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的演化和治理策略
近年來我國的群體性事件呈快速增多的趨勢[1][2]。能否妥善應對並有效治理群體性事件, 已成為當前公共治理領域面臨的重大挑戰。頻發的群體性事件不但對政府治理和公共秩序產生衝擊,更對社會經濟的整體環境產生多維度的負面影響, 並最終有可能導致經濟發展的不可持續和社會政治體制結構和功能的紊亂。
儘管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的產生有著多種複雜的原因。然而,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群體性事件的產生、發展、演化依然是遵循社會活動的一般性規律和有跡可循的。這就為進一步分析群體性事件的基本演化過程並制定相應的治理策略打下了基礎。
在研究上, 儘管西方學術界在研究的側重點上有所不同(比如在西方主要對「社會運動」進行研究),並且我國當前的群體性事件與西方的「社會運動」也存在根本區別, 但基本的社會演化的規律和原理依然是相似並且可以借鑒的。因此, 西方學術界對西方社會運動現象的研究和經驗總結, 為我們對我國當前的群體性事件研究和治理做了一些有益的鋪墊。另一方面,群體性事件中行為主體的基本行為也是可以用集體行為理論進行微觀的闡述的。
回顧國內學術研究, 儘管當前學界對頻發的群體性事件的起因、發展和治理策略已經有了一些涉及[3][5]。但群體性事件的演化邏輯、發展階段以及相應治理策略,依然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本文基於集體行為理論和西方對社會運動的分析, 探討了群體性事件的基本演化規律和模式, 提出了治理群體性事件的基本原則、應該注意的若干關鍵要素和相應的治理策略, 以便為群體性事件的後續研究做進一步的理論準備。
一、群體性事件演化的基本邏輯———集體行為的邏輯
關於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治理所面臨的壓力,已經有大量的文獻涉及[1][3]。本文在此不再累述。然而,對群體性事件的危害, 還應該從更廣闊的層面上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認識。
總體上, 當前學界對群體性事件的危害的認識主要集中在對公共秩序和政府公信力的影響方面。然而,這一認識依然是不全面的。具體來說,群體性事件進一步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逐漸遞延的三個方面: 社會混亂導致經濟發展的不可持續; 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導致公共治理體系的癱瘓; 社會共識的遷移導致反社會意識的形成。
因此,正如大多數研究[3][4]所指出,儘管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大部分都只是一種利益訴求的社會表達而不具備反社會性。但如任由這種趨勢發展,社會意識就會由短期孤立的暫時性的意識鼓動不自覺的演變為長期固化的反社會意識並最終導致原有社會矛盾的加劇放大繼而引發整個社會經濟體系的混亂。
對於當前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國內學術界已經有了明確的分析, 如肖文濤[3]指出主要集中在「農村征地補償、城市拆遷安置、企業改制、欠資糾紛、軍轉人員安置、涉法涉訴、環境污染、災害事故、社會保障等比較敏感、社會關注的幾大領域」,對此,本文不再累述。本文所關注的重點是一旦利益侵害發生後,群體性事件作為一種典型的社會集體行為, 其開始演化後的基本發展規律和範式是什麼? 其演化的趨勢和階段又是什麼? 以及此時政府應該做的疏導和控制策略又是什麼?
