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核定範圍使用註冊商標的法律後果

顧名思義,商標就是商品之標誌的合稱,只有當標誌與其所示的商品或服務聯繫在一起時,才能體現真正意義的商標,這是由商標的專用性所決定的。在我國,商標專用權的取得主要通過依法核准註冊的途徑,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宇、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經核准註冊後的商標在特定時間、地域範圍內獲得國家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明確指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也就是說,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保護主要基於兩個方面:一方面,必須是經過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另一方面,註冊商標必須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兩者相輔相承,缺一不可。當註冊商標與核定使用的商品聯繫在一起使用時,其商標專用權的權能才會有效的發揮。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專用權,才享有商標法律制度的保護。相反,超出核定範圍使用註冊商標,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超出核定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不按照核准註冊的商標原樣使用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經核准註冊後,其原樣具有不可變性(固定性),標誌中任何一個元素及其組合的變化都是對註冊商標原樣的改變,產生新的商標。按照《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否則,商標註冊原樣改變後繼續使用註冊標記,便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工商機關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採取制止、限期改正、通報等措施,或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將改變後的商標用於原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上,則屬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由商標局責令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二是註冊商標不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註冊商標的排它使用性,決定了註冊商標不具備同類同種其它商品的延伸使用性或者跨種類商品的擴充使用性。因此,註冊商標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時才具有確定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擁有商標專用權。當商標權人在核定商品之外使用註冊商標時,同樣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當他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則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工商機關應當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之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當他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跨種類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則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假若該註冊商標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當事人使用其商標並未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雖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跨種類使用標誌有可能侵犯商標權人的著作權,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反之,當事人在使用過程中若標註了註冊標記或字樣,便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假若該註冊商標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則不局限於《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即使跨種類使用同樣也構成商標侵權。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指出,在商標管理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發地市級以上工商機關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受理機關通過以下兩個方面審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符合情形之一者,工商機關應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同時收繳、銷毀其侵權商品或者商標標識。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整理:(http://www.zhongshang1993.com/)作者:孫驍勇(尊重作者版權,轉載請保留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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