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靈法學文集】什麼是比較法

什麼是比較法

演講人:沈宗靈(1923年-2012年2月20日),我國法理學界泰斗,中國法理學和比較法學奠基人,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1923年生於杭州,長期居住在上海。抗日戰爭期間,家住上海租界。 1942年,沈宗靈中學畢業,進入光華大學,攻讀政治學。一年後轉入復旦大學法律系。1946年畢業於國立復旦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48年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研究生院獲人文科碩士學位。先後在復旦大學、北京大學等校執教。曾任北大法律系法學理論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學比較法—法律社會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家會總幹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總幹事,國際法律哲學與社會哲學學會中國分會第一任主席。1994年當選為國際比較法科學院聯繫成員。主要從事法理學和比較法學研究。沈宗靈教授因病醫治無效,於2012年2月16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9歲。

(按:北大資深教授,清華兼職教授沈宗靈先生應邀於2001年5月17日下午在清華法學院進行了一場題為《什麼是比較法》的講座,以下是沈先生講座的主要內容)

  很幸運能夠到清華大學講課。我曾在1982年即憲法剛修訂的時候應邀到這裡進行過《什麼是法律》的講座,那是我第一次在清華講課。第二次是在清華法律系剛成立時,我被邀請來講授法理的第一堂課,題目是《什麼是法理學》。這次是我第三次到清華講課,題目是《什麼是比較法》。

  我想這個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 比較法的研究對象

  一般意義上說,比較法的研究對象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如對中美、中德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從特定意義上說,比較法的研究對象也包括同一國家不同地區的法律的比較研究,如對美國不同的州之間的法律進行的比較研究、中國大陸與兩個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法律制度進行的比較研究,又如對我國加入WTO後法律與國際接軌、相適應問題的研究等。

  比較法的研究可以是雙邊的,即在兩個國家或特定的地區之間進行比較研究;也可以是多邊的,即對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

  比較法的名稱容易引起誤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對象、調整規則,而比較法談不上特定的調整對象、調整規則。它是法學的一個學科,而不是一門具體的法,但法學界對「比較法」一詞沿用已久,一般不會引起歧異。目前這麼學科的名稱還有如「比較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律的比較研究」等。

  對一國法律之間的比較,不屬於比較法學的內容。如對一國的民法和刑法間的比較研究、一國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均不屬於比較法學的範圍。

  比較法學課一般分一下幾個層次:一是基礎訓練,如現在講的比較法總論;二是部門法的研究;三是專題訓練、

  下面我想舉一個案例來說明比較法這門學科的重要性。

  甲是R國人並居住在R國,生前是美國紐約州一公司在R國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遺囑中聲明,在5他死後,全部財產由其女兒繼承。其女也是R國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國。根據R國的法律,這一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R國的法律屬於西方國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後,其女在紐約州法院向該公司起訴,要求後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傭金。被告的律師提出,根據紐約州的法律,遺囑的效力必須警告遺囑檢驗法院的證明,而且,遺產應首先由遺囑執行人管理並作為遺產的代理人,由遺產執行人提起訴訟。而本案中,遺囑未經遺囑檢驗法院的證明,甲的女兒也不是遺囑執行人,因而,甲的女兒無權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其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甲的女兒按紐約州的條件重新提起訴訟,容易導致時間、金錢的浪費,還可能發生過期的問題。這時原告的律師以R國的法律進行抗辯,他提出,本案應適用R國法律。而按R國法律,遺囑的效力無需經遺囑檢驗法院的證明;甲死後,其財產所有權即行轉移給其繼承人而無需遺產執行人。因而,甲的女兒有權根據所有權起訴。最終,甲的女兒勝訴。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對紐約州法院來說,遺囑要由遺囑檢驗法院證明,遺產的處分需要遺囑執行人,這是本國法。原告方提出適用R國的法律,這是外國法。本國法與外國法發生衝突怎麼辦?這裡又涉及到國際私法或者說衝突法。根據紐約州的衝突法,涉外遺產案件適用法院地法(即紐約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國法);動產繼承案件,應適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時,如果我們假定甲的女兒委託其在紐約州的代理人起訴的話,就要涉及到國際公法的問題。我們看到,該案件涉及本國法、外國法、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我們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國的法律,但通過比較法的學習,大致了解兩個法系間的衝突法,我們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就能遊刃有餘。這時比較法學的價值也就體現出來了。

  二、 幾十年來比較法學的發展

  比較法學十九世紀在歐洲大陸興起。二戰後獲得了巨大的發展。研究的內容也從大陸法系擴展到英美法系,還包括了二戰後大批新獨立國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來比較法研究取得了更為巨大的發展,我認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國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導地位。十九世紀上半期是法國佔主導地位,十九世紀下半期是德國佔主導地位,二戰後,美國獲得了主導地位。這主要表現為以下的美國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制度,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聯邦法律和各州憲法、法律是否違背聯邦憲法。現在,法國有憲法委員會,德國和俄羅斯聯邦有憲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國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2)聯邦管理商務的法律。(3)有關隱私權、反性騷擾的法律。(4)對抗制的庭審模式。(5)法律教育中的判例教學法。