具體而言, 在群體性事件的演化過程上: 群體性事件是如何由單純的利益侵害訴求演化為不同身份和目的人群參與其中並往往帶有破壞性的集體性公共事件? 奧爾森的集體行為理論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分析的基本思路。
(一)集體行為的邏輯作為解釋社會群體行為的一種基礎理論, 奧爾森的集體行為理論(logic ofcollective action)[6]指出了一個清晰而簡單的分析框架:在任何集體行為中,行為者是根據個人的邊際利益而不是群體的利益進行決策的。當個體的潛在收益大於其成本時,個體參與集體活動;反之則不會參與。儘管奧爾森的理論在解釋社會行為上依然是有局限的, 例如集體行為還受制於情感、社會觀念等因素,但集體行為理論的優勢在於提供了一個簡潔清晰又合理的分析框架, 並有助於幫助理解集體行為中的個體決策。
(二)群體性行為中的主體收益根據集體行為理論, 在群體性事件中, 無論是組織者還是參與者都面臨著收益與成本之間的權衡: 當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收益超過所需付出的成本時候,行為主體傾向於參與,反之則不參加。因此, 對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和發展的分析, 就需要結合不同參與主體的收益和成本來進行。
需要指出的是, 奧爾森邏輯框架中的成本和收益, 並不簡單的指行為主體可獲得的經濟的收益, 而是複合的正的或者負的個人對未來所獲得的收益效用的一種綜合期望。而這還受制於個體自身的效用偏好和對未來行為導致後果的概率估計(數學上表現為概率與效用的乘積)。因此,在分析群體性事件行為主體的成本與收入時, 需要同時考慮這些因素。
二、群體性事件行為主體成本與收益分析
在群體性事件中, 根據不同的社會行為和所加入群體性事件的階段的不同, 所有的行為人可以分為發起者和加入者兩種基本的大類。而加入者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核心加入者和外圍加入者兩層。因此,我們對發起者、核心加入者和外圍加入者的發起和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分析。
(一)核心組織者由於我國當前的群體性事件絕大多數不以反社會為目的, 而普遍表現為個體利益受到侵害後, 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進行有效滿意解決所形成的社會行為上的一種激化反應。因此,對於群體性事件的核心發起和組織者而言, 其發起或者組織群體性行為的動機主要是對其自身受損害的利益的一種訴求。因此,分析其成本和收益, 主要應該圍繞其基本的利益訴求來進行。
核心組織者在發動群體性事件時,其面臨著兩個基本的行為決策, 一個是縱向的,一個是橫向的。縱向是指,組織者需要權衡發動群體性事件的成本與發動群體性事件的期望收益;橫向的是指,組織者會對發動群體性事件和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兩種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橫向比較。這兩種比較有所區別但是相聯繫,因此我們主要對第一種進行分析,同時對第二種比較在下文中略有涉及。
1.收益。核心組織者發起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過群體性行為產生公眾影響從而向政府施加壓力進而改變政府的決策, 這種改變通常是通過對上級政府施壓以期對下級政府的行為進行糾正從而對既有的對行為主體的損害進行補償。因此,核心組織者的期望收益首先是恢復或者補償以往被侵害的利益。
這種侵害的利益主要表現為經濟上的,但有時也表現為心理上和名譽上的。
2.成本。對於核心組織者的成本,主要是組織事件所負擔的成本: 包括經濟上的如一些通訊聯絡的成本, 以及個人上的諸如觸犯若干法律導致政府干預所承擔的懲罰的預期的估計。
一般來說, 由於觸發群體性事件的主體人已被侵害的既有利益損害一般很大, 所以其組織群體性事件的期望收益在主觀上是較高的。因而核心組織者一旦個體利益受到極大損害而無法通過正常的訴求渠道(如司法流程, 紀檢機關等) 進行補償或者不認為其通過正常的訴求渠道可以得到解決的話, 其組織群體性事件的動機是很強的。
