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再升級:新協議明確投資領域繼續給予香港最優惠待遇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准,2017年6月28日,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議》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兩個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資協議》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消息稱,《CEPA投資協議》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是CEPA升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內地與香港在 「一國兩制」框架下按照世貿組織規則作出的特殊經貿安排,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經濟發展和長期繁榮穩定的支持。2003年,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 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內容包括貨物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和貿易投資便利化。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別簽署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和《補充協議三》。新簽署的《CEPA投資協議》是CEPA的一個內容全新的子協議,由正文4章29條及3個附件組成,全面涵蓋投資准入、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等內容,對接國際規則,兼具兩地特色,開放程度高,保護力度大,將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加系統性的制度化保障。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在6月29日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CEPA投資協議》是內地第一次以「負面清單」方式對外簽署的投資協議。在投資准入方面,根據協議,繼《CEPA服務貿易協議》之後,內地在市場准入方面再次對香港採用「負面清單」開放方式。內地在非服務業投資領域僅保留了26項不符措施,並明確了在投資領域繼續給予香港最優惠的待遇,這將使香港繼續保持內地對外開放的最高水平。在投資保護方面,《CEPA投資協議》對投資的徵收補償、轉移等,給予高水平投資保護待遇。雙方共同設計了一套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切合兩地需要的爭端解決機制,為保障兩地投資者權益,提供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性安排。《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既包括對CEPA及其10個補充協議中有關經濟技術合作的內容的全面梳理、更新、分類和匯總,也包括根據兩地經貿合作實際需要提出的新的合作內容,共設7個章節26個條款。孫繼文介紹,《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是內地對外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首個專門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它有三大亮點:一是針對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設置專章,通過建立工作聯繫機制、搭建交流平台等措施,支持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二是設立了次區域經貿合作專章,包括推進兩地在泛珠三角區域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經貿合作、支持香港參與內地自貿試驗區建設等內容,目的是將香港的金融、投資管理、貿易監管等方面的優勢與國家改革開放相結合;三是在重點領域合作方面,進一步充實了兩地在金融、旅遊、創新科技、商標品牌等領域的合作內容,新增了「法律及爭議解決合作」和「會計合作」條款,為香港的專業服務提供新的機遇。孫繼文表示,兩個協議的簽署實施有利香港保持國際金融中心、貿易中心和航運中心這「三個中心」的地位,實現創新和可持續發展;有利於香港發揮自身優勢,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有利於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健康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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