運行利益是否與家庭共同生活有關聯性,並進行判斷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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