然而, 僅比較核心組織者的收益與成本是不夠的。群體性事件之所以表現為「群體性」,其關鍵不在於是否有核心的組織者發動, 而在於是否有更多的後續參與者的捲入以形成足夠大的公眾影響和調動足夠多的資源。因此,我們還需要對後續參與者(包括核心與邊緣參與者)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分析。
(二)核心參與者在少數組織者發起群體性事件後,首先加入的是與少數組織者有著密切社會或者經濟聯繫的行為主體, 其構成了第一批參與者。這一階段,是群體性事件由單純的個體事件向群體事件轉變的關鍵一步。一般來說,第一批參與者與初始組織者的聯繫要麼是具有親情和血緣上社會網路,要麼是有共同遭遇,以期通過共同性的群體性行為來實現自身的利益解決。我們對兩種核心參與者分別進行分析。
1.個人關係驅動的核心參與者(1)收益。個人關係驅動的核心參與者的主要收益與其社會網路有關。在傳統的社會網路中,不但有人情的作用,也有重要的經濟利益聯繫的作用[7]。因此,個人關係驅動的核心參與者參與群體性活動的基本動機收益主要是避免對個人的關係網路和親情網路進行傷害。
(2)成本。個人關係驅動的參與者,其成本主要是面臨著政府干預後的懲罰風險。但相對來說,由於參與群體的數量增加, 其分擔到個人身上的風險相對較低。因此總的來說,與不參加而失去個人的關係網路和親情網路相比, 個人關係驅動的核心參與者更願意承擔參與群體性事件的風險。
2.利益相關的核心參與者(1)收益。與核心發起者類似,利益相關者的收益主要是期望通過參與群體性事件從而影響政府行為進而對自身的利益侵害形成補償。因此,這種收益的大小主要取決於以往的利益侵害的大小。
(2)成本。類似於個人驅動的參與者, 其成本主要是群體性事件一旦違反法律後所引發的政府干預導致的個人成本付出。但相對來說,由於群體數量的重大和政府鑒別主要行為人的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這種成本相對於收益來說依然是很小的。
(三)邊緣參與者邊緣參與者, 是指隨著群體性事件的擴大, 一些與群體性事件沒有直接利益衝突的行為主體由於各種原因加入群體性事件。邊緣參與者的加入是群體性事件最終擴大的關鍵一步, 使得原先的簡單性的利益訴求的社會事件演化為涉及到眾多行為主體和複雜動機的群體性事件。邊緣參與者的構成主要兩類,其一是對相關信息的主動傳播者; 其二是直接參与到群體性事件中的行為主體。
1.收益。邊緣參與者的參與動機極為複雜。一般來說,與發起者和核心參與者不同, 邊緣參與者在事件中並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其參與群體性行為的領導與管理LEADERSHIP AND MANACENENT收益和動機更多的是在心理上的滿足。
這種滿足根據不同的人群可以劃分為兩類:(1)如某些學者認為的對參與群體性事件所產生的心理快感和好玩的一種追求[8];(2)出於主觀的社會公正角度的同情[9],通過參與群體性行為引起對自身主觀的社會公正意識的一種補償而形成心理上的滿足。
2.成本。邊緣參與者的成本大體包括參與行動導致的時間損失和其他機會成本的損失以及面對政府干預所形成的個人的損失。但是如同前面分析的一樣,由於參與人數眾多, 使得這種個人的成本降到了很低的程度。因此,儘管邊緣參與者的利益驅動不明顯, 但是由於其成本幾乎為零, 所以其依然具有很強的參與群體性行為的動機。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當前的制度與法律框架下,無論是發起人、核心參與者和邊緣參與者, 其發起或組織群體性事件的成本都是較小的。特別是邊緣參與者, 由於其參與人數往往較為龐大, 儘管其參與群體性事件並沒有直接的經濟性收益,且其他的收益也不大,但由於其所可能承擔的成本幾乎為零,所以其依然有很強的參與群體性事件的動機。因此,如何通過制度化的約束從而改變個體的參與成本, 就是一個防止群體性事件向惡性化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我們在後面進行具體論述。
三、群體性事件的階段性演化
一個完整的群體性事件的演化周期大體可分為以下階段: 事前的矛盾激化和孕育階段, 事中的發展階段和事後的收尾和控制階段;在每個階段中,還可以分為若干個子階段。
