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上籤的 3萬元感情損失費有效嗎

   和前妻林女士協議離婚,陳先生在離婚協議書上承諾半年內自願補償林女士3萬元感情損失費。可半年過去了,林女士還是沒拿到這筆錢。「我那是鬧著玩簽的。」法庭上,儘管陳先生一再這樣辯解,但惠濟區法院判決,協議書合法有效,陳先生必須支付林女士3萬元的感情損失費。

  前妻:離婚時他承諾給我感情損失費

  去年7月23日,林女士和陳先生的婚姻走到了盡頭。經惠濟區民政局調解,兩人協議離婚。協議商定,林女士和陳先生雙方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財產歸陳先生所有,離婚後陳先生自願補償林女士感情損失款3萬元,離婚之日起半年內付清。今年3月份,還款期限已到,林女士並沒有收到這筆3萬元感情損失費。林女士一紙訴狀,將前夫告到法院,索要欠款。

  前夫:我是為了哄她回家才簽的協議

  陳先生說,離婚協議書並不是他的真實想法,當時他們倆經常生氣,林女士動不動就離家出走,「我是為了哄林女士回家才簽訂的這個協議。」當時答應給她錢,只是權宜之計,是鬧著玩的,不能算數。

  法院:不管出於啥目的簽的協議有效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合法有效。林女士根據協議書約定,要求陳先生支付3萬元欠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此,法院判決陳先生10日內必須支付林女士3萬元。 線索提供 崔娟娟

(編輯 徐珂珂)

( 作者: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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