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草案:起點——民法法源問題 | 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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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編輯:黃夢儀

責任編輯:崔耀燁

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鈴、金今

我國《民法通則》(2009年修正)第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確定了現行體系的民法法源。基於這些規定,近年來民法學界對於民法法源的討論集中在是否納入習慣法、學理、國際條約、司法解釋以及「遵守國家政策」的存廢上。《民法總則(草案)》取消了「國家政策」作為法源的說法,並納入習慣法,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對於民法法源問題的初步調整。本學刊速遞吸納了近年來有關民法法源問題的一些文獻,希望對讀者理解該問題有所幫助。

1民法總則中的法源及其類型

作者:姚輝,梁展欣

出處:《法律適用》2016年第7期

摘要:法源問題可以視作民法總則乃至全部民法問題的起點。我國民法的法源類型,應包括法律、國際條約、司法解釋、習慣法和法理。其中,法律的範圍,與立法法意義上的「法」不盡一致;國際條約理應被納入到民法學視野之中;司法解釋應相對獨立於立法法意義上的「法」;習慣法不應與一般習慣混為一談;法理作為法源,系基於對司法功能實現的方法論認知。從法的實現的角度來看,立法與司法應當是「合體」的。

關鍵詞:民法總則;法源;類型;

2民法典之外的民法法源

作者:張紅

出處:《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摘要:學術界通說、域外立法、現行法制或繁或簡,或同或異,皆側重於民事法律規範之表現形式,其範式文本固值參考。然而,欲還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源以全貌,明晰個殊法源之適用路徑,除對學說、立法去粗取精外,還必須回歸司法裁判,從數以萬計之實務判例中探賾索隱。因此,本文擬全面綜合域內外立法、學說與判例,從憲法、民法之外的強制性法律、公序良俗、域外法和法理、國家政策5個方而分而述之。

3論國家政策作為民法法源

作者:張紅

出處:《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12期

摘要:國家政策對我國民事司法影響頗深。《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的國家政策作為民法法源,其介入民事司法的路徑並不合理。法官在利用國家政策進行判決時,會出現缺少配套規範、依據混亂、說理困難等問題。其原因在於對國家政策的範圍及其與法律的區別界定不明。依民事裁判規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裁判規範,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為說理規範。然而,以上文件均為國家政策的表現形式。國家政策作為民法法源,其介入民事司法需遵循不同載體各自的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可發揮其公共政策創製功能,通過「隱性」及「顯性」兩種渠道引國家政策入民事裁判。堅持私法自治為基礎,建立國家政策進入民事裁判的轉介機制,將國家政策通過合法且合理的渠道引入民事司法,是實現國家調控民事生活、實現公私法融合的法治之道。

關鍵詞:民法典;國家政策;法源;司法解釋;裁判規範;

4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作者:李敏

出處:《法律科學》2015年第3期

摘要:《民法通則》第6條後半句要求民事活動(於法律無規定時)遵守國家政策,但未規定違反國家政策的法律後果,因此並無行為規範的性質,僅有法源適用規範意義。國家政策因本條規定而躋身於民法法源,其範圍應當限於國家最高一級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司法實務中,第6條及國家政策的適用頗為混亂,誤用、濫用第6條或國家政策的判決屢見不鮮。作為權宜之計的「遵守國家政策」之規定現已喪失立法基礎,現行憲法性法律和民事基本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均未承認國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國家政策亦不具有作為民法法源的形式正當性與實質正當性。《民法通則》第6條後半句事實上已被廢止,整條亦無繼續存在之必要。國家政策或可作為輔助資料,發揮裁判說理參考的功能。

關鍵詞:國家政策;民法通則;法源;

5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優位及其校正

作者: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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