(一)事前矛盾激化和孕育階段事先矛盾激化階段可以大體分為如下子階段:
1.發起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由於種種原因以及基層政府的不作為等, 侵害了發起人的利益, 從而其誘發了通過發動群體性事件解決問題的初始動機。
2.發起人通過正常渠道無法解決:在受到侵害後, 發起人大多首先會嘗試通過正常的行政或者司法渠道進行解決。
而當這一途徑無效後, 發起人就產生了通過其他渠道製造公共影響迫使事件解決的動機。
3.決定採取群體性事件:在製造公共影響的動機產生後, 行為主體面臨著關鍵權衡:是繼續通過正常的渠道(包括媒體反映等渠道)來尋求解決,還是通過發動群體性事件來表達自身訴求和向政府施加壓力促其解決? 這一權衡主要是對兩種解決渠道所產生的未來的期望成本和收益的綜合對比。一旦行為主體認為通過正常渠道已經無法解決或者其期望效益遠小於通過群體性事件解決能得到的效益後,行為主體就會做出發動群體性事件的決定,使得群體性事件浮出水面。
(二)群體性事件開始後的演化階段群體性事件一旦爆發, 其後續演化也可以分為若干明顯的子階段,包括:初期組織階段;核心人員加入階段;外圍人員參與階段;使用暴力階段;政府控制階段。正如同Sidney Tarrow 在分析西方社會運動歷史時指出「暴力是劃分社會運動階段的標誌文獻[10,p.97]」,群體性事件的演化過程也可根據是否使用暴力而劃分為兩個明顯的階段。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我國群體性事件大多不具有反社會性,因此總體上對暴力的使用並不來源於事件發起者的初衷, 而是一種由於事件行為主體構成不斷變化和行為主體與外界環境動態交互所形成的複雜的演化結果。
1.使用暴力前的群體性事件演化(1)初始籌備階段。在初始階段,群體性事件只表現為少數發起者的個人行為。這些行為一方面表現為個體對政府施加壓力的公共行為如抗議等; 另一方面表現為主動向外部傳播信息以動員更多的參與者和獲取社會其他行為主體的同情和支持。
(2)核心加入參與者的加入。隨著發起者的信息傳播和邀請等, 受制於個人關係網路和利益共同體的考慮, 第一批核心的參與者會加入到群體性事件中。
形成群體性事件演化過程中的第一個放大環節。
(3)邊緣加入者的加入。隨著群體性事件規模的逐漸擴大, 相關信息也通過不同的媒介向外界傳播, 在不同動機的驅使下,新的邊緣加入者逐漸參與其中。
使得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主體逐漸由單一的利益相關者轉變為複雜的混合人群,而其行為主體的目標導向也由簡單的利益訴求變為了多元的複雜動機的混合。
在這一階段, 事件正式演變為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公共事件, 並有可能向使用暴力階段演化。
2.使用暴力後的群體性事件演化群體性事件中暴力的使用具有複雜的動因和影響。具體來說,暴力使用可以分為事先設計和事中突發兩種基本類型。而對暴力的使用原因也是複雜多樣的。正如Sidney Tarrow 在總結西方社會運動中的暴力使用時所指出, 群體性事件中使用暴力「不是由於事件的組織者熱衷於使用暴力, 而是由於其缺乏其他的資源, 只能以暴力為手段從而製造公共影響和向政府進行施壓[10p.5]」。而暴力也具有「易於組織」,「易於擴大影響」等特徵。這主要是針對事先組織的暴力行為而言的。而針對非事先設計的突發性的暴力行為, 其產生原因主要是由於後加入的參與群體缺乏直接的利益相關以及個人承擔的風險較小等原因, 因而具有「更高的使用暴力的傾向」[10,p.146]。從事件演化的角度, 對暴力的使用標誌著群體性事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一方面,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影響並通過不同的媒介進行擴散,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受到政府干預的概率而加速其結束。我們具體進行分析:
(1)使用暴力階段:隨著事件的發展, 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和關注人數逐漸增多, 其本身亦由單純的利益訴求轉變為混合著複雜人群和動機的社會行為。