  2、歐盟法律的興起、歐盟法律的特點是:(1)它不是獨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員國法律要高;(2)它不僅適用於成員國國家,還直接適用於成員國的公民。所以,有人稱歐盟的法律不是聯邦法,也不是國際法,而是超國家的法律。北大設有歐洲法研究中心。

  3、兩個法系融合的加強。現在,大陸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這與歐盟的發展有關。歐盟原來是以法國、德國為中心的,七十年代後英國的加入,加強了兩個法系的融合。

  4、前蘇聯法律的解體,俄羅斯聯邦的興起。

  5、東德的法律由聯邦德國的法律所替代。前蘇聯和東德解體的形式是不一樣的。蘇聯解體以前的法律與俄羅斯聯邦現在的憲法不抵觸的,由俄羅斯聯邦繼承沿用。東德的法律則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蘭法的改革。這有兩個方向,一個是逐步向傳統西方法律靠攏的方向,一個是更為宗教化的方向。

  7、當代中國法律的巨大變化。

  8、一國兩制的實現。我認為這是具有世界意義的事件。

  三、比較法研究的方法論

  這是根據西方比較法譯著加上我個人看法的一些總結。

  (一)、宏觀的比較和微觀的比較

  這裡有不同的理解。法國比較法學家達維認為,宏觀比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別的法律制度;微觀比較是同一個法系的法律比較研究。萊茵斯坦認為,宏觀比較是對整個法律制度的比較;微觀比較是具體法律制度和規則的比較。瑞典的波格旦認為,宏觀比較是形式的比較,如法律結構和淵源的比較;而微觀比較是實體的比較,集中在法律規則、內容的比較。我個人傾向於第二種理解。對不同的社會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國家的比較,是宏觀比較;具體法律規則的比較是微觀比較。

   我們看法學教育中經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場購物時滑倒,我們可以看到不同國家的不同處理辦法。在法國,人們徑直查法國民法典1382至1384條;在德國,人們認為還沒有成立契約,屬於締約過失問題;而在英國,人們則認為這屬於佔有問題,或者說實際控制的問題。

  (二)、功能比較和概念比較

  功能比較強調各種不同的法律解決同樣的對象即具有同樣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較的。功能比較時比較法的基礎和出發點。概念比較強調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結構、淵源的比較。我個人認為功能比較時重大的突破,是比較高層次的研究,但並不排斥概念、規則、形式的比較。

  (三)、文化比較

  這是美國法學家埃爾曼等提出來的。文化比較強調法律本身是一種文化,應比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個人認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麼,模糊不清。文化對法律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傳統文化與法律緊密聯繫,但法律的決定因素畢竟不是文化。

  (四)、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

  靜態比較是指法律法規條文的比較;動態比較除法律條文外,還包括法律的產生、發展、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實行的比較。我個人認為這兩種比較應該結合起來。

  (五)、法律比較的步驟

  1、找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共同遇到的問題(共同的起點);2、比較各國的解決辦法;3、研究各國所採取的辦法的理由;4、研究這些異同及其產生原因的可能趨勢;5、進行評價;6、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

  四、比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較法從歐洲興起,特別是從比較立法興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作文《當代中國借鑒外國法律的實例》對此進行論述。

  二是在法律執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則》中有一條關於涉外合同發生糾紛適用什麼法律的條文。一般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選擇的由與案件發生地具有最密切聯繫地法院管轄。這裡就產生了「最密切聯繫」的解釋問題。通過比較法研究我們會找到比較適當的答案。

  三是當代世界呈現出經濟全球化和政治多元化的趨勢,法學界如何適應這一趨勢的問題。個別西方法學家(主要是美國的法學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口號。我個人認為,這是不切實際的幻想。經濟全球化是客觀事實,是必然,在經濟貿易方面的法律我們應該積極與國際接軌。但法律不同於經濟,法律是不會全球化的。其實,一些美國法學家也承認,他們提出的「全球化」是傾向於「美國化」的。

  四是在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方面。這就不用多說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會制度是指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它們的概念是有區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蘇聯解體前,有的法學家稱有三個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種理解是認為有一「遠東法系」,還有人認為有一「中華法系」。蘇聯法學家也曾提出對內比較和對外比較的概念。對內比較是指同一法系的國家間法律的比較,對外比較比較是指社會主義法律與資本主義法律的比較。蘇聯解體後,比較法學界對此並沒有定論。我個人是按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劃分的,「社會主義法系」我作為歷史資料來講解,其他的我作為專題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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