如果事件演化到此階段, 依然無法實現發起人或者核心參與人的利益訴求時,發起人或核心參與人會主動的試圖通過暴力手段來進一步擴大公眾影響從而向政府施加壓力;另一方面,由於參與主體的複雜構成, 突發的事件或者具有其他動機的參與者的惡性行為也會導致超過發起人事先預料和控制的暴力行為的產生。至此,群體性事件正式演化為具有鮮明的破壞性特徵的公共事件。
(2)政府干預後的事件結束階段:一旦涉及暴力和當其破壞性後果呈現後,無論其事件的動因如何, 政府都不得不採取行動從而制止暴力的進一步惡化。
因而,整個事件在表面上會趨於結束。但其後續的影響依然通過不同的渠道發生著持續的作用, 並為後續的潛在事件產生著不同的影響。
(三)事件後階段群體性事件在表面上結束後, 其依然在四個渠道發生著影響:
(1)事後的媒介傳播。無論東西方,媒體對群體性事件的產生和發展都有著重要的作用。群體性事件在表面上結束後, 媒體就成為了群體性事件後續作用的主要渠道。通過不同的媒介形式,群體性事件的起因、發展過程等各種真偽信息會進一步在社會中進行交互傳播。這種傳播產生了兩種後果:其一、影響人們的社會意識和基本的判斷。正如在第一章指出的一樣, 群體性事件的一個重要危害就是會影響人們對社會的基本判斷形成社會共識的遷移。其二,媒體也對其他具有發動群體性事件動機的人群有著影響: 強化或者削弱其發動其他群體性事件的動機。
(2)當事人事後的影響。西方研究者在追蹤曾經的西方社會運動組織者在事件結束後的長期生活軌跡時發現, 通常而言, 社會運動的組織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很難融入到正常的生活。比如其在情感上往往表現為一種很強的挫折感(被稱為反彈效應rebound effect[11,p.80];在工作上表現為其工作的不穩定性大大增加,其更容易頻繁的更換工作;更重要的是在其事後的生活中, 其更容易重新參與到社會運動之中。於此類似,國內的群體性事件被平息後, 其當事人也由於心理和經歷的原因, 使其更難融入和返回正常的生活, 因此往往具有更高的重新組織群體性事件的傾向。
(3)對其他潛在發動人群的影響。其他潛在發動人群也受到事件過程和結果的影響。一方面,潛在人群可能會受到已經發生和結束的群體性事件的激勵,學習已經發生過的群體性事件的組織方式,參考其結果;另一方面,政府的態度也影響到後續群體性事件發動者對發動事件能否獲得期望的效用的判定, 或者認為政府更容易讓步而受到鼓勵, 或者因為政府的強硬而降低其預期並改變行為方式。
(4)對政府積累經驗的影響。同樣,政府在通過對群體性事件全過程的處理中也逐漸的在積累經驗。通過掌握群體性事件的發展規律、演化階段、媒體傳播渠道等為後續群體性事件的解決打下新的知識和經驗的基礎。然而,積累學習的過程是雙方面的, 潛在的發動人一方也在積累經驗。因此,這就要求政府在積累處置經驗上更有效率。
四、群體性事件演化過程中的關鍵要素
與西方的曾經的社會運動類似,通常來說, 群體性事件的演化中有四個影響事件發展的關鍵要素:1)標示;2)媒介;3)組織;4)暴力。而這四個要素,也是政府控制群體性事件的四個關鍵點。
第一,標示。標示在群體性事件中起到兩個重要作用:(1)在事件參與人內部起到識別自身群體, 凝聚組織的作用;(2)在外部起到宣傳、鼓動同時也向政府施加壓力的作用。標示的形態有多種多樣, 但是在當年我國社會中的群體性事件, 由於其發動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目的是對其以損害的利益進行補償, 因此標示主要表現為以標語、口號、服飾等較為溫和的方式來製造公眾影響。因而從控制角度相對容易進行。
第二,媒介。無論東西方,媒體對群體性事件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正如西方社會運動學者普遍認為, 印刷術的普及和出版文字由拉丁文向市民通用語言的轉變以及社會識字率的提高是導致16、17 世紀歐洲蜂擁而起的社會運動的關鍵因素。這些運動直接導致了西歐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其後的歷次的西方社會運動中, 媒介形態的變化都對歷次社會運動的形態和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10,p.43]。因而,在當前社會的群體性運動中, 網路和其他現代通訊手段的發展無疑使得群體性事件的組織和溝通變的更為容易;相應的,也增加了政府對群體性事件組織和發展過程的監控的難度。
第三,組織。儘管群體性事件大多是臨時性的非正式組織模式, 然而其與正式的組織往往具有很高的關聯度。例如,Morris(1984)[12]在研究美國20 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民權運動的興起時指出, 在美國南方的黑人教會網路的構建與其後的民權運動的興起有著密切的聯繫。群體性事件的非正式組織往往是以正式組織作為事先溝通的平台和渠道。並且由於正式組織身份的掩護, 使得群體性事件在醞釀階段和其後的發展階段很難被事先監控。
第四,暴力。正如前提到,暴力是劃分群體性事件形態和發展階段的標準,也是解決群體性事件的關鍵。對於事件組織者而言, 其使用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其他的抗爭資源[13]。一方面暴力具有好組織, 易於擴大影響等特點使得事件的組織者具有使用暴力的動機; 另一方面, 後加入的人也具有更高的暴力傾向。此外,對於組織者而言,暴力的使用也具有不利於獲得社會同情和導致政府干預的缺點[14]。
對於政府而言,面對暴力行為,應該採用何種方式去制止和控制也存在著一種權衡。一方面,如果容忍暴力事件,會為後續組織者提供了無風險群體事件的範式; 從而間接鼓勵了新的群體事件的發生。而另一方面,如果採用堅決果斷的控制行為, 雖然可以有效的對後來者進行震懾, 增加其未來發動群體性事件的成本, 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不利於爭取輿論和獲得社會支持的缺點, 甚至會引發更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15]。
五、政府面對群體性事件的應對策略
根據以上的分析, 政府應對群體性事件應該根據群體性事件不同的發展階段和不同的形態特徵進行綜合考慮。一個總的原則是以事前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動機; 事中降低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收益和增加其參與成本, 同時控制群體事件的公眾影響和傳播渠道, 根據群體性事件的表現形式(暴力或非暴力)進行綜合治理; 事後注重各方面的深層次影響,注重參與主體人的心理和生活關護,併合理的控制媒體傳播、引導輿論導向,注重社會意識的恢復和塑造,同時應該總結和積累政府處置相關事件的經驗教訓。
(一)事先控制事先控制主要有兩個基本的原則:
消除群體性事件的產生動機和所依託的准正式組織。具體來說,群體性事件的治理首先要在源頭進行妥善的控制: 在基層政府行為中要增加對群眾基本利益的考慮,保持與群眾良好的溝通渠道;在利益侵害一旦發生後,要保持申訴渠道(如司法體系和信訪體系) 的通暢和政府的響應及時。
從另外一個角度, 長期的准正式組織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有著直接的促進作用。因此,群體性事件的事先控制要特別注意長期活動的非正式或者准正式組織。特別是一些具有明顯破壞性的非正式的宗教、政治和相關的社會團體。
(二)事中控制群體事件一旦發生和浮出水面,其控制主要是事中控制。事中控制有三個基本的原則:
1.增加參與主體的個人期望成本,降低其期望收益。如前所述,群體事件中個體的行為是依據其可以獲得的期望收益和期望成本之間的權衡。而由於事件往往參與人數相對較多, 因此其單個個體的成本是相對降低的。因此在群體性事件的控制中, 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應該增加個體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成本。具體而言, 就是對在群體性事件中的違法和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加重法理上的處罰。但這種處罰必須是建立在對個體行為監測的基礎之上的, 這就要求政府在處置過程中加大對群體性事件中違法的個體的監控, 既要做到加大處罰增加其個體成本,又要做到合理合法。同時,在立法等方面,也應該進行制度的保障。
2.加大對媒介和傳播形式的治理。媒介的傳播對群體性事件的發展具有關鍵性的作用,一方面,不正常的傳播會對事件的發展起到推波助瀾的惡性作用;而另一方面, 正確的引導媒體會有效阻止後續人群的加入和有利於事件的平息。
但應指出的是, 對於媒體的控制應該是以引導事件真相的傳播為主, 而在通常情況下不應該採用強制等手段從而導致更大程度上的不信任,加劇事態的惡化。
3.對暴力和非暴力形態的區別治理。
通常來說, 在群體性事件參與者主動施加暴力行為之前, 群體性事件依然沒有超出利益訴求的階段, 因此在處置上應該以監控事件和引導媒體以及解決其訴求為主。而一旦暴力行為發生,則應該迅速的根據相關法律對暴力行為者進行控制以阻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4.政府的快速響應。在當前現實中,群體性事件在發展中持續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政府響應的不及時和處置方式的不恰當。從本質上講,群體性事件儘管是非正常的一種社會行為, 但依然是行為人和政府之間的一種交流形式。因此,一旦政府響應不及時,就只能把群體性事件推向不得不使用暴力的極端形式,從而導致惡劣的後續影響。
(三)事後控制事後的控制分為三個層次:
1.媒體的控制和引導。群體性事件的事後影響主要是以媒體傳播的形式和社會意識的形式為表現的。因此這就要求在事件結束後, 政府依然需要加強對媒體和傳播渠道的引導和控制, 從而盡最大程度的消除在社會意識上的負面效應。同時,媒體的後續處理也會影響到其他具有發動群體性事件動機的人群對未來行為的判斷。因此,從這個角度,對於後續的媒體引導和渠道控制對消除未來潛在的群體性事件有著重要的意義。
2.參與人的事後關注。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在事後很難融入正常的生活,而且具有更高的反覆組織事件的動機。因此, 除卻對群體性事件中具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主體進行相應的司法懲罰外,對於大多數不構成違法或者不使用法律懲罰的人群, 應該繼續給予心理上和行為上的關注和指導, 特別是在其生活上要提供必要的出路和幫助, 使其儘快的融入到正常生活之中。在這一點上,基層的相關部門和社區應該給予關注。
3.政府經驗的積累。任何的群體性事件解決後, 相應的政府都應該及時的對事件的起因、發展過程、處理措施、後果進行妥善的總結, 並對已有的處置機制進行靈活的變通使其更好的預防和處置下一次的群體性事件。
除卻以上基本的解決原則以外,根據不同的階段和發展程度, 政府的具體監控策略和等級也應該有所區別。大體上可以分為監控、保持關注、干預、結束幾個層次。監控是指對於具有高度發起群體性事件的人群進行事先和事中的信息上的了解,包括其主要的活動動向、聯繫、正式與非正式組織;保持關注是在了解信息的基礎上, 對群體性事件的發展動向進行進一步的連續跟蹤。包括對其信息、組織、行為計劃以及後續加入人群等的密切關注;干預包括兩種,一種是通過對傳播媒介的控制阻礙其內部的交流, 同時引導公共媒體減小其負面影響的傳播。另外一方面,包括對其內部組織進行一些控制, 通過各種方式減少後續加入者進入,以減小事件的惡性發展;結束是指在必要時(比如暴力事件發生),對其進行果斷的結束, 並迅速轉入司法流程, 保持對其違法行為的公正的處置,同時也應該對其事件的根源進行妥善解決。
六、結語
正如我們在文章開始所強調的,群體性事件是對當前和諧社會建設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一種重大挑戰, 如果治理不當,其具有政治、經濟、社會意識等多方面的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對於群體性事件的研究特別是在學術領域應該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以期更好的對實踐進行指導, 以保證社會經濟體系的快速發展